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15〕2号近年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近期开展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检查情况看,还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预算执行不严,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双提升”行动计划,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各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减少资金闲置和结余,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资金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各项基金的征收和计提工作,要按照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严格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计提用于农村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苏农机〔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0〕19号、苏财农〔2020〕35号)等文件精神,在保持《2018—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现就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范围按照“基本稳定、优化完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附件1)和补贴标准(附件2)进行调整优化。
调整后,我省补贴15大类37个小类117个品目。
各地可选择重点机具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点机具核验。
二、认真做好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对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自动直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畜牧业洗消设备、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水体净化设备、智能投饲机、水草梳清机、畜禽尸体冷藏设备、秸秆剪切机、常温粮食干燥机等10个产品,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控制在已下达各地的1.5亿元以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苏政办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更富成效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面提升财政金融支农质效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单列信贷计划。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按不低于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以政策激励和优惠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领域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
2022年力争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余额超过5000亿元,全省涉农贷款发放余额突破5万亿元。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二、优先支持粮食油料生产信贷投放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撬动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可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贴息支持,具体贴息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利用央行低息政策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确保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3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35号)各市、县财政局、农委(农林局、农业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耕地质量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耕地质量资金包括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监测、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建设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耕地质量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土壤类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工作量(采样测土、田间试验、监测点数、改良措施、示范推广等)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农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耕地质量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农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参与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省农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委按照行业分工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参与耕地质量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苏农牧〔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牧〔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我们制定了《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2020年7月2日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加快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标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调动养殖场补栏增养积极性,保障猪肉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新增种猪实施奖补,以及给予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更快更大激活生产潜能,推动生猪稳产复产和扩能增量,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恢复生产目标任务。
二、实施办法(一)设区市恢复生猪生产奖励对2020年各设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得分前三名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若当年未完成生猪存栏、出栏任务,则不予奖励。
得分计算公式=A+B+加分项A:饲养量对全省贡献率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占全省饲养量的比重,每贡献0.1个百分点,得0.4分。
B:饲养量目标完成度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超过目标任务的部分占目标任务的比重,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得0.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6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服务体系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稳定和增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提供农业公共服务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服务体系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省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农业服务体系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相关主管部门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级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的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苏农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农规〔2023〕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工作部署,我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厅党组研究通过,并报省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2月15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提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心,积极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持续释放城乡消费潜力,激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动能,发挥好“压舱石”作用,为全省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夯实基础,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农业生产政策支持(一)提早安排省级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小麦赤霉病防控等春季农业生产。
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细化落实稻谷补贴、耕地轮作补贴、产粮(油)大县奖励等补贴政策。
同时,支持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110万亩,对推广区种植户给予补贴。
支持建设粮油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其中水稻500个、小麦100个、大豆油料100个,按作物品种、规模给予补助。
(二)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支持生猪养殖场户纾困发展、提质增效,支持建设“菜篮子”工程绿色蔬菜保供基地80万亩、标准化池塘改造60万亩,支持沿海渔港、渔港经济区和海洋牧场建设,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多途径开发食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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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流转面积(亩)
扶持标准(元/亩)
扶持资金(元)
签名盖章
6
(二)项目申报格式统一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 同时附报土地规模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表、土地股份合作社章 程、股权证书及分红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扶持项目由省财政 厅、农林厅组织有关人员考核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 次性奖励。
四、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的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各乡(镇)必须做好 土地流转扶持资 金兑付清册(见附件二),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要严格资金拨付程 序,扶持资金由乡财政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户。省财政厅和省 农林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 益。对截留、挪用或挤占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财 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程序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 一是坚持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原有土 地承包关系;二是坚持依法流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平等协商、 等价有偿;三是坚持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原则,土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决 定,原则上每亩协议流转价格应不低于农民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四 是坚持农地农用,发展现代高效规模农业的原则;五是坚持因地制宜、 形式多样的原则,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 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 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不断完善和规范土地流转的相 关程序和手续。一是土地流转(包括入股)必须按照要求订立书面流转 合同;二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或中介组织进行统一流 转的,承包农户必须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申请书》, 并签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委员会)或中介组织必须与土地转入大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林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财农(2008]62 号 苏农计[2008]50 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工办,镇江市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的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从 2008 年起,省财政 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合法有序的农村土地流 转。为此,省财政厅、省农林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 地流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条件的市、 县财政部门也应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发展现代 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1
附件:
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 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省十 一次党代会"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 营"的精神,省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具 有一定规模的、合法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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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合同》 ;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规模经营单位必须填写《土地股 份合作社和土地规模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登记表}》。
二、财政扶持的对象、方式和条件 (一)扶持的对象。具有一定流转规模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的流出 方(农户)。 (二)扶持的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具有 较大经营规模的土地集中流转的流出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 3 年以上,单宗土 地流转面积在 1000 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 300 亩以上) ; 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 规定 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 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 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 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3、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 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 )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 4、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 完备。 5、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 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小、操作不规范、流转 土地粗放经营的,省级不予补助。 (四)扶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省财政对 土地流出方按每亩 1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农村土地流转资金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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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 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登记备案和相关合同文书档案的管 理制度,形成土地规模流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项目库。由县(市、 区)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一)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当年新发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土地流 转项目,上报省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 政部门会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 审核,确定上报扶持项目,于当年 11 月 20 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省 财政厅( 1 份)和省农林厅(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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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规模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登记表
序 受让单位名称(合作 住 流转(入股) 流转(入股)
号
社名称)
址
日期
期限
流转(入股)到 受让土地 受让面积 土地经营 经济结算标准 负责 联系电 流转合同期日期ຫໍສະໝຸດ 位置(亩)项目
(元/亩)
人
话
编号
备注
5
附件 2:
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兑付清册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