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实施细则1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驻政办〔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驻政办〔2015〕94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驻政〔2014〕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计算依据:(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90元/平方米,其中:(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汉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20号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城市配套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汉台区和南郑县大河坎行政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村(居)民个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项目,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二)城市中心区东一环路以西,汉江以北,西一环路以东,铁路以南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三)东一环至吴基庄,西一环至沙沿路,铁路以北,汉江以南至南二环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所辖区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除上述范围外,城市中心区范围其它区域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建制镇村民建房征收标准计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资料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a74af4e10a6f524ccbf85f0.png)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
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我县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需在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用地指标。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应该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三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亮化、绿化、市政工程设计图纸需经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方案。
第四条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亮化、市政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技术。
施工过程中,对每道工序的施工情况进检查及确认,无公用局现场监管人员的签字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第五条(一)亮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同步拍摄施工档案资料,每个环节需做到真实有效,在拍摄过程
中要有工程监理人员及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监督人员在场,并选好参照物。
所有档案资料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地下及地上位置、施工工艺,并现场签写验收资料,装入工程竣工资料中,规范入册。
(二)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设计标准和景观要求进行地形地貌设置,种植土的处理、苗木规格以及树穴开挖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工程竣工资料按标准编撰后,交一份到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归档备案。
第六条(一)凡我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经验收完毕后,路灯工程自验收使用开始,地下部分保修期为五年,所有电器材料保修期为二年;
(二)绿化工程包栽成活养护期为二年,质量验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树木应保证成活;
3、花卉种植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以上;
4、草坪、绿地整洁、表面平整,无杂草、无枯黄,覆盖率应达到95%;
5、种植的植物材料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修建整齐美观。
(三)道路工程、排水等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绿化、亮化、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
(一) 符合城市系统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 在建设过程中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了监督管理。
(三) 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四) 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缴纳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
(五) 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六)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备案办事流程:
(一) 立项确定后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
(二) 设计方案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查。
(三) 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后,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方案到县公用事业备案,同时报送一份招投标备案资料。
(四) 项目施工过程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全程参与,所有进场材料登记、检验。
(五) 工程验收。
(六)施工资料移交、存档。
(七)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