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建材市场规章制度范本

建材市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材市场的秩序,防止不良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建材市场运作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建材市场内所有从事建材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
第三条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四条建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消费者应当依法选择合格的建材产品,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六条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建材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真实、合法经营。
第七条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开售卖建材产品,不得以虚假宣传、低价欺骗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建材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
第九条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建材产品的来源、性能、用途等进行充分的介绍,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
第十条建材市场经营者不得串通价格,操纵市场价格,采取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
第三章竞争规则第十一条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保持公平竞争,不得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建材市场经营者不得诋毁竞争对手,破坏市场信誉,干扰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三条建材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转移、转让经营许可证,不得违规经营。
第十四条建材市场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购买建材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建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消费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建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建材市场经营者的违规信息,加强行业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建材市场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建材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经营者,将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第二十条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情况,可向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建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建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本规章制度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保护员工权益,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凡在公司内部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职位高低,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二、员工入职及工作1. 入职程序1.1. 应聘人员需通过面试、体检等程序,获得公司正式聘用通知后方可正式入职。
1.2. 入职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验等相关证件资料。
1.3. 入职后需按时完成相关入职手续,参加新员工培训,了解公司规章制度。
2. 工作纪律2.1. 员工需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获得批准。
2.2. 员工需保持工作区域整洁,不得在工作区内吸烟、吃东西、聊天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2.3. 员工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懈怠或推诿责任。
3. 工作时间及休假3.1. 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中午12点至1点为午休时间。
3.2.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上级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得到批准。
3.3. 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休假,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假和病假。
三、行为规范1. 服饰及仪容仪表1.1. 员工应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不得穿着过于暴露、花哨或不雅的服装。
1.2. 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保持面部、头发整齐干净。
不得涂抹过多化妆品或染发。
1.3. 员工应佩戴工作证件,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2. 保密及知识产权2.1. 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应严守商业道德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外传。
2.2. 员工在公司创作或参与开发的各类研究成果、技术方案等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员工不得私自复制、获取、使用或泄露给他人。
3. 社交礼仪3.1. 员工应对公司同事和客户保持礼貌、友好的态度,并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个人隐私。
3.2. 员工在公司内外举办或参加活动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工程材料定版制度规范要求

工程材料定版制度规范要求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材料管理,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行业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供应商等。
三、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2. 保证材料质量,满足工程需要,注重经济效益。
3. 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材料的可追溯性。
四、材料分类与标准1. 主要材料:指对工程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材料,如钢材、水泥、砌块等。
2. 辅助材料: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非结构性材料,如砂、石、涂料等。
3. 特殊材料:指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材料,如防火材料、隔音材料等。
各类材料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材料采购1. 材料采购前,施工单位应明确材料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2.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供应商资质审查。
3.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材料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
六、材料验收1. 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2.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立即退货或更换,并记录在案。
3. 建立完整的材料验收记录,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检验结果等。
七、材料存储与保管1. 材料应分类存放,防止混淆和污染。
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3. 定期检查库存材料的状态,防止过期和损坏。
八、材料使用1. 施工前,应对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2.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使用材料,禁止违规替代或变更。
3. 对于剩余材料,应妥善处理,避免浪费。
九、监督管理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材料管理的自查自纠。
3.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更新的标准或法规,本规范应及时修订。
建材管理层规章制度

建材管理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材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建材的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建材管理层是指在建筑工地或建筑工程项目中负责建材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的部门或个人。
第三条建材管理的宗旨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降低成本。
第四条建材管理层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建材的合理采购和使用。
第五条建材管理层要建立健全建材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建材管理层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物资库存情况。
第七条建材管理层要加强建材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货品质和交货时间。
第八条建材管理层要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协作,保障建材使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材采购管理第九条建材管理层应根据工程需求,编制建材采购计划并报批。
第十条建材管理层应选取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的建材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定期评估供应商的绩效。
第十一条建材管理层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验收建材,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二条建材管理层应定期检查建材库存情况,按时补充不足的建材,并消耗过期建材。
第十三条建材管理层应建立建材采购档案,包括采购合同、验收记录、库存清单等。
第十四条建材管理层应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测,及时调整采购计划,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章建材存储管理第十五条建材管理层应根据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建材存储场所,并采取防潮、防晒、防盗等措施。
第十六条建材管理层应对建材进行分类存放,定期清理、整理建材库存,并保持库房的清洁和整齐。
第十七条建材管理层应定期对建材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存储的建材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建材管理层应建立建材使用记录,记录建材的来源、数量、型号等信息,便于追溯。
第十九条建材管理层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建材的实时掌握,并做好盘点记录。
第二十条建材管理层应加强对库房的管理,禁止私存、挪用等行为,保证建材安全。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三)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四)科学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五)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共同遵守本实施细则,确保建筑工地的建设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工地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工地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施工管理机构,负责工地的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设立工地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地建设管理计划;(二)协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五)其他与工地建设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负责以下工作:(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方案;(二)组织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三)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五)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六)其他与施工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负责以下工作:(一)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价;(三)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与监理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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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b. 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2.4.2 凡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由标委会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填写《行
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 3)报送建材联合 会。
2.4.3 标委会应在年底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一式一份,格式见附表 4),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建材联合会。
4
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 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3.4.4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行业标准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 5),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3.3.4.5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 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稿,重 新征求意见。
建材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 简称工信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建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1.3 制定建材行业标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 道路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建材行业标 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 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 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 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1.4 建材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批准 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1.5 建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信部管理。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 委托对建材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 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1
9.4 建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工信部批准公布。 9.5 建材联合会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标委 会。 10 附则 10.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2 本细则由建材联合会负责解释。
9
附表 1: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制定或修订
□ 制定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 IDT
□ MOD □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ICS 分类号
□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目的﹑意义或必 要性
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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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c.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有审查委员的签字名单。会议纪要 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对审查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对 标准的审查结论。
4.4 函审的要求: a.函审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 及有关附件报送建材联合会或相关标委会;建材联合会或相关标委会将《行 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6)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标委会委员、有关 专家和相关单位; b.标委会委员和标准审查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 为两个月)内返回函审意见; c.工作组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 论表》(见附表 7); d.函审时,必须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逾期不复函 者按同意计),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8 复审 8.1 建材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 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8.2 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的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 审,并符合本细则第 4 章的规定。 8.3 标准复审的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8.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8.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行 业标准项目计划。复审工作计划每年由工信部定期下达 8.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8.4 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写出行业标准复审工作 总结(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并填写《行业标准 复审意见表》(格式见附表 10)和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11、12、13)报送建材联合会,经审核后报送工信部。 8.5 工信部经审查同意后公布标准复审结果。
经标委会按第 4 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
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
序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 2。
表 2 建材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上报公文
2
2
审查纪要(附电子版)
2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4
4
修改用图片
2.4.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和执行情况经建材联合会审核后,于每 年一月底以前报送工信部。
3 起草 3.1 标准项目一般应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 产、用户等方面的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共同起草。建材联合会或标委会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检查。起草的 建材行业标准经工信部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3.3 标准草案的编制 3.3.1 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 标准编写要求。 3.3.2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
7
7 出版 7.1 建材行业标准由中国建材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负责管理和协调建材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7.2 建材行业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出版发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a.标准出版过程中,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b.确保标准文本的出版印刷质量; c.按规定赠送样书。 7.3 标准出版后,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至建材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委会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委员和工作组成员。
2 立项 2.1 建材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工信部负责。 2.2 程序及要求 2.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均可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 1)。
1
2.2.2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的标准项目及技术内容改动较小的修订项目可不经过征求意见阶 段,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但在《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中应注明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其所做的工作等;
b.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 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c.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3
d.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e.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f.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 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 对比情况; g.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 性; h.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i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j.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 实施日期等); k.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l.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3.3.3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1 工作组应按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 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 并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3.3.4 编制标准送审稿 3.3.4.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提交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或标委会和 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广泛征 求意见。 3.3.4.2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45 天。 3.3.4.3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
2.2.3 立项申请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建材行业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送建材联合会。报送材 料包括:
a.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格式见附表 2);
b.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 2.2.4 建材联合会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 报送工信部。 2.2.5 工信部对立项申请汇总后,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并 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2.2.6 建材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年中报当年计划,年底报下年度计划,统 一由工信部下达,建材联合会负责转发至各有关标委会。 2.2.7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建材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 一律不办理报批手续。 2.3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 由建材联合会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建材联合会汇总后报送工信部, 由工信部负责协调。 2.4 计划调整 2.4.1 计划项目应按期完成。在执行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 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
和译文
出版用图片
1
5.3 建材联合会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进行编号, 填写《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9)报工信部批准发布;对不 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标委会或工作组重新修改。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 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6 批准和公布 6.1 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 JC。 6.2 建材行业标准由建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 6.3 建材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建材联合会按相关要求向国家标准 化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标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