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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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人登记之法律性质(一)

论商人登记之法律性质(一)

论商人登记之法律性质(一)摘要:关于商人登记法律性质为何在中国商法学界的认识颇不统一。

但从商人登记规则之私法属性、商人登记之内在结构与商人登记蕴含着商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来看,商人登记则属私法行为-法律行为,从商人登记之规定性来看,其又是单方的、程序性质的商事法律行为。

关键词:商人人格、商人登记、商人登记规则、商事法律行为商人登记(在以往的教材、专着与学术论文中,通常使用“商业登记”或“商事登记”这一术语,但从商业或商事的内涵来看,其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事业。

这样,商业登记或商事登记这一概念表达的是关于财产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其他财产性因素的综合信息,导致了目的外在于手段,或者说使目的与手段在同一概念上发生了分离,出现了信息不完备。

而使用“商人登记”这一术语,既可以说明登记目的在于创制商人,又可说明通过登记的事项如何去创制商人,因此,商人登记乃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所以,在本文中,商人登记既包含了原来的商业登记或商事登记的内涵,又将目的意义包含其中。

)与商人之主体地位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商人登记直接决定着商人主体地位之有无;另一方面,商人因登记而成立,商人登记所反映出来的各种信息也影响着商人之行为的法律效果。

在这一层面上,如果能够对商人登记的法律性质准确定性,就能够比较清晰地将商人登记的目的与功能区分开来,就能够在法律与事实层面解释与说明真正的商人从何而来这一重要问题。

同时,在法律规定与现实商事生活层面,商人登记与权力(介入)之间存在着难解难分的关联状态,这样就使商人登记的法律性质显得扑朔迷离。

在这样的情形下,准确地揭示出商人登记之法律性质,其现实意义更为重大。

基于此,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商人登记的法律性质以及它的意义,期望在商法研究层面将关于商人登记的研究向前推进一步。

一、关于商人登记法律性质的观点评析在中国商法学界,关于商人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公法行为说。

该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说,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商事账簿法律属性及其立法模式研究

商事账簿法律属性及其立法模式研究

商事账簿法律属性及其立法模式研究作者:李学成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10期摘要:商事账簿是传统商法固有的内容,是商主体或商人依据法律编制的账簿。

无论从商事账簿的历史、分类和意义抑或商事账簿的规范性质等方面分析,该制度都是商事私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商事账簿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加以完善。

制定统一的《商事账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商事账簿;法律属性;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124-06商事账簿是传统商法的固有内容,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典均将商事账簿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规范。

当前,我国商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为《商事通则》(或《商法通则》)及其框架设计,对于商事账簿微观层面的立法研究则显欠缺,这从当前关于商事账簿立法研究文献的严重匮乏就可见一斑。

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商事账簿是否能作为《商事通则》内容的一部分。

有学者认为,《商事通则》的法律属性不是私法而是公法,在未来《商事通则》中不应予以规范。

认为账簿及其法律关系根本上并不具有以平等自愿为特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基于国家对经济事务和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强制调节与干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关系。

[1]也即商事账簿法律规范性质是作为公法的经济法,体现国家与商人之间不平等的强制干预关系。

如何理解商事账簿法律规范的属性是商事账簿立法研究的起点。

二是在明确商事账簿法律规范属性的基础上如何设计商事账簿的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各国基于历史和国情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特点,因此,应分析和借鉴其成功的立法经验来设计我国商事账簿的立法模式。

一、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属性辨析在商法历史上,商事账簿又称商业账簿,最初源于商人自行设置的记载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簿册,通常称之为“私账”,后来随着封建立法的逐步干涉才有了法定账簿的存在,即立法要求商人必须设置法定类型的账簿并负有保存和提交的义务。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

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关键词: 账簿/法律关系/性质/商法典/商事通则内容提要: 根据《会计法》规定,并非只有公司企业等所谓的商事主体才需要制作会计账簿。

通过对帐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我们看到的是:账簿及其法律关系根本上并不具有以平等自愿为特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基于国家对经济事务和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强制调节与干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关系。

因此就账簿及其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对于依法规范制账单位的内部管理,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制账单位经济活动或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掌控监督,进而加强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等,要比在单纯商事范围内对之进行理解更具重要意义,也更能为在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的理念上提供一些新的价值思考。

一、账簿的含义和种类界定:账簿不只是商事账簿(一)账簿的含义账是指钱物出入的记载,也指记载钱物出入的本子;簿指本子。

账簿亦曰账册,指记载货币、货物增减出入事项的本子,由具有特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

按登记方式,有日记账和分类账;按所记内容有现金账、物资账、银行账、往来账;按其外表形式有定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民商法理论中,少有对账簿进行专门探讨。

一般只有商事账簿,并将其放在商法总论中予以述说。

认为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1]。

传统商事账簿以书面形式为之,随当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会计电算化出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载的会计信息已相当普遍,因此现代会计账簿已经有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

商法理论中,有的将商事账簿区分为形式的商事账簿和实质的商事账簿。

前者指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后者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包括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备置的账簿,也包括商主体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备置的账簿。

其中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

但是,账簿不同于商事账簿,账簿也不应被区分为商事账簿,理论中使用商事账簿的概念并不科学。

商事账簿的法律效力

商事账簿的法律效力

经 营 成 果 的 载 体 和 外 在形 式 。 二 、 商 事 账 簿 法 律 关 系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 指受商 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 的、因商事账簿 的设置 、核算 、监 督 、记账 和保 管等行为所形成 的商事账 簿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涉及多个 当事人 ,主要包括商
2 0 1 4 年 ・ 1 2 月 ・ 下 期

学 术・ 理 论 现代衾 等
商 事账 簿 的 法 律 效 力
金 涛 ( 江苏 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 系 江苏 淮安 2 2 3 0 0 3 )
摘 要 :从 法律 角度看 ,商事账簿是企业经营过程 中财产权利 义务 变动情况的客 观记载 ,也是 企业静 态财产权利 义务在数 量上的客观反 映。如 果会计核 算过程和 方法是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则商事账 簿所反 映的财产权利 义务 变动数额及财产权 利义务的静 态数额 ,是为 法律 所确认 或认 可的。换 言之 ,商事账 簿能够作为证据证明企业财产权利义务变动数额及 财产权利的静 态数额 ,且这 种证 明力是为 法律 所确认
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 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 时期 财务状 况和某一会计期间商事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的法律文件 。企业 的财务
主体 、会计人 员 、投资 人 、债权 人 、财政 税务 机关 、商事 账簿 代理 人 、商事账簿审计机构 等。商 事账簿 是商 事账 簿法 律关 系 的集 中载 体 ,或者说 ,是证 明商事 账簿法律关 系 中权 利义务 内容的 主要 证据 , 因而商事账簿的效力就是 指其对商事账簿法律关 系权利 义务 内容 的证 明效力。这种证明力主要是法定 的,即只要商事账簿依 法设置 、依法 记载 、依法核算、依法保 管,即具有法律规定 的证明力 。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可分为如下几种法律关系 : 1 .商事账簿核算 关系。指企业 的会计人 员 、会计 机构或 商事账 簿代理人在办理会计核算事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 依核算业务类型不同 ,相对人可 分为企业 内部人员 和外 部人 员。 不同类型的企业核算业务也会有所不同 ,其核算关系 的相对人也有所 不同 。以业务较为完整的制造业 ( 工业企业 )为例 ,其核算业务主要 包括资金筹集业务 ( 含股权性筹资和债权性筹资 ) 、采购与销售业务 、 生产阶段业务核算 和财务成 果核算 、对外 投资 和资 金退 出业 务的 核 算 。资金筹集业务和采购销售业 务核算及 对外投 资和 资金退 出业务 的 核算的原始会计凭证 由外部相 对人 提供或 由内部经 办人员 从外 部取 得 ,相关人员均有依法提供真实原 始凭证 的义务 ,会计 核算 机构及人 员则有依法核算的义务 ;生产阶段 业务核算 和财务成果 核算相对人 为 企业 内部机构或人员 ,他们 同样 负有依 法提供真 实原始凭 证的义务 , 会计核算机构及人员则有依法核算 的义务 。 2 .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 系。指企业 与投资 人、债权人 、公众 及 政府相关机构之间 因商事信息披露而产 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企业所 负 有的商事账簿信息披露义务也是投 资人所享有 的商事账 簿信息的知情

第五章 商业账簿

第五章 商业账簿

但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彻底粉碎大股东的这 项“霸权”,大股东未来将全面面临小股东查账 的威胁。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著名民商法专家刘俊海指出,知情权是股东行使 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保护股东知情权等于 抓住了股东权保护的牛鼻子。他认为,将来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此项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小股 东可以查阅的事项,还应该加上“原始凭证”— —发票。只有这样,才能让大股东的“造假”行 为无处藏身。
会计人员
制作人员 经办人员
制作根据 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的经济业 经审核后的原始凭证 务事项 作用 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登记会计凭证的依据
2、会计凭证的审核
形式审核:审核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备臵是否符合 规定要求; 实质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查会计凭证所 记录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审核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995 年潘成立, 1996 年谢光学等三人潘 85% 股权;谢光学、 姚军、汪刚各2.5%
其他 公司
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 限公司 1995.12.28成立
出 资 300 万 , 占 20%股权
SOHO中国 2700万美元 300万美元
红石 公司
1998——2001 开 发 北 京 现代城项目,销售红火, 各自都有分红 2002 年,现代城项目接 近尾声,姚军等人离开 红石公司,但仍为红石 的股东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案被告既然 主张支付了货款,就应提供有效证据,现 发票所盖印章名称与供货商名称不符,即 无法认定系原告开出,而被告又无其他证 据证实该发票的真实性,所以因证据不足, 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 该公司向供货商支付了全部货款。

商业账簿的法律规制

商业账簿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账簿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商业账簿指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簿册。

形式意义上,商业账簿是按照会计法规定制作的账簿。

实质意义上,商业账簿是商主体设置的,反映商主体活动的一切账簿文件。

不仅包括正式账簿,还包括各种会计报表,年度决算报告以及各种财产账务清册等。

(二)特征:(1)商事账簿是商事主体所制作的账簿(2)商事账簿反映商主体的营利性(3)商事账簿设置具有法定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至于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商事账簿的作用:(一)对商主体自身及其成员的作用对于商主体而言,商事账簿使其可以准确地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而可以判断有关经营决策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等。

对于不参与商主体业务执行的成员而言,商事账簿成为使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主要渠道,也是他们决定是否投资、是否退出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的重要依据。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不参加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且赋予合伙人查阅账簿的权利。

商法(第四版)-第六章 商事账簿共26页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六章  商事账簿共26页文档
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 和依据。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的内容
1. 强制原则,也称干预原则 2. 放任原则,又称自由原则 3. 折衷原则 (三)小商人设置商事账簿问题 小商人是否都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对此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 只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也必须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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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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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概念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 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 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它是由多个主体参与的,受私法和公法 共同调整的特殊法律关系。它构成了商事账簿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商事账簿法律制度的 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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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事账簿分类
1. 会计凭证 是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
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2. 会计账簿 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
业务活动的簿册。它通常由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具有专门格 式并互有联系的账册组成。 会计账簿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 文件。 财务报告按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按编制和报送时间不 同可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三项内容组成:
(二)我国商事账簿立法模式 商事账簿立法采用独立立法模式,商事账簿制度主要由《会计法》

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21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一、简答题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根本原则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

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法、文义行为方法,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

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一般法或根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公平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标准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

因此,民法是私法标准体系;商法是以私法标准为主体,私法标准与公法标准相结合的法律标准体系。

〔3〕民法作为根本法或一般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局部,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局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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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
——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
王明锁  河南大学  教授
出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一、账簿的含义和种类界定:账簿不只是商事账簿
(一)账簿的含义
账是指钱物出入的记载,也指记载钱物出入的本子;簿指本子。

账簿亦曰账册,指记载货币、货物增减出入事项的本子,由具有特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

按登记方式,有日记账和分类账;按所记内容有现金账、物资账、银行账、往来账;按其外表形式有定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民商法理论中,少有对账簿进行专门探讨。

一般只有商事账簿,并将其放在商法总论中予以述说。

认为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1]。

传统商事账簿以书面形式为之,随当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会计电算化出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载的会计信息已相当普遍,因此现代会计账簿已经有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

商法理论中,有的将商事账簿区分为形式的商事账簿和实质的商事账簿。

前者指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后者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包括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备置的账簿,也包括商主体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备置的账簿。

其中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

但是,账簿不同于商事账簿,账簿也不应被区分为商事账簿,理论中使用商事账簿的概念并不科学。

第一,商事和非商事的界限很难区分,就像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很难区别一样。

第二,账簿并非只存在于商业领域,在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合伙甚至家庭个人等民商主体领域也都存在有账簿问题。

第三,账簿产生很早,而商业账簿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

在中国,从宋代开始,官吏报销钱粮或办理移交,即要求编造“四柱清册”,即有账簿存在。

在国外,于会计发展史中,埃及被认为是“散页帐簿记的故乡”。

而所谓商业账簿只是工商业发达后、一些国家商事立法中的产物。

第四,账簿制度与会计制度有着密切联系。

会计是账簿的制作者,账簿是会计的记账结果;有账簿就有会计,有会计也就有账簿,若离开账簿就不成其为会计,离开会计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账簿。

所以账簿制度一定是和会计制度相联系的制度。

有人将会计区分为政府会计和民间会计,并把民间会计称为商事会计;认为两大会计体系形成两类会计账簿,受法律调整的性质不同,政府账簿属公法调整范围,商事账簿属私法调整范围。

这种看法缺少实践基础[2],也缺少立法根据。

在我国,会计立法并未区分两种会计制度,也未将政府会计和商事会计分别进行规定,而是统一于《会计法》。

由此,会计账簿制度应当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应将账簿人为分割,更不应以商事帐簿代替会计账簿。

由上可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账簿系由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民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本。

其主要特征为:第一,账簿是由民商主体制作的账簿。

在账簿制度出现的初期,主要是个人,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至合伙、企业、公司等企业法人;由于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显现,制作账簿的主体也包括了国家各级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尽管由于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职责范围的区别,其所制账簿的内容及繁简程度不同,但其性质并无区别。

故我国《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制作账簿是为了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

民商主体制作账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并借助货币单位予以计量和有形表现。

民商主体的种类不同,其设立的账簿种类及其科目也有区别。

如企业、公司等营利型法人的账簿内容就会丰富复杂,
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产品进行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所记载内容要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盈亏、往来、银行、现金等;非企业法人的账簿,其内容会简单一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资金管理。

第三,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账本的设置本来属于经营者个人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在经济发展如价格调控、税款征收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加上经济的国际化,国家有必要加强对一国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计划和调控。

如此,国家便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相关民商主体进行账簿的设置。

民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账簿以及账簿内容的繁简程度,均以其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的大小状况而依法律规定确定。

这时,账簿的设置,已经不完全是民商主体个人的事情,而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益。

因此账簿的设置已经具有了法定性和强行性的特点。

(二)账簿的种类
1.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民商主体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财物收支流动状况情况的书面证明。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民商交易活动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发生和完成交易、收支状况的原始书面证明。

这主要包括收款单据和付款单据。

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审核并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制作记账凭证的原始依据,并继而作为登记明细账的原始证明。

记账凭证又称分录凭证或记账凭单,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而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

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记账单据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记账提供更加直接的凭据。

会计凭证是民商主体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制作账目时的记账凭证。

它反映了其各类经济活动的原始情况,并作为账簿登记依据的书面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民商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做出的货币收支、款项结算、货物进出、财产增减、工资发放、折旧费提取、日常的花费等等,都必须由财会经办人员填制会计凭证并经有关人员在会计凭证上签章审核,才能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没有会计凭证,不得收付款项、不得进出财物,不得进行财产处理,不得进行往来结算。

会计凭证所记载的事项必须客观真实、正确可靠、规范清楚,任何民商主体不得制作虚假会计凭证。

制作会计凭证,在做到客观真实、正确可靠、规范清楚的同时,还要做到证证相符,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相符合、相一致。

2.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分类、连续系统地记载和反映民商主体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簿册。

它通常由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具有一定格式并互有联系的账册组成。

会计账簿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日记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

日记账簿俗称流水账簿,亦称序时账簿,是按照收支往来活动发生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相关事项内容的账簿。

日记账簿包括普通日记账簿和特种日记账簿两种。

备查账簿是指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充记载的账簿,这种账簿不占主要地位,只起补充备查的作用。

另外,会计账簿还可以分为总账和分账。

根据法律规定,在民商交易和经营中,民商主体都必须根据其组织形式、经营性质和营业状况等实际需要,制作适合其经营特点的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所记载的各项内容都是民商主体编制会计报表、进行经营活动分析、资产审计评估以及在法律诉讼时作为证据材料的重要依据。

制作会计账簿,必须做到有收必有付、有付必有收,有增必有减、有减必有增,账账相符,收支平衡。

3.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民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按服务对象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按编制和报送时间可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则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所作的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为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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