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
新网著权司法解释简评:争议中的避风港原则

新网著权司法解释简评:争议中的避风港原则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这次修改最多的内容属于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内容,说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某些变化,法律也要相应的进行一些变化。
本文以下就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以及其他本次修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简要的评论,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避风港原则的来源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当时规定避风港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在著作权人通知的情况下,对侵权内容进行移除的规则,即“通知+移除”。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减少了网络空间提供型、搜索链接型等类型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刺激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
美国提出了避风港原则之后,该原则迅速扩大到世界范围。
避风港原则一般是指:只要提供网络空间、链接、搜索等非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知道并且不应该知道其提供的网络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涉及的内容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并且在得知侵权或者获得侵权通知之后迅速移除侵权内容的,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我国法律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我国的网络服务企业在上个世纪末同样处于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新浪、百度、搜狐等网站均创建、成长于这个时期。
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也面临着大修,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
在这个修订过程中,网络著作权以及网络侵权的问题已经开始大量出现。
如何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成为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我国也是在这个时候引入了避风港原则。
1、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浅析“避风港”原则的法理及在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若干适用问题

浅析“避风港”原则的法理及在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若干适用问题[摘要]文章前半部分主要解析了避风港原则的渊源含义及中国的立法体现,从法理角度阐释原则维护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和促进合理分工的立法目的。
后半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现今在避风港原则立法上还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分析和解释,参考美国DMCA的立法法案,评析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最后就避风港原则的对抗性原则——红旗原则的适用提出看法,说明两者间适用的界限。
[关键词]利益平衡;合理分工;改变的界定;红旗原则一、避风港原则的由来及中国的立法体现避风港条款(Save Harbor)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其意为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ISP 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时,ISP 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
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1]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
二、避风港原则的设立目的是利益平衡平衡强调的是体系内的各方都能够获得合理比例的利益且达到良性循环、持久发展的目标。
而知识产权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基础理论。
[2]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及垄断权与公众获得知识的正当性中取得平衡,达到既激励了智力创造者的创作热情又通过知识传播的手段促进社会进步的效果。
(一)著作权权利人利益&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公众获得信息的正当权利知识创造者通过自身努力,创造出作品、技术、产品等智力上的财产,毫无疑问,他对这些智力财产拥有所有权,有权利用这些财产获利。
而这些智力财产通过流转进入市场也能被社会所利用,创造出物质财产,同时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从这个角度来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
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又是无形的,具有极强的可复制性,它的价值和生命力也体现在它的传播性当中。
简述避风港原则

简述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互联网上保护用户的隐私和言论自由的一项原则。
该原则源自于法国国际人权宣言议程,并获得了联合国的支持。
避风港原则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尊重用
户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拒绝向任何非法请求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或限制用户的言论自由。
避风港原则追求的是在互联网上维护用户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在面临政治迫害、审查和侵犯隐私的情况下。
根据这一原则,ISP应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通信和在线活动的隐私,不应该主动向政府或其他组织提供用户的信息,除非出于法律要求。
同时,避风港原则还主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应当限制用户的言论自由,不应该主动删除或屏蔽用户的言论,除非这些言论违反国家法律。
避风港原则强调了维护用户权益的重要性,保护用户的隐私和言论自由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
然而,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开放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开放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限制与例外随着搜狐、新浪、腾讯、淘宝等纷纷推出了各自的开放平台,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普遍现象,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其相关责任的讨论仍然方兴未艾,尤其是对其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及适用规则的讨论更是如此。
避风港原则一般适用规则避风港原则,简单地说,就是“通知+删除”的规则。
具体而言,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权利人有效的证明侵权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又及时消除侵权后果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经营者根据其是否直接提供内容可以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二类。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后者直接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信息,前者提供的服务包括网络接入或传输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四类。
在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一般规则上,除了我们所熟知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外,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避风港原则首先针对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避风港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网络内容提供者(ISP)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一般认为,开放平台是指平台运营商通过开放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该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新应用可以在这一平台上运行的服务。
根据这一理解,开放平台提供的主要是网络服务,而非直接提供内容。
故在法律上,开放平台一般可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ICP)。
但这一定性并非绝对的。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为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内容,就完成了举证责任。
被告如果不认可,认为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则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App Store侵犯著作权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苹果公司未提交相关协议以及开发商信息,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涉案的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
避风港原则案例

避风港原则案例避风港原则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资金投入到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以获得保值和稳定收益的策略。
这种策略的核心思想是,在全球经济环境变化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避风港市场中进行投资来规避风险。
一、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全球经济环境变化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资金投入到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以获得保值和稳定收益的策略。
这种策略通常会选择那些政治稳定、货币流动性高、通胀率低且有较高信用评级的国家或地区作为目标市场。
二、典型案例:日本日本是一个典型的避风港市场。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一直被视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然而,在1990年代初期,由于股票和房地产泡沫破裂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了长期低增长和通货紧缩,日本经济开始出现困难。
然而,尽管日本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但它仍然被视为一个避风港市场。
这是因为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持经济稳定,例如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等。
此外,日本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者,例如放宽外资进入限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
三、避风港原则的优点1.规避风险:避风港市场通常是相对稳定的市场,因此投资者可以在这些市场中规避一些全球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
2.保值增值:相对于其他市场,避风港市场通常具有更高的信用评级和更高的货币流动性。
这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在这些市场中来保值和增值。
3.多元化投资:通过将部分资金投入到避风港市场中,投资者可以实现多元化投资,从而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
四、避风港原则的缺点1.收益率低:由于避风港市场通常是相对稳定的市场,因此它们的收益率通常相对较低。
2.政策风险:尽管避风港市场通常是政治稳定的市场,但它们仍然存在政策风险。
例如,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
3.货币风险:由于避风港市场通常具有更高的货币流动性,因此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货币风险。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当本国货币贬值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亏损。
知产的避风港原则

知产的避风港原则知产的避风港原则1. 引言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上保护创造性作品、发明、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一系列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创新和创意的推动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种避风港原则被广泛采用。
2.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制定具有灵活和友好的法律和政策来吸引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行为。
这些制度通过提供额外的保护和利益来吸引全球范围内的创新者,使他们愿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内。
3. 避风港原则的好处避风港原则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可以吸引全球范围内的高水平人才和企业在该国或地区投资和发展创新项目。
这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同时提高该国或地区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4. 避风港原则的具体措施避风港原则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来实施。
首先,该国或地区可以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确保权利人能够方便地获得创造性作品和发明的专利保护。
其次,可以提供更加灵活和友好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5. 避风港原则的案例目前全球范围内,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用了避风港原则,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例如,美国的硅谷地区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高科技企业和创新者,成为了世界上最重要的技术创新中心之一。
同样的,中国的深圳市以其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策,吸引了众多创新企业和投资者,助力其成为全球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6. 避风港原则的挑战和应对尽管避风港原则有很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大的法律和执法能力,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其次,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人力,包括专利审查、侵权诉讼和维权等。
因此,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7. 结论避风港原则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方式,已经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通过吸引全球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它促进了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避风港原则英文

避风港原则英文(原创实用版)目录1.避风港原则的定义和背景2.避风港原则的具体内容3.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4.避风港原则在国际上的应用案例5.避风港原则的优缺点分析正文避风港原则(Safe Harbor principle)起源于美国,是网络空间中保护个人隐私的一种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集、存储、处理、传输个人信息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不必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这些条件包括:明确目的、最少够用、公开透明、安全保障等。
避风港原则旨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又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在我国,避风港原则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上,避风港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就包含了避风港原则。
GDPR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非常严格,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不需要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这些条件包括:明确目的、合法必要、透明公开、数据安全等。
避风港原则的设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避风港原则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中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跨国运营时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增加了合规成本。
其次,避风港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析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析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平台在近几年迅猛崛起,短视频内容日趋丰富,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与参与。
然而,在短视频的飞速发展背后,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些短视频平台引入了“避风港原则”,以在版权纠纷中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将以“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析”为题,探讨这一原则在短视频领域中的适用性、问题与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时,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ISP不承担直接责任,除非ISP自主选择主动拦截违法内容。
这一原则主要出现在美国法律中,目的是为了保护中立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避免其过度监管用户上传的内容。
短视频平台可以被视为ISP,因为它们提供在线视频内容的传输与存储服务。
根据避风港原则,短视频平台不承担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的直接责任,除非平台主动拦截违法内容。
这意味着,如果用户在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侵权内容,版权方必须通过起诉用户而不是起诉短视频平台来追求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避风港原则”在短视频版权侵权纠纷中的适用性受到一些争议。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普遍采用了自动上传和审核系统,用以监控用户上传内容中的侵权行为。
这些系统可能不完善,导致侵权内容被无法及时识别和移除,进而给版权方造成损失。
这时,版权方可能会选择通过起诉短视频平台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起诉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因为短视频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部分责任。
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其自身也可以被视为涉案内容的传播者和参与者。
例如,如果短视频平台主动参与制作或编辑侵权内容,或者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那么短视频平台对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也会受到法律追究。
这时,“避风港原则”可能就无法适用于短视频平台,因为它们没有履行中立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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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规定
法制0902 卢婉0904080235 避风港原则是在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512条中规定的,即当网络服务商实际上不知道也没有意识到能明显推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时,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及时移除侵权内容的,不承担责任。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一,网络服务商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知道既包括明知,也包括应知;二,权利人向网络服务商发出了合格的通知书;三,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及时移除了侵权内容。
我国的相关立法也吸收了有关避风港的内容,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23条。
依据《条例》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以下情形下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1)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2)对传输的信息进行了积极的控制或影响(如编辑或修改等)。
以上情形下,即使网络服务商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也不能免责。
《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搜索服务商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侵权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第23条又有一个但书,即“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里又对避风港规则进行了一定限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