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初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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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2012-08-24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厅函〔2012〕34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2012年2-5月,中国保监会组织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

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35家公司对电话营销渠道、56家公司对银行邮政代理渠道、48家公司对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面达到100%。

据统计,各公司合计暗访兼业代理网点6.9万个、产品说明会3.1万场,抽查营销员9.1万人次、保单344.9万件,共发现内控缺陷2747项、存在各类销售瑕疵的保单43万件、涉及销售误导问题的营销员2.6万人次、存在销售误导问题的产品说明会851场。

自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电话营销配套基础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部分公司销售质检不到位。

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公司中有37.1%未建立培训内容审核检查制度,超过一半的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内容中法律法规知识和诚信教育不足、培训记录不完整或严重缺失等问题。

公司抽查保单中的22.8%被认定为问题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和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个别电话营销业务排名前列的公司质检监听人员配备不足,保单监听比例偏低,致使有相当数量的问题件保单因未被监听而没有被发现。

二是对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把关不严,管控约束乏力。

公司通过抽查暗访发现相当数量的银行网点不按监管规定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部分银行网点存在销售人员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还有部分银行网点和销售人员不向客户提供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

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的机构和网点,应停止以产品说明会形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对其作明确授权,并统一管理。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禁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越权或未经授权召开产品说明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

五、2016年1月1日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实施录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能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北京保监局:超九成北京险企电销录音全面监听

北京保监局:超九成北京险企电销录音全面监听

北京保监局:超九成北京险企电销录音全面监听2012年09月12日07:54来源:北京商报作者:宋娅记者昨日从北京保监局获悉,今年前8个月有90%以上从事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实现了成交录音全面监听,电销渠道的销售误导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2011年北京地区反映电销渠道销售误导问题的信访投诉件数同比下降60%;今年前8个月,反映电销误导问题的信访仅有17件,其中上半年8件(占同期销售误导信访总量的2.4%)。

具体来看,电销业务管理日渐规范。

据介绍,各保险公司均加强了对销售用语(话术)、销售过程和监听等环节的管控。

保险公司使用的销售用语(话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现象大为减少,该渠道的监听比例也大幅提高。

其次,恶劣欺骗问题有所减少。

今年上半年,北京保监局对辖内4家寿险公司开展了电销业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以存款等名义销售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再次,对合同重要内容的说明更加完善。

过去,电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经常回避“保险”、“保险公司”等词语,对保险责任进行绝对化描述,缺乏责任免除、犹豫期权利等说明。

目前,各寿险公司在落实行业协会“两语”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销售过程中对责任免除和成交确认等部分的要求。

从北京保监局今年的检查情况看,被检查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均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责任免除、犹豫期等重要内容。

昨日,北京保监局相关人士还透露,2008年以来,北京保监局从制度建设、违规查处和行业自律等多角度出发加强对电销渠道的监管力度,并多次开展电销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检查。

通过检查电销话术、电销录音及信息管理系统摸清电销市场情况,惩处违规行为。

数据显示,4年来北京保监局共计开展各类型电销检查16次,涉及保险公司10家,检查平均覆盖率为41.7%;对存在问题的5家寿险公司和3家中介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120万元,对三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追责,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

引入销售行为录音监控提高寿险销售误导治理成效

引入销售行为录音监控提高寿险销售误导治理成效
保 险 论 坛
引入销售 行 为录音监控 提 高寿 险销售 误导 治理成 效
孙 晓 波
( 中国保监会 内蒙古监管局 }

呼和浩特 0 1 0 0 4 0 )
内容摘要 : 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 导工作 已开展 一年 时间。 从 治理措施及效果看 , 产品销售环节缺乏有效 :
监控 、 与销售过程 密切相关的直接证据获取不足 等问题 导致销售误导行为认定难与责任 追究乏力。本文立
不足仍严重制约销售误导治理成效。 保 险销售 行为 事后 监控 亟待 转 变为 事

要实现维权诉求须首先承担相应 的举证责任 , 由于已完成保险合 同的签字确认 、销售过程的 “ 口说无凭” , 使其面临维权困难。 ( 二) 监 管部 门存在 监 管与核 查 难度 。缺 乏 有关 销 售环 节 的直接证 据 为监管 部 门带来 销 售 误 导 问题 的核查 难度 。在 销售误 导 专项 检 查 与 案 件核查 中 ,监 管部 门 为尽可 能还 原最 初 的销 售过程 , 重点 围绕投保单中客户信息是否真实 、 是 否 由销售人 员 代投保 人 签名或 代 抄 录风 险提 示语 句 、是 否 由投保 人本 人接受 新 契 约 电话 回 访 等 事项开 展核 查 。核查 主要 采取 查询 核 心业 务系统 、 调取客户回访记录、 核实投保单签署 的
时, 公司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市场开 拓、 产 品研发 、 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 , 实现企业 健康运营 的良I 生 循环 , 并有效减少或避免行政 处罚支出。 ( 三) 保 险销 售行 为监 管将 更 显成 效 。实施 销 售行 为 录 音监 控 , 通 过 减 少 或避 免 销 售误 导 问题 , 可有效 防范与化解诸如集 中退保等行业 系统性风险 , 减轻监管压力 。在未来 的现场检 查 与信 访 投诉 核 查 中 , 通 过 有针 对 性 地 核查 销

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整改报告

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整改报告

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整改报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其确保了被保险人在发生风险时的经济稳定性。

然而,由于一些保险销售乱象的存在,保险行业的声誉受到了质疑。

为解决这些问题,保险行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整改和改革之后,取得了显著进展。

本报告将对保险销售乱象进行整顿的过程和成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背景1.1 保险销售乱象的表现保险销售乱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销售误导、强制捆绑、虚假宣传、强行推销等。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因此,整顿保险销售乱象成为了当务之急。

1.2 保险行业整改的必要性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目的是维护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整改迫在眉睫,成为了行业内外广泛关注的焦点。

二、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措施2.1 加强监管力度为了有效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它们提出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保险销售环境,减少了不当销售行为。

2.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关键环节。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保险产品的费用、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事项等信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3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根本保障。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确保销售人员的素质达到相关要求。

三、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成果3.1 保险销售乱象得到初步整顿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保险销售乱象得到了初步整顿。

销售误导、强制捆绑、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明显减少,保险销售环境明显改善。

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逐渐恢复。

3.2 保险行业形象提升通过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的形象得到了显著提升。

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及实现困难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及实现困难 实现
(一)主要做法 1.事前防范 一是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监管部门对中介从业人员提出了岗 前培训、继续教育等制度要求,对提高营销人员诚信及专业水平、防范销售 误导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对公众进行投保提示。保险业近年来开展了不 同形式的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如广东保监局制作投保指南、将保险知识纳入 中小学生读本、举办保险知识竞赛等,有助于保险消费者形成科学的投保理 念。 2.事中监督 一是在银邮渠道,主要通过专管员(客户经理)在银邮 机构巡点,对营销人员及销售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二是在电销渠道,主要通 过全程电话录音、实时电话监听等方式对销售过程进行监督。无论是巡点监 控,还是电话录音监听,由于无法做到全面覆盖或大范围覆盖,监督效果有 限。
销售误导问题的主要表现 销售误导问题的主要表现 主要
销售误导是保险营销人员(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销售人员)在销售 过程中出于故意或恶意,使得投保人相信并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大 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夸大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 一、 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视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 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高,令消费者形 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片面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 二、 完整、准确介绍。例如,营销员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 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 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 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 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概念混淆: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 三、 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蒙蔽视听,这在银行代理领域表现得较为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保监厅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保监厅函〔2012〕4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2年2月16日10:00-11:00(请参会人员于9: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内容统一全行业对治理销售误导的认识,明确治理销售误导的中长期工作目标,部署2012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三、会议形式、地点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主会场:(一)保监会会领导;(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会场:(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2月14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2.16”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保监寿险[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重点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个人营销渠道、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电话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重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印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是否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使用的宣传材料实施了有效管控。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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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初显成效
销售误导问题一直是困扰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行业形象,危及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自2004年起,北京保监局按照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联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互相补充,公司销售品质与公众抵御误导能力共同提升的工作思路,采取系列措施,充分发挥监管、行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力量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经过几年来的持续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紧抓三个环节,分步骤治理销售误导
北京保监局结合北京寿险市场发展和销售误导的形式特点,将不如实告知合同重要事项等恶性误导行为作为治理重点,紧紧抓住销售前端,销售过程及售后监督三个环节,从人员管理、产品宣传、销售过程中的如实告知、新单回访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治理销售误导,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重点规范以销售人员管理和产品宣传行为。

人员管理。

其一,加强资格监管,提高销售人员素质。

要求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须持双证展业,专、兼业代理机构营业网点须主动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投连险销售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一年寿险从业经验、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二,明确培训要求,防止源头性误导。

针对多数公司培训人员自定培训内容,培训材料无审核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对培训材料进行合规审核,加大合规部门的监督责任。

产品宣传。

加强重点渠道宣传行为的规范,加大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针对自制宣传资料误导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代理机构对宣传资料的管理责任。

二是重点加强风险提示和如实告知合同重要事项的监督规范。

自2004年起,北京保监局建立了投保提示制度,要求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时须向投保人提供内容统一的投保提示书;2008年出台了投连险销售适用制度,对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测评,确保将投连
险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保人。

2011年起,指导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在行业推行统一的销售
规范用语,要求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不得不说”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

三是重点强化新单回访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售后监督责任。

2007年起,北京保监局对
个人长期新单业务提出全面回访的要求。

2011年,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求行业使用与
销售规范用语一一对应的新单回访规范用语,督促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对销售过程和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再次确认,从而促进保险销售人员注重销售行为的规范。

同时,为加大公司的回访责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成功回访或不能提供有效回访证明的,应满足投保人的合理诉求。

(二)锁定三个渠道,抓关键治理销售误导
2011年,个人代理、银保保费收入分别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47.44%、35.52%,是北京市场人身险产品销售的主渠道。

而电话销售渠道作为一个新兴渠道,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

上述三个渠道是销售误导频发的“重灾区”。

近年来,我局通过分析这三个渠道的经营特点,识别出误导“易发业务环节”和“关键管控环节”,针对各渠道存在的共性隐患,围绕销售环节出台监管措施,如加强宣传资料管理、要求行业规范销售用语等;针对渠道自身的个性隐患,出台专项监管规定。

如针对个险渠道产说会误导问题,出台专项规定要求产说会全程录像;制定了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标准,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管控、营业职场、座席规模等方面设定准入门槛,要求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的电销业务,须使用同一电话号码,并对成功保单进行100%监听等,促进保险公司提升电话营销品质。

(三)发挥三方力量,形成治理销售误导的合力
一是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力。

2006年起,北京保监局将销售误
导检查作为监管重点,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和暗访。

2008年起明确将销售误导检查内容
列入综合性检查必查事项,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2006年至2011年,累计对45家(次)寿险
公司和3家(次)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10家(次)寿险公司和3家(次)中介机构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总计186万元;对9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罚款金额合计20万元。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违规成本,自2011年起,北京保监局重点抓违规行为整改工作,明确了三项原则。

其一,对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保单逐一回访,满足投保人的退保等合理要求;其二,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或销售机构一定时期内承保的所有业务逐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其三,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二是敦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培养治理内在动力。

2005年起,为加强营销员管理,北
京保监局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制定了寿险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2011年,北京保监局指导北京行业协会制定了产品销售和回访规范用语(以下简称“两语”),促使销售人员主动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督促行业协会建立了定期巡查机制,将巡查结果通报行业并上报监管部门,既形成了对市场主体的持续规范压力,又实现了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联动。

三是丰富信息披露手段,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外部压力。

通过在北京保监局网站设立“消费提示”栏目、发放寿险消费指南和人身保险知识手册、制作纪录片、局长在线访谈等方式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

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设立“北京保险信息服务平台”,披露保险公司人员资质、违法违规信息、行业自律要求、产品条款和宣传资料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和水平,发挥媒体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

二、取得成效
经过几年的持续治理,北京市场上重点销售渠道的恶性误导行为有所减少,没有发生因误导而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一)公司合规意识明显提高
各保险公司改善销售品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升,合规销售的氛围正逐步形成。

一是主动梳理、优化回访流程,按要求修订回访话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手段,提高客户对电话回访的认识,有效提升了新单回访的质量。

如,制作服务提示卡,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回访的电话号码、回访时间、回访内容及服务专线号码。

二是主动探索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

如,将“两语”内容列入《代理人入司须知》,纳入新人培训和晋升培训体系,组织“两语”内容通关考试;在营销职场张贴销售强调语宣传海报,制作发放“两语”彩页;将新单回访结果与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和绩效考核挂钩等。

(二)关键环节的管理更加完善
一是各公司对宣传资料的印刷、发放和使用,互联网宣传和产品说明会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互联网误导宣传、宣传资料误导和自制宣传资料问题已明显减少。

2011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对40家银行网点进行暗访检查,均未发现存在自制宣传材料的问题。

二是“新单回访基础用语”实施后,多数公司按要求将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和利益不确定等关键问题纳入回访话术,明确了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件处理流程。

更加严谨、规范的回访话术开始使用后契撤率有所上升,尤其是银保、电销等销售误导频发渠道。

2011年,银保、电销渠道回访后契撤率同比分别上升3.88和1.88个百分点。

(三)重点销售渠道销售行为趋于规范
一是个险渠道的销售行为日趋规范。

2011年个险渠道反映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占反映销售误导的总投诉件的比例同比降低6.02个百分点。

营销员私印误导性宣传材料的现象明显减少。

个险渠道电话回访首访成功率同比提高0.71个百分点。

二是自2008年起,经过3
年的重点规范和查处,各保险公司电话销售开始回归理性经营,加强销售用语、销售行为、售后监听等方面的管控。

2011年反映电话销售渠道销售误导问题的信访投诉件数同比下降60%。

三是保险公司对银邮代理机构的管控水平和效果有所提高,银邮代理渠道的销售日趋规范。

2011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暗访检查,未发现存在投保单代签字问题,97.5%的网点无保险促销活动,40%的银行网点张贴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公示了保险销售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号码。

(四)恶性欺骗行为明显减少
2011年,消费者在保险公司涉及销售品质的投诉占比同比下降5.99个百分点。

电话销售渠道以往普遍存在的“存款送保障”、“储蓄加免费保障”、“仅6家银行持卡人才能享有的活动”、销售话术和销售过程中“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等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恶意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已基本得到遏制。

治理销售误导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

目前北京寿险市场的销售误导形势依然严峻,销售误导治理工作仍然是寿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2012年,我局将认真落实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十二字方针,继续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以银保渠道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和信息披露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力争在2-3年时间内实现销售误导形势的明显好转、销售行为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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