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避风港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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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以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为视角

试论“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以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为视角

试论“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以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
为视角
朱彦君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12(097)003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繁荣发展,侵犯版权的形态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给相关法律适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运用法律,对各方利益做出妥善的安排,成为网络侵权大背景亟待解决的问题,“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版权侵权的相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做出辨析.
【总页数】4页(P89-92)
【作者】朱彦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探析"避风港"规则主观要件——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 [J], 梅术文;温博
2.视频分享网站使用过滤技术后避风港原则之适用——基于技术与制度双赢视角的分析 [J], 周怡
3.视频分享网站适用“避风港规则”问题研究 [J], 张媛媛
4.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除——以避风港规则适用为视角 [J], 王思义;蒋洁
5.图书馆对数字版权侵权责任的规避——以"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为视角 [J], 陶景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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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是船舶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它们被用于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以下是它们的基本解释:
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是指船舶为了躲避恶劣天气、维修或其他非常情况而寻找的安全港口。

安全港通常提供避风、泊船、修理和其他保护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在那里得到安全保护。

船长和船员在决定进入安全港时会考虑港口的安全程度、可靠性以及提供的各种服务。

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是特指在恶劣天气(如暴风雨、台风等)到来时,船舶为保护船只和船员安全而寻找的港口。

避风港通常设有防波堤、避风设施和各种安全措施,可以为船舶提供避风停靠。

船长根据天气情况和船只状况决定是否进入避风港,以确保船只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安全港规则和避风港规则都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而设立的措施,确保在恶劣天气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船舶和船员免受损害。

从作家诉百度案看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从作家诉百度案看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告 的 侵 权 行 为 予 以判 断 , 采 用 了 严 格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 事 实 证 明 这 一 判 决 是 不 科 学 的 ,其 要 求 面 对
命 名 为 “ 线 版 权 侵 权 责 任 的 限 制 法 ”,对 网 络 在 服 务 商 在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时 的 版 权 侵 权 责 任 作 出 限
被告frena设立了一个收费的bbs用户未经许可将原告受版权保护的图片上传到bbs上被告发现后立即删除了这些图片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图片的展示权和发行权被告辩称自己从未实施上传行为涉案图片均为用户上传但地方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直接侵犯了原告对图片的展示权发行权
思 想 战 线
21年 期 第3卷№ 4 0 o3 0 第4 2 8 ..1 V. 2 2 18
上 ,被 告 发 现 后 立 即 删 除 了这 些 图 片 ,原 告 起 诉 被 告 侵 犯 了 图 片 的展 示 权 和 发 行 权 ,被 告 辩 称 自 己 从 未 实 施 上 传 行 为 ,涉 案 图 片 均 为 用 户 上 传 , 但 地 方 法 院 最 终 认 定 被 告 直 接 侵 犯 了原 告 对 图 片
声 明 ,对 伤 害 作 家 感 情 表 示 歉 意 ,承 诺 删 除 涉 嫌
个 网 络 产 业 的 发 展 产 生 了 很 大 影 响 。 在 随 后 的
19 9 5年 ,佛 罗 里 达 州 联 邦 法 院 审 理 与 “ 花 公 花
侵 权 文 档 ,并 通 过 技 术 措 施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侵 权 作 品 的 传 播 。 在 这 场 纷 争 中 ,百 度 文 库 的 行 为 是 ①
否 符 合 避 风 港 规 则 适 用 条 件 成 为 案 件 争 论 的 焦 点 ,这 不 仅 涉 及 作 家 与 传 统 出 版 业 、百 度 公 司 、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吴怡辰当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可使用避风港规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事实上,避风港这把保护伞并未平息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 ”)[1]侵权责任的争议。

虽然在我国版权领域,法律上规定了“避风港”制度,但是否适用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还缺少现实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在具体司法判例中,中国法院已将避风港规则适用到商标侵权领域。

但由于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的使用对我国而言相对陌生,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还不清晰。

本文从中国现有的体现出避风港规则的立法着手,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研究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条件以及模式,研究ISP 在网络交易平台中的责任认定,进而提出在DMCA 的基础上运用避风港规则解决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模式。

处:第一处是2019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22、23条,第二处是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6条[2] 。

我国2019年出台的《条例》借鉴了美国1998年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 )[3]的立法模式,为ISP 规定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避风港规则。

该规则规定版权人通知ISP 网站上的侵权内容,ISP 审查删除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1条明确指出,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条例》中有关避风港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商标侵权领域。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ISP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其赔偿责任的免除和例外。

第36条第二款的内容包括对ISP 适用“通知—删除”程序,这是对DMCA 的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及破解路径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及破解路径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商法是 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商人合法权益,保障商事交易顺利进 行的法律制度。商法基本原则是指商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商法各个领域的根本性 准则,是商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 社会形势和商事交易发展的需要。
一、民法典编纂的背景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原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逐渐不能适应 新的社会需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我国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是在原有的民事法律基础上,整合、修订、完善原有的法律条文和法 律制度,形成一部更加完善的、系统的民法典。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谢谢观看
2、自由原则
2、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自由地行使权利和选择交易方式。 这一原则是商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重构商法基本原则时,应当强调自由原 则的重要性,保障交易双方的自由选择权。
3、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 行交易。这一原则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重 构商法基本原则时,应当强调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然而,避风港原则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境。首先,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争 议。尽管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 扩大,但对于何为“及时”,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实践中仍 存在较大争议。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
其次,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困难。权利人在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时,需 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匿 名性等特点,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这也就增加了避风港原则适用的 不确定性。

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出版中的适用

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出版中的适用

一 、避 风港 孰 祷
1 . 避风 港 规则 的含 义
一 | I j |
供 商之 所 以能取 得 “ 避 风港 ” 的优 待 .是 因为 对 网 络作 品 的监 管在 客 观 上 十分 困难 .仅凭 现 有 技 术 根 本无 法 鉴 别 所有 作 品 是 否涉 嫌 侵 权 .因 而对 其 强 加 绝 对 的监 管 义务 很 不 公 平 因此 .在 网络 版 权 侵 权 过 程 中 , 网络服 务 提 供商 的位 置 十 分 特殊 .一 方 面 为 侵 权 人 提 供 了侵 犯 版 权 的 中介 设 备 或 信 息 平 台 . 另 一方 面 在 提供 纯 技 术性 的 网络 链 接 、存 储 服 务 时
2 . 避 风港 规 则 与 网络 版权 保 护 的 系 时 至今 日.通 过 网络 方式 出版 作 品 已广 泛 普及 .
无 法实 现 对所 有 信 息 的 审查 鉴 于 此 .法 律 为 网络
服 务提 供 商 创造 了一 个安 全 的 避 风 港 :涉 嫌 侵 权 的 网络 服 务 提供 商 按 照避 风 港 规 则 及 时移 除 侵 权 作 品 的 ,就 能 取得 规 则 的保 护 : 同时 ,法 律 也 设 定 了规
了避风 港 规 则 的适 用 条 件 以及 “ 红 旗 标 准 原则 ” 的
服务 提供 商 “ 明知 ”或 者 “ 知 道 ” 网络 用 户 利用 其 网络实施 侵权 的 ,也要 对 著作权 人 承担侵 权 责任
2 . 最 新 立法 趋势 为 了适 应 网 络 版权 侵 权 的新 趋 势 .我 国近 年 来 采 取 了一 系列 涉 及避 风港 规 则 的新 举 措 自 2 0 1 2年 3月 开 始 ,国 家 版 权 局 陆续 公 布 了 《 著作权法 ( 修

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越来越多的国际化交易,投资者们对于风险的关注也在日益增加。

在高度动荡的环境下,市场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导致需要投资保护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

为了减少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发达国家之间纷纷制定了规定,使投资者能够在境外安全地进行跨境投资。

作为这些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避风港规则的运用就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避风港”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让投资者通过在财产流转途中把资金转移到这些地区,从而实现风险隔离,并保护其对涉及的投资进行更广泛的法律操作。

当国际市场突然发生剧烈波动时,一些国家需要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下安全地转移资金和财产,以逃避市场风险,而“避风港”规则正好为他们提供了完善、安全和灵活的方案。

首先,避风港规则在跨境投资中起到了保护作用。

众所周知,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系均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威胁。

有些国家的政治,并不能稳定,一些市场的招商环境远远不具竞争力;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复杂,并不适合进行跨境交易。

这些都意味着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时,可能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在投资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类似法律保护,会对投资者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避风港规则为投资者提供了另外一种投资保护方式,即在能够法律承认加强资产风险监管措施地区内进行投资,以防止交易商或他人的强制行动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避风港规则在跨境投资中起到了规范作用。

在投资环节中,投资者往往会遭遇透明度不足、不良审计等问题,这些都会对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

避风港规则最重要的使用场景之一是设立海外业务,其中包括在世界各地的不同企业之间转移财务和经营业务。

避风港规则使投资者可以从海外获得透明的营商环境和监管制度,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运营的情况,并根据企业运营的风险情况,进行准确的投资决策。

第三,避风港规则同样能够减少跨境投资方案的操作难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一、本文概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针对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版权保护等问题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中,“避风港”规则作为该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避风港”规则的效力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简要介绍“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地位。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阐述“避风港”规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及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避风港”规则在版权保护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避风港”规则概述“避风港”规则,又称为“安全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这一规则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版权侵权的免责保护,以防止他们因用户上传、分享的内容而陷入无休止的版权纠纷。

其核心理念在于,只要ISP满足一定条件,如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阻止用户访问,就不应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在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引入了类似的“避风港”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根据该条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且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那么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运营环境,有助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避风港”规则并非绝对的免责金牌。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版权内容的合法传播,如建立版权管理制度、加强用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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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避风港原则的运用【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的新的形势,知识产权也出现新的内容。

对权利的保护与对知识传播和技术限制上的对抗产生了一系列理论与内容,避风港原则即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原则,该原则在直接保护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方面与间接保护知识的传播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字】避风港运用一、避风港原则概述由于当今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许多法律现象出现新的变化,甚至之前可能不存在的法律现象现在亦相当普遍。

而互联网对于信息的传播,更是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一种新的态势。

由于互联网中数据的传播数量巨大并且相当简单,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机械性、单一性、工程量巨大,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侵权具有复制的简易性、处理的复杂性、易隐蔽、不易被根除等特点。

此时的知识产权侵权呈现的新特点使与之相对的法律亦呈现出新的规制与新的原则。

例如一个较为典型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可能不会去控告实际上传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上传的文件,虽然上传人是这个案件中造成侵权纠纷的原因而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上传人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韩寒等作家状告百度文库案”、“索尼状告百度音乐案”等案件,被侵权人状告的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即网络服务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原因是这些运营商提供了上传用户(侵权人)所需的技术支持,所以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

这种做法虽然看似与正常的案例做法不一致,但这类案件有本身所拥有的特殊原因,这个结果的产生是由于权利人对利益与效益的平衡与考量使得网络服务运营商成为被控告的对象,即:首先,相对于网络服务与技术提供商,上传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件的侵权人可能并未获得任何利益,侵权人本身可能能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能力较小。

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与其找单个个体的上传侵权人,不如找可能通过上传与下载文件或通过其网页中的广告而营利的网络服务与技术提供商来控告,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与能赔偿的数额都会大很多;其次,这种被控的风险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应当的风险之一,任何行业都有其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作为营利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个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显而易见的应当存在在其本身所应承担的正当风险中;再次,网络服务运营商对于其提供的内容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内容进行审查,阻止侵权行为的持续;最后,由现在的技术来看,直接找到上传侵权文件的侵权人可能是一件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反观运营商与技术提供商,其存在需要场地、设备、人员,需要找到运营商来进行控告相对于查找个人要简单得多。

可是,虽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能确实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也为他人的行为提供了便利与平台,但是可能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可能服务提供者根本对于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所承载的信息无法进行判断与审查,他们无法明知或者应知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鉴于网络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产业实际上都还是属于高新产业,其本身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运行,对于社会的贡献,对于环境的保护都有着相当的支持,对于这个小投入但大产出的行业,各国都会进行多方面的扶持与鼓励,如果强行对这些服务商进行惩罚,会破坏网络技术的发展,限制信息的传播,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增长,所以与只像对的避风港原则产生。

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与移除”规则,主要为免责条款。

最初,避风港原则适用于版权领域但之后亦被用于网络储存、搜索引擎、在线图书等方面。

美国的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缔造了这个原则的原因是考虑到版权问题可能会不合理的阻碍互联网的发展: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中介服务提供商根本无法对于其程序提取的他人网页内容或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逐一的审查,同时其主体并不会也不可能知道侵权事实存在,而当其主体被被侵权人告知其提供的服务或内容会侵犯知识产权时,则主体产生删除义务。

我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借鉴自美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有所体现。

其中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网络中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免责条款,而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网络中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提供商的免责条款。

但是由于审查能力与其他多个技术方面的原因,对第二十二条中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免责条款要比第二十三条中关于搜索服务免责条款要严格,其本身附带了多个条件:(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但是从实际上看有时候很难看出来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只有避风港原则,那么可能会造成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度保护,所以对于某些特别明显的内容,作为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内容,红旗规则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项重要原则,从其字面意思即可了解其认定一定的如同红旗般醒目的知识产权内容,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够利用避风港原则的可能性,因为运营商在红旗规则的情况下不可能会是主观上的过失或不知的状态。

具体到网络储存空间服务提供商来看用户上传的侵权数字作品木身并不能成为“红旗”,成为“红旗”的是与之相关的其他人的行为,比如版权人的声明,对热门数字作品的宣传等等。

认定“红旗标准”的适用时,需要根据争议数字作品的宣传范围和推广力度,版权人的声明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二十三条的部分内容都有红旗规则的体现。

二、避风港原则的运用与分析避风港原则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主体不一样,其能适用原则的条件亦不同。

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为例,其适用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中的五点条件同时满足,才能适用。

避风港原则的出现亦导致服务运营商做出了一定的改变并规制了其发展的方向,提供网络储存空间服务提供商提供包括链接、储存等信息服务,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只是在这个侵权案件中处以一种相对独立的消极状态下。

它本身在接到对于其所提供的某些内容侵犯知识产权时,进行表面审查来达到避风港原则的要求。

如果确实符合侵权的可能性,则按照被侵权人的要求删除链接或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作品。

而关于检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避风港原则所分配的检查义务是较为合理的。

避风港原则将小部分的、形式的审查交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本身并不容易对其本身成千上万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强制要求服务提供商这么做,本身阻碍服务提供商的发展并损害服务提供商的利益,效率低而且积极性低,同时也会会导致网络传播的正常运行,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

反观之原则将审查责任放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这里放就相对合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于其本身的利益更加关心,有动力去审查网站上是否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权利人发现有人在某网站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发出一份通知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1。

但是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体现所承载的内容上并不十分完美,其中有部分的内容表达不清,在通知方面,首先,法条并未规定通知的方式,虽然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这是经过专家学者反复论证过的高效率低成本的通知方法。

2但具体是使用何种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实体邮件?具体实践中每个网站的流程都不太一样,就拿某弹幕视频网站为例:该网站会提供一张侵权申诉表将填写完毕的申诉表及有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某一专门的邮箱中,一旦收到符合上述要求之通知,网站将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

如不符合条件网站会请被侵权人提供相应信息,且暂不采取包括删除等相应措施。

更有其他的网站除了要求知识产权人给与网络的书面申请外,还要求权利人寄出纸质的申请书,这样的流程并不十分高效,会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给权利人权利的形式造成很大的阻碍。

其次原则也并未对处理与回答时间做一个准确的要求。

从服务运营商方面来看,越迟的删除未被授权的文件越可能带来更大的利益,所以网络运营商很有可能借口审查等理由拖延删除的时间,使得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被持续的侵犯却无法做出补救措施,更有甚者某些网站直到权利人对其网站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才删除未被授权的文件,这明显是恶意的侵权行为。

保护网络信息的传播固然重要,但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也应当受到保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高发的今日,更加应当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内容与制度方面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

首先应当对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包括通过何种形式是被允许的方式并设立一个标准模板,这样更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力并申诉。

而对于侵权通知的处理与回答时间更加是应当限定一定的范围,否则对权利人是不公平且对权利人的权益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参考文献【1】郭灿:博弈与平衡_论_红旗原则_和_避风港原则.法学研究. 2013年06期【2】张瑞瑞:揭开_避风港_和_红旗_原则的面纱. 法制与社会 .2013年04(上)期【3】夏一峰:《避风港原则下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版权侵权归责原则》 .法制与社会. 2011 年09(上)期【4】阮开欣:网页快照著作权问题探究_美国的司法实践及借鉴.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06期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2刘煌,李锦阳.避风港原则中不符合规定通知的效力比较.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0.12 (4)36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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