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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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与张某系相邻关系的邻居,王某拥有一块位于张某土地北侧的宅基地,张某拥有一块位于王某宅基地南侧的农田。

王某在宅基地上建设了一栋房屋,但由于地形原因,其房屋无法直接通向公共道路。

因此,王某希望借用张某的农田通向公共道路,以便车辆进出。

张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可以无偿使用张某的农田通行,直至王某房屋拆除。

数年后,王某由于房屋老化,决定拆除旧房并新建一栋房屋。

然而,在拆除旧房的过程中,王某发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了大量的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

王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树木,恢复农田原状,并赔偿因树木种植造成的通行不便。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地役权纠纷。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地役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是基于双方口头约定设立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自双方口头约定生效时即设立。

(二)地役权的行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

(三)地役权的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三)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征收、征用;(四)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均未表示放弃地役权,因此地役权尚未终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一、概述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物权法的理论发展,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用益物权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促进资产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旨在通过对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种类、设立、变动、消灭等方面的系统探讨,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

不仅在理论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用益物权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用益物权种类的拓展、权利冲突的解决、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等。

进一步加强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探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背景:介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阐述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权作为财产权利的核心,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复合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用益物权

物权法用益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利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权利。设立 用益物权就在于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收益,从而满 足用益物权人的需要。
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原则。例如,不占 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无法在土地上营造建筑 物。但是地役权为例外。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就我国现实来 看,用重大实践意义的用益物权均发生在不动产上, 尤其是土地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你是法官如何判案?
解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 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 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某根据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 取得5亩稻田的承包经营权。从性质上分析,5亩稻田的所 有权人是村委会,而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村委会所有土地 之上的用益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采用转包的方式流转,可见转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法享有的流转权,同时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 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村委会作为稻田的所有权人无权干涉 承包经营权人张某对承包稻田进行转包。
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判案?
可能使用的法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 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 付出让金等费用。(法律规定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及《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的规定。后者的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 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用益物权是源自于罗马法的,用益物权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逐渐成为物权法中的核心制度。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用益物权的种类不断发生变化,其权能也在逐步扩大。

《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可以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还有列举式地规定了采矿权,取水权等等。

本论文我们就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分析和探究。

什么时候宅基地使用权呢?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呢?我们又要如何去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呢?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宅基地使用权呢?《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最为特别的,因为从实际意义上说,宅基地使用权针对的是农村地区,而城镇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已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里面。

宅基地也在一方面保证了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的住宿问题,解决了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那样,农民居住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民的住所被非法或合法地侵占。

但同样,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一)法律规范少,规范不足,未能与时俱进从我国的立法层面来看,现阶段我国在规范宅基地的立法面比较狭小,,仅仅靠《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来调整力度明显不够,虽然《物权法》在一章中加以规定但却只有可怜的四条规定,而且也是沿用了过去的政策。

当今的农民不再单单靠宅基地来解决居住问题,恰恰相反,部分农民不仅拥有宅基地而且还在城镇购买了房子,人们对于宅基地的需求不再仅限于占有、使用,他们需要通过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形式来发挥财产的更大的价值,得到更大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百⼀⼗七条⽤益物权⼈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条⽂主旨 ⽤益物权⼈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益物权的基本特征。

●⽴法背景 ⽤益物权是权利⼈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是以对他⼈所有的物为使⽤、收益的⽬的⽽设⽴的,因⽽被称作“⽤益”物权。

⽤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项⾮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益物权制度的建⽴,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归结起来,⼀是促进资源的有效利⽤.⼆是维护资源的有序利⽤。

⼀、促进资源的有效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们对物质尤其是对⼟地等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地等资源相对稀缺、不可替代。

为了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提⾼对⼟地等资源的有效利⽤,充分发挥其效⽤。

在对资源的利⽤过程中,通过建⽴对物的利⽤予以保障的机制,以实现资源有效、充分利⽤的⽬的,便成为物权尤其是⽤益物权法律制度的任务之⼀。

⽤益物权法律制度,可以在不能取得⼟地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不必取得他⼈之物的所有权时,使得⽤益物权⼈可以通过对他⼈所有之物的占有、使⽤⽽获得收益,同时为社会提供财富。

⽽对于所有⼈,也可以通过设定⽤益物权,将其所有的⼟地等资源交由他⼈使⽤收益,由此所有⼈可以不必直接使⽤其所有物也能获得收益。

所有权⼈和⽤益物权⼈都可取得相应利益,表明资源的使⽤价值得到了更为有效、充分的实现。

对整个社会⽽⾔,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得到了程度的实现和满⾜。

⼆、维护资源的有序利⽤ 维护资源的有序利⽤,有以下四层含义: ⾸先,通过⽤益物权制度,确定所有权⼈与⽤益物权⼈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

⽤益物权制度并⾮是单纯为维护⽤益物权⼈的利益⽽建⽴的制度,⽽是在维护⽤益物权⼈权利的同时,兼顾所有权⼈利益的制度。

所以说,⽤益物权制度是平衡⽤益物权⼈和所有权⼈之间利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将不动产或动产占有并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设置条件、内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事物的占有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但该事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用益物权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兼顾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二、用益物权的设置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用益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设定书面协议:用益物权必须经过书面协议的设定。

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内容,同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不违反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符合公序良俗: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且不得有不正当的目的和手段。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使用权,可以占有并使用该物,具有向第三人转租的权利。

2. 收益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包括土地的租金、房屋的出租收益等。

3. 改良权:权利人可以对用益物进行一定的改良和修缮,以增加其使用价值和效益。

4. 抵押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用益物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四、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收益。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中,用益物权适用于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屋建设或商业开发。

3. 产权界定较为复杂的案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B.甲保留办公楼,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

D.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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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1、设上例中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两家 分别4层、6层,则丙、丁可否都向乙主张通 行的权利? 2、设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己两家单位分 别4层、6层,则甲(或丙、丁)可否向戊、 己主张通行的权利?
• 2011年元月,原、被告准备签订书面合同时,原告
发现被告猪场的土地使用权仅为18年,便拒绝签订合同
。被告表示会尽快办好28年的使用权。2011年2月,被
告尚未办好28年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一份村民代表同意其本人原承包
合同延期10年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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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以临沭县某村村民祁某为户主的一家四口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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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
系?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冲突及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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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及特征
㈠ 概念 ㈡ 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㈠ 权利 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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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被告转包了本村小组荒山约12亩,转包期 为18年,准备发展养猪业,为此,被告与原告协商,邀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 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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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二)特征P2181、用益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二、用益物权的种类P218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主体在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土地上依法享有的从事各种农业活动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24条)(二)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业生产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般为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物权法》第12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

(《物权法》124 )4、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期限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1、创设取得(1)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127条)(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33条)2、转移取得(《物权法》第128条、第133条)(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P220,自学为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权2、自主生产经营权3、承包地被征收时的补偿请求权4、其他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了解)(一)消灭的原因1、承包期限届满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2)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3)承包人依法将承包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原承包关系消灭,第三人与发包人成立新的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3、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农地被征收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此时设立于该集体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期即归于消灭。

5、承包地灭失或丧失其价值(二)消灭的法律后果P220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物权法》第135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子概念: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设施(二)特征1、客体为国有土地2、内容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在用益物权中具有典型性(1)对权利人无身份限制(2)原则上为有偿取得,无偿取得(划拨)受到严格限制(3)物权变动模式方面的典型性(139)4、流转上的特殊性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初始取得)(《物权法》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依法在国有土地之上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创设作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物权法》第137条第1款)(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①含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通过协议以公开竞价(招标、拍卖)的方式为土地利用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土地利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②方式:招标、拍卖③程序: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支付出让金(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起设立)、领取土地使用证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未及时支付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在未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不影响出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在获得登记前,受让人有权依据出让合同请求出让人交付土地并办理相关登记,此种请求权乃基于生效的出让合同而产生。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A、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a、居住用地七十年;b、工业用地五十年;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e、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B、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物权法》第149条)a、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b、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①概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或者在土地使用人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A、划拨属于通过行政行为设定民事权利B、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C、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无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适用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即使是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也必须达到基础设施用地的条件。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含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方式加以处分的行为。

(《物权法》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本身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是不动产权利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重新配置。

①流转的类型具有多样性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②流转的性质为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后的处分行为③流转须采用法定形式书面形式的流转合同+登记(《物权法》第144、第145条)④流转具有期限限制(《物权法》第144条)⑤流转须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物权法》第14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2)权利义务一体移转规则(《物权法》第146-147条,2007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房随地走:《物权法》第146条地随房走:《物权法》第147条(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剩余年限内依法继承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产时,一并继承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问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典型的不动产物权类型,当然奉行债权形式主义(适用于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流转行为以及消灭,登记均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2、区分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物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公示)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自学)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自学)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民事主体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的无期限的用益物权。

(二)特征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3、土地用途的特定性4、权利取得上的无对价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需要支付较低的费用,无需按照建设用地的市价购买,即原则上不需要支付对价5、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的用益物权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一)程序申请人申请(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合理住房需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申请事由: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适用于需要使用耕地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土地的情形)(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宅基地使用权自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时设立。

(《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2、极为有限的处分权我国目前只承认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卖、赠与、继承时宅基地随之移转,且因房屋出卖、赠与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时,或出租住宅的,不再分配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1条: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3、从事必要的附属行为的权利:如修筑围墙、种植竹木、瓜果、蔬菜的权利(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接受统一规划的义务2、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义务3、不得越界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自学)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子概念:需役地、供役地、需役地人、供役地人(二)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地役权的发生需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3、地役权是提高需役地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的目的在于为需役地的利用提供便利,以增加不动产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

因此,只有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的,才能设立地役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物权法》第165条)教学案例1甲、乙两家单位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幅建设土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

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建筑,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两年后,甲欲选择实施下列让与方案之一种,可行的是哪一种?1、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2、甲保留办公楼,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3、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让与丁4、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在供役地被分割处分后,地役权的效力仍及于被分割的各部分,但若地役权的行使仅针对分割后的特定部分,则仅由有关的部分继续负担(2)如果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部分转让后,地役权仍及于转让后的各部分,但地役权仅于转让之后的部分地块有关时,则需役地仅在该地块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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