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协委员视察我省“放心食品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云政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6]4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政协云南省九届四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肃、认真、负责地提出了1473件建议、提案。
其中,交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1401件(人大代表建议675件,政协提案726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95.1%。
为认真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提出建议和提案,是依法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
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体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坚持与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关系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和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后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发[2005]5号、[2005]9号、[2006]5号和云发 [2005]15号、[2005]17号文件,以及省委、人大、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改进作风,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办理好、解决好、落实好建议和提案,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云政办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云南省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与药品监管工作座谈会的安排部署,在全面总结分析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2007年云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粮食、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水产品、保健食品等品种的整治,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使农村食品市场及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全省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云政办发[2005]194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05]2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用两年多时间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进行整治,现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食品生产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平安云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用两年多时间在全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边整治边规范,在整治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努力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评议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情况。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责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绩效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程序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年中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云南省食品全条例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测第三节食品召回第四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节食品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在政协委员调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大荔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大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赵学智(2013年7月26日)尊敬的孙忠社主席、冯智敏副主席,各位委员:首先对各位领导、各位委员莅临我局视察调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将我局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委员作以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坚强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市食药委的帮助指导下,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主线,以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全面整合。
在2011年11月和2013年4月我们进行了两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2011年11月,我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局行动迅速,措施得力,进展有序,成效明显。
一是职能划转到位。
划转整合了涉及7项行政审批许可、17项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能,制定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机构设置到位。
设置组建了县农产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公安局食品安全执法中队以及9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三是人员配置到位。
从县卫生、商务、农业、畜牧、质监、工商等单位划转人员以及新招录大学生均按计划到岗到位。
四是资源整合到位。
接收整合了县工商局和县质监局的部分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添置检验检测试剂,开展农产品食品检验检测工作。
同时,在县上的大力支持下,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建设标准,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3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下业务对口衔接,按照县编办《大荔县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我们迅速开展了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职能调整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云政办发[2005]206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0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省政府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商务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政府考核和部门考核。
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
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技术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2]9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7.23【实施日期】200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9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2002年重点办好八件实事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2]12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卫生安全食品,维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放心食品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一)放心食品。
是指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对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直接或潜在危害的食品。
要求食品的感官性状良好,无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其它异常现象;生物学检查无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微生物及其毒素含量在国家限定标准内;理化检查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含非食用原料和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等,农(兽)药残留量在国家规定容许范围内;生产、加工、贮存、销售过程无污染、掺假、掺杂、伪造等。
(二)重要意义。
食品卫生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我省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卫生合格率由1984年的61.7%提高到2001年的85.49%。
但是,目前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非法使用“吊白块”、“瘦肉精”等违禁添加剂和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政协委员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政协委员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一直致力于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参与了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调研和讨论,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和责任意识。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他们应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出的食品安全无虞。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帮助他们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另外,食品安全工作还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人民群众是食品安全的受益者和监督者,他们应该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向人民群众传播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我将继续关注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看到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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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协委员视察我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2]1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8.30
【实施日期】200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协委员
视察我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1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政协组织视察组于7月23日至26日,对我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并形成了视察报告,此报告通过政协委员的视察和深入调研,针对性、操作性很强,对省政府抓好“放心食品工程”是有力的支持和促进。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将视察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94号)精神,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今年“两会”期间,省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从2002年起,在我省实施“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并列为省政府2002年重点办好的8件实事之一。
省政协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十分重视,把“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情况作为一号提案督促落实,并列为本年度省政协委员视察的重要内容。
7月23日至26日,省政协副主席孟继尧、王兆民、苏正国带队,由部分省政协委员、特邀了几位省人大代表约50余人组成视察组,对我省实施“放心食品工程”情况进行了视察。
视察组听取了省卫生厅副厅长陈洪、农业厅副厅长孙海清、昆明市副市长艾远津作的实施“放心食品工程”情况介绍,实地视察了昆明冠生园食品厂、昆明面粉厂、昆明市粮食制品厂、拓东酱油厂、雪兰乳品集团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弥勒“云南红”酒厂、梁家河屠宰场、广丰食品批发市场、梁家河农贸市场、红联农贸市场、篆新农贸市场和梁源小区餐饮一条街等。
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放心食品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建立了实施“放心食品工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实施“放心食品工程”的领导,省政府建立了由陈勋儒副省长主持,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实施“放心食品工程”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由省卫生厅为主要负责单位,省经贸委、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省编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具体实施“放心食品工程”工作。
省卫生厅迅速组织班子赴地州市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于6月份形成《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送审稿)。
昆明、玉溪、保山、大理等地也在积极起草本地的“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方案》。
(二)积极开展一系列治理整顿工作。
今年以来,开展了食品卫生安全联合大检查,春节期间,重点检查:粮食及其制品、
在加工中违法使用吊白块等违禁添加剂的产品和行为、肉及肉制品、禽蛋和水产品、调料、饮料及酒类、奶及奶制品等节日热销品;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工商行政系统开展了食品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了“百日打假联合行动”,对经销和使用进口食品商场、酒店、冷库等进行了检查;农业厅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门,开展了农资市场打假联合执法行动,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实行集中整治。
通过以上系列联合行动,对于净化食品市场,保障“餐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开展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1至3月份,对从事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食品零售业的9万8千余户卫生许可证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处理,掌握了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提供了经验和依据。
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贯彻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以实施“放心食品工程”为契机,分五个阶段,继续深入开展以集贸市场及周边源头、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种养殖场、畜禽屠宰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综合食品零售和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等为重点领域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
据不完全统计,共查获案件1145起,违法产品约33吨,价值37万余元。
通过整顿治理,初步改变了过去集贸市场卫生许可证办证率低,基本无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状况。
(三)开展“销安全食品、树企业信誉”系列活动。
省经贸委结合省政府“放心食品工程”的实施,春节前组织4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