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判决书范本
最新-被告人刘斌、唐辉等六人犯抢劫罪案 精品

被告人刘斌、唐辉等六人犯抢劫罪案被告人刘斌、唐辉等六人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邵中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斌,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辉,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海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贵雄,曾用名陈桂雄,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公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有军,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步云,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顺球,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斌、唐辉、陈贵雄、何友军、何公明、何顺球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邱兴华案判决书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安中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兴华,男,出生于1959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所在地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案发前租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乡五四村三组,农民。
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周正军,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字(2006)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韩传鹏、陈洪巧、蒋定秀、熊辉佑、罗德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德才、检察员杨小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张勇、周正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
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2006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被告人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道观内自已以前睡觉的地方。
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管理人员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等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十人全部死亡。
最新-康福利、张凯抢劫 精品

康福利、张凯抢劫2019顺刑初字第723号,康福利、张凯抢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顺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羁押,2019年8月2日被拘留,2019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9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张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9年5月15日21时许,携带刀子等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步行街附近,以打车为名,将谭忠权男,三十五岁,重庆市人骗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新城北,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谭忠权三厢夏利轿车一辆车牌号冀708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人民币一百余元。
二、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9年6月25日21时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通州区北关环岛附近,以打车为名,将付文国男,41岁,河北省人骗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西赵村北口,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付文国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京610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0元、三星手机一部。
人民币一百二十余元。
三、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9年12月4日19时30分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怀柔区中铁十六局附近,以打车为名,将莫伟通男,47岁,怀柔区人骗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东段,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夏利轿车一辆车牌京936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50元,200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人民币二千余元,并将莫伟通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法律抢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0月某日晚,在A市某商业街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被害人张某(化名)在遭遇抢劫时,因反抗被李某打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供述中详细描述了抢劫过程。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0年10月某日晚,约20时30分。
2. 犯罪地点:A市某商业街。
3. 犯罪手段:李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的财物。
4. 犯罪过程:- 案发当晚,李某独自一人来到A市某商业街,观察周围环境,寻找作案目标。
- 约半小时后,李某发现被害人张某单独行走,遂心生抢劫之意。
- 李某手持一把匕首,悄悄靠近张某,用匕首指着张某的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
- 张某因害怕,立即从口袋中掏出5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交给李某。
- 李某在劫取财物后,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 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本案定性: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张某的财物,故本案定性为抢劫罪。
3. 犯罪情节:- 暴力程度: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较高。
- 抢劫对象:李某抢劫的财物价值较高,共计8000元。
- 犯罪手段:李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4.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考虑到李某暴力程度较高,抢劫对象价值较高,故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刑事案件判决书范文

刑事案件判决书范文刑事案件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公诉机关,XXX。
辩护人,XXX。
审理法院,XXX。
刑事案件判决书。
原告XXX因犯XXX罪,于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程序,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X的辩护人X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XXX在X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地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X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原告XX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XXX在本案中未提出有效的抗辩意见,其辩护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无罪,因此本院对被告XXX的罪行予以认定。
鉴于原告XXX犯抢劫罪,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对原告XXX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X万元。
二、被告XXX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X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并按照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判决已于XX年XX月XX日送达。
本院判决书送达回证:送达人,XXX。
送达日期,XX年XX月XX日。
(送达人签名、盖章)。
法律文书_抢劫案件事实(3篇)

第1篇案件编号:XX公刑字[2023]第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2023年3月15日XX市XX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警电话,报警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称其于当日下午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遭遇抢劫,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二)报案人情况报案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职业为个体商户。
报警时情绪激动,表示其财物被抢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三)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涉嫌抢劫罪。
二、案件经过(一)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
(二)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
(三)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下午,李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至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刀具,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财物。
李某表示自己身上并无现金,两名男子不信,遂对李某进行殴打,并抢走了李某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一部、钱包一个。
钱包内装有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财物。
抢劫过程中,李某多次呼救,但无人理会。
(四)案件发现案发后,李某报警,XX市XX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查。
三、案件侦查情况(一)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有明显的挣扎痕迹,地面上有少量血迹。
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
(二)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目击者进行了走访,了解到两名抢劫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
(三)技术侦查侦查人员对李某的苹果手机、钱包进行了技术侦查,发现手机被一名名为张某的男子使用,钱包被一名名为王某的男子使用。
(四)抓捕犯罪嫌疑人根据调查走访和技术侦查的结果,侦查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将张某、王某抓获。
四、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张某,男,24岁,XX市XX区人,无业。
(二)王某,男,26岁,XX市XX区人,无业。
两人均对抢劫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五、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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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二审-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二审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邢刑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广宗县李怀乡崔南苏村人。
201X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X)邢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崔**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7月1日,被告人崔**在邢台县皇寺镇皇寺村琪谱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一部手机。
201X年7月2日中午,崔**嫌手机声音小,到该经营部内要求退换遭到拒绝。
崔**强行从柜台内抢走三部手机就跑。
店主王立辉和服务员王瑞娟随后追赶,崔**持砖头等物威胁二人,二人随即报警。
在民警抓捕过程中,崔**将民警打伤。
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2558元。
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供述:①201X年7月2日、7月11日、8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X年7月1日中午,他在皇寺村琪谱通讯门市花650元买了一部中天手机,当时服务员说如有问题7天内可以换,晚上他在市里下载歌曲后,发现比别人的手机声音小。
7月2日中午12点多,他到琪谱通讯门市,里面有三个女的,他就说手机声音小要求换,其中一个女的说没货,答应第二天给他换,后又说他的手机没有说明书和保修卡不能换,他说他买时就没有说明书和保修卡,她说有,让他找到后再换。
诸城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周显光判决书

诸城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周显光判决书案件背景在诸城市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人周显光。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和审判,最终法院做出了对周显光的判决。
审理过程逮捕和起诉根据警方的调查,周显光被怀疑涉嫌犯下了一系列严重罪行,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等。
警方在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之后,决定逮捕周显光并将其移交给法院。
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了周显光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
审判过程周显光的案件在诸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
检察院对周显光提出了指控,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辩护律师则为被告人提供了辩护意见,并对检察院的指控进行了驳斥。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听取了被告人、证人和辩护律师的陈述和辩论。
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审议,并最终做出了判决。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和权衡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周显光犯有抢劫、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等罪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1.周显光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周显光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3.周显光犯有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理由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对周显光的罪行认定和刑罚依据。
以下是判决理由的详细说明:抢劫罪根据相关证据,周显光在某日晚上持刀抢劫了一名女性,并夺走了其财物。
被害人的证言、监控录像和物证都证实了这一事实。
根据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满足,因此对周显光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故意伤害罪周显光还被指控在另一起案件中故意伤害他人。
根据被害人的证言和医院的诊断报告,可以确定周显光对他人造成了明显的身体伤害。
根据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满足,因此对周显光判处有期徒刑5年。
非法拘禁罪周显光还被控制非法拘禁一名男子。
证人的证言和相关证据表明,周显光将该男子囚禁在一个密闭的空间内,并对其进行了威胁和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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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判决书范本
抢劫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
案号:XXXX年XX月XX日
被告:XXX
被告辩护人:XXX
原告:公诉机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犯有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现
将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及证据
1. 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
2. 地点:位于XXX市XX区XX街XX号XX银行
3. 案发经过:当日,被告XXX携带凶器入内,威胁银行工作人员,并强行夺取现金50万元人民币。
4. 证人证言:证人A、B对案发过程进行了证言,并确认被告XXX 为抢劫现金的犯罪行为。
5. 监控录像:附案卷中有银行监控录像显示被告XXX进出银行的
整个过程。
综上所述,被告XXX在案件发生时具有抢劫罪所必备的主体、客
体和行为等要素,案发过程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审理过程及当事人陈述
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X犯有抢劫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被告X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提出了辩解和辩护意见。
三、合法性及适用法律条款
1. 本审判案件合法,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抢劫罪的构成要
件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
次抢劫的"。
被告XXX的行为明显满足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 根据被告XXX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本院认定被
告XXX犯有抢劫罪。
四、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