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三讲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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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二、地役权的取得
三、地役权的效力
四、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的概念

(一)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用益物权人为使用 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权利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建筑物所有权 时,有权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行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权利人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 3、权利人负有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
容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国有 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义: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我国在土地领域建 立市场经济发挥了基石的作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各种不动产物 权的基础。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建立不动产登记 制度的法律基础。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我国各项不动产 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土地所有权人根据 乡村的发展规划,可以收回或调整宅基地。

《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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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使用权人即使因不可抗力不能使 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租金的支付,而农 地使用权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收益减少或全 无时,可以请求减少地租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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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1)出让
(2)出租
以出租方式设立基地使用权与基地使用权出让 的区别是:①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因关系是租赁; 而基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因关系实质上是基地使用权 买卖。②基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人向基地使用 权人定期收取地租;基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人 向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收取出让金,出让金实质是 基地使用权出让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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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即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
(二)特征
①基地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②基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 ③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
第三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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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
(一)我国现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 物权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 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 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④农地使用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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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使用权的期限及限制
(一)期限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 农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五 十年。既存的农地使用权,其期限短 于五十年的,延长为五十年。

《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特征简析

《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特征简析

《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特征简析作者:唐立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对用益物权又有着特别的意义,使散落各个角落的用益物权法律规范集中到了一起,而且,法典编纂过程,也对原来相对零散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整理,有效促进了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

关键词物权法用益物权使用权作者简介:唐立忠,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61-02一、用益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三编规定了用益物权法律制度。

该编内5章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即用益物权总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总则”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可以视为对用益物权的定义。

“分则”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两个角度对用益权的具体类型作了列举,规定了4种类型的用益物权。

豍依据学理上的物权法定原则,以及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样的列举式规定应当被视为具有封闭性。

只有被明确列举的,并且分别详细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的权利类型,才能被视为是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因此,在用益物权方面,只有“分则”所分别专章规定的4种地上他物权,才是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三编规定了具有封闭性的用益物权制度,但是《物权法》第三编所规定的权利却不是在同一个封闭体系内的。

我国《物权法》第三编的后面4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4种用益物权,这是对用益物权制度的规定。

但在“总则”中,除了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并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不属于用益物权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首先,这些权利不是用益物权。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任何物权类型都应当在法律中有明文列举,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内容。

第三章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三章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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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依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而由集 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长期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 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土地公有制下的一种特 色物权,我国《宪法》 色物权,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 土地承包法》 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有规定,从中看出:"农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有规定,从中看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国土地承包主要指农村土 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客体性质和取得方式 的不同,可以分为:耕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地承包 经营权和荒地承包经营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权利主体须为集体组织成员. 2申请,审核,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使用价值和 交换价值,但是,由于其所具有的福利性质,以及 所有权制度的限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等变更我国法律历来保守.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土地本身灭失. 2使用期限届满. 3土地被征用. 4其他原因.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使用权人应当返还 土地.而对使用权人而言,不同的消灭原因,法 律后果是不同的.在土地被征用时,对地上的建 筑物,可以要求补偿;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 使用权消灭,而其上的建筑物归属则应按照约定
4性质具有物权性.《物权法》专列第11章规定 性质具有物权性.《物权法》专列第11章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对荒地承包的,还可以入股和抵押;承包期内发 包人不得调整更不得收回承包地.从以上规定看, 我国法律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而规定的.

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B.甲保留办公楼,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

D.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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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1、设上例中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两家 分别4层、6层,则丙、丁可否都向乙主张通 行的权利? 2、设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己两家单位分 别4层、6层,则甲(或丙、丁)可否向戊、 己主张通行的权利?
• 2011年元月,原、被告准备签订书面合同时,原告
发现被告猪场的土地使用权仅为18年,便拒绝签订合同
。被告表示会尽快办好28年的使用权。2011年2月,被
告尚未办好28年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一份村民代表同意其本人原承包
合同延期10年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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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以临沭县某村村民祁某为户主的一家四口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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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
系?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冲突及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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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及特征
㈠ 概念 ㈡ 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㈠ 权利 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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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被告转包了本村小组荒山约12亩,转包期 为18年,准备发展养猪业,为此,被告与原告协商,邀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 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 建筑

《民法》-物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

《民法》-物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
地先进行征用,将之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设立此项权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以开发利用、
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应当把土地用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国有土 地。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用地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农用地进行使用和收益 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定限物权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 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 自主生产经营权 3. 依法流转权 4. 承包地被征收时的补偿请求权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依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4. 接受发包方的合法监督 5.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 出让金以及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 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4. 基于继承而取得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9
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依登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法》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 过招标、拍卖、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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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类 1、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1) (1)依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2)依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 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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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3、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林地承包经营权 ) (3)草地承包经营权 ) (4)“四荒”承包经营权 ) 四荒”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5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宅基地使用权 、 4、地役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6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1、探矿权 、 2、采矿权 、 3、取水权 、 4、养殖权 、 5、捕捞权 、 6、海域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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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与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依土地承包 经营权合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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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 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 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是从事农业 生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期限性
三,用益物权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一)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 (二)有期限用益物权与无期限用益物权 (三)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 问题:我国物权法上规定了哪几种用益物权? 问题:我国物权法上规定了哪几种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 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 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 1,一般用益物权 , 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 (1)海域使用权 ) (2)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 (3)取水权 ) (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主要有以下特征: 1.无偿性 2.行政性 3.无期限性 4.公益性
2,划拨建设用地的范围 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出让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取得一样,也需要经过登记.不经登 记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1,转让 2,互换 互换是指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 人,将各自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对 方从而免除价金支付义务或者支付某些补 偿的行为. 3,赠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无偿给予他人并由受赠人取得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行为.
4,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 用权的, 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地使用权登记. 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 自登记时设立. 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 权证书. 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 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 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4,出资 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 权作为一种资本形式加入的方式. 5,抵押 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 人的债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 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变价优先受偿债权. 注意:房地一起处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自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 , 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非承包经营权 权证,林权证, 的设权证书,为证权证书, 的设权证书,为证权证书,即用来确认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但是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登记的,应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登记的,应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此登记 的效力在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效力在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讲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 (三)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 (四)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五)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缴纳承包费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三)发包方的义务
1,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土地 2,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 3,应当交付约定的土地 4,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四)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权 2,监督与制止权 3,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4,法定情形下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权利 5,其他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承 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 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 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 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 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我国主 要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继 承,入股,抵押.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四,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 别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 存在区别, 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 性.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 区别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
3,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使用用途 按照《物权法》第128条后段规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转……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 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但不限于 此,也应当允许其他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的受让人受让.但无论如何应当是具有农业 生产经营能力的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目的的特定性 (二)客体的特定性 (三)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四)权利存续的期限性 (五)原则上的有偿性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在实践中, 在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分 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主要是 交易,互换,赠与,继承等, 交易,互换,赠与,继承等,而原始取得 主要有出让,划拨等. 主要有出让,划拨等.前者主要依据合同 法调整,而后者主要由物权法调整. 法调整,而后者主要由物权法调整.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 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并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 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特定国家机关 代表国家订立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过批准后才 能实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转移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 的要式行为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主体为民事主体, 处于平等的地位,必须遵循民法的自愿,有偿 等基本原则.
2,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 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如果超过的,超过部 分无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的承包期与 合同期限不同,前者是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 最长期限,而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 范围内所约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两者不能混 淆.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式 协商方式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出让,拍卖出让 和挂牌出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采取招标,拍卖,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等;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土地用途; (四)土地用途; 使用期限; (五)使用期限; 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转让方式流转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须经发包方同意.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家庭承包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的区别? 营权流转的区别?
1,在物权变动模式上的区别 , 2,在流转方式上的区别 , (1)能否以抵押的方式流转 ) (2)以入股的方式流转上的区别 ) (3)关于继承上的区别 )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的承包经 营权流转,必须照顾到组织成员的利益. 为了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优先权,但是优先权是有条件的, 即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在实践中主 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和时间因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四)存续期限 耕地: 年 草地: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年 林地: 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依法可以 年 延长.但在包期限届满的, 延长.但在承包期限届满的,可以继续承 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主要包括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主要包括承包人,发包人 的权利和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 ,占有,使用, 2,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 5,出租权 ,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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