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的意思-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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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是船舶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它们被用于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以下是它们的基本解释:
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是指船舶为了躲避恶劣天气、维修或其他非常情况而寻找的安全港口。

安全港通常提供避风、泊船、修理和其他保护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在那里得到安全保护。

船长和船员在决定进入安全港时会考虑港口的安全程度、可靠性以及提供的各种服务。

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是特指在恶劣天气(如暴风雨、台风等)到来时,船舶为保护船只和船员安全而寻找的港口。

避风港通常设有防波堤、避风设施和各种安全措施,可以为船舶提供避风停靠。

船长根据天气情况和船只状况决定是否进入避风港,以确保船只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都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而设立的措施,确保在恶劣天气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船舶和船员免受损害。

简述避风港原则

简述避风港原则

简述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互联网上保护用户的隐私和言论自由的一项原则。

该原则源自于法国国际人权宣言议程,并获得了联合国的支持。

避风港原则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尊重用
户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拒绝向任何非法请求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或限制用户的言论自由。

避风港原则追求的是在互联网上维护用户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在面临政治迫害、审查和侵犯隐私的情况下。

根据这一原则,ISP应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通信和在线活动的隐私,不应该主动向政府或其他组织提供用户的信息,除非出于法律要求。

同时,避风港原则还主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应当限制用户的言论自由,不应该主动删除或屏蔽用户的言论,除非这些言论违反国家法律。

避风港原则强调了维护用户权益的重要性,保护用户的隐私和言论自由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

然而,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和规范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规则研究网络侵权是当前互联网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而“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侵权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也随之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避风港”规则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其在实际网络侵权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一、“避风港”规则的定义“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或未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保护规则。

该规则的出现是基于在互联网环境下,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营和自由发展。

二、“避风港”规则的特点1. 限制性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能享受“避风港”保护。

2. 承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或未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 义务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适用条件1. 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而非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主体。

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知情或未参与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享受“避风港”保护,即不得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侵权行为。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发现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和蔓延。

四、案例分析1. 美国DMCA案例: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享受“避风港”规则的保护。

在该案例中,部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引用DMCA规定,免除因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2. 法国Google案例:2011年,法国出台了法律规定,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必须在其搜索结果中增加“可靠性指数”。

此举旨在保证用户的搜索结果真实可靠,同时也妥善解决了搜索引擎公司在网络侵权中的承担责任的问题。

3. 中国淘宝案例:淘宝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侵权中也经常被提起诉讼。

对于此类案件,淘宝通常会引用“避风港”规则来辩护自己,并且通过完善平台管理措施,尽可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以降低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避风港”规则虽然是当前网络侵权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但其应用和适用条件均需要严格规范和把握,以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开放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开放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开放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限制与例外随着搜狐、新浪、腾讯、淘宝等纷纷推出了各自的开放平台,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普遍现象,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其相关责任的讨论仍然方兴未艾,尤其是对其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及适用规则的讨论更是如此。

避风港原则一般适用规则避风港原则,简单地说,就是“通知+删除”的规则。

具体而言,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权利人有效的证明侵权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又及时消除侵权后果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经营者根据其是否直接提供内容可以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二类。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后者直接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信息,前者提供的服务包括网络接入或传输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四类。

在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一般规则上,除了我们所熟知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外,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避风港原则首先针对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避风港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网络内容提供者(ISP)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一般认为,开放平台是指平台运营商通过开放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该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新应用可以在这一平台上运行的服务。

根据这一理解,开放平台提供的主要是网络服务,而非直接提供内容。

故在法律上,开放平台一般可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ICP)。

但这一定性并非绝对的。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为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内容,就完成了举证责任。

被告如果不认可,认为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则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App Store侵犯著作权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苹果公司未提交相关协议以及开发商信息,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涉案的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

避风港原则案例

避风港原则案例

避风港原则案例避风港原则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资金投入到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以获得保值和稳定收益的策略。

这种策略的核心思想是,在全球经济环境变化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避风港市场中进行投资来规避风险。

一、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全球经济环境变化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资金投入到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以获得保值和稳定收益的策略。

这种策略通常会选择那些政治稳定、货币流动性高、通胀率低且有较高信用评级的国家或地区作为目标市场。

二、典型案例:日本日本是一个典型的避风港市场。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一直被视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然而,在1990年代初期,由于股票和房地产泡沫破裂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了长期低增长和通货紧缩,日本经济开始出现困难。

然而,尽管日本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但它仍然被视为一个避风港市场。

这是因为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持经济稳定,例如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等。

此外,日本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者,例如放宽外资进入限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

三、避风港原则的优点1.规避风险:避风港市场通常是相对稳定的市场,因此投资者可以在这些市场中规避一些全球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

2.保值增值:相对于其他市场,避风港市场通常具有更高的信用评级和更高的货币流动性。

这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在这些市场中来保值和增值。

3.多元化投资:通过将部分资金投入到避风港市场中,投资者可以实现多元化投资,从而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

四、避风港原则的缺点1.收益率低:由于避风港市场通常是相对稳定的市场,因此它们的收益率通常相对较低。

2.政策风险:尽管避风港市场通常是政治稳定的市场,但它们仍然存在政策风险。

例如,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

3.货币风险:由于避风港市场通常具有更高的货币流动性,因此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货币风险。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当本国货币贬值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亏损。

知产的避风港原则

知产的避风港原则

知产的避风港原则知产的避风港原则1. 引言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上保护创造性作品、发明、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一系列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创新和创意的推动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种避风港原则被广泛采用。

2.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制定具有灵活和友好的法律和政策来吸引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行为。

这些制度通过提供额外的保护和利益来吸引全球范围内的创新者,使他们愿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内。

3. 避风港原则的好处避风港原则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可以吸引全球范围内的高水平人才和企业在该国或地区投资和发展创新项目。

这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同时提高该国或地区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4. 避风港原则的具体措施避风港原则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来实施。

首先,该国或地区可以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确保权利人能够方便地获得创造性作品和发明的专利保护。

其次,可以提供更加灵活和友好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5. 避风港原则的案例目前全球范围内,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用了避风港原则,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例如,美国的硅谷地区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高科技企业和创新者,成为了世界上最重要的技术创新中心之一。

同样的,中国的深圳市以其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策,吸引了众多创新企业和投资者,助力其成为全球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6. 避风港原则的挑战和应对尽管避风港原则有很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大的法律和执法能力,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其次,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人力,包括专利审查、侵权诉讼和维权等。

因此,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7. 结论避风港原则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方式,已经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通过吸引全球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它促进了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避风港原则英文

避风港原则英文

避风港原则英文(原创实用版)目录1.避风港原则的定义和背景2.避风港原则的具体内容3.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4.避风港原则在国际上的应用案例5.避风港原则的优缺点分析正文避风港原则(Safe Harbor principle)起源于美国,是网络空间中保护个人隐私的一种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集、存储、处理、传输个人信息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不必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这些条件包括:明确目的、最少够用、公开透明、安全保障等。

避风港原则旨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又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在我国,避风港原则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上,避风港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就包含了避风港原则。

GDPR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非常严格,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不需要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这些条件包括:明确目的、合法必要、透明公开、数据安全等。

避风港原则的设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避风港原则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中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跨国运营时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增加了合规成本。

其次,避风港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

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二、避风港原则法律规定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其中《条例》第14条/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另外,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亦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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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的意思|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基本解释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

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详细解释避风港原则- 简介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

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

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

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

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

《条例》分别针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责,能够享受避风港待遇作出了规定,详细规定和条件可以参看《条例》第20、21、22、23条相关规定。

事实上,不论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都是正确的。

这两个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避风港原则应该是一般原则,而红旗原则是其特例。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应该为相关用户在该技术平台上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侵权行为非常明显,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仍然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故意默认和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事实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就体现了这层意思,这个条文的前半句是避风港,后半句则是红旗原则的最好体现。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 应该如何避风近年来,网站经营者逐渐成为了法院被告席上的常客,多数案例,其矛头都指向网站发布内容侵权。

而此时,网站经营者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是:网站仅提供服务平台,对涉案的内容并无审查义务或者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即适用避风港原则,应予以免责。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网站内容侵权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站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避风港原则并非万能,如何适用,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审查规则2008年,原告张先生登录某知名论坛,发现多条对自身有侮辱性和攻击性的言论的帖子。

张先生认为,这些帖子对其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多次致电被告公司,但一直未联系上。

故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上述帖子并赔礼道歉。

被告网站辩称,作为电子公告的服务商,其只提供言论空间,不是帖子的所有者,上网用户责任自负。

公司已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对于反动侮骂的内容进行删除。

同时,公司也提示用户不可以发布非法的内容。

在论坛的显著位置,对于举报的形式进行了公告。

张先生从未向公司进行过投诉,公司是发现案外人发出的不规范的告知函后,进行删除的,不存在侵权过错。

涉案帖子系网民发布,而网民的行为不是公司可以控制的,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是涉及互联网民事行为的前提条件,作为网站经营者对于网站中具有上述特征的信息应当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

网站具有信息发布快、信息量大、信息发布主体广泛和虚拟等特性,涉案言论内容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反动、淫秽等信息内容,故要求被告公司事先审查并予以删除,已超出了网站经营者应具备的一般审查能力。

为尽其一般审查义务,被告在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时,已将使用协议公布于网站首页,告知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所贴言论不能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用户如发现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使用协议的,有权按网站公布的投诉规则进行投诉,且告知了投诉方式,故被告已经对用户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且在得知对方起诉后,已经删除上述帖子内容,履行了其事后监管义务。

据此,被告已经尽到其作为网站管理人的一般审查义务,可以免责。

有效通知规则原告田女士系职业模特。

2006年起,原告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公司图片搜索可获取其百余张肖像图片。

原告认为,搜索引擎公司未经其许可,从事该项服务,向公众提供点击浏览、下载打印和上传等服务,并通过点击量获取巨额利润,对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已经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故起诉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本案诉争的图片是发布、刊登在第三方网站上,搜索引擎服务仅起到了查询并定位的作用,并未刊登、使用、存储、发布涉案图片。

图片的搜索结果是以缩略图的形式显示,目的是便于浏览者对图片进行选择区分,而非对其提供图片的观赏、编辑或者下载保存。

田女士在起诉之前,从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收到田女士的起诉书后,已经及时断开了涉案图片的链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如果权利人未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或者通知内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过错继续使用并无不当。

在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相关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搜索引擎使用目的在于自动在互联网中抓取、收集各类信息,并按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以方便信息查找,其作用是在搜索引擎公司网站与存有图片的目标网站间建立桥梁。

由于图片的格式特点致使其无法通过文字字段显示,仅能以缩略图形式显示,且显示目的在于方便浏览者对图片的区分选择,而非对其提供图片的观赏、编辑或下载保存,故图片搜索引擎所形成的缩略图仅为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搜索引擎系基于技术手段自动进行信息检索,故其自动无法判别网络信息的权属性质。

在权利人未向信息发布网站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并不存在过错,此时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故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基于搜索结果所形成的缩略图并未对权利人的权利构成侵犯。

不存在故意规则原告是某著名影片的著作权人。

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某视频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

该网站具有极高的访问量,其对该电影的盗播行为给原告正常行使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巨大困难,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在网站上看到的电影是网络用户引用自第三方网站上的视频,且网络用户仅是将该第三方网站上视频的编码存放在某视频网站提供的电子公告栏中,而不是视频本身,在线播放也是第三方网站提供的。

网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当天就将该电影的编码删除了,履行了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尽的义务。

[1]避风港原则- 适用再起争议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华纳音乐(香港)和环球唱片三大唱片公司以侵犯录音制作者权为由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一案。

本案原告请求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00万美元。

2008年10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0年1月20日,法院一审判定百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为期两年的诉讼有了初步的审判结果。

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引发了知识产权界对数字环境下避风港原则适用等问题的研讨和争议。

焦点一:对明知或应知的认定标准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明知、应知且有能力知道百度MP3服务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为侵权性质,但仍然积极参与、帮助侵权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具有明显主观过错。

而百度公司认为,MP3搜索是专业搜索的一种,是对音频文件格式的搜索。

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系统而言,搜索引擎仅根据互联网中实际存在的MP3文件格式而不是文件内容进行搜索,因此无法对搜索到的MP3文件的真实内容进行内容识别、筛选或整理。

至于唱片公司所指出的明知或应知,对于只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百度公司而言,根本不可能明知或应知搜索结果中存在侵犯唱片公司权利的链接。

并且,百度公司在收到唱片公司发出的投诉后,已经将所有投诉中的歌曲进行了主动删除或屏蔽。

那么对于百度公司明知、应知,法院又是怎样判定的呢?法院经审理认为,要认定百度公司明知所链接的歌曲侵权,就要满足4个条件:一、该歌曲是唱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二、在《持续侵权通知》所附的《版权认证报告》中载有歌曲名、歌手名和专辑名信息;三、该《持续侵权通知》附有该歌曲具体的URL(统一资源定位符)地址;四、通过搜索框搜索或者榜单搜索下载的歌曲与唱片公司主张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音源一致且URL地址相同。

而要认定百度公司应知所链接的歌曲侵权,就要满足3个条件:一、该歌曲是唱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二、在《持续侵权通知》所附的《版权认证报告》中载有歌曲名、歌手名和专辑名信息;三、通过搜索框搜索或者榜单搜索下载的歌曲与唱片公司主张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音源一致且歌曲名、歌手名和专辑名信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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