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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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法律定界与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法律定界与司法审查

行政诉权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扩展相辅相成,作为行政诉讼的制度根基,原告身份的确定显然属于最核心的命题,而其中原告资格则是法律赋予的有权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以实施法律救济行为的一种身份限制,也是取得原告法律地位的前提要件。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原告诉权的行使,是司法权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司法审查。

[1]梳理行政诉讼实定法演变史,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经历了多重变迁,直至2014年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标准的出台。

多次变动和调整,体现着立法者价值观念潜移默化的转变,亦迎合了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整体上逐步扩张的趋势。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理论支撑,“利害关系”属于一个并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对其进行清晰界定成为一个难点,令学界争论不休,更让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成为现实中“立案难”的重要症结。

2015年,为破解广为社会诟病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行政诉权,国家从源头上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在肯定其积极导向意义的同时,也要客观地承认原告资格问题未有实质性的改观,因为原告资格不仅仅停留于诉讼程序启动的形式层面,也在行政诉请是否会得到实体支持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因果关联。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规制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基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实践品格,行政法学界应当对此做出务实性的响应。

而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无疑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在诉权保护和滥诉防范的双重语境下,着眼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综合考量各种价值和各方利益,严格遵循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律,多维度地明晰和确立“利害关系”之判断标准并以此作为南通大学学报窑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5期双月刊2018年9月出版收稿日期:2018-05-15作者简介:曹伊清(1964-),女,浙江宁波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小峰(1978-),男,江苏东台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3•【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系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老问题。

现将相关调研报告摘录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是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长期高位运行。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长期持续存在,近年来还有上升态势。

二是所涉行政案由较为集中。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计受理行政上诉案件73.6万件、申诉案件17.8万件,排名靠前的案由分别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三是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较为集中。

以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统计,2018年至2022年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排名靠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城建”“资源”“公安”“劳动、社会保障”“乡政府”。

二、原因分析一是司法理念和审判质效方面。

部分行政审判干警未能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不到位,机械审判、就案办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司法建议工作质效不高等。

二是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面。

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针对起诉条件进行合理甄别,使得较大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部分领域执法与司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质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原有考核机制更加侧重于结案量和结案率,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挥棒”作用不明显。

高院、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与非集中管辖法院“案少人弱”矛盾并存,多数集中管辖法院存在“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问题。

部分法院行政庭被撤并,行政审判骨干流失,专业性退化明显。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调查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调查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调查问题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进行必要的司法调查,以查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实施司法调查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调查问题进行论述。

一、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调查的作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调查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查明案件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往往需要查明涉案事实,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由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涉案事实的查明与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司法调查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方式,寻找并确定事实证据,为后续的诉讼程序提供基础。

2.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往往需要经过司法审查才能予以采纳。

司法调查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材料,可以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3.确定适用的法律在确定案件事实后,下一步是针对涉案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对、分析,确定合适的法律适用。

司法调查可以为法院提供关于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

二、虽然司法调查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面是一些常见问题的分析:1.证据的收集难度相比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难度更大。

由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涉案的数据资料、证据调取、证人等方面的证据收集有时会遭受到行政机关的阻挠,甚至面临着很难获得证据的情况。

2.证据的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审查标准也因种类不同而不同。

因此,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需要具备专业性和敏锐性,以有效审查案件的证据合法性。

3.证据的效力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所收集到的证据会有其基础和重要性等方面的不同,因此,需要法院合理判断证据的效力,以便在证据权利方面做出最终决定。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一、概述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直接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以及行政权的制约效果。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旨在探讨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各级法院对于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限和审查深度。

由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结构复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各不相同,各级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根据行政机关的层级和权限,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旨在为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运行的监督。

在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审查扮演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角色。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司法审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相对人可以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行政诉讼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是其能否提起诉讼的根本条件之一,被称为“进入法庭的门槛”。

其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原告资格的最核心要素之一,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界定一直是争议不断的热点问题。

从实践角度而言,行政诉讼案件多数是原告直接或间接因行政行为所导致的利益侵害而提起诉讼的,这些利益侵害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因此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来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若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小明在市政府门前摆了一桌卖水果的摊档,被执法人员现场取缔。

小明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执法行为。

这时,小明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的利害关系便是明显的商业利益关系。

案例二:环保机构在行政行为限制某个厂家的生产能力及限制其对外销售某种产品时,如果该厂家的生产能力并未超过环保机构规定的限度,则环保机构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厂家生产经营自由的限制。

这时,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被理解为自由被限制的利害关系。

案例三:某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小刘的公积金账户当作有欠款信息加入限制名单,在小刘试图取出公积金时受阻,小刘认为机构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和赔偿损失。

这时,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财产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务必注意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便更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标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法院为职权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二、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1.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独立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影响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成本居高不下,使得一些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望而却步。

3.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和不公正行为,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了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三、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整改措施1. 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

可以通过建立审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证据要求等措施,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效率,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减少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为了降低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可以采取措施减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相关费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成本补偿机制等,为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更多便利。

3. 提升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案件查办机制,严格打击腐败现象,保障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环境的日益完善,行政诉讼在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中常常涉及到与民事争议的交织,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交织现状在行政诉讼中,往往存在与民事争议的交织情况。

这些交织的案件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权益纠纷。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性质、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要求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有必要对一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探究。

首先,应明确一并审理的适用范围,即哪些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其次,需要确定审理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立案、庭审、举证、质证、判决等环节。

此外,还应考虑如何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周期、如何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效率等问题。

四、程序性问题的探究及建议(一)适用范围的界定为了确保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明确适用范围。

建议将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案件纳入一并审理的范围。

同时,对于涉及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案件,如确有必要一并审理,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审理程序的完善在审理程序中,应确保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审判组织,负责一并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案件。

其次,应制定明确的举证、质证等环节,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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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的司法审查作了如下规定:1、原告应当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即主体适格; 2、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3、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这些规定,构成了司法权对原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作以论述。

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

一般地,对于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行政相对人来讲,其具有无可辩驳的原告主体资格。

因为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规定的相应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权利群,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相对人的上述权利,而不是随意的剥夺或者践踏。

如果因为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不赋予其起诉权,就犹如刑事审判中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致,相应地,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群也顷刻灰飞烟灭。

所以,赋予行政相对人起诉权,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行政诉讼的原告除行政相对人之外,还有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关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可能被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行政相关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证明其什么合法权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二、原告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地四十一条规定了原告起诉的条件,即: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原告的起诉期限问题。

第一个条件解决的是原告资格问题,前已论述。

第二个条件是被告资格问题,需要原告证明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

第三个条件是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也就是说,争议案件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且已经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尚在调查阶段,尚未作出对当事人有影响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个条件是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权的规定。

1、关于受案范围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作了规定,但仅限于对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提出诉讼。

受案范围明显偏窄,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所以,公民享有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宪法还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宪法统领下,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详细规定了人们享有充足的和具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何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得到救济,则是人们真正关心的问题。

当然,我们不可能把所有权利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于那些法律确认的权利,理应受到保障。

基于同样的理由,行政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规范,还应当受到权利的约束,对于那些关涉公民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应当使公民的
诉权得到落实,并得到司法权的监督。

2、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对人民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管辖的规定,否则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则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三、起诉期限问题。

原告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被告已经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提出的超过起诉期限问题,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没有告知起诉期限或者超过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法院经审查,一旦确定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对起诉人起诉的审查,主要表现在对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审查上,并结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来评判起诉人。

起诉人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行政相对人的,以及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够确定原告的地位。

确定了原告地位的,法庭继续审理,经审理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能够撤销的,原告取得胜诉权。

经审查发现起诉人不具有原告地位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这样做的理由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原告的举证期限是在法庭审理之前,原告对其享有的诉权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没有实际影响而赋予起诉人原告资格,势必会造成滥诉的发生,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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