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各地代建制度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1范本)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提高施工质量,许多地方都实行了代建管理制度。
代建管理制度是指由政府或委托的机构代为管理建设项目的一种管理方式。
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代建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各地代建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2. 北京市代建管理制度在北京市,代建管理制度被广泛应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北京市代建管理办法》,代建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在代建管理工作中,委托招标单位和代建单位需签订代建合同,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目标和要求。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 上海市代建管理制度上海市的代建管理制度主要由上海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根据《上海市代建管理办法》规定,代建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招标程序。
上海市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和经验,能够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代建单位还要对代建项目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4. 广州市代建管理制度广州市对代建管理制度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广州市代建管理办法》,代建项目的选取需通过招标程序确定。
广州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代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评估,确保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信誉。
同时,广州市加强了对代建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代建单位违规操作和损害公共利益。
5. 深圳市代建管理制度深圳市的代建管理制度以节约经费和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为出发点。
根据《深圳市代建管理规定》,代建单位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确定,并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
深圳市还实行了严格的代建管理制度,对代建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6. 总结各地代建管理制度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提高施工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各地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代建项目,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代建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质审查标准的不统一、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制度简介各地代建管理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标准下,各个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代建管理规定。
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按委托方的要求,按照约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
代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过程,确保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代建管理制度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加强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项目进度代建管理制度的内容1. 代建单位资质要求2. 代建合同签订和履行3. 工程施工规范4. 质量监督与管理5. 安全生产管理6. 工程竣工验收7. 资金支付及结算8. 信用评价不同地区代建管理制度的差异在中国各个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代建管理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发达地区的代建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强调技术精湛和专业能力。
较为欠发达地区的代建管理制度相对较为松散,更注重合作和协调。
不同地区对于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地区更加注重实践经验,有的地区更加重视技术能力。
代建管理制度的不足尽管代建管理制度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管理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部分地区代建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
部分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质量不达标。
代建管理制度对环保要求不够明确。
代建管理制度的变通性不足,缺乏灵活性。
改进代建管理制度的建议1. 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提高代建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质量保障水平。
2. 完善工程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施工标准和流程。
3. 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检查。
4. 加强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单位进行限制。
5. 完善代建合同的约束力,规范资金支付和结算流程。
结语各地代建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都具有积极作用。
但也要意识到代建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1. 引言代建是指委托专业代建机构或个人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费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代建管理,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代建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各地代建管理制度的概况。
2. 北京代建管理制度2.1 代建申请在北京,申请代建需要提交代建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信息、代建机构信息、代建内容、代建期限等。
2.2 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是代建管理的核心文件,需要包括工程建设范围、代建费用、代建周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等。
2.3 代建管理代建管理包括项目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费用管理等方面。
代建机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3. 上海代建管理制度3.1 代建申请上海代建申请需要提交代建资质文件和代建申请表,包括代建机构的执业资质证书、代建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3.2 代建协议代建协议是代建管理的重要文件,需要包括委托代建单位信息、代建机构信息、代建范围、代建费用、保证金等内容。
3.3 代建验收代建完成后,需要进行代建验收。
上海规定代建项目完成后,由委托代建单位和代建机构共同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广州代建管理制度4.1 代建资格广州对代建机构和人员的资格有严格要求,代建机构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代建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4.2 代建合同广州代建合同需要包括建设单位信息、代建机构信息、合同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4.3 代建监督广州鼓励建设单位和代建机构共同组织代建监督,确保代建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监督过程中还需要编制监督报告,并定期进行交流和总结。
5. 总结各地针对代建管理制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北京注重代建管理的全过程控制,上海重视代建资质和验收要求,广州则对代建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要求较高。
这些代建管理制度的制定,对于规范代建行为、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是对各地代建管理制度的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了解和学习代建管理制度提供帮助。
最新各地代建制度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市及辖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机构组织管理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大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代建单位的规章制度

代建单位的规章制度《代建单位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代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代建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工程按时完工、质量合格。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加强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风险情况,避免延误和损失。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代建项目的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管理,规范采购和施工行为。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检和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合理的评价和奖惩。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学习,提高自身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计划,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保存工程记录和相关资料,接受审计和查验。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培养和执行。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依照规章制度自行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使规章制度不断完善。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全员宣传和培训,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够遵守。
以上是《代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所有代建单位认真执行,做好代建工程,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1. 简介各地代建管理制度是指不同地区对于代建行为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代建是指原业主或发包方通过委托第三方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各地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代建管理制度,以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 代建管理的必要性代建作为一种建设管理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代建可以帮助业主或发包方减轻施工管理的负担,提高建设效率,降低项目风险。
代建管理也能够促进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提高项目质量,优化工程进度。
3.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地的代建管理制度在内容上可能会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几个方面:3.1 代建资质和监管要求各地通常会要求代建公司或个人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执业条件。
代建资质包括工程建设相关的执业许可或认证,以及相应的经验和实力要求。
同时,代建行为也需要受到监管,各地普遍设立了代建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对代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2 代建合同和责任各地对于代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有一定的规定。
代建合同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程建设的范围、进度、质量要求等。
同时,代建方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明确规定,包括违约责任和保修责任等。
3.3 代建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各地在代建项目的审批和备案方面也会有相应的规定。
代建项目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同时,代建项目的备案工作也是必要的,以便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管和管理。
3.4 代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验收各地对代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验收都有一定的要求。
代建方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4.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地在代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上有所不同。
一些地区对代建管理制度的执行较为严格,能够有效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而另一些地区可能缺少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导致代建行为不规范,存在质量风险和安全隐患。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制度一、引言代建是指委托具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专业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并代表业主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各地代建管理工作,制定本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背景1.代建管理的定义和目的:代建管理指的是由代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代表业主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最终达到按时、优质、高效完成建设项目目标的管理形式。
2.代建管理的重要性及优势:代建管理能够有效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按时、优质、高效地完成。
它可以实现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项目策划、技术咨询、工程监督等,为建设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保障。
3.代建管理的适用范围和限制:代建管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等。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代建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代建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代建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总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以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它们的职能包括项目管理、技术支持、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等。
2.代建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代建人员应按照项目的需要配备,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招投标人员等。
他们的职责包括项目计划编制、招投标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检查等。
四、代建管理的流程和方法1.代建项目的启动和规划:在代建项目启动之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质量要求等。
同时,还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代建项目的设计和招标:代建机构应与业主紧密合作,进行项目设计和招标工作。
在设计过程中,应重点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
在招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招标结果符合项目的要求。
3.代建项目的施工和监督:代建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文档的目的是建立并规范各地代建管理制度,以确保代建工程的有效管理和顺利进行。
由于不同地区的代建工作存在一些差异和特殊性,各地可以根据本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和细化。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地的代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工程、企事业单位工程等各类代建项目。
二、代建管理框架2.1 代建项目立项2.1.1 代建项目立项申请代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包括项目名称、范围、投资额、工期等基本信息,并附有相关的立项依据和审批材料。
2.1.2 代建项目立项审批代建项目的立项申请经建设单位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2.2 代建项目招标2.2.1 代建项目招标准备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2.2.2 代建项目公开招标代建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
2.2.3 代建项目评标代建项目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要求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2.3 代建合同签订2.3.1 代建项目合同订立代建项目的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达成一致意见。
2.3.2 合同履行保证代建项目合同应提供相应的履行保证,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4 代建项目实施2.4.1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设立代建项目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4.2 代建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代建项目实施前,应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内容。
2.4.3 代建项目进度控制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施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4.4 代建项目质量管理代建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4.5 代建项目安全管理代建项目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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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市及辖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机构组织管理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大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和规模,代建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代建机构从项目批复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后介入,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有责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管理。
项目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代建项目各方职责第十条区发改局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代建项目管理制度;(二)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三)会同监察机关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四)与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五)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区发改局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对履行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一)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工作;(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报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三)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四)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按投资来源分别报区财政、审计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五)与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自觉接受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在报批时应完整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办理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报批手续;(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环保、国土(含征地)等相关报批手续;(四)参与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债权债务、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项目代建管理第十四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或者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四)应取得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五)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比选的方式确定。
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以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形式为代建项目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额为项目代建服务费的30%—50%。
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当在代建合同中载明;(二)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三)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区发改和区财政部门;(四)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五)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履行代建项目安全施工和质量监管职责;(六)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七)定期向区发改、财政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八)整理汇编竣工的代建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九)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的代建项目;(十)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以及项目使用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由区财政局收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报批手续;(二)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代建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标准,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资料;(三)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和招投标监督工作;(五)负责筹措代建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不得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八)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代建单位或者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
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即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九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二十条区发改局、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无特殊情况,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复的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经区发改局审批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重大设计调整;(四)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区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付。
第二十五条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债权债务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设计、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移交,由使用单位在年度内移交档案局管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
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填写资金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计划。
区财政局按建设进度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负责资金配套的责任部门和单位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同政府投资相应比例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条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代建管理取费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包括代建单位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