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

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众所周知,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三期女职工的管理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期对于“全面放开生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如果真的全面放开生育,那么意味着执行了近四十年的计划生育国策将发生重大改变,在新规下企业的HR又该如何应对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难题呢?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不得安排夜班。
女职工基础产假为九十八天,各省另有规定奖励产假30~80天不等,另因难产、多胞胎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国家对保护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管理实务中,企业遇到孕期女职工常请假、泡病假、消极怠工甚至是不出勤的情形,往往会陷入“想管不敢管”的困局。
本期话题将针对女职工孕期管理中“疑似恶意怀孕骗取三期待遇”“保胎假如何算”“离职女员工发现怀孕”等痛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针对“哪些该管”“哪些巧管”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网上有一篇流传甚广的“段子”: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员工小美,感觉赞赞的。
3月1日,参加小美的婚礼,作为老板,发个红包2000元(起步价)。
5月28日,接到小美的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医生建议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了祝福。
小美一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6年3月17日,小美产假结束,终于回来上班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元吧。
8月31日,小美在群里发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祝福。
小美二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7年10月,接到小美的邮件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两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了很多。
最新三期女工指哪三期

The time wasted casually can never be won bac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三期女工指哪三期导读: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三期女工指哪三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
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三期”在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根据女职工“三期”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了更多的更为人性化的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别照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当减轻劳动量《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员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贵公司的一名女员工,自入职日期以来,一直在部门名称担任职位名称。
在此期间,我始终以公司的发展为己任,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目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
在此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给予我相应的保护。
然而,由于以下原因,我不得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人原因1. 家庭原因:由于家庭原因,我需要回到家乡照顾家人,这是我的个人决定,与公司无关。
2. 个人发展:我经过深思熟虑,认为离开目前的工作岗位,有助于我更好地规划个人职业生涯,实现个人价值。
二、法律规定1. 三期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我所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2. 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已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1. 解除日期: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解除日期。
2. 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应获得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已与公司协商一致,并将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
3. 工作交接:我将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 保密协议:我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在此,我对公司在我任职期间给予的关心与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祝愿公司未来发展越来越好,业务蒸蒸日上。
敬请领导批准我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敬礼!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年月日。
女工三期顺延劳动合同通知

尊敬的员工: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付出,我们非常珍惜与您的合作关系。
在此,公司就女工三期顺延劳动合同一事,向您发出通知。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公司决定顺延您的劳动合同。
一、顺延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1. 顺延期限:根据您的三期情况,公司决定将您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后。
2. 顺延期间待遇:在顺延期间,公司将依法为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 顺延期间的工作安排:公司会根据您的身体状况和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确保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顺利进行。
二、顺延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顺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温馨提示1. 请您放心,公司会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 在顺延期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3. 请您注意保重身体,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为公司的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再次感谢您对公司的支持和付出,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敬请查阅。
公司名称年月日。
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

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热门城市:明水县律师饶阳县律师驻马店律师绥棱县律师故城县律师孝感律师安达市律师阜城县律师咸宁律师一、三期妇女解除合同赔偿方法1、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2、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二、三期妇女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三期员工辞退劳动合同6篇

三期员工辞退劳动合同6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甲方决定辞退乙方,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乙方进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经营状况,决定对乙方进行辞退处理。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决定对乙方进行解雇,解雇原因为乙方进入三期员工范畴。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停止工作,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乙方在公司的工龄、职位等因素确定。
2. 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乙方产期结束后的三个月。
3.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帮助乙方顺利过渡到下一份工作。
四、离职手续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归还公司财物等。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双方在本协议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取代之前双方就解雇事宜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双方应及时沟通并达成共识。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且目前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辞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1. 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出现困难。
开除孕妇劳动法怎么规定赔偿

开除孕妇劳动法怎么规定赔偿对于⼥性来说,怀孕⽣⼦是⼈⽣中的⼤事,可是在⼯作中,很多⽤⼈单位为了⾃⼰企业的利益,因为⼯作⼈员怀孕就将其开出了。
那么,开除孕妇劳动法怎么规定赔偿?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除孕妇劳动法怎么规定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在怀孕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
计算⽅式:⼯作年限×离职前12个⽉的平均⼯资×2倍(详细内容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资。
3、⼯资和加班⼯资(如有拖⽋)应⼀并发放。
综上,⼤家可以了解到,单位单⽅⾯辞退处于孕期的员⼯是违法的,被辞退孕妇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员⼯在该单位的⼯龄⽀付赔偿⾦。
假设该员⼯在单位⼯作满三年不满三年半,单位应当⽀付3.5个⽉⼯资的经济补偿⾦的两倍即7个⽉⼯资的赔偿⾦。
相关知识:辞退与开除的区别开除,是指⽤⼈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为⽽⼜屡教不改的职⼯,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种最严厉的处分。
辞退是⽤⼈单位解雇职⼯的⼀种⾏为,是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解除劳动关系的⼀种强制措施。
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是指⽤⼈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依法强⾏解除劳动关系的⼀种⾏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单位根据⽣产经营状况和职⼯的情况,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种措施。
开除具有惩罚、处分的性质,⽽且要记⼊劳动档案中,对个⼈今后找⼯作肯定要受⽐较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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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
解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刘效权律师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相较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了个别字眼上的调整,本文将分别讨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效)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1、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限制。
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不得因“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等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分别对应《劳动法》
第26、27条或《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
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或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责的,当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女职工特殊情况下怀孕的处理。
实践当中存在女职工未婚先孕、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等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规定了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首先,女职工未婚先孕或者不到法定婚龄怀孕并不违法,但似乎违反了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意制度的形式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
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存在风险的,比较稳妥的做法是通过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 这样对女职工的影响可以降到最低。
二、女职工生育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计划外生育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说法不一,这部分主要讨论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
1、计划内生育采取严格保护原则。
计划内生育应当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生育,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一直采取的是严格保护的原则。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除非是《劳动合同法》第36规定的协商解除、第39条规定的相应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计划外生育的,如果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之所以产生这个命题,在于2012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里的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内容,容易给人产生“只要是生育一概按照本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的错觉。
其实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是分届不同的管理领域,分别受《劳动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调整,虽有交义,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角度,与生育有关的法律冲
突应当适用生育有关的规定,因此即便是《女职工特别保护特别规定》取消了计划生育的内容,如果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只要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有关的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可以解除。
笔者查阅了有关地方法规,有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口径一致,只是“处分”,如北京、内蒙、新疆、上海;有些与浙7工一致,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开除“公职”,如广西、湖南、安徽;也有像海南一样的,企
业职工可以开除,如重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