备案与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的区别在哪

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的区别在哪行政审批制度有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这两个概念,它们之间其实有一些区别。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的区别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行政备案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材料的审查一般分为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
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
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止性的行为。
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
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
如果要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当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备案材料在进行全面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如何处理?否定相对人的备案材料,不允许相对人进行该项行为?这就等于是变相的行政审批,这与取消行政审批改变行政管理模式的目的是相背的。
在行政审批中对行政机关审批事项有后续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对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即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核查。
这一制度应属于法律强制性的监督制度,并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备案后行政机关是否进行监督检查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一般由接受备案材料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来安排,应为非强制性的制度。
2023年行政许可备案制度

2023年行政许可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许可审批方面,仍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推进便民利企改革,2023年,我国将实施行政许可备案制度,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
二、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基本原则1. 简化办事流程: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将采取“告知、备案、监督”模式,取消审批环节,简化流程,减少企业办事时间。
2. 突出风险管理: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将建立健全信息采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3.便民利企: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将通过线上申请、快速审批和多渠道服务等方式,方便企业办事,降低办事成本。
三、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运行机制1.备案事项确定: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确定需要备案的事项,并将备案事项和相关要求明确告知企业。
2.线上备案申请:企业通过政府专门的备案平台进行线上备案申请,填写相关备案表格和提交必要的材料。
3.备案审核:政府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检查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工作。
4.备案结果通知:政府部门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如需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的,及时告知企业要求。
5.备案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对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备案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6.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违规的备案行为,政府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保障备案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1)提高行政效能: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将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时间,提高行政效能。
(2)降低企业办事成本: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将减少中介环节,方便企业办事,降低办事成本。
(3)提升政府服务水平: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将改善政府服务方式,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2.挑战:(1)风险管理要求高:行政许可备案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是什么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对特定的法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定活动进行审查、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专属性等特征。
行政许可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许可的核心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 行政许可和行政批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的主体进行的审查,并赋予批准或者许可。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许可的例子包括建设项目审批、食品生产许可等。
行政批准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的决定,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报经行政机关审查。
行政批准的例子包括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出入境证件等。
2. 行政许可和行政登记行政许可是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许可的行为,是具有许可证的法律主体方能从事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例子包括药品生产许可、机动车驾驶证等。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备案,确认事实行为并记载相关事项的行为。
行政登记的例子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婚姻登记等。
3. 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的主体进行的审查,并赋予批准或者许可。
行政许可的例子包括建设项目审批、食品生产许可等。
行政备案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的主体进行的情况登记、备案和监管的行为。
行政备案的例子包括招标备案、矿山备案等。
4. 行政许可和行政制度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活动主体进行的审查、批准或者者许可,是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具体体现。
行政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许可权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管理措施。
行政许可和行政制度相辅相成,一方面行政许可在行政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另一方面行政制度为行政许可提供了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保障。
5. 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的主体进行审查与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前置管理措施。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关于行政许可法-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关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具有这么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一个依申请进行的管理型的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管理,这是与行政审批最大的区别。
因为行政审批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内部行为。
二是在行为性质上,行政许可是一种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为,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资格和行使权利条件的审查核实,凡是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可以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不是一种可随意处置的权力,而是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如对相对人的申请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一旦批准后,要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
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比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申请的审批)。
两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
企业历史沿革,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 续办理情况介绍

企业历史沿革与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介绍一、企业历史沿革1.1 企业历史沿革的重要性企业历史沿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通过对企业历史的回顾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成长轨迹,发现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而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1.2 企业历史沿革的起步企业历史沿革可以从企业的创立和发展阶段着手,描述企业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转折点,以及企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策略和业绩表现。
通过企业历史沿革的回顾,可以了解企业的初衷和发展动力,以及企业在不同历史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3 企业历史沿革的重要内容企业历史沿革的内容可以包括企业的创立过程、经营理念和目标、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历程、市场拓展和销售业绩等方面。
重点关注企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管理和经营问题,以及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创新和变革。
1.4 企业历史沿革的总结企业历史沿革的总结是对企业历史的梳理和分析,可以总结企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取得的成就和发展经验,找出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而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1.5 企业历史沿革的展望企业历史沿革的展望是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展望和规划,可以根据企业历史的发展规律和特点,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有效的战略指导和决策支持。
二、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介绍2.1 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的重要性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前提和保障,对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健性起着重要作用。
2.2 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的基本程序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3 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的常见问题在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办理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难点,例如申请材料不齐、审查不通过、批准时限过长等,这些问题需要企业及时解决,以确保行政许可/备案手续的顺利办理。
行政许可备案制度

行政许可备案制度
是指在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机关不再直接进行审批,而是通过备案的方式来管理和监督,该制度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低风险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减少行政审批的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
具体来说,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备案对象:一般适用于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事项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道德没有重大影响,且办理程序和内容相对单一。
2.备案条件:备案制度一般会制定一定的备案条件,申请人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后方可申请备案。
3.备案程序:备案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资格审查和备案结果的通知等。
4.备案效力:备案后,即行政机关确认申请人符合备案条件,并将其记录在备案登记簿中。
备案并不即意味着直接授权,备案不具备权益性,只是行政机关对备案事项进行了确认和监督。
5.备案监管:备案后,行政机关会定期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备案对象的合规运营和管理。
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行政审批的繁琐程度,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便捷的行政服务。
但同
时也需要注意,备案制度不能替代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关键是要准确把握好哪些事项适用备案制度。
什么是合同备案格式条款

什么是合同备案格式条款在我国,对于经营者来说,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那么什么是合同备案格式条款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一、什么是合同备案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者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可以说是合同监管的有效手段。
因此,准确理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法律性质很重要。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根本性质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可见,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表现为审查、核实相对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其依据来自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备案往往是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不宜行政许可但必须管理的事项纳入备案制度,是一种事后监控手段。
与行政许可不同的是,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资格并无审查。
可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登记所谓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在册的行为注册上海公司。
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登记概念,即创设法律自由的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有XX种法律自由的证据性事实。
另有一种特殊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只要求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的登记,这种登记具有披露信息的作用。
第一、二种登记分别被认为是许可式登记和确认式登记,第三种登记则被认为是备案式登记。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第三种登记类型较为相似,但并不能完全等同。
它亦审查相关信息的合法性,但对违法内容仅做修改请,对拒不执行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公告,再无其他行政强制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许可: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的分析和思考

行政许可: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的分析和思考【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国家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有力加强了消防监督管理。
目前,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的相关内容规定,消防行政许可有三类,包括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备案分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从具体的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操作过程看,这些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这些前置条件是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必要条件,也是取得消防行政许可证照和消防备案合格的必要条件,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分析。
1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内容及涉及的部门统计(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至十二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5)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等。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第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第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四、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第五、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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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三者区别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3、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它是事后监管的一种管理手段,属于行政许可法第61条规定的行政机关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所以,一般属于事前监督!
不属于行政许可!备案的不一定就属于行政许可。
但是行政许可肯定是需要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