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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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第一章法学概念

第一章法学概念

(一)西方语言中的法学
“法律科学”: 英语: science of law 德语: Rechtswis- senschuft 法语: Science du droit 从19世纪后期才被广泛使用。
二、法学的定义
(一)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 1. 西方法学的古老定义 公元2世纪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 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60~228年) 对当时法学(jurisprudentia)所下的定义: “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 学问”。即是说,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知识, 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
2. 西方法学的近代定义
格劳秀斯(Hugo Grtius,1583~1645)的法 学定义: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即法学 是研究人们如何依据正义而生活的学科. 德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兹 (Cottfried wilhelm voleibnize 1646一1716)的法 学定义:“法学者,权利之学也”,即法学是研究 权利的学科。“权利”一直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 学发展到能以权利为研究对象,这本身标志着法学 发展新阶段、新的水准。
3. 西方法学的现代定义
在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家一般都认为法学是以 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法学即法律学。是 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法学是关于法律 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 动的总体”; 《英国法律辞典》“法学是法律的学术或理论, 是研究法律原理和现象的学科”;
(三)法学的评判功能 1. 法学对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评判 (1)法学对法律规范的评判。 (2)法学对法律运作的评判。 (3)法学对法律效果的评判。 2. 法学对社会主体的行为的评判

法学生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学生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学生必备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的定义与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对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

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分为公法学和私法学两大门类,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学则主要研究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3. 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它对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

4. 法学家与法学史法学家是熟悉法学的专业人士,法学史是对法学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学科。

5.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于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体系。

6. 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这些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7. 法律权利与法律责任法律权利是法律对公民和法人的保护,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8. 法学思维方法法学思维方法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思维方式,包括逻辑思维、历史思维、法律思维等。

9. 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包括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等。

二、法学理论知识1. 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与作用、法的形成与变迁、法的实施与保障等。

2. 法的理论体系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劳动法学等。

3. 法的分类与特征法可分为国家法、国际法、宗教法等,其特征是具有统一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等。

4. 法的功能与价值法的功能主要包括社会调控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等,其价值主要体现为法治化、公正性、效率性等。

5. 法的本源与正当性法的本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其正当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6. 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法律适用是指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引论一、法学1、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所谓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提炼的行业语言;(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2、特点: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三、法理学1、概念: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2、法理学体系: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方面研究。

从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等,从功能上看,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烟花离不开四边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解和境界;(3)法理学忠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第一章法一、法的名称二、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1、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是被称为“理念法”或“理想法”;2、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1、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得基本权利是自然发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即“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

[法律资料]法学的概念

[法律资料]法学的概念

(三)、法学与经济学
• 最经典的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 经济的发展深刻的影响法学:经济的发展首
先引起立法上面的变化 • 新兴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都是
法学与经济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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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 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用一种历 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 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 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一派别旨 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 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 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 copyr中ight世ww纪w.br后ainy期bett司y.co法m 实践中的弊端。 16
对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及其不可实现性的剖析是《现代社
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昂格尔从一种新的视角出 发阐释了法治产生的原因,指出了自由主义社会中法治的内在矛 盾,以及在后自由主义社会福利国家和合作主义给法治带来的根 本性挑战.这一对现代法治的深刻反思虽然被认为夸大了法治自 身所存在的和面临的问题,但是对我们深入地理解法治、有效地 进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国家的所有人过着幸福的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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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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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的社会中自由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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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作为一位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 正义:合法、平等、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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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学的概念

Jurisprudentia 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law
Jurisprudentia
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 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 正与不正之学问。 正与不正之学问。 ? 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 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 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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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学概念
法学的定义与性质 ? 法学的功能 ? 法学与其他学科
1
第一节 法学的定义与性质
一、法学的定义
(一)西方的法学定义(从Jus到 science) 到 )
14
本教材的定义: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 本教材的定义: 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 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 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 思考:你如何评价这一定义? 思考:你如何评价这一定义?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以法作为研究对象
——乌尔比安 乌尔比安
3
Jurisprudence
1、来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意思是“法律的知 、来自拉丁语 意思是“ 意思是 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 2、法学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法学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 3、在法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 、在法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 ? 4、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庄重的 、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 名称。 名称。
6
胡果·格老秀斯(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正义而 法学者, 生活之学。 生活之学。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历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标准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标准。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成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展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展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根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根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简述法学的概念

简述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学问。

其研究对象首先是法,这里的“法”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如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等。

法学还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如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

法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研究法律的科学,但其与科学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否为科学的问题。

法学知识点高中总结大全

法学知识点高中总结大全一、法律的概念和作用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2.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人权,规范社会和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法律的种类和层级法律的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层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法律的主体和客体1.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包括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2.法律客体法律客体包括人身、财产、合同、侵权等,是法律关系的对象。

三、法律的适用1.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地域和人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2.法律的适用方式法律的适用方式包括普通适用和特别适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四、法律的责任1.法律的责任种类法律的责任种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补偿和赔偿。

4.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对行政机关进行追责和处理。

五、法律的保障1.法律的保障方式法律的保障方式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宣传,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2.法律的保障措施法律的保障措施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宣传机关,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六、法律的改革1.法律的改革目的法律的改革目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2.法律的改革内容法律的改革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宣传,推进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

七、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国家是以法律为根基、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国家。

2.法治国家的特征法治国家的特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公务员平等、法律面前依法执政、法律面前依法行政。

八、法治建设1.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国家和谐、国家安定、国家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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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死刑核准权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中授予的权力,对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裁定)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批准并作出死刑核准裁定、发出死刑执行命令的权力。

此权力也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

在严打时期,最高法院下放给某些刑事犯罪严重的省份的高级法院核准某些案件死刑的权力。

实际上就是省高院代行了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

这项权力现在在省一级已经被取消了。

死刑复核权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在被告人不上诉的前提下,在报最高院核准前,省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复核的权力。

包括省一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死刑不上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
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

由于患精神病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

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指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对于特定人员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某些诉讼参与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同时法定代理人有责任监督被代理人的行为。

在有多个法定代理人时,只须由其中一个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陈述
(如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比如服刑等。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还有:
1.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有权在对未成年被代理人进行询问、讯问时被通知到场。

注意:
1.上述代理人的范围,不是并列选择关系,而是依次优先关系;
2.并不是所有案件中都会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被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才需要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

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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