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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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一、概述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物权法的理论发展,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用益物权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促进资产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旨在通过对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种类、设立、变动、消灭等方面的系统探讨,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

不仅在理论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用益物权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用益物权种类的拓展、权利冲突的解决、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等。

进一步加强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探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背景:介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阐述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权作为财产权利的核心,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复合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三个问题

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三个问题

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三个问题
房绍坤
【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和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用益物权制度的起源出发,比较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应满足概念使用的明确性、种类界定的概括性、制度选择的前瞻性、内容规定的本土性和立法设计的层次性等五个方面的基础要求.最后,阐释了笔者对建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
【总页数】7页(P3-9)
【作者】房绍坤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用益物权的学术理性——《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一书述评 [J], 钱明星
2.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兼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之不足 [J], 王利民
3.捆绑式的用益物权问题探讨——一起用益物权纠纷中的情理法 [J], 张丽琴
4.海峡两岸用益物权制度之比较——谈大陆地区用益物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J],
吴祥江
5.关于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思考——以三个物权法草案的设计比较为线索 [J], 徐朝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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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摘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的稀缺,通过用益物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使社会资源在动态利用中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社会功能远没有发挥出来。

因此,认真研究用益物权制度,构建现代的、科学的用益物权体系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重要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用益物权;体系;缺陷;完善一、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用益物权的现有体系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对用益物权制度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此外,我国《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单行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用益物权,如取水权、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而我国《物权法》第122条和第123条只是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些用益物权有的学者也成为准物权[1]或者成为特许物权[2]。

这样做,一方面明确了上述单行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物权属性;另一方面又实现了《物权法》与单行法之间的协调,避免物权法的规定与单行法规定的重复以及在物权法中规定大量行政管理内容时与物权法的民法属性的冲突。

[3]所以我国现行用益物权的体系是《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规定用益物权并存的体系。

二、现有体系的不足尽管2007年通过并实施的《物权法》改变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杂乱,缺乏严谨的逻辑性和科学性的现状,但是新《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只集中在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而没有在建筑物上设定用益物权。

笔者认为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少对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是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求设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自然人因居住的目的而对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B.甲保留办公楼,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

D.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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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1、设上例中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两家 分别4层、6层,则丙、丁可否都向乙主张通 行的权利? 2、设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己两家单位分 别4层、6层,则甲(或丙、丁)可否向戊、 己主张通行的权利?
• 2011年元月,原、被告准备签订书面合同时,原告
发现被告猪场的土地使用权仅为18年,便拒绝签订合同
。被告表示会尽快办好28年的使用权。2011年2月,被
告尚未办好28年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一份村民代表同意其本人原承包
合同延期10年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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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以临沭县某村村民祁某为户主的一家四口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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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
系?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冲突及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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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及特征
㈠ 概念 ㈡ 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㈠ 权利 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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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被告转包了本村小组荒山约12亩,转包期 为18年,准备发展养猪业,为此,被告与原告协商,邀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 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 建筑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物权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构成的、用于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体系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指导。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

物权法要求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以实现物权法的公正性。

其次,物权法的原则还包括权益平衡原则、合法性原则和有序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确保了物权法体系的稳定和健全。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对物权的界定、取得、内容、限制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物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等。

再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物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等。

此外,物权法还对物权的限制和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对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的调整。

首先,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

其次,物权法也适用于动产,包括汽车、家具和珠宝等。

另外,物权法还适用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物权法的广泛适用范围,体现了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五、物权法的保护机制物权法的体系中设有一系列保护机制,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其对物体的合法支配权。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优先顺序,以确保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以便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补救。

六、物权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物权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有关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

有关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竹XX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对用益物权的体系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这些意见,有些被物权法草案采纳了,有些没有采纳。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一、关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意见(一)关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构想对物权法草案规定用益物权的体系,大体上有以下不同意见: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意见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订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1]。

这四种用益物权,除了典权以外,都是对土地的用益权。

“梁稿”提出的这些用益物权,都是必要的,只是在对这些用益物权的称谓上,大家还有不同的意见。

不过,该稿提出的用益物权的种类还比较少。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意见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王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订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等七种用益物权[2]。

“王稿”的这个意见,X围比“梁稿”要宽。

除了对“梁稿”提出的四种用益物权提出肯定的意见以外,还提出了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的概念。

另外,还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

在对权利的称谓上,也有不同的看法。

3、在第一次专家研讨会的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在200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第一次物权法研讨会上,专家除了肯定“梁稿”和“王稿”提出的上述意见以外,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是要增加新的、实践中需要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

比较一致的意见,一是增加典权;二是增加居住权;三是增加空间权;四是增加规定特许物权;五是物权法要更多的规定物役权。

(二)2005年10月《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在2005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中华人民XX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中,几经周折,规定了以下用益物权种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宅基地使用权,四是地役权,五是居住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2013年7月8日
目前,四川全省有各 类煤矿2212个,2004年, 原煤产量为8000万吨左右,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 产量是1300万余吨,仅占 全省产量的16.5%。 “我 省的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 的1%,开采量却占全国的 4%,”主网电厂2004年电 煤耗量为1800万吨,而国 有重点煤矿的电煤供应量 仅为540万吨。 “煤炭生产企业的‘小而散,散而乱’,已经不言而喻。整合煤 炭资源组建煤炭集团,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据记者了 解,2004年,省委有关领导还亲自几次打电话给四川“五大”矿 务局――攀枝花煤业集团、广旺能源集团、芙蓉煤业集团、达竹 煤电集团、华蓥山广能集团,要求保证电煤供应。
2013年7月8日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
其主要内容的定限物权。
1. 用益物权只对标的物享有“用益”,即使用、 收益的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包括处分权。 2. 用益物权则有一定期限,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 用益物权即当然归于消灭。
3. 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是用价 值进行支配。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 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必须以对标的 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条件。
林 业 权
2013年7月8日
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 质,但不直接表现为有形物的特征权利。”
【特征1】以行政命令取得:
以采矿权为例,国家和集体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 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民 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 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 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矿产资 源法》第3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 采矿权——取得采矿权必须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

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2016年第6期法治研究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陈华彬*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已然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取得阶段性成功。

目前,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典分则的修改、增删及科学整合工作已经开始。

修改我国现行《物权法》、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对现行《物权法》“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及“占有编”上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检视、梳理,尤其是要整合、吸纳《物权法》施行近10年来国内和域外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及实务经验,对既有物权制度和规则作出科学修改、增删,以构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上的各项先进制度和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法》的修改 《物权法》的完善*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目前,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组已正式启动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分则立法工作。

2016年7月16日,该工作组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民法分则立法研讨会”。

笔者参加此次会议时,于会议上提出了修改现行《物权法》的诸多意见。

谨此说明并以此文志念。

我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民法总则,预计于2017年3月通过后,即是编纂我国民法典各分编,预计于2018年提交国家立法机关讨论,之后于2020年最终完成我国民法典的全部编纂工作。

这其中,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编,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①无疑,编纂民法典的物权编时,须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为基础,对其加以修改、完善。

故此,本文谨提出若干具体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物权法》的建议和思路,以供立法机关、理论界及实务界参考、斟酌、考量。

一、对《物权法》“总则编”的修改与完善对现行《物权法》第1编“总则”的修改与完善,主要涵括下列各点。

(一)建议现行《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吸纳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修改通过的“民法”物权编第757条的经验,就物权法定作出如下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者习惯外,不得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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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
意见
关于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对用益物权的体系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这些意见,有些被物权法草案采纳了,有些没有采纳。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关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意见
(一)关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构想
对物权法草案规定用益物权的体系,大致上有以下不同意见: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意见
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订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 [1]。

这四种用益物权,除了典权以外,都是对土地的用益权。

“梁稿”提出的这些用益物权,都是必要的,只是在对这些用益物权的称谓上,大家还有不同的意见。

不过,该稿提出的用益物权的种类还比较少。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意见
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王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订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等七种用益物权 [2]。

“王稿”的这个意见,范围比“梁稿”要宽。

除了对“梁稿”提出的四种用益物权提出肯定的意见以外,还提出了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的概念。

另外,还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

在对权利的称谓上,也有不同的看法。

3、在第一次专家研讨会的讨论中提出的意见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第一次物权法研讨会上,专家除了肯定“梁稿”和“王稿”提出的上述意见以外,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是要增加新的、实践中需要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

比较一致的意见,一是增加典权;二是增加居住权;三是增加空间权;四是增加规定特许物权;五是物权法要更多的规定物役权。

(二) 10月《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的规定
在 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中,几经周折,规定了以下用益物权种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宅基地使用权,四是地役权,五是居住权。

这次规定的特点是:
第一,没有规定典权。

自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典权制度后,10月22日审阅的修改稿又延续了这一体例,这样的情况不禁让我们担心,典权是否还有机会再次进入到物权法草案中并得到坚持。

对此,很多学者都持批评意见,认为这是不慎重的,是对中国自己的法律遗产的不尊重,没有体现物权法的固有法特点。

第二,简略地规定了分层地上权,这就是第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种规定,是将分层地上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进行规定的,实际上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将乡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大概念,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一个部分。

这样实际上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体系对待,其中包括国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对海域使用权和特许物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是第127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和第128条(规定特许物权的一般规定)。

(三)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的评论意见
我们认为,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对物的物权性利用规则的最集中的表现,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订完善的物权法,必须制订完备的用益物权体系。

如果用益物权体系不完备,这部物权法也是不完备的。

在设计用益物权体系的时候,我们曾经提出过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尊重传统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第二,要体现时代精神和满足实际需要;第三,要考虑物的利用的中国特色,增加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 [3]。

这些意见应当是正确的。

从对 10月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的以上分析观察,对于学者所提出的意见,立法机关基本上是吸收了,可是离学者的主张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第一,不采纳大多数学者关于规定典权的意见,并无充分理由。

能够说,在中国传统的物权中,典权是最具中国特色的。

这不但仅是对中国传统物权的不尊重,更多的是对社会生活存在的实际需求没有足够的重视和调查,就主观地判断典权对社会是没有用处的,这不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

第二,分层地上权规定较为欠缺,并不恰当的被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

草案没有特别突出规定分层地上权,而是仅仅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突出分层地上权的时代特征。

应该指出,分层地上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并非种属关系,而是对土地的立体化利用物权,因此不能直接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则,而应该建立完善的分层地上权制度。

对此,必须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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