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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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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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欠水产店的债务为何人债务 应该由何人清 偿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确定甲乙丙开办饭店的性质
二合伙的特征
1 合伙具有团体性 它能够以统一的身份 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合伙可以起字号;以字 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起诉 时表明字号;并注明合伙人
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式的基础条件 通过合 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型联营与合伙 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有
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法 》1997年8月1日施行
甲为厨师;甲 乙 丙三人约定开办饭店 订立协议约定 :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店经营 ;为负责人;丙出资10万元;但不参加饭店事务处理 每 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4:4:3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 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 开始3年;3人合作很好;每年都 按照约定比例分得利润 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而且 欠某水产店货款5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该 由丙还;因为;饭店是丙出资办的 水产店找丙;丙则提 出饭店是甲 乙开的;自己不参加经营;只是借10万元 给他们
6债权人扣押权行使的限制 某一合伙人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扣押该合伙人的份额;但 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7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法》第24条规定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或作退伙处 理;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事务的
合伙事务是指合伙事务人对外代表合 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 一合伙事务的人 《合伙法》第25条
3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业务 相竞争的事业 否则;应将经营取得的盈利归 于合伙
三合伙事务的异议与撤销
• 按约定合伙人分别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 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时;该合 伙事务应暂停;等待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 后再

法律 非法人组织

法律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承认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有非法人组织的存在,但是,各国各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称谓及类型却规定不同。

如德国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财团,我国台湾则称为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而且,这个组织体不是临时的、松散的,通常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或组织机构、组织规则,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

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人是具备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事项,但这些更多的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法律对此一般不加规定。

2、非法人组织是有自己目的社会组织体。

这里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性目的,如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宗教、慈善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目的,如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营利性目的在我国现行法上称为经营范围。

因此,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3、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限制的。

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又如,登记为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得进行批发业务;有的限制与法人不同,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就不得为他人担保。

4、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主要区别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6.民法与民诉法之六非法人组织

06.民法与民诉法之六非法人组织

二、责任承担者的确定 (一)两户(《民法通则》第29条、 《民法通则意见》第42-43条) 1.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 2.家庭经营的,或者家庭共有财产投 资的,或者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 员享用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3.夫妻一方个人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 有财产的,由夫妻共有财产承担。 (二)分支机构:由法人承担。 (三)个人合伙(略)
3.隐名合伙:由显名合伙人和隐名合 伙人共同组成,显名合伙人参与合 伙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隐名合伙人只出资而不参与合伙 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合伙。英美法上称作有限合伙,公 司法称作两合公司。 4.家庭合伙:以家庭成员为合伙人的 合伙。 5.普通合伙 6.有限合伙
二、普通合伙 (一)概念 1.定义:两人以上根据协议互约出资, 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特征 (1)两人以上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共同出资、经营、收益、担险、 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为当 事人。 (3)非依法设立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以法人作为当事人。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某省某县支行欠 下某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100万元 现公司起诉。 试问: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例:甲商业总公司在某县设立分公 司,分公司在经营中欠下乙债款20 万元,现乙欲起诉,经查,该分公 司并未在县工商局登记。 试问:乙应当以谁为被告? (四)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 清算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清算企 业法人参加诉讼。(《民法通则意 见》第60条、《公司法》第185-(7) 条)
(三)事务执行 1.原则: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2.例外:表见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 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 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 同样的责任。”(《合伙企业法》 第76-1条) 注意:有限合伙人与事务执行人之外 的普通合伙人一样具有重大事项参 与决策权。

非法人组织构成

非法人组织构成

非法人组织编辑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经营灵活方便而设立的,在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法人机构。

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

它虽然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但其设立由所属法人申请登记并履行法定手续,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机构由所属法人设置,管理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它虽然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这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所属法人承担。

因此,它与法人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绝不能误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混为一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就明确地肯定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由于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

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中,有关法律法规对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民航、铁路、邮电等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因此还没有独立核算……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中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还不是独立的法人。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案例】
商人甲与2008年12月1日委托诚信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其债务人丙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甲将相关资 料交给乙。从资料中乙发现甲的债权到年底将经 过诉讼时效。由于工作忙碌,乙忘记了此事,直 到2009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因此败诉。
3、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
(一)定义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非法人组织。 (二)法律特征 1. 人格相对独立 2. 财产相对独立 3. 利益相对独立 竞业禁止 4. 民事责任相对独立
(三)种类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 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 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 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 偿还债务?
6.入伙和退伙
(1)入伙 第三人入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三)种类
1. 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 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其特征是: 1. 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 2. 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二)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三) 企业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立法否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民事主 体资格地位,但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节
一、合伙概述
(一)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
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合伙及临时 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 的合伙是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 ( 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 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 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 割的部分构成。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 合伙具有团体性 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 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
(一)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合体合伙人的出 资;二是合伙或合伙企业设立后,所有以合 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 10、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
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 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 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 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人按 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 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 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 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以上案 情回答1---3题。 1)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因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形成合伙关系 B、乙、丙事实上是受雇于甲 C、由甲、乙、丙连带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乙、丙承担部分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非法人组织就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没有独立财产和经费来源的社会组织。

它主要包括公益性社团组织、基金会、协会、联合会等。

这些组织大多由热心于某种社会活动而自愿组成,因此必须有特定的目标与章程来进行管理。

我们可以从《民法通则》第44条中了解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也许您在问,那如果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呢?是否属于违法?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团体都是不能够正常开展各类活动的。

实际上,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及第54条的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所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接受政府资助,专门致力于为本区域居民提供福利性服务的组织,如残疾人协会、红十字会等。

而第五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接受捐赠,但是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换言之,基金会的任何活动均不得收取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会、慈善组织、救助站等组织的设立和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人组织只是一个组织的称呼,不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因此需要获得登记部门颁发的证书才能合法地参加社会活动。

如果仅仅凭借这样一个称呼去做生意、投资等,很难说不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现实中有些团体名称叫做“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但这并不代表它们真的存在,至少目前尚未找到相关的文件予以支持。

最后还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凡是获得了证书的组织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再被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除了民法总则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界定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众多法律、法规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见非法人组织已经逐渐被人们接纳,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社会领域。

非法人组织名词解释

非法人组织名词解释

非法人组织名词解释非法人组织是指未经政府批准或注册的组织或团体,其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

这些组织通常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和资源,通常在各种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解释。

1. 黑社会组织: 黑社会是指一群以经营非法暴力活动为主要方式的团体。

黑社会组织通常通过敲诈勒索、抢劫、贩毒等犯罪活动来获取资金和资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

2. 恐怖组织:恐怖组织是指以暴力手段为手段的政治或宗教组织。

恐怖组织通常使用各种手段攻击政府、军队、警察、公民等,以达到政治目的。

恐怖组织是国内外安全形势中的重要因素。

3. 非法宗教团体: 非法宗教团体是指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或注册的宗教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利用宗教信仰进行敛财、欺骗和非法活动。

非法宗教团体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

4. 非法民间组织: 非法民间组织是指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注册的民间组织,其活动通常是非法的。

这些组织通常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活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 非法经济组织: 非法经济组织是指未经政府批准或注册的经济实体,其活动方式非法、不道德。

这些组织通常利用走私、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6. 非法社会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政府批准或注册的团体或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从事非法活动、组织人员进行不良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

7. 非法武装组织: 非法武装组织是指非法组建、组织或参与武装活动的团体或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使用暴力手段攻击政府、军队和民众,对国家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8. 非法社团组织: 非法社团组织是指未经政府批准或注册的社团组织,其活动方式非法。

这些组织通常从事不良行为,如赌博、色情等,对社会稳定和安全带来威胁。

总之,非法人组织的存在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必须从法律上严格打击。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非法人组织的监管和打压,让他们无法在社会上存活。

同时,公民也应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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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第三,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不是独立的。

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第四,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法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非法人组织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法人组织有:(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3)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4)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有:
(1)个人合伙组织
(2)合伙型联营组织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
(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办企业。

(6)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学校开办的工厂、商店,科研单位设立的技术咨询服务部···)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我国非法人组织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发生民事经济往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在对外交往中涉讼,也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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