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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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职责定位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治理、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和进步。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范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居民评议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与福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享受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供学习时间和学习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晋升路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支持其参与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章辞职辞退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所在社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等原因,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七章组织保障与支持第十八条社区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人员评议考核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人员评议考核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人员评议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津民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人员评议考核制度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为认真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现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人员评议考核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社区工作人员评议考核制度为加强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制定社区工作人员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内容参加评议考核的人员为社区居委会非义务制成员、社工站成员。

内容由街镇考核、社区居委会考核及居民满意度测评三部分组成,各占总数的30%、20%、50%。

二、评议考核的方法居民满意度测评采取召开居民代表评议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

测评由居民对社区工作人员做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种评价,并填写《天津市社区工作人员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样本)》(附件);绩效考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征求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街相关科室意见的基础上,评出考核成绩,结合居民满意度测评和居委会考核给出评议考核结果,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局备案。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适用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合格以上等级100%发放绩效补贴,优秀等级的由各区县给予适当奖励。

不合格等级的不享受本年度绩效补贴。

社区工作人员的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实施。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建设服务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乡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党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绩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确保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街道(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聘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性质和要求进行配置,并按照岗位责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三)负责辖区内的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四)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居民排忧解难;(六)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七)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十一)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社会工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4〕56号)规定要求,现将《天津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日天津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和《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津民发〔2014〕5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社会工作岗位需求,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着眼提高社会工作者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水平,使全市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服务技能,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参加对象和学时要求(一)参加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工作员。

社会工作者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之一的人员。

社区社会工作员是指持有《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之一的人员。

(二)学习时间。

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社区社会工作员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为推进天津市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天津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为天津市社区工作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和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概述《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一部全面规范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行为的法律法规,共十三章、六十条。

根据天津市社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该办法从社区工作者编制、职责范围、招聘及任用、考核、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编制社区工作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开放性强和与市民密切接触的工作,社区工作者的编制与质量直接影响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编制工作应根据人口数量、社区服务需求、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规划,配套配齐社区工作者应有的岗位,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范围社区工作者是管理社区服务的各方面工作的主力军,其职责范围应全面、细致、贴近居民的需求。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范围:包括居民服务、社区环境卫生、治安警示、公益事业、文化活动策划等方面工作内容的安排和执行。

四、社区工作者招聘及任用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任用是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重要环节。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招聘应强调行业和专业的背景,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社区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优先。

同时任用应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杜绝过度的政治因素和人脉关系干涉。

五、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推动社区工作者的成长和提高工作质量。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强调,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要结合工作实际,客观公正,多种形式和多元化手段相结合。

六、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是其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必须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接受学习和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增进专业素质。

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

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

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推进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以街道办事处为基层治理主战区,推动权责、资源、力量向基层治理一线下沉,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授权,在辖区内履行综合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等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天津城市战略定位发挥基础性作用,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统筹、服务、管理和治理能力,推进为民办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统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

第六条强化街道办事处战区调度指挥能力,健全完善街道、部门间联动机制,切实增强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功能,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围绕矛盾问题排查、基层治理应急处置、综合执法联合查处、服务服众快速响应、重点任务落实等服务管理,共同做好基层治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区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新待遇标准出炉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新待遇标准出炉

天津市社区⼯作者新待遇标准出炉劳动报酬每⼈每⽉1500元。

岗位津贴⼯作津贴、职业资格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

■⼯作津贴,按照社区⼯作者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作的年限确定■绩效补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2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以上补贴为每⼈每⽉)天津频道天津市近⽇印发《关于规范调整社区⼯作者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0⽉1⽇起规范调整社区⼯作者待遇标准。

从民政部门了解到,今后社区⼯作者待遇不再是以职务⾼低论⼯资多少,⽽是从⼯作年限、职务、职称、绩效等⽅⾯综合考虑,此举有利于社区⼯作者长期扎根社区,更有利于提⾼社区⼯作者的⼯作能⼒。

按照《通知》,规范调整待遇标准的社区⼯作者范围为享受政府⽣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作⼈员及社区物业管理专职⼈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社区⼯作站管理的残疾⼈专职委员。

《通知》指出,社区⼯作者待遇由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组成。

劳动报酬。

每⼈每⽉1500元。

岗位津贴由⼯作津贴、职业资格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

⼯作津贴,按照社区⼯作者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作的年限确定,即主任(书记、站长)⼯作1⾄3年补贴690元,4⾄6年补贴770元,7⾄9年补贴850元,10⾄12年补贴930元,13年以上补贴1010元;副主任(副书记、副站长)⼯作1⾄3年补贴540元,4⾄6年补贴620元,7⾄9年补贴700元,10⾄12年补贴780元,13年以上补贴860元;其他⼈员⼯作1⾄3年补贴490元,4⾄6年补贴570元,7⾄9年补贴650元,10⾄12年补贴730元,13年以上补贴810元。

职业资格津贴,取得国家⾼级社会⼯作师、社会⼯作师、助理社会⼯作师职业⽔平证书的,每⼈每⽉分别补贴450元、300元、150元;取得天津市社区⼯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每⽉补贴50元;取得国家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3级和4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每⽉分别补贴300元、150元,职业资格津贴按照“就⾼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在创新社区治理格局、加强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工作者的配置和职责本意见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依法依规选举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服务管理专职人员;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等。

(一)社区党组织人员配置和职责。

社区党组织人员配置依组织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社区党员大会、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开展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配置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一般配置5至9人。

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三)社区工作站人员配置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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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1.社区党组织成员。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和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人员。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

(二)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

社区工作站配置的社区工作者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分级组织实施,一般按照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成员可依法依规实施交叉任职,鼓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六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培训体系。

注重结合社区治理发展形势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注重因需施教,合理制定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

市级重点抓好社区工作者骨干队伍培训,区县和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

第七条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能力建设,新选任和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并在2年内取得证书。

健全职业能力继续教育制度,取得相应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进行注册登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考核的,不予登记,并与岗位津贴挂钩。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记录管理办法。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居委会主任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

参加培训情况与社区工作者任用、职位调整、考核评价等相挂钩。

第四章考核评议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议在区县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乡、镇)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楼门栋长、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等参加的考核评议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条考核评议坚持德才兼备、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居民民主测评相结合。

考核评议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重点突出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各区县要量化日常考核、街道考评、业务知识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考评、居民评议等各类考评比重,建立健全
规范完善、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体系。

考核评议重点突出居民满意度测评,居民满意度在总体考核评议体系中占比不低于40%。

第十二条考核评议一般按照个人总结述职、社区居民委员会考评、街道考评、居民评议、考评委员会确认考核等次、公示、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任、解聘、奖惩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居民满意度低于90%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优秀等次不超过本区域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绩效补贴。

第十四条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考核评议的程序、内容、方式、标准等,确保考核评议规范化。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享受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岗位津贴与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务、在社区连续工作年限、职业水平等级和考核评议结果等相挂钩。

具体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按照不低于全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社区工作者享受婚丧假、女职工产假、体检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全市招考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设置部分职位,专门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招考(招聘)。

加大在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的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街道(乡、镇)要根据社区工作内容,明确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施规范化管理。

选任的社区工作者一届一签,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每年签1次。

第二十条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根据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可在社区内不同岗位、不同网格或本区域内不同社区轮岗交流,加强岗位实践锻炼。

第二十一条推行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上门走访、定期入户、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

各区县要精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民情日志制度,根据社区规模、
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者联系居民的户数,并将联系服务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评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社区要合理妥善安排好各班次工作人员,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满足服务群众需求。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要加强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建立档案信息库,完善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调整、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完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规范社区工作者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窗口接待等工作制度。

定期记录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表现、重点工作开展、服务对象评价、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事等方面情况,加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健全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依法启动免职和罢免程序,解除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的服务协议。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给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连续2年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五)新选任或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入职2年内没有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义务制成员,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服务时间,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及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并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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