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详解一、引言海船登记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国家的海洋战略和法律制度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是我国海船登记领域的法律依据,下面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二、规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是我国对于海船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所有权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该规则规定了海船登记的机构、登记主体、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三、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我国设立了海船登记机构,负责海船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登记机构应定期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检查和审查,以保证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四、登记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规定,具有我国国籍或者与我国国内经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船舶。
登记主体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五、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名、船籍港、所有人、船型等。
2. 受理审查:登记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3. 登记证书颁发:经审查合格后,登记机构将颁发登记证书给登记主体,证明船舶已正式登记。
登记证书应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和登记机构的公章等。
六、登记要求1. 船舶安全: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时,要求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2. 船舶所有权:登记机构要求登记主体必须是船舶的合法所有人,所有权的来源必须合法。
3. 船名和船籍港:船舶的注册名和船籍港是船舶的标识,登记机构要求船舶的名称和船籍港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
七、登记信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应对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密,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注册船舶管理制度

注册船舶管理制度一、注册船舶管理制度内容1.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注册船舶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是指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人向本国政府登记船舶和取得船舶注册证书的过程。
船舶登记产生的注册证书是船舶的合法身份证明,具有法定效力。
船舶登记要求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人提供详细的船舶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注册船舶登记后,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相应的船舶国籍证书,并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审查。
2.证书颁发注册船舶管理制度要求船舶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这些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航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资格证书等。
这些证书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合法经营、符合规定的重要依据。
根据注册船舶管理制度的规定,船舶必须在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否则将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
3.安全技术标准注册船舶管理制度规定了船舶的安全技术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防火、电气、自动化、航行安全设备等各个方面。
这些技术标准是确保船舶运行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基础。
注册船舶必须符合这些技术标准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证书,否则船舶将被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船员资质要求注册船舶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资质要求,包括船员的学历、专业技能、健康状况、工作经验等。
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资质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些资质要求是确保船员能够胜任工作,确保船舶运行安全和顺畅的基础。
5.航行监管注册船舶管理制度对船舶的航行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包括航行计划、航行安全、航行监控等方面。
注册船舶必须在规定的航行规则和规定下进行航行活动,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行有序。
二、注册船舶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船舶运行安全注册船舶管理制度规定了船舶的各项要求和标准,确保了船舶的结构、设备、技术、船员等方面的安全和合法。
这为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提升船舶运输行业整体水平注册船舶管理制度对船舶的技术标准、船员资质、航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升了整个船舶运输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了航运业的发展。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肌 z 仝玮
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船舶登记条例课件

船舶登记条例 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 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撤消 其国籍证书,并处以20
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登记条例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撤 消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 船舶国籍证书等处分: 1〕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
船舶登记条例 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 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 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 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
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和注销登 记、证书换发 1.船舶标志 船舶应具有的标志:船名、 船籍港及相应汉语拼音; 吃水标尺;载重线。
船舶登记条例 2.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
旗 船舶所有人可以向 船籍港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 3〕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
更; 4〕船舶抵押合1.1960年?船舶登记章程
?; 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
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平安法?第五条规定: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 籍证书,
船舶登记条例
•条例内容简介 共十章五十九条。
船舶登记条例
•实施目的 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
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主管机关和实施机关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务监督机构
船舶登记条例 思考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 登记条例?不适用于 。
船舶登记条例 2.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
为: A 10年 B 5年 C 1
年
船舶登记条例
B 船舶租赁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 船舶所有人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在 先,进行船舶国籍登记在后 D 船舶所有人发生转移, 需进行船舶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
•概念 一个国家法律或法规授权的主管机
构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 依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对船舶的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等所进行的登记。
我国国际 船舶登记制度 船龄

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龄
船舶登记制度
在我国登记的船舶,必须入CCS级,必须雇佣中国船员,同时对登记船舶有严格的船龄限制,同时对从国外建造或进口船舶还要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些因素造成自90年代中期以来,中资船舶大量移籍海外,悬挂方便旗营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船舶运输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航运产业上游产业的多样快速发展,为航运要素聚集创造更大的空间,有必要在船舶登记制度方面进行适度创新。
船舶登记(ship registration) 一词通常用来确定船舶的国家
特征,其含义为将船舶登记在一国的公开记录中。
船舶在一国进行了登记后即被视为拥有该国国籍。
在实践中,“登记”,“国籍”,“船旗”以及“证书”等经常是作为关联词使用。
[1] 船旗 (ship flag) 是
船舶所悬挂的旗子,即船舶注册地所在国的国旗。
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识,只有按照一国规定完成登记程序的船舶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
船舶航行只能悬挂一国国旗,并只受该国的专属管辖。
船龄
船龄是指自船舶建造完毕时起计算的船舶使用年限。
船龄在某
种程度上表明船舶的现有状况,因此在有关船舶和海上运输的交易中,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租船交易中,船龄是租船人决定是否接受船舶,
租借双方如何确定租船运费或租金的重要依据。
在船舶保险中,船龄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考虑的因素。
在船舶的海损索赔中,如果对船舶的损坏项目进行以新换旧的修理,应根据船龄对修理费用作适当扣减,以确定合理的索赔额。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一项法律行为,是一个国家的船舶登 记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或规章,对该国的国家、法 人、自然人所拥有的船舶和该国法律准予接受的船 舶进行的注册登记。船舶登记是依法强制执行的, 任何船舶只有通过登记,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船舶所有权、抵押权、 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消,均应登记,并 从登记完毕起生效。我国海船登记的目的,主要在 于证明船舶的国籍,确定船籍港,享有悬挂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权,享有在我国沿海和内河航行权; 到达外国港口受到我国驻外使节的保护和协助;在 海上航行可得到我国海军舰队的保护。 我国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局。办理船舶登记的机关为交通部授权的各地海事 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二、开放登记制度和方便旗船舶 三、船舶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条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 条例》)于1995年 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和登记 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 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主 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有外商 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我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海事机 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但军事船舶、渔 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 规定办理。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从境外购买新造 的船舶,境内异地或境外建造船舶,以及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经审查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 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 国籍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 国籍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 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 国籍证书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 过2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严重违反船舶登记制度,如伪造、 变造船舶证书等行为,可能构成犯 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协商
当船舶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事 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01
调解
02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海事 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
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
03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船舶登记信息的公开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国际合作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航运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国际船舶登记 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为跨国船舶交易和运营提供便利。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强化信息公开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未来船舶登记信 息将更加公开和透明,便于各方查询和了解。
3
国际合作与统一标准
为消除跨国船舶交易的法律障碍,各国将加强国 际合作,推动船舶登记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
政策建议和完善方向
优化登记流程
建议政府部门优化船舶所有权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提高登记效率。
未登记船舶所有权风险
所有权争议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无法 有效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无法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 人,可能导致所有权被侵犯。
交易风险
未登记的船舶在交易时可能存在风险,买 方可能因不了解所有权状况而遭受损失。
登记与船舶优先权关系
优先权产生
登记是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才能享有优先权 。
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 排他性和对世性,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 犯。
论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

〔13〕陆伟东等编: 《船舶建造工艺》,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12页。 〔14〕同上注, 第10页。 〔15〕王利明主编: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93页。 〔16〕《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5条规定了建造中船舶登记的权利为物权、抵 押权, 并没有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将建造中的 船舶视为一体, 实则是为建造船舶融资所需, 建造中船舶的概念是专门为抵押权所设, 将其作为船舶是为抵押权登记服务, 其他情况下, 在建造中应 为 一 般 财 产 的 材 料 、设 备 和 机 器 等 。 〔17〕有学者认为自工业社会起, 物就更多地体现为制造物, 而制造物多由一些不同的部分结合而成, 法律即需要考虑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参见孙 宪忠: 《中国物权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40页。 〔18〕Article 8—Property (b), 需注意的是AWES格式除此之外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采取了可以选择 的不同方案, 供当事人选取。See Simon Curtis , The Law of Shipbuilding Contracts, Second edition1996 , p.291- 294。 〔19〕See Simon Curtis , The Law of Shipbuilding Contracts, Second edition 1996, p.292. 〔20〕实践中为减少买受人在船舶交付前的信用风险, 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法就是 当船舶及其机器和设备还在造船厂建造或组装的时候, 就将它们 的 权 利 移 转 给 买 受 人 。 合 同 的 这 种 条 款 被 认 为 是 “权 利 持 续 移 转 ”条 款 。 〔21〕同注 〔19〕, p.293。 〔22〕See Christopher Hill. Maritime Law, Fifth edition LLP 1998, p.79-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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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总第193期)
黑龙江交通科技
HE LLONGJIANG JIAOTONG KEJI
No.3,2010
(Sum No.193)
浅谈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
尹旭巍
(哈尔滨海事局)
摘要: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似乎是指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建造
中船舶在物理形态上是建造设备与材料的组合,尚未成为可移动的水上装置,不能视为一艘完整的船舶,就
建造中的船舶登记制度做了探讨。
关键词:船舶;建造中;登记
中图分类号:U67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3383(2010)03-0149—01
l建造中船舶的特点
建造中的船舶是船舶的未完成形态,具有不同于一般意 义上的船舶的特点。 (1)建造中船舶无使用价值。只有建造完成投入营运 之后,船舶才可担负起运输人员、货物的任务,具备使用价 值。 (2)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易产生争议。由于船舶建 造投资巨大、工期长、定造人多采用分期支付建造价款方式, 因此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往往是定造、建造双方当事人均有 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在成本大幅变化,工期延误等情况 下,容易导致定造、建造双方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的争 议。 (3)建造中船舶涉及多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等。由于船舶建造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建 造中船舶登记制度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水运行业和 造船业的繁荣,是当务之急。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是以物权 登记为核心,包括所有权登记和担保物权登记。 2建造中船拍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民法理论,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合同 标的的所有权的归属。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国际 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以法国、挪威、瑞典、英美等国 为代表的国家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建造人提供 建造所用材料,依约定出卖和交付船舶,合同适用有关买卖 的法律。Davey勋爵认为,“船舶建造合同仅仅是一个买卖 船舶的合同。”第二种是以意大利、日本、德国、南斯拉夫、希 腊和葡萄牙等国为代表,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承揽合 同,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法律。” 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有相 当大的分歧:例如法国民法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使标的物 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标的物所有权已在合同成立之时 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英美等国,则区别货物为特定物与非 特定物而作出不同规定,或视货物己否确定在合同项下来决 定所有权转移。一般而言,只要货物已。德国民法与我国规 定近似,即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买卖合 同本身并不能起到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在承揽合同条件下, 一般认为标的物所有权取得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标的 物所有权由定造人原始取得,但建造人可以部分分享;另一 种是标的物所有权由建造人原始取得,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给定造人。 依据合同约定或适用法律规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转移 收稿日期:2010—01—25 有如下情况。 (1)按合同约定转移所有权。这属于合同自由范围,各
国法律一般均予以承认和保护。
(2)交船前转移所有权。如瑞典和挪威法律,定造人在
接船时获得全部所有权;在建造过程中,双方分享船舶所有
权。定造人对其享有的部分所有权可以进行登记,以对抗第
三人。美国法律规定,船舶一旦被确定,即当建造人确定建
造船舶所用的,或在材料上作标记时,定造人就获得对船舶
的特殊所有权。
(3)交船时转移所有权。如加拿大、英、德、法等国规
定,船舶所有权在交船时转移。日本法律则规定,船舶所有
权归提供大部分建造材料的一方所有,并在交船时转移;但
如定造人在接受船舶之前支付了全部价款,则推定其在支付
完全部价款时获得所有权。
由上所述,可见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极易引
起争议的。目前,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和抵押权的设定
应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
3建造中船拍所有权登记制度的建立
在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方面,各国立法相对滞后。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尚未生效,而即使生效,
该公约规定也过于空泛,并未提供一个具体的法律框架。我
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则基本上处于空白。仅在《船舶登记
条例》第13条中有如下规定: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
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是许可
的,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且容易引起
争议。
笔者认为,完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一记制度,有利于
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造船业和航运业发展,应提
上议事日程。这一制度应具有以下特征。
(1)定造人对建造中船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仅对其
提供原材料和资金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所有权登记
时,应对其提供的原材料和资金等情况进行登记。
(2)该所有权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该所有权登记在定造人与建造人之间有证据效力,
但仅是“初步证据”,应当允许提出反证。
(4)在船舶建造完成时,船舶定造人应当及时申请将建
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为船舶所有权登记。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以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业和造船业的发展,乃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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