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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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职⼯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相⽐于男性,⼥性需要进⾏⽣育,怀胎⼗⽉,⽣产后还有⼀段时间的哺乳期。

在此期间,⼥性的⼯作受到影响,因此这也成为很多⽤⼈单位不能平等对待男性和⼥性的原因。

那么,哺乳期⼥职⼯的权益如何维护?我国法律有没有保护⼥性的相关条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职⼯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第63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职⼯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职⼯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条⼥职⼯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第26条妇⼥怀孕、⽣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民法院施⾏时间:2001-04-16) 34.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

公司员工生育假期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生育假期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生育假期调整通知
尊敬的公司员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生育假期权益,经公司决定,对公司员工的生育假期做出如下调整通知:
一、产假调整
自即日起,公司将对产假政策做出如下调整: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前假期7天,产假延长至180天,其中带薪产假为98天。

同时,公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额外的护理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陪产假调整
为了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和支持家庭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公司将对陪产假政策进行调整:男性员工的陪产假将延长至15天,并且在配偶生育当日可享受带薪陪产假。

三、哺乳假调整
为了支持员工哺乳需求,公司将为哺乳期女性员工提供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四、其他事项
员工在享受生育假期过程中,公司将保留其原有岗位,并保障其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员工如需申请生育假期,请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手续。

公司将加强对生育假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了解自身权益和福利待遇。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对生育假期政策的调整,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家庭和工作之间取得平衡,共同创造美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氛围。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经市政府研究,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4、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二、对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应制定出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方案应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案,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三、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以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市劳动局负责检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负责进行监督;县(区)属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由县(区)劳动局负责检查,县(区)卫生局、工会、妇联进行监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5-8-4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

职工之家哺乳通知范文大全

职工之家哺乳通知范文大全

职工之家哺乳通知范文大全亲爱的职工之家的全体员工:大家好!作为职工之家管理团队的一员,我非常高兴地向大家宣布,我们公司即将推出一项新的政策,旨在为新妈妈提供更好的哺乳支持和照顾。

此举是我们公司积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对员工福利的进一步提升。

根据该政策,职工之家将为所有需要哺乳的新妈妈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便利。

以下是我们为大家准备的哺乳通知范文大全:1. 通知主管:新妈妈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她们的主管,以便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哺乳。

通知内容应包括哺乳计划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所需的工作安排调整。

2. 工作时间调整:为了确保新妈妈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哺乳,我们将允许她们根据需要进行工作时间的调整。

新妈妈可以选择提前或推迟工作时间,以便更好地与哺乳时间安排相协调。

3. 专用哺乳室:为了给新妈妈提供一个安静、私密和舒适的环境进行哺乳,我们将设立专用的哺乳室。

该房间将配备舒适的座椅、工作台和婴儿床等设施,以满足新妈妈的各种需求。

4. 哺乳器具提供:为了方便新妈妈进行哺乳,我们将提供各种哺乳器具,如乳头保护器、乳头护理膏等。

这些器具将免费提供,并且将定期更新和消毒,以确保新妈妈的健康和安全。

5. 哺乳咨询服务:我们将邀请专业的儿科医生和产科护士来公司,为新妈妈提供哺乳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他们将定期举办讲座和培训,以帮助新妈妈解决哺乳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困惑。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支持和便利措施,新妈妈们将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享受母亲的喜悦。

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凝聚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共创美好的职工之家。

最后,我希望每一位新妈妈都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和支持,提供最好的照顾给自己的宝宝。

同时,我也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这项政策,为新妈妈们创造一个舒适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职工之家管理团队敬上。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结婚⽣⼦基本上是⼥职⼯的⼈⽣必经阶段,“三期”是⼥职⼯很特别的时期,需要受到企业特别的关注,但是因为这⼀期间给⼯作带来了⼀些不便,个别单位的⾏为就侵害了⼥职⼯的合法权益,那么遇到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相关规定有哪些?店铺⼩编为您解答。

劳动法关于⼥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有哪些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单位在⼥职⼯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根据此规定,如⼥职⼯未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为给⽤⼈单位造成重⼤损害,正常情况下⽤⼈单位是不能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于休息休假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补充,该《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根据该规定,⽤⼈单位⾄少要给⼥职⼯产假98天,多则不限,由⽤⼈单位⾃由把握。

另外该《规定》第七条第⼆款还对流产假期进⾏了规定:“⼥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关于产假期间⼯资问题⽣育保险待遇中的⽣育津贴即为⼥职⼯产假期间的⼯资。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第⼀款规定:“⼥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我国法律对女员工哺乳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女员工合法利益。

在社会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哺乳期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违法行为。

下面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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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及补助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文件精神,公司给予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享有“三期”。

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怀孕之月起携带必要的材料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一、孕期:
1、女职工携带由其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医院办理的《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及预约生产医院的《产前检查记录》原件。

2、女职工产前检查凭生产医院的预约单向部门请假,由分管副总审批。

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有1小时工间休息时间,部门可根据其岗位性质安排休息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产期:
1、女职工的产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合计98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自预产
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自生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哺乳期: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在每天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时间为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部门可根据其岗位性质安排哺乳时间。

哺乳期期限到子女满周岁为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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