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和2011年度劳模“三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和2011年度劳模“三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沪工办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和2011年度劳模“三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沪工办发〔2012〕46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62号)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工总经〔2011〕232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怀落到实处,市总工会决定,对劳模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1、建立健全劳模管理服务“五项制度”情况;2、本市全国劳模、市劳模2011年度“三金”发放情况;3、市劳模体检工作落实情况。
二、督查形式1、区县局(产业)工会自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特别是2011年度劳模“三金”发放情况和市劳模体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总结经验、查摆问题,采取措施、整改提高,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2、市总工会抽查。
市总工会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开展劳模管理服务工作、2011年度劳模“三金”发放情况、以及市劳模体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专项审计。
市总工会将对各区县局(产业)工会2011年度劳模“三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工作要求1、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结合实际,不断提高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使“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爱护劳模”落到实处。
2、各级工会要以本次专项督查为契机,认真总结劳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巩固提高,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收支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收支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沪工总保[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收支调查的通知(沪工总保〔2011〕156号)各区县总工会、职工物价监督分站:从1987年以来,市总工会、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通过开展困难职工家庭收支调查(以下简称“家计调查”),真实反映本市困难职工家庭的收入和生活状况,协助党和政府共同做好困难职工家庭的帮扶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更全面地反映困难职工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更有效地为物价宏观调控建言献策,在原家计调查的基础上,市总工会决定调整完善本市困难职工家计调查范围,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职工家计调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家计调查的范围浦东、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黄浦、静安、宝山、闵行等区列入市总困难职工家计调查范围;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等区县总工会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开展困难职工家计调查。
二、家计调查的具体工作1、确定家计调查联络员。
列入市总家计调查范围的区总工会挑选1名工会工作者担任家计调查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要求身体健康、年龄在63周岁以下、熟悉本区困难职工家庭情况、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并填写《上海工会困难职工家计调查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1);2、确定家计调查记帐户。
列入市总家计调查范围的区总工会在全总帮扶系统困难职工数据库中选取家计调查记帐户(以下简称“记帐户”)10户。
要求记帐户上海户籍、居住在本区、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介于低保标准的1至1.5倍之间)职工家庭各5户,并填写《调查户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3、按工作流程开展家计调查。
记帐户每日如实记录《职工家庭收支日记帐》(见附件3),联络员每月28日到记帐户家庭收取当月《职工家庭收支日记帐》并进行审核和编码,次月5日将《职工家庭收支日记帐》报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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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委批转的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体现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监督领导干部为基本任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企业公正和稳定,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更证明,凡是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经济权益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企事业,职工的积极性就得到调动,改革就比较顺利,效果也比较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1.07.11
•【字号】嘉府发[2011]40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公告
(嘉府发〔201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经嘉定区人民政府第78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等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各类市场的意见》等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予以宣布失效,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嘉定区贯彻《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宣布失效的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3、继续有效的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沪工总组[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沪工总组〔2004〕29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农村城镇化和城市工业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本市和外省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日益增多。
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推动本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的要求,贯彻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做好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一种必然趋势,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由之路。
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积极投身于上海的经济建设,为上海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面貌巨大变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主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一些企业中,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不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高度,从保持上海安定团结的良好政治局面和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为上海新一轮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3•【字号】沪府发[1995]26号•【施行日期】199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有关广东、海南、福建、上海等省市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现就本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提出如下意见:一、1995年年底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应依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应提前一周将合同文本送交劳动者本人,让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同时为劳动者咨询有关政策提供方便。
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充分磋商;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应保留与下列人员的劳动关系:(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经司法鉴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三)依法或依照有关政策应保留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企业在保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期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其应有的待遇。
劳动者在此期间也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退休部规章制度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1、退休干部管理办法一、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1、退休干部身份的认定,按集团有关规定,为原四大集团认定,且直接管理并经集团人力资源部确认的人员。
2、退休部是退休干部日常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经常听取和反映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3、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组织政治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一般应采取退休干部喜闻乐见和自我教育的形式,以不断提高退休干部政治思想觉悟,正确认识和跟上时代发展。
同时要支持和引导退休干部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做到老有所为。
4、退休部要根据退休干部人数变化,按时申报年度各项经费预算,并按预算金额合理使用,保证各项活动的开展.二、退休党委的工作1、2005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符合前述条件的党员退休干部,可以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退休党委,并按党章规定编入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2005年6月30日以后退休的党员干部的组织关系,直接转入居住地社区。
由于身体、工作、和居住地过远等原因而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及80岁以上高龄的退休党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
2、退休党委的领导成员由中心或退休部的成员兼任.退休党委要抓好退休党支部的组织建设,通过民主程序,推荐和选举75周岁以下,身体较好,热心负责的退休干部担任党支部的领导工作。
要健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学习或其它活动。
3、为保证退休党员组织生活质量,退休党委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详细实施方案,并每年做好总结汇报工作。
三、退休党支部的工作1、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四年,党支部一般设委员三名,其中书记一名;另由退休党委推荐一名在职党员任副书记。
2、退休党支部根据退休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依靠全体党员,开展各项支部活动.3、退休党支部要与党员建立联系网络,及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学习思想状况及家庭情况等。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完善实事项目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完善实事项目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沪工总女[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完善实事项目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沪工总女〔2011〕8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为不同群体女职工做好实事服务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重视做好女职工“关爱行动”工作困难女职工是困难职工中的特殊群体,做好对困难女职工及其子女的帮扶,对于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1年起全国总工会统一将3月定为女职工“关爱行动”月,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要将“关爱行动”与“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援助行动”等工会帮扶项目相结合,将行动月与日常帮扶、实事服务工作相结合,积极打造帮扶工作、实事服务工作品牌,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温暖。
上海市总工会建立由汪兰洁副主席任组长,侯继军副主席、夏惠珍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女职工部、保障工作部、财务部等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关爱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工作协调。
二、以实事项目落实女职工“关爱行动”1、深化单亲困难女职工“双结对”工作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市五一巾帼奖集体要与本系统、本单位单亲困难女职工结对,除物质帮扶外,要在子女学习、精神支持等方面帮助她们解决困难。
市总工会将安排部分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关爱行动”资金对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五一巾帼奖集体结对的单亲困难女职工每年提供1000元/人的帮扶金,每年“三八”进行慰问、帮扶。
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通过工会帮困基金、一日捐等途径给予单亲困难女职工特殊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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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1]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
通知
(沪府发〔201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各条战线的楷模。
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
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继续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进一步形成关爱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工作,关心劳模生活,并陆续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2004年8月,市政府批转了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沪府发〔2004〕27号)。
2007年2月,原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
这些,对切实提高上海市劳模待遇,解决劳模实际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劳模的关爱,参照全国劳模“三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