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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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1.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工程变更设计的金额、结构、性质,分为三类变更,即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单个标段内的单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标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1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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