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文档
保险行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行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护和金融保障。
保险消费者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提出相关建议。
保险行业应该加强信息透明度,为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关键性文件,应该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表述,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免消费者难以理解。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提供产品介绍、保险条款、保险费用、理赔条件等信息,帮助消费者全面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还应提供公平合理的价格。
保险费用应该与保险风险相匹配,不得设置过高的费用。
此外,保险费用应公开透明,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详细说明计算保险费用的依据和方法,确保消费者对费用的了解和认可。
在保险产品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销售行为管控机制。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以确保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得违规夸大宣传、虚假销售、强迫销售等。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保险消费者的投诉和理赔请求应该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保险公司应确保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以公平、诚信的态度对待消费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理赔请求,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合理的理赔请求。
保险行业应加强自律和监管,建立健全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确保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自身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产品介绍和条款等相关文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得到明确的解答和处理。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能够在人们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甚至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教育宣传。
本文将从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求、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等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求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因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往往难以全面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和限制,容易暴露在信息不充分、知情不足、权益不足等方面的风险。
同时,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为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更多的保障需求。
其次,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求还体现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或者保险产品的瑕疵,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
比如,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履行给付义务、存在欺诈行为等,都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因此,保险消费者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的法规主要包括《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和《保险法》等。
虽然这些法规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文的具体化不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问题的解决不够等。
另外,我国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方面,存在着保护教育宣传的不足、内容不够完善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程度。
三、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权益保护能力。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宣传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对于产品的特点和限制要向消费者进行全面、真实的宣传,让消费者全面了解产品情况。
保险保障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保险保障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2023-10-26contents •保险保障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知识•保险保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保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01保险保障概述保险保障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通过交纳保费,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
定义保险保障能够减轻意外事件对个人或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提高生活稳定性。
重要性保险保障的定义与重要性种类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特点个性化定制,根据个人或企业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
保险保障的种类与特点发展历程保险业经历了从简单的互助组织到现代专业化保险公司的发展过程。
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提高,保险保障的需求将持续增长,同时保险产品也将更加丰富和个性化。
保险保障的发展历程与趋势02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知识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内涵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与内涵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
消费者权益分类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活动,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方式消费者权益的分类与保护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策措施包括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普及消费知识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03保险保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1保险保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23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帮助消费者规避生活中的风险,减少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提供风险保障保险保障能够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使他们更加愿意购买产品或服务,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增强消费者信心保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报告范文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报告范文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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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探讨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提供了一份安心和保障。
然而,在保险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这不仅让消费者遭受了损失,也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此重要。
保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份在困难时刻可以依靠的承诺。
当我们购买保险时,我们是在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准备,是在寻求一份安心和保障。
然而,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他们可能会在需要保险赔付的时候遭遇各种阻碍,这无疑会让他们在经济和心理上承受双重打击。
而且,消费者权益受损会降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当前在保险业中,消费者权益主要面临哪些问题呢?一是销售误导。
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收益,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避而不谈。
这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当初销售人员的描述大相径庭。
二是理赔难。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设置不合理的理赔条件、要求提供繁琐的证明材料等问题。
这使得消费者在遭受损失后,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三是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专业知识了解有限,而保险公司则掌握着更多的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做出错误的决策。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加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呢?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常常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理赔困难、利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行业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
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强调产品的优势和利益,而对产品的风险和责任范围未能充分告知消费者。
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势在必行。
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宣传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理赔问题是消费者在保险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当前,许多消费者反映理赔过程繁琐、耗时长,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应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系,加快理赔速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行为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规范,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其次,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申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建立起多方参与、合力共治的机制。
人身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

人身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身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近年来,我国人身保险业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市场竞争激烈,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种新产品。
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产品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了解度不够,无法准确评估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其次是销售中存在着欺诈行为,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往往会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产品效益,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选择。
再者是售后服务不到位,有些消费者在理赔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导致权益受损。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人身保险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加强产品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当以简洁清晰的方式向消费者呈现产品信息,让消费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的种类、保障范围、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选择。
其次是加强销售管理,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再者是加强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后,要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和解决方案,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人身保险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
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规范销售行为。
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还要注重社会责任,关注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人身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希望各保险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倡议书范文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倡议书范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倡议书范文1为更好地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共赢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天津市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值此“全国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之际,天津银监局凝聚共识,向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倡议如下:一、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通过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经营行为,牢固树立服务创造价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规范和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共同提升全市银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如实宣传推介产品和服务,不做不实或误导宣传,强化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
认真梳理各类服务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通过网站公布、网点公示、柜员提示等手段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切实做到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
三、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落实投诉首问负责制。
坚持以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重,认真倾听银行业消费者的诉求,研究解决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及时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有效解决客户投诉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
通过“金融知识进万家”服务宣传月引导广大银行业消费者熟悉认识各类金融产品,有效使用先进的银行服务设施,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合理安排投资计划,避免盲目选择金融产品,树立正确的金融理念,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关系。
五、加强自身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推行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全面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将消费者满意度作为评价银行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好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既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们坚持不懈的目标,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行动,以实际行动维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打造诚信安全、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品牌,共享和谐美好、便捷共赢的现代幸福生活!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倡议书范文2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倡议书xx年是建团90周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日,我们大学生(团员)作为愈加重要的消费团体,却在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护上处于盲目和劣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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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保护机制“保险行业是金融服务业,是信用行业,消费者对这个行业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
”日前,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作为主持人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强调,诚信是保险经营的根本,“信任危机”将有可能摧毁行业生存的根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保险消费者信心的关键,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行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只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保险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要破除这样一种理念,什么理念呢?就是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难免会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我们是持这样一种理念,就会容忍、允许,甚至纵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本来应该是统一的,本质上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矛盾的,比如说要严格查处销售误导,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分支机构,限制其业务规模。
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使保费增长速度放慢。
保险业快速发展,当然是一个价值,是我们所追求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一个价值,当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谁该服从谁,哪个价格更高?我们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是为了人,保险业发展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更好地享受保险服务,获得保险保障。
如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就不能实现这一初衷。
保险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失去了价值。
所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这个价值,要大于保险业快速发展这个价值。
(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保险监管的目的。
《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消费者这个词在《保险法》里面没有出现,保险消费者如何定义呢?大概有这么两种定义。
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保险的人;二是指个人投保人,指个人购买保险产品。
无论如何定义,保险消费者都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处于更加弱势、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保护的这样一个群体。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我们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在法律上负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保险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比如说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核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等,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监会在这一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
去年保监会专门增设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不久前,针对市场中出现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保监会专门研究措施,召开了会议,布置了工作。
相信这些举措,一定会取得积极的成效。
(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与完善机制是关键。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突出的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比如说《保险法》当中有一条规定,这个规定是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如果保险条款含义不清楚,可以有多种解释的话,应该采用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这个原则就是一个机制,有了这样一个机制,保险公司的条款,就应该清晰、明确。
如果你有意识写的不清楚的话,对你是不利的,类似的机制还需要建立一些。
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受到损害,损害他的合法利益者是谁?应该来自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
它们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为了什么?是为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自己的利益,所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具体的什么机制?我们大家可以探讨,但它应该是,如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付出的成本应该大于他所获得的收益,否则他怎么可能不侵害?这个成本应该包括新闻媒体曝光后的信誉损失,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损失,发生合同纠纷、司法判决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声誉损失等等。
如何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还有赖于全行业,全社会,包括在座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和研究。
二、完善保护机制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途径(一)、保护体系初步建立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
如今,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成型,尤其是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的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2010年5月,中国保监会对成立近13年来发布的110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了不符合现行《保险法》精神、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231项。
不仅如此,保护保险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监管模式也已基本构建。
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我国建立了“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逐步确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防线”。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也通过设立纠纷调解机制、成立专职部门、建立客户服务信息平台等多种手段,进行了多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尝试。
例如,安徽马鞍山和浙江宁波市的保险业协会积极参与由当地公安、司法部门成立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北京、江西等地初步建立保险诉讼案件“联院合作”,深化与人民法院合作,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
(二)、侵权问题依旧普遍“但是,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然较为普遍,比如故意夸大保险的收益或者故意模糊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的界限,不如实告之免责条款及相关费用,误导客户投保;理赔方面惜赔、拖赔、无理拒赔,有的手续繁琐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赔付金额及方式的随意性大等。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阎建军在介绍最新一期《中国保险赛思报告》时坦言,在多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是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社会反响最强烈、对行业形象破坏力最大的问题。
阎建军称,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
首先,从保险自身的特点看,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产生的诱因和土壤。
保险产品比较复杂,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射幸性,问题容易长期隐蔽,且消费者难以举证。
保险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备,侵犯保险消费者利益就有可乘之机。
其次,从保险监管看,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体系有待完善。
在目前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模式下,往往偏重行业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机构重承保、轻理赔,盲目抢保费、争份额,掠夺性开发保险资源,借自律之名划分市场,粗放的营销员管理带来的误导、扰民等问题,多少是受发展目标的左右,而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到应有的位置。
此外,保险公司、行业组织、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力量分散,缺乏协调和规划,工作合力不强。
“保险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比较粗放,特别是缺乏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管理机制和文化。
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尽完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其特殊性,仅仅靠一般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得到解决,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很有必要加大对恶意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完善的征信体系,不法行为的违规成本较低。
”阎建军如是说。
(三)、多层次完善保护机制在经过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次转型后,后危机时代的中国,无论是短期内巩固经济复苏成果还是中长期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都要求我国尽快启动由生产大国向消费大国转变的第二次转型。
而这一转变的核心就在于能否有效提高家庭消费率。
在如此背景之下,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了中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得以实现的关键,是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出发点。
就保险业而言,保险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保险监管的天职,也是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更应当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最新一期的《中国保险赛思报告》建议,应当进一步强化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多层次、多家、多地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其要义在于对居于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给与倾斜性保护,以促进保险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上述报告称,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要将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理念贯穿到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对监管部门来说,要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标,对“三支柱”、“五道防线”的保险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使消费者保护工作与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1、强化市场查处机制结合规范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在全面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根本权益的同时,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严厉打击这两类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治理车险理赔难问题上,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情况监督检查,严查一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在治理销售误导问题上,根据保监会出台的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制度体系。
针对销售误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采取保险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责任。
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细化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
同时,对交强险、政策性农险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贯彻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查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中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2、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保险机构,并且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还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查实银行、邮政销售等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误导的,同样依法严肃处理,促进全行业提高“明白消费、诚信服务”水平。
3、健全保险投诉机制保监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省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各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推动全行业进一步健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局信访工作三级受理框架体系。
完善投诉量化考评制度,在全省实施保险公司信访工作第一责任制度。
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检查和培训力度,提高高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