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宁建筑管理信息网.doc
(桂建质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经管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3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12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13工程开工告知书1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管体系登记表15工程经管人员变更报告1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1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19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1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22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24整改回复书26(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27恢复施工通知书2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29中止监督告知书30恢复监督告知书30终止监督告知书31工程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结果告知书32工序验收告知书34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3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35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38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40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41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52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52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5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5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经管规定》,下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经管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M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南建质安[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对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征集建设领域优秀专家加入我市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
二、征集范围我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造价咨询、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含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区直、中直在邕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区内外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专家条件(一)热爱国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二)热心建设行业发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三)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技术资格、实践经验丰富的且身体条件满足开展工作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到70周岁)。
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有深入施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且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科研教学人员需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含二级)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或者从事相关领专业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8年(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除外);(七)对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评审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网上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网上办理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0年1月30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行政审批条件为: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在南宁市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对象为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以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包含的建设内容为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另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规定规模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六、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申请人需登录“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网址:),按要求网上填报、提交以下材料:1、网上按要求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信息(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书》,可自行下载打印);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主要盖章页原件扫描为PDF,其余页内容可用电子版转PDF,最后统一合并成一个PDF上传至附件;3、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扫描为PDF电子版,上传至附件;4、项目监理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为PDF电子版,上传至附件;5、项目人员签名样式表,原件扫描为PDF电子版,上传至附件;6、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的上岗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扫描为一个PDF电子版,上传至附件;7、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扫描为一个PDF电子版,上传至附件;8、建筑施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书,原件扫描为PDF文档,上传至附件(容缺后补);9、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名录告知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原件扫描为PDF文档,上传至附件(容缺后补);10、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原件扫描为PDF文档,上传至附件(容缺后补)。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

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一、桥梁工程(一)、基础1、扩大基础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内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实地验槽,实地验槽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地基验槽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2、桩基础(桥梁混凝土灌注桩)(1)桩基完整性检测:大、中型桥梁的桩基完整性须采用超声波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应达到100%。
小桥的桩基完整性须参照《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6条规定执行,属于一柱一桩的桩基完整性应采用超声波检测。
(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大、中型桥梁单桩(竖向)承载力采用试桩,或者采用自平衡法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试桩数量按桩总数的1%,并不得少于2根,自平衡法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
小桥的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自平衡法或高应变法进行检测。
用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且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的承载力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单桩(水平推力)承载力检测,须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8条规定执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南宁市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管理,标准工程建立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安全消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造物、构筑物的修缮、撤除等有关活动以及施行对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的监视管理,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造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视、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视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立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
鼓励建立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预建立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预工程建立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工程的建立程度。
第七条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立工程工程和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预工程建立单位(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消费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施行监视管理。
第八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视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视机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日常监视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南府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6〕32号)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适应南宁城市区划调整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统一领导、下放职权、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辖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动态信誉考核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
市建筑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的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收集、反馈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对市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受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的文件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对其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及时统计和上报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docx - 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已在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站特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监督工作内容(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评价工作,即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检验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部分项目按一定频次进行抽检、对比,验证和复核参建各方的工程验收结果,给出监督评价意见,为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理提供依据。
做到将质量监督评价体系与执法检查、工程验收、工程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实施;(八)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十)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我站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执法巡查、抽查。
(一)监督组日常监督由监督组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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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一、桥梁工程(一)、基础1、扩大基础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内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实地验槽,实地验槽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地基验槽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2、桩基础(桥梁混凝土灌注桩)(1)桩基完整性检测:大、中型桥梁的桩基完整性须采用超声波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应达到100%。
小桥的桩基完整性须参照《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6条规定执行,属于一柱一桩的桩基完整性应采用超声波检测。
(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大、中型桥梁单桩(竖向)承载力采用试桩,或者采用自平衡法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试桩数量按桩总数的1%,并不得少于2根,自平衡法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
小桥的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自平衡法或高应变法进行检测。
用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且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的承载力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单桩(水平推力)承载力检测,须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8条规定执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4)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取样数量须按照《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每根桩在浇筑地点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少于2组。
(5)桩基验收批的划分,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规定要求,每个桩作为一个检验批。
(6)桩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施工质量控制保证资料,并提交桩基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桩基验收,桩基验收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桩基验收必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3、深基坑支护(1)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支护(包括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须按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执行,并报市建委安监科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2)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须对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并形成观测记录资料,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二)、桥梁主体1、模板、支架和拱架工程必须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1.1条、第4.1.3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相关规定和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模板、支架和拱架安装及拆除必须与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符,当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模系统高度大于8m或跨度大于18m时,模板、支架和拱架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2、装配式梁(板)预制构件安装前须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9.3.1~9.3.6条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测,检测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测;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测。
3、钢梁安装应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第14.2.1条~14.2.11条中的规定执行。
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到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进行钢梁焊接之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焊工和无损检测员必须持证上岗,焊工须经现场试焊考试合格后方进行钢梁的构件焊接。
钢梁的焊缝须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超声波和谢线探伤检验。
4、预应力施工须提供预应力施工专项方案、张拉设备的标定证书和已审批的张拉计算书。
预应力筋宜使用砂轮锯,严禁采用电弧切割。
5、工程的混凝土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市城乡建委南建管[2004]57号及南建市政[2004]1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严禁工程的混凝土试块由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试验室代养。
6、支座应进行进场检验,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支座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性能试验报告,支座进场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现场施工。
7、台背填土应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第11.4.1条~11.4.8条中的规定执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通病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06]3号文)中台背的回填应在背后50㎝宽范围内全部换填无砂大孔混合料或低标号混凝土,并振捣密实的规定。
8、成桥检测(1)桥梁工程成桥总体质量综合试验应按南建质监字[2006]3号文第十条执行,凡桥跨大于20m(含20m)的桥梁应进行动、静载试验。
(2)人行天桥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静载试验。
二、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须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有关要求,参照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执行。
三、工程材料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石灰、半成品、构配件等材料须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验收规范、试验规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邕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南建管[2008]38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可按以下方法下载:南宁市建设信息网()→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用户类型为:企业用户或游客→点击“公示公告”即可浏览或下载具体内容)2、砂、石、土等材料应按有关试验规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商品混凝土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07]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2008-4-1起实施)、《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市各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关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等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六、特殊分包工程,下列内容应提交责任监督员核查:1、分包手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2、特殊分包工程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3、特殊分包工程的相关强度、功能性检验报告(如钢结构的高强螺栓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钢结构的挠度值测量报告、焊接件的擦伤检验报告等)。
七、监督抽测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广西区检测中心和南宁市检测中心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随机进行抽样检测。
根据抽测结果,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测,并将复检结果处理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八、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质量部门须对工程进行自检自评,形成书面申请报告并上报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2)工程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自检自评资料和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初验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对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4)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初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协同工程施工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及有关存档资料送南宁市金花路3号南宁建管大厦5楼,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抽查。
(5)工程竣工资料经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能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实测实量工作,竣工验收的实测实量应邀请接管单位参加,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6)竣工验收的实测实量通过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召开该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同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验收监督。
(7)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上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科审批。
(8)工程建设单位按审批的验收方案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验收通知书的发送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的签发。
2、工程竣工备案(1)、工程参建各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工程建设单位完善存档和备案资料。
(2)、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报建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施工单位协同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原件移交城建档案馆。
九、其它1、项目经理变更、施工许可证内容变更等必须严格遵照市建委[2005]2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须经项目业主同意,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城乡建委报监窗口办理变更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