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保护与权益维护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4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维护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患者生活权益的维护
总结词
保障患者基本生活需求
详细描述
确保患者获得基本的生活照顾,包 括饮食、住宿和日常护理等方面的 支持。
总结词
维护患者财产安全
详细描述
保护患者的财产权益,防止其财产被 非法侵占或挪用,确保患者的财产安 全。
03
医疗资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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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需求往往得 不到充分满足,这不仅是因为精 神卫生机构和专业的精神科医生 相对稀缺,还因为现有的医疗资 源分布不均,许多患者难以获得 及时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家庭与社区支持不 足
家庭和社区在精神障碍患者的康 复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现实中,许多家庭缺乏必要的 支持和指导,社区也未能为患者 提供足够的包容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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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确保患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其提 供特殊的教育资源和支持,帮助其发 展个人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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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维护患者的婚姻家庭权利,为其提供婚姻家庭 方面的支持和指导,确保患者在家庭生活中的 权益得到保障。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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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维护的挑战与建议
增加精神卫生机构和专业医生 的数量,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 诊疗质量和可及性。同时,加 强精神卫生领域的研究和创新 ,推动治疗方法的改进。
强化家庭和社区支持
为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指导,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理 解和支持患者。同时,推动社 区建立包容和支持患者的环境 ,促进患者的社会融入和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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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相关法律法规

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摘要】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对于医院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重要性和收集目的。
接着详细讨论了建立管理制度、确定收集范围、整理方法、数字化和安全保护等方面。
文章指出,有效收集和整理档案可以为医院提供重要参考和支持,促进医院的管理改善和发展。
结论部分建议医院加强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以进一步推动医院的发展。
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管理不仅有助于保护医院文化遗产,更为医院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收集、整理、管理制度、范围、方法、数字化、安全、发展、完整性、可持续性、重视。
1. 引言1.1 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重要性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重要性在医院管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这些档案不仅记录了医务人员的个人荣誉和成就,更反映了医院的整体实力和声誉。
通过收集和整理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可以有效地展示医院的专业水平和学术造诣,提升医院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这些档案也是医院历史的一部分,可以为医院的发展和传承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支撑。
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还可以激励医务人员持续努力,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通过及时记录和归档医务人员的荣誉和成就,可以增强医护人员的自豪感和工作动力,激发其更好地服务病人的积极性。
这对于医院建立和保持优质医疗团队,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不仅是对医院个人和机构的认可和保留,更是促进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认清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重要性,加强对其的管理与保护,对医院提升整体实力和声誉具有积极意义。
1.2 收集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目的收集医院个人荣誉实物档案的目的是为了记录和展示医院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荣誉和成就,以此激励和鼓励更多的员工努力工作、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
通过收集这些荣誉实物档案,可以为医院建立员工荣誉榜样,树立正能量,传播正能量,增强员工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从而促进医院的整体发展和提升服务水平。
论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三 、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 护制 度的若干建议 ( 一 ) 出 台 专 门 的反 疾 病 歧 视 法 国家在研究制定反疾病歧视法方 面,很多专家学者建议 制定出 台统 的 《 反疾病歧视法 》 ,专 门对 精神病 患者 的人 格尊 严提 出有效 保 护。 本文认为 ,国家应该专门制定保护精 神病 患者人格尊严 的 《 反疾病歧 视 法》 , 该 法律法规 的出台能够促进 我 国精神 卫生事业 的可持续 发展 。其 原 因是 :第一 ,疾病歧视问题在社会 中普遍存在 ,国家应 该针对其 自身 特征 ,加强法律领域与医学领域的合作关系 ;第 二,歧 视问题来 自于社 会各个方 面,如果 国家制定出台统一 的 《 反歧 视法》 ,内容 涉及层 面广 泛 ,过 于复杂庞大 ,进而带来广而不专的局面 ; 第 三 ,从国际领域 层面 来看 ,加强对反疾病歧视 的立法 已成趋势。 ( 二 ) 建 立 完善 的 救 济 与 责 任 机 制 当精神病 患者个人平等尊重权益受到外来侵犯时 ,如果不 能授 予精 神病患者请求政府 救济 的权利 ,则 精神病 患者 的基 本权 益保 障形 同虚 设 ;如果不能追究侵 害精神病患者人员 的法律责任 ,则属于对 侵害精神 病患者权益人 员恶 意行为 的放任 。因此 ,如果发现社会 中存在 对精神病 患者进行歧 视的行 为 , 政府应该给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追究 对方恢 复 受害者名誉的权利 ;对于针对精神病患者带来物质损失 的侵 害行为 ,精 神病患者应该享有追究对方进行赔偿 的权益 ;如果发现存在 对精神病 患 者公开侮辱的现象 ,要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相关 规定 ,追究对方承担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的 ,还 需要承担 相 关刑事责任 。 ( 三 )尽 快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 对 于国家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来说 ,第一 ,应该 明确出台一般 人格 权制度 。国家 民事立法部 门要将名誉权和人格权 相互 区分 ,将人格 尊严 权明确 为一般人格 权的地 位 ,同时建立一 般人 格权 的法 律法 规保 护体 系 ,以此对精神病患 者的人 格尊 严进行 有效 保护 ,必 要 时作 为民法 依 据。第 二 , 在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案件处理过程中 , 要 正确适用 一般人 格权的制度 。 目 前 ,我国针对 一般人 格权 仅仅 存在 部分 零散 的制 度规 定 ,但对于此类 问题还是有着 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因此 ,在司法实践 过程中 ,如果 能够 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规定 ,能够从根本 上起到对 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 的有效保护 。第三 ,在司法实践 中不能仅 仅将一般 人格权 比照名 誉权 进行 处理 ,要在 实践 中积 极 适用 一般 人格 权 制度 。 ( 作者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
精神病患者权益保障

精神病患者权益保障在我们的社会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被疾病所困扰,心智和行为可能与常人不同,这就是精神病患者。
然而,他们同样是社会的一员,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基本权利,他们的权益保障不容忽视。
精神病患者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是疾病带来的身心痛苦,他们可能会经历幻觉、妄想、情绪失控等症状,这些不仅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其次,社会的误解和歧视让他们在生活中处处碰壁。
很多人对精神病患者存在恐惧和偏见,认为他们是危险的、不可预测的,从而对他们避而远之。
这种歧视使得精神病患者在就业、教育、社交等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困境。
那么,精神病患者到底享有哪些权益呢?他们有权获得适当的医疗救治。
这包括及时准确的诊断、有效的治疗方案以及良好的康复服务。
无论是药物治疗、心理治疗还是物理治疗,都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提供,以帮助他们缓解症状,恢复健康。
他们有权受到尊重和保护其个人隐私。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的病情信息应该被严格保密,不被随意泄露。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的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不被侮辱和歧视。
此外,精神病患者还有权参与社会生活,包括就业、接受教育等。
社会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能力,实现自身价值。
然而,现实中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
在医疗方面,一些地区医疗资源匮乏,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部分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待提高,存在过度治疗或治疗不当的情况。
在社会融入方面,就业歧视普遍存在,很多企业不愿意招聘精神病患者,即使他们已经康复并且具备工作能力。
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也是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学校因为担心安全问题而拒绝接收精神病患者。
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加强医疗设施建设,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患者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同时,要加强对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消除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误解和歧视,营造一个包容、友善的社会环境。
精神卫生法有关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了解精神疾病法保护精神病患的法定权益

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精神疾 病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对精神病患的接纳和 包容。
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增加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 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创新服务模式
探索建立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模式,如社区康 复、家庭照护等,满足精神病患多样化的需求。
THANK YOU
家庭关爱与支持网络
家庭环境优化
为精神病患提供稳定、和谐的家 庭环境,减少家庭冲突和压力,
有助于患者康复。
家属培训与教育
加强对精神病患家属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他们对疾病的认知和应对能 力,从而更好地关爱和支持患者。
家庭心理干预
针对精神病患家庭的心理问题,提 供专业的心理干预服务,帮助家庭 成员缓解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
社会歧视与偏见
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误解和偏见,精神病患在日常生活 和工作中常常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医疗资源紧张
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匮乏,导致许多精 神病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精神卫生法律体系完善
随着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知不断提高,未来精神疾病法有望进一 步完善,为精神病患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权益保障。
01
侵犯精神病患者人身权利
包括殴打、虐待、侮辱、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以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02
侵害精神病患者财产权益
如侵占、挪用、诈骗患者财产等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要求返还财
产、赔偿损失等。
03
违反医疗规定
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精神疾病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依法追
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可处以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另一方面,当病人因疾病失去自我控制能 力,失去表达自主意愿的能力时,病人也 就失去了自主权,而医生的职责就是要治 好病人的疾病,使病人摆脱来自其内在的 干扰因素(疾病)的控制,使病人重新恢复理 智和自主控制能力,恢复其表达自主意愿 的能力,从而恢复病人的自主权。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2.司法鉴定中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 主要有哪些? 3.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我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 1948年联合国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指出,人 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自然也应 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 •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 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MI原则)更明确强调:所有精神 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 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原则1,第2条);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 不受经济上、性别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 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原则1,第3条)。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一方面,病人自主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 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有权决定和选 择其认为合适的治疗方案等,有权排除外来 的医生的干预。用美国著名法官Cardozo的 话来说:每一个成年人都有权利并且有能力决 定是否接受医疗上的诊疗干预,即使拒绝干 预可能给他的健康带来永久损害的可能,甚 至导致其死亡;而且,病人拒绝接受医疗措施 的决定是否合乎理性,是否存在理由,都不 得影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的有效性。
精神卫生法重点内容浅析

精神卫生法重点内容浅析标题:精神卫生法重点内容浅析导言:精神卫生法是一项关乎人们身心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旨在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促进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和发展。
本文将对精神卫生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相关主题。
一、人们的精神卫生权益保护精神卫生法倡导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精神卫生权益。
它强调了不歧视精神病患者的重要性,禁止以精神病患者身份为由进行歧视和侮辱。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保护精神卫生权益的具体措施,如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心理健康等。
二、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与发展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了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与发展。
它要求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包括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
此外,法律还强调了精神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优质性,要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和人性化的服务方式。
三、精神卫生治疗的程序与方法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治疗的程序与方法也有详细规定。
它要求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治疗方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此外,法律明确了精神卫生治疗的权限和责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得到有效保障。
四、强制医疗与自愿医疗的界定精神卫生法对强制医疗与自愿医疗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它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医疗,以及强制医疗的程序和保障措施。
与此同时,法律也强调了保护患者自愿接受治疗的权利,促进精神病患者自主决策和参与治疗的能力。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精神卫生法确立了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它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此外,法律还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投诉制度,保护患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结论:精神卫生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促进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深入探讨精神卫生法的重点内容,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相关主题,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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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摘要】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业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也成为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
与此同时,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而,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改善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使其共享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
然而,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患者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本文在论述现有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
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
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
另外,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
同时,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
从国际领域看,在国际人权法中,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
其中,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国内看,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
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
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随后,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
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相对于国际人权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更多。
一是缺少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反疾病歧视法。
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具体规制疾病歧视、专门保障疾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法律。
二是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
《民法通则》忽视了对《宪法》第38条的立法落实,造成人格尊严权在实际纠纷中丧失了可诉性与救济途径,反而要躲在《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的影子里“暗度陈仓”。
也就是说,对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往往是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
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名誉权本身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客体是对人的社会评价,不能包容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
另外,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规范用语上使用的是“精神病人监护”,这并不妥当,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的称谓不雅并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同时还公开了个人病情隐私。
其次,我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不完善,在一些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嫌弃患者,甚至会做出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后,我国监护制度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未明文规定意定监护,而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睡眠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等)属于精神病,但该病患者大多情况下不会丧失全部意思能力,他们能够意识到谁担当其监护人更能尊重其人格尊严,因此如果剥夺这些患者自主选择其辅助人的权利,间接上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
三是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法,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空白。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仍未颁布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巨大分歧,而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究竟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裁量,这样就导致政府机关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强制医疗,而当事人没有举证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第一,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在关于制定反疾病歧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问题上,有学者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也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笔者认为专门制定一部《反疾病歧视法》更为适宜和重要,理由如下:首先,疾病歧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通力合作;其次,歧视问题包括多个方面,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其内容未免过于庞杂,易造成博而不专的局面;最后,从世界范围看,对各方面的歧视问题进行分别立法已成趋势。
第二,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
当患者的受平等尊重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不赋予患者请求救济的权利,则患者的本权形同虚设;如果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则是对侵害行为的放任。
因此,一旦有歧视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应赋予患者及其监护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权利;对于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患者还应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在民事法律方面,应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
就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而言,首先,应当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区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确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尽快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从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民法依据。
其次,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理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只有零散规定,但毕竟不是完全空白,且此类问题还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及理论,则还是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的。
目前司法实践是将一般人格权案件比照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应当改变,实践中应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就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而言,首先,应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用语由“精神病人监护”改为“成年监护”,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
其次,应适当介入公权力,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设定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必要时甚至可以导入法院监督。
当监护人有侵害患者的行为时,该专门监督人有权要求更换监护人。
再次,区分精神病患者的患病种类及程度,对于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患者,仍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赋予其意定监护的权利,由其自己选择有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的监护人。
最后,在确定监护人时,特别是在指定监护的情形中,除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因素外,还应注重考虑其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是否曾有歧视行为等。
第四,在精神卫生方面,应当尽早出台一部精神卫生法,以弥补法律空白。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权。
另外,由于女性患者可能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其极易受到不法性侵犯,因此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女精神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予以规定。
二是应当特别注重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制。
笔者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至少应在两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制:首先是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必要的时候”,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以下情形为必须进行强制医疗: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威胁患者本人安全的行为;有威胁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
其次是应当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本人的意愿,正如前文所述,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因此在对其进行医疗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其不同意,则不得强制,除非发生法律列举的必须强制医疗的情形。
通过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遏制利用该制度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是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制度。
依靠社区(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力量,包括精神病患者自身和家庭以及整个社区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1] 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2] 金俭: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J].求索,2004(7).[3] 唐静、强美英:反疾病歧视立法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2006(7).[4] 孙慕义:医学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 贺秀风:从比较法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6] 李志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J].江西社会科学,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