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并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了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开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招标机构应依法设立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四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和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招标广告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信息和要求,并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抗辩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或疑问时,应及时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机构,同时,招标机构应公开、公平地进行开标活动,确保开标活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机构应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结果的公示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申诉。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时间。
第二章违约和惩罚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投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惩罚措施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招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取消投标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标人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第三条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采取最具竞争力的招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
第七条招标资格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clarifications 和解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投标文件,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中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标、瞒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中标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投标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下文是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其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销投标,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组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依法组织招标的义务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其中一招标活动规定不用招标或者不得招标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对待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的封面;(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招标文件的价格、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有关费用问题;(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以及递交方式和格式要求;(五)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六)中标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七)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申请和报名的时间和方式,不得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与投标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依法获得全权代表权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格式、内容和数量的准备,并写明投标价格和报价日期。
第九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截止时间前申请撤回,但是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招标保证金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保证金。
招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项目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招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招标保证金在投标人开标或者撤回投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招投标制度精选五篇

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篇一」招投标管理细则1、目的:增强采购环节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2、组织机构及职能:2.1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裁担任,财务总监为召集人,成员由总裁助理、采购比价员、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单位采购负责人、招标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如外聘专家)等组成。
2.2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直接参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各产业的大额招标采购工作,对各产业组织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3小额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各产业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但应报备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可直接参与招标也可进行事后监督。
3、招标范围:3.1股份公司及各产业进行的基础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3.2股份公司及各产业的设备或技术改造采购。
3.3股份公司及各产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凡适合进行招标的,都应当招标采购。
3.4大宗物资采购以外的其它符合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也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3.5符合招标条件全年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能分次招标的应分次招标,以做到经常调整采购价格,降低采购费用。
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大宗物资或小额物资采购,可采用简易程序招标。
4、招标方式:4.1公开招标:是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4.2邀请招标:是公司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5、工作程序:5.1招标要求及流程5.1.1采购单位申请或股份公司认为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实施前十天向招标工作小组提交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中应注明拟采购的物资名称、数量、预计单价、预计总金额、供应时间、技术要求、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并提供六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必要的材料。
5.1.2招标工作小组接到招标计划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招标工作会议,讨论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凡招标的单位提交材料不全的应限期补齐,同时研究工作程序、招标方式、招标要求等。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性,提高招标投标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分析,与旧制度的对比。
第一章总则新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参与主体、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强调加强对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购买和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新制度明确了招标的条件、公告内容、报名参与、资格审查等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投标人质量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以及与其他评价机制的衔接方式。
第三章投标新制度规定了投标的方式、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等程序,强调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章履约新制度加强了履约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了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机制,并规定了对履约人不当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监督新制度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处罚措施,并加强了对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新制度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新制度对临时协议采购、异议投诉、信息化建设等做出规定,并规定了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与旧的招投标法相比,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改进:1.增加了对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购买和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新的实施细则强调对这些活动的监督,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对招标条件、公告内容、报名参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提高了招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强投标人质量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了评价内容和程序,并与其他评价机制进行了衔接,促进了招标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
4.强调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并规定了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的具体要求,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了履约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了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了履约行为的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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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锐地产集团公司项目公司发包、采购实施细则1发包、采购基本原则1.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1.1规范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三公原则”1.1.2以公司利益为重,工作积极主动,并严格遵守公司系统化运作规章制度。
1.2廉洁自律原则。
1.2.1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公谋私,收受礼品贿赂。
1.2.2坚持对外交涉至少两人以上参加,恪守商业机密。
1.3回避原则1.3.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发包,采购的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1.3.1.1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参与发包、采购业务的公司专业部门和技术评标人员。
1.3.1.2前款所指利害关系,是指对发包、采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产生影响的各种关系。
1.4成本控制原则1.4.1严格按照集团批准的《上海中锐地产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制度》、《项目发包、采购分工及控制》等文件,在确保安全、质量等的前提下求得最佳成本控制效果。
1.4.2深入了解市场信息,同行成本控制水平,力求最佳性价比。
1.4.3做好业务资料信息积累、提供业务水平。
2项目发包、采购主要控制节点2.1项目招标计划及集团批准的半年度项目招标工作计划表―――项目公司及业务部门编制2.2提出《项目招标提请单》----项目公司2.3提出《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报审表》―――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核部填写2.4提出《考察单位名录确定表》―――审核部填写,附《资格预审表》2.5提出《招标文件流转审核表》---审核部组织,其中技术条款由规划设计部、项管中心及项目公司共同负责编制,工程管理条款由项目公司负责,商务条款由审核部负责2.6提出《投标入围单位名录确定表》---2.7提出《投标单位考察表》---审核部组织,项管中心、项目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参与2.8《中标单位审批表》----附综合评标报告2.9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2.10提出《合同审批表》---审核部组织合同商谈、签订工作,项管中心、项目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参与。
上述按《中锐地产集团成本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节点报批时须附前一工作节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发包、采购实施细则启动招标工作3.1.1发包、采购工作的实施以经审核批准的《招标提请单》为起点。
项目公司和地产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发包、采购分工及控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表》的规定,提起相应的《招标提请单》。
3.1.2地产集团公司审核部及驻项目公司审核部按发包采购分工进行发包采购工作,未列入《发包采购分工》的项目,审核部应在集团领导批准后启动招标工作。
其中预估费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审核部负责,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驻项目公司审核部负责,驻项目审核部负责发包采购的项目在立项前及发包采购工作结束后交集团审核部备案。
3.1.3集团审核部、驻项目审核部应登记发包采购工作管理台帐。
3.1.4对于预估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核部负责提出《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报审表》,表中主要内容包括预估金额、招标方式、付款条件等。
3.1.5审核部招标工作启动前须组织完善发包、采购必备条件,包括图纸、技术标准等。
若不具备招标相关条件,审核部应在启动招标工作前以内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提请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发包、采购技术条件、进场或交货时间等,包括其补充和变更,均必须由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以《工作联系单》形式确认、传递,以保证发包、采购工作的准确性。
3.2提出《考察单位名录确定表》---招标小组组织推荐3.2.1是否需考察及在何时考察由招标小组讨论决定。
3.2.2列入地产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单位是确定单位的基础。
如需增加新的供应商由审核部提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请相关业务部门推荐或媒体查询方式,项目公司、业务部门应提供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审核部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工作;3.2.3资格预审有效期为提出资格预审结论报告日起90天,有效期内的承包商、供应商可省略资格预审。
3.2.4审核部根据资格预审资料组织项管中心、项目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资格预审。
3.2.5下述资格预审项目必须满足:3.2.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指具备有效、完整的工商登记、营业许可和税务登记等文件;3.2.5.2具备履约能力:指拥有专业技术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装备、经验及管理能力等;3.2.5.3具备实绩:指在以往三年中,拥有成功承担类似业务的业绩;3.2.5.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2.5.5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3.2.5.6对于须具备专项资质的发包、采购,参与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2.6审核部组织对通过资格预审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审核部事先拟定考察目的、内容,并于考察结束后,填写《项目考察意见表》。
3.3招标小组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填写《投标单位确定表》报集团领导审批。
3.4组织编写招标文件:3.4.1审核部组织编制招标/询价文件。
招标文件的范本由审核部提供。
商务条款有审核部负责编写,技术条款由地产集团规划设计部和项管中心负责编写,工程配合及相关条款由项目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编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交审核部汇总上报审批。
3.4.2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3.4.2.1《招标书》;3.4.2.2《招标须知》;3.4.2.3《项目概况》;3.4.2.4《合同主要商务条款》;3.4.2.5《合同主要技术条款》;3.4.2.6工作量清单;3.4.2.7其它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事项及相关的附件。
3.4.3审核部在集团领导批准后,向邀请招标/询价对象发放招标/询价文件。
3.4.4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调整须根据招标文件审核、批准程序报批,并以《招标澄清函》形式发至所有投标单位。
3.4.5招标文件可视标的大小酌情收取150-1000元/份的工本费。
3.4.6审核部组织招标小组编写评标办法作为评标依据。
3.5提出《中标单位审批表》3.5.1现场勘察、答疑3.5.1.1审核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现场配合负责人是项目公司工程副总或工程部经理。
3.5.1.2所有关于现场勘察、答疑的时间安排、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并以能够确认的方式告知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
3.5.2开标、询标3.5.2.1集团审核部负责的招标项目在集团开标,驻项目审核部负责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公司开标。
驻项目审核部负责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需提前通知招标小组所有成员。
3.5.2.2审核部组织开标。
开标应至少有招标小组成员中两个部门人员参与,填写《开标记录》并签字。
3.5.2.3驻项目审核部负责招标的项目在开标后将商务标副本交集团审核部备案。
3.5.2.4评标分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个阶段进行。
3.5.2.5审核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并可在保证公平、公正、规范的前提下邀请施工总承包、监理公司,对技术标提出评审意见,通过询标明确投标文件的所有主要内容,确认招标文件得到充分响应,并结合商务标优化、统一主要技术条件(技术方案)。
3.5.2.6技术标评标阶段对招标文件的优化、统一以《招标澄清函》形式送至所有投标单位。
内部审核程序如招标文件审核程序。
3.5.2.7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澄清函》调整技术标及商务标。
3.5.2.8招标小组根据批准的评标办法分别对商务、技术表评标打分。
3.5.3审核部根据评标结果,提出《中标单位审批表》报集团审批,对超过100万元的招标项目需编写评标报告。
《中标单位审批表》报批时应附最后一轮的报价书、商务、技术评分表或评标意见等。
《中标单位审批表》一般应推荐第一、第二候选单位。
3.5.4审核部组织进行合同条款拟定商谈。
技术条款由集团项管中心、项目公司负责拟定商谈,审核部负责商务条款拟定商谈。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提交的承诺书等主要文件应尽量体现在合同文件中以利履约过程中的查阅。
3.5.5审核部负责根据初步商谈结论拟定形成合同文件,并提出《合同文件报审表》交总办经集团相关业务部门、项目公司流转确认,并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与中标/供货单位进行进一步谈判,或提出补充说明、意见。
3.5.6审核部对在合同文本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均应给予相应的答复,并经意见提出部门的再确认。
3.5.7如批准的第一中标人在合同商谈过程中对主要条款提出异议,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招标小组可讨论决定并经集团领导批准后与第二中标人进行合同商谈。
3.5.8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3.5.8.1审核部《合同文件报审表》获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附件六)和《未中标通知书》(附件七)。
3.5.8.2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的具体时间,可根据合同条款谈判情况进行调整以争取谈判的主动。
3.5.9审核部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顺序应是中标单位先行签章,之后我司签章。
3.5.10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时,应按本细则重新组织招投标,或在报集团(或项目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采用其它方式发包、采购。
3.5.11审核部应在合同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交总办归档。
3.5.12总办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将合同复印件交工程档案室备案,并交项目公司和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用以履约。
4审核部组织完成上述工作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内部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项目公司。
联系单内容包括:中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5严格控制配套指定性工程、地方政府垄断性工程或行业垄断项目发包、采购方式。
提出此类项目的《免招标申请表》时需详细说明内容、预估金额等。
6询、比价方式的发包、采购应保证三家以上单位参与。
可优先向已有签约实绩,且履约评价良好的供应商询价。
7关于技术标(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的编制7.1对比较复杂或需设计深化的发包、采购项目应采用先技术标,后商务标的两阶段招投标方法。
7.2审核部邀请有意参与竞标的专业单位提出技术方案,集团业务部门、项目公司经分析、讨论,取长补短,落实性价比最佳的技术标(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7.3审核部以此基础之上开展招投标工作。
8关于建筑样品封样8.1封样材料:主要指影响建筑立面、装修效果的材料。
包括铝合金型材、石材、面砖、屋面瓦及装修或铺装类石材、墙地砖、地板、五金件等8.2规划设计部提供材料样品及有关的书面技术条件,并在开始招标工作前交审核部,审核部据此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材料样品,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经规划设计部再次确认后作为施工样品进行封样,施工封样需两份,一份交项目公司,一份留存项目公司审核部。
8.3采购材料、设备施工封样应在相关部门确认后一周内交项目公司。
8.4材料、设备样品上应贴识别标签,并留存《封样交接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