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合集下载

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不 得泄 露 的制度 。 ” …保密 特权 对律 师来 说既 是权利 也是 义 务 。 当事人 和辩 护 律师 之 问是 委 托关 系 , 当
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 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 , 提供案件线索 , 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利条件 , 并使
自身 获得律 师 的帮助 。正是 基于 这样 的信 赖关 系 , 辩 护 律师 对 当事 人 负 有保 密 义务 。司法 机 关 与辩 护 律 师具 有不 同 的诉 讼职 能 , 辩 护律 师有 权拒 绝为 司法 机关提 供其 尚未 掌握 并不 利于 当事人 的案 件事 实 , 并 享有 拒绝作 证 的权利 。对 司法 机关 而 言 , 辩 护律 师 具 有保 密权 利 。“ 律 师 的这 种 权 利 同时 又是 其 必 须 履行 的义务 , 一个 律 师有义 务不 泄露他 通 过履行 职务 而获 知 的不利 于其 当事人 的事 实 , 如果他 违 反这
关键 词 : 律 师 保 密特 权 ; 保 密义务 ; 真 实义务


保密 义务 与真实 义务
律 师保 密特 权 , “ 是指 律 师对 因执业 所知 晓 的委托 人 的秘 密 , 享 有对 外 主张 特 权并 未 经 委 托人 同意
“ 法 治国家 、 人权保障与律师关 系” 笔谈
・ 9 5・
提升 基本 素养 外 , 更 要在 强大 的纷 繁复 杂权力 面前 , 不 折不 屈 , 做 到 为真理 与正 义 而战 。
参考文献 :
[ 1 ]刘丹冰. 中国西部 法治发展报告 : 刑事诉讼 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 ( 2 0 1 2 ) [ M] . 北京 : 法 律出版社 , 2 0 1 2 . [ 2 ]陈佑武. 人权 的原理与保障 [ M] . 长沙 : 湖南人 民出版社 , 2 0 0 8 . [ 3 ]石茂生. 中国律师法学 [ M] . 郑州 : 郑州大学 出版社 , 2 0 0 9 .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摘要】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但会见难、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了使辩护律师更好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结合中国的现实修改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控辩失衡的问题,落实了辩护律师的大量权利的实现,增强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1.完善律师会见权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作出辩护意见的有效途径。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充分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具体表现在:①会见时间及范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并且还专门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具体责任。

②会见手续及程序: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除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的权利,吸收了律师法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改革律师阅卷权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查阅的范围受到限制,律师便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就很难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职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次会 议 通过 了 律师 法 第 二 次 修订 案 ,修正 以后 的律 师 法 于 2 0 年 6 o8 解 决 法 官 或者 检 察 官 的权 利 受 到侵 犯 或 对 处罚 不 服 的救 济 问题 , 原 而
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自新法 公布 以来, 围绕 旧《 律师法》 新《 、 律师法》 《 律师法》 和新 《 律师法》中都没有律师权利救济的 内容, 而律师同法 与《 刑事诉讼法》 的意见言说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试从新《 律师法》 官、 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其权利 也应 当受到保障 , 所 角度 , 我国律 师辩护 权的发展与不足 问题作一探讨 。 对 以 , 不 能 不 说 是 律 师 法 的 一个 重 大 缺 憾 。显 然 也 不 符 合 “ 权利 就 这 有 《 律师法》 修改后律师辩护权 利的发展 有救济” 的一 般 法 理 要 求 。职 权 机 关 行 为 期 限 、 律 后 果 以 及 权利 救 法
1 在会 见权方面 , . 简化会见手续, 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所证 明 和委 托 书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 即可 会 见 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保 障 会 见 权 利 ,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监 听 。 规 被 不 2在阅卷权方面 , . 阅卷 起 始 时 间 提 前 , 定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 件 规 审 查 起 诉之 日起 即有 权 阅 卷 : 大 阅卷 范 围 , 定 审 查起 诉 阶 段 , 护 扩 规 辩 律 师 有 权 查 阅 、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诉 讼文 书及 案 卷 材 料 : 民 摘 人
关键 词 律师法 辩护 权 发展 不足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33 00 1 0 .5 22 0 ) -6 . 1 0

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关于新《律师法》的思考

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关于新《律师法》的思考

此 次《 师 法 》 改从 正反 两方 面来 加 以 思 考 , 初 步提 出 了完善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措 施 。 律 修 并
关 键 词 : 师 法 ; 师执 业 权 利 ; 障 机 制 律 律 保中圉 分 类 号 : F 5 NhomakorabeaD 8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2 1 2 0 ) 3 15 0 10 —3 9 (0 90 —0 5 — 4
2 0 年 5月 09
辽宁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J u n l fL a nn n v ri ( h lsp ya d S ca c n e ) o r a i o i g U ie s y P i o h n o i l i cs o t o S e
的进 程 。 然而 , 长期 以来 , 国律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执 业 环 境 却 不 客 乐 观 。 我 国 2 0 我 0 8年 6月 开 始 实施 新 《 师 律 法 》 专 门规 定 了一 些 新措 施 破 解 律 师 执 业 “ 题 为 更 好 改 善律 师执 业环 境 , 护律 师执 业权 利 , 供 了 法律 保 , 难 , 保 提 障 。但 需 要 指 出的 是 , 新 法 中仍有 许 多不 足 之 处 存在 。本 文 结合 我 国社 会 现 实 . 对 律 师权 利 的保 障 制 度 , 在 针 对
规定 不对 等
( ) 律师 法 》 律 师执 业 范 围 的 限制 不科 一 新《 对

新《 师法 》 律 第二 十 七条 规 定 : 律师 事 务所 不 “
得从 事 法律 服 务 以外 的经 营活 动 。 ”笔 者认 为 , 新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人权保障是当代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标准,通过各国的大量刑事司法实践,形成了刑事司法关于人权保障方面最低限度的国际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进行了重大修改,适应了保障人权的国际主流价值观。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对刑事诉讼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文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总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都贯穿着有效惩治犯罪与有力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价值理念的巨大转变。

刑事诉讼与人权密切相关,只有通过法律固定并转化后的人权才能为公民实际享有,这也是法理层面的实有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过程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这就需要平衡和公权力与私权利,协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做好人权保障工作,体现人之尊严。

刑事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的特定功能,具备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属性,集中体现于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逐步揭示过程就是程序公正的实现过程,也是权利的实现过程。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程序主体的人格与意志得到充分尊重,程序参与性与主体性得到充分展现。

对于被告人来讲,程序正义就必然要求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尊重其作为程序主体的程序权益与实体权益,从而实质性地参与到直接影响自身权益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

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力量悬殊,前者往往占据诉讼的绝对优势,而后者处于被动地位,防御能力与手段十分有限,赋予被追诉人广泛的辩护权以增强防御能力就变得十分重要。

现行法律在刑事辩护制度立法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两部法律中,2008年施行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有极大的突破,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是在吸收了律师法成熟的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将辩护制度推进一个更高的阶段。

论我国辫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之构建完善之构建完善

论我国辫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之构建完善之构建完善
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加快 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 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为我 国法冶建设 打开 了新的局面。但新法颁布之后得到 了广泛认可, 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 不足之处, 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李庄案, 更体现 了我 国辩护律 师刑 事责 任豁免 权 的建立 和完善任 重道远
诉案 件之 间的 关系 , 况且 我 国辩 护律 师长 期受 到控审 双方压制 ,
外行政 主管 部 门的适 当规 嚣也会 起 到相应 的作 用 。体现 了责任 实质 地位 并不 平等 。判 定辩护 律 师是 否需要 承担 刑事 责任起 码
追 究和 权利 限制 的多样 性 。
第四, 律师 的刑事 豁 免权是 法律赋 予律 师的专 有权利 , 刑事
的权利 保 障体 系 。 为个例 , 虽 但消 极影 响方面 仍不 可忽视 。新律
师法 力 图构建 的控 辩双 方平 等对抗 局 面因为 律师 伪证 罪的再 次
第 一 , 师的 刑事 责任豁 免只 能发生 在刑 事诉讼 中 。 师参 介入而 陷入搁 置状 态, 律 律 显示 出新律师 法及其 维护 的辩 护律师 刑事
与 民事诉讼 、 行政 诉讼或 参与 仲裁 活动不 享有此 权利 。 体现 该权 责任豁 免权 在 和刑 法 3 6条背后 的公权 力机 关博 弈的 落败 。这 0 利 内容的部 分受 限性 。

为当事 人 权利 维护 和辩护 人执 业行 为开展 释放 出十分不 利 的信
号。
第二, 律师刑 事豁 免权仅 限于 律师 在执业 活动 中的言论 ( 包
应 当 另立 案件 另选上 级法 院审查或者 起诉审 理 , 不应 当庭认 定律
师行 为的性 质 。 另外 , 对于 职权机 关对 于律 师要求 行使权 利 的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虽然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下面从三个不同的案例入手,来探讨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案例1:律师参与调查,应当允许
在一些国家,辩护律师被允许参与犯罪调查过程中的询问、勘验和搜查等活动。

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参与活动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辩护律师无法充分为当事人辩护。

例如,今年广东一名辩护律师因在被告人被带走调查时请求参与,被警方羁押了多日。

因此,我国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参与活动的权利。

案例2: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会见被代理的当事人。

然而,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却存在拒绝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情况。

例如,2019年,湖南邵阳市一名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被监狱方拒绝。

这就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充分获取被告人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辩护权利。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案例3:保护律师财产权利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当辩护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时,为了
充分发掘证人证言和资料等,需要收集大量相关物证。

然而,当律师储存这些物证的过程中,存在被网络黑客攻击、病毒破坏等风险。

近几年,一些辩护律师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政府应该为辩护律师的财物安全保障提供充分保证,采取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把辩护律师团体纳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好律师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国应当在司法制度建设中,充分保护辩护律师的权利,加强对权利的保障、预防措施、补救措施的完善;坚持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体制,促进律师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协调、配合和合作,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同时,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培养律师素质与专业技能,提高律师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能力。

这将对推进我国司法公正与完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辩护律师地位的保障,例如增加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机会,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形象,加大对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支持力度,使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只有在辩护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统一。

因此,政府、司法机构和整个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更好地保护和支持辩护律师的权利,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虽然在近年来对辩护
律师权利的保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法律保障。

法律是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辩护律师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改善辩护律师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作为律师,辩护律师的工作繁忙、压力大,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奔波于各个法院之间,工作时间不定,这样的情况给辩护律师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此外,辩护律师的待遇和收入也一直是个难点,很多辩护律师在工作中面临着低收入和治安不利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同时改善律师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此外,我们还需要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增强对辩护律师的支持。

在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包括对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权利的保障。

同时,我们还应该完善各级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辩护律师的管理和指导,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和限制,保证辩护律师正常地履行职责,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加强
法治宣传教育。

只有当公众更加了解和认识到辩护律师的职责和作用,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挑战,支持他们为保障公正审判和维护合法权益而开展的工作。

同时,社会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那些损害辩护律师权益和阻碍法律实施的行为。

总之,保障辩护律师权利和地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们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改善律师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增强司法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