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关于聘任行风监督员的实施细则

关于聘任行风监督员的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在逐渐增加。
因此,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聘任行风监督员成为了必要举措。
行风监督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内设立的一种特殊岗位,旨在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事。
以下是关于聘任行风监督员的实施细则。
一、聘任条件1.必须具备中共党员或无党派人士,年满30周岁以上,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各种办公软件,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和沟通能力。
3.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
4.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并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二、职责和权力1.聘任行风监督员的单位应当向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督工作。
2.行风监督员有权对单位内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公文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以及办事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等。
3.行风监督员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查。
4.行风监督员有权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聘期和岗位薪酬1.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进行评定续聘。
2.聘任行风监督员的单位应当给予岗位薪酬,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人才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3.行风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四、监督和评估1.行风监督员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和廉政建设情况等。
2.监督和评估应当由聘任行风监督员的单位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和续聘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1.聘任行风监督员的单位应当确保其在工作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干预其正当的监督工作。
2.聘任行风监督员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3.聘任行风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遇到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措施。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文(3篇)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素质和廉洁意识,特制定《行风监督员制度》。
第二章行风监督员的职责第二条行风监督员是本单位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和指导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职尽责;(二)监督和检查单位内部的廉洁行为,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三)接受群众举报,调查和处理相关问题;(四)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行风监督员的选任和资格第三条行风监督员由单位领导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能力;(二)具备较强的诚信和廉洁意识;(三)熟悉单位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法规;(四)没有被纪律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章行风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第五条行风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力:(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纪律约束;(二)调查和处理单位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四)向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举报人和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二)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三)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
第五章行风监督员的考核和奖惩第七条对行风监督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表彰奖励,不合格者进行处理。
第八条行风监督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取消职务:(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失职犯错;(二)涉嫌舞弊、受贿等违法行为;(三)被判刑或处以其他严重处罚。
第九条对行风监督员的表彰和奖励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加强激励作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对于本制度未涵盖的相关事项,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行风监督员的制度和规定不再适用。
以上是行风监督员制度的范本,具体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文(2)第一条为了加强行风监督工作,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自律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扎实推进我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依据市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做到教育到位,制度完善落实、监督到位。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紧紧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环节,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努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实施范围和方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局领导班子、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
重点是掌握行政审批、土地登记、土地出让、矿业权初审登记、土地招牌挂开发整理资金管理使用,土地预审、土地开发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物品采购等重要岗位的干部职工。
实施方法:主要按照计划(P)、执行(D)、考核(C)、修正(A)四个阶段实施。
(一)计划。
每年初,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在查找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领导干部及全体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不足的基础上,提出防范、监控和处置工作要点,制定、修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二)执行。
针对不同风险,落实计划阶段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
有效防止不廉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考核。
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的要求,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行风监督员日常管理制度

行风监督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行风监督工作的人员,主要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公正廉洁、文明礼貌的原则,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行风监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或索要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应当维护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不得通过放任不管、徇私舞弊等方式参与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行风监督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任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和阻挠监督工作。
第八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监督形象。
第二章行风监督员的选拔和任职第九条行风监督员的选拔和任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热爱监督工作,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行风监督员的选拔程序应当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二条行风监督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或考核后方可任职,未经任职培训或考核的人员不得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行风监督员的任职期限和聘用形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行风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服从组织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
第十五条行风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涉及行风问题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行风监督员应当主动了解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密切关注监督对象的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本(2篇)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行风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组织的自我监督和建设,推动良好行风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组织成员的道德水平和工作效率。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风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其工作方式和方法,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严谨和有效。
二、定义和职责行风监督员是由组织选派或自愿申请的具备较高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的职务。
其主要职责如下:1. 监督组织内外部行为,发现并纠正不良行为。
行风监督员要密切关注组织成员的行为举止,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2. 跟踪、督促和评估组织成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行风监督员要关注组织成员的工作进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及时督促并提供指导。
3. 收集并整理行风相关的信息和意见。
行风监督员要积极收集组织成员和外部人员对组织行风的看法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组织领导。
4. 提出行风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行风监督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行风改进措施和建议,为提升组织行风做出贡献。
三、选任和任期行风监督员的选任由组织领导或专门组织负责,通过申请、面试、履历审核等程序确定。
行风监督员的任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继续任职,也可以重新选派。
四、权力和义务1. 权力:行风监督员有权利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置。
行风监督员还有权利收集相关信息和意见,提出行风改进的建议。
2. 义务:行风监督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
五、工作方式和方法1. 建立监督台账。
行风监督员要建立并定期更新组织成员的行风监督台账,记录关键时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以便日后查阅。
2. 定期进行检查。
行风监督员要定期进行对组织成员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行风监督员要建立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机制,鼓励组织成员和外部人员对不良行为进行举报,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处理。
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范本

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风监督员是为了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设立的职位。
行风监督员是企业内部的监察人员,负责监督员工的行为举止,维护良好的工作风气。
本工作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其工作的公正性、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应具备执法公正、职业操守、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基本素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的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准则,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应当严守职业操守,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或窃取企业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涉密信息,同时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或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行风监督员应当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岗位人员的干扰和影响,对所有员工平等对待,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的工作应当依法记录,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七条行风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监督员工的工作行为,包括言行举止、工作态度、办公纪律等方面;2. 监督员工的工作效率,包括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等方面;3. 监督员工的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4. 接受员工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 协助管理层进行员工考核和奖惩工作;6. 协调解决员工之间的纠纷和矛盾;7. 提出改善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的建议。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行风监督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职责:1. 定期巡查员工工作情况,记录相应的检查报告,向管理层提供相关数据和分析;2. 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3. 接受员工投诉和举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4. 协助管理层进行员工考核和奖惩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建议;5. 组织员工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认识和理解;6. 定期向管理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关于改善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的建议。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1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4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标准6基层党风廉政监督员应重点监督的内容8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9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职责11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12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14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乡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乡属部门、村、企业单位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兼职)10名。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二)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三)愿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四)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员各项活动。
第四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了解并反映领导班子成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规定的情况;(二)反映、转递群众对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三)参加纪检监察有关检查和监察工作;(四)参加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五)办理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三)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二)联系群众,履行职责;(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四)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七条党风廉政监督员选聘程序和任期(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属部门、村、企业单位提出推荐人选,报乡党委研究审定;(二)被选聘为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颁发聘书;(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五年。
行风监督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行风监督员日常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风监督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坚持原则,公正无私,恪尽职守,严守纪律,积极参与行风监督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 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5.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1. 监督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2.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行风问题线索;3. 参与行风整治工作,协助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4.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的主要权利:1. 要求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2. 参与被监督单位组织的有关行风整治活动;3. 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改进建议;4. 对行风问题进行举报和反映。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七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第八条行风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行风问题线索;2. 不得利用监督职权谋取个人私利;3. 不得参与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活动;4. 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等。
第九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组织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行风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风监督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行风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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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省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的聘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热心和关注人力社保工作,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省人力社保厅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单位、部门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xx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推荐表》,报省人力社保厅党组研究确定后,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向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
第五条监督员工作属兼职性质,其行政关系、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
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员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应予解聘;因监督工作需要,也可增补。
解聘或增补需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是对具有行政执法、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窗口单位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安排和要求,参加监督、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随时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参加省人力社保厅组织的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查阅和获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了解纠风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监督员的义务:
(一)公正廉洁,注意形象,不借监督员身份以权谋私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被监督部门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未经省人力社保厅同意,不得就监督工作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九条监督员可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
对阻挠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是打击报复监督员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省监察厅驻省人力社保厅监察室负责。
(一)组织监督员参加人力社保工作有关会议和监督活动,受理反馈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检举、控告等事项;
(二)适时召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人力社保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建立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所在单位对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四)制定监督员活动计划,做好有关联络和服务工作,总结监督员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