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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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理由 (2)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3)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 (8)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要求 (9)第七章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10)第八章对变更设计资料的要求 (11)第九章设计变更审批的具体要求 (13)第十章违约责任追究 (14)第十一章奖励 (15)第十二章附则 (16)第十三章审批程序框图 (16)第十四章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格式及全套表格 (21)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创建优质工程,搞好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依据《绵阳绕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标招标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结合绵阳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参建各单位在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等资料进行认真研究,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或在施工中若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均要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尽早进行设计变更申报。

第三条本项目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方便施工及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条款的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并不能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变更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施工变更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合理性原则:变更内容应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及时性原则:变更事项应及时处理,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4. 经济性原则:变更应考虑经济合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第二章变更类型第四条建设工程变更类型包括:1. 设计变更:因设计错误、设计优化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2. 合同变更:因合同签订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调整合同内容的变更。

3. 施工变更:因施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等进行的变更。

第三章变更程序第五条变更程序如下:1. 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方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内容、预期效果等。

2. 审核变更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方面的审核。

3. 变更审批:经审核通过的变更申请,需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4. 实施变更:变更审批通过后,相关责任方按照变更内容执行变更。

5. 变更记录:对变更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变更原因、内容、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与权限第六条变更责任与权限:1. 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负责提出设计变更,并负责变更设计方案的审核。

2. 施工变更:施工单位负责提出施工变更,并负责实施变更。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进行监督,确保变更符合规定要求。

4. 业主单位:负责审批变更,并对变更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对变更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 变更申请的审核过程。

2. 变更实施过程。

3. 变更结果的评估。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一、目的规范我司与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已建、在建工程、后续工程预(结)算的管理,结合我司建安工程造价特点,有效地控制建安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工程的利润,促进我司的快速发展。

1.施工签证范围:凡工程承包合同内、外需要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和价等,下同)的工程内容,以及设计修改、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签证管理,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修改(技术变更)办理程序工程变更包括设计院和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单;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

2.1由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设计院公章;2.2 由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主管(或负责人)签字。

2.3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由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经工程部工程师确认,工程部经理审核。

2.4其办理流程预决算部工程师估价→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咨询单位→工程部经理→〔0.5万元-2万元(含)〕预决算部经理→(大于2-5万元)总经理→〔5-10万元(含)〕执行总裁→〔大于10万元(含)〕董事长→工程部内业→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和施工单位执行→工程管理部备案;所有的设计修改(变更)、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审批完成后,不盖章但由工程部内业登记发放实施。

所有的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和设计变更均应到公司和现场工程部备案,并在变更实施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组织预决算部工程师、(咨询单位)、公司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对实施结果进行核查。

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将工程量直接填写在附表1的实施结果核查记录中;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应进行现场收方,并按规定办理收方签证手续,并将收方单编号填写在相应附表中。

2024年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为强化工程成本控制,明确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收方签证、施工方案及索赔(含工期和合同价款)的工作程序,以下规定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 总则2.1 权限约束原则:建设单位对相关变更和签证实施严格的权限管理,超出权限范围的签字无效。

2.2 时间限制原则:对设计变更等事项,建设单位设定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2.3 单一对应原则:每一项设计变更等需对应一份经济签证单,并与单一工程合同关联。

2.4 月度清理原则:承包单位每月规定日期前向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提交上月完成的变更、签证等资料,经营发展部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审核。

2.5 完工确认原则:变更、签证等工作完成后,相关单位和个人须在完工后规定天数内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需在覆盖前确认。

2.6 原件结算原则:经济签证(结算)必须基于完整有效的原件。

2.7 二次审核原则:造价经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审核后办理经济签证。

如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发现错误,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8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变更、签证等均需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2.9 核查原则:变更、签证等需事先确认,完工后立即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保留原件。

3 定义3.1 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文件,包括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部出具的非正式施工图。

3.2 技术核定(洽商):涉及工程设计或现场变化的洽商文件,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3.3 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共同确认的现场尺寸、数量等复核结果。

3.4 经济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的签证,依据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

4 内容要求4.1 使用规定表格填写及审批设计变更等事项。

4.2 文字描述应清晰无歧义,内容不得涂改。

4.3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需图示说明,标明位置、尺寸、变更前后做法等。

4.4 现场签证内容需详细,无法图示的需明确位置和具体数据,确保可计费。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3篇)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3篇)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成本控制,明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收方签证、施工方案、索赔(含工期及合同价款的索赔)的工作程序,需按下列规定执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总则2.1权利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2.2时间限制原则。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对应的经济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2.3一单一算原则。

一个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应编制一份经济签证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2.4____月一清原则。

承包单位每月____日前向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报送上月实施完成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以上资料对应的经济签证,经营发展部在每月____日前审核完成。

2.5完工确认原则。

当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完工后,流程规定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在完工后____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履盖之前签字确认。

2.6原件结算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经济签证(即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2.7二次审核原则。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的造价经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审核后,办理经济签证。

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经济签证有错误,以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为准。

2.8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见附件)2.9复核原则:设计变更、技术规定、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事前确认,完工后,立即复核,以复核为结算依据,但必须保留确认和复核原件。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或需要调整的需求,这就需要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

本文将探讨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变更的过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工程变更管理是项目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合理管理工程变更可以有效降低项目风险,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交付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工程变更管理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发生。

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 变更管理流程:确定变更管理的流程,包括变更的提出、审核、批准、实施以及最终确认的全过程。

每一步骤都需有清晰的规定和责任人。

2. 变更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变更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变更,并确保变更的及时处理和跟踪。

3. 变更管理记录:对每一次变更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批准人等信息,以备查证。

4. 变更评估标准:建立变更评估标准,对变更的必要性、影响程度、成本效益进行评估,以便决策是否接受变更。

5. 变更通知及沟通: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项目成员,并确保变更内容清晰易懂,避免误解和漏洞。

四、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 变更提出:任何一次变更都需经过书面提出,包括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分析等信息,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2. 变更评估:变更提出后,变更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评估,包括变更的必要性、影响程度、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分析,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

3. 变更批准:经过评估,变更管理机构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已批准的变更需进行记录并通知相关方。

4. 变更实施:一旦变更获得批准,需要立即进行实施,并及时调整项目计划、资源分配等,确保项目进度不受影响。

5. 变更确认:变更实施完毕后,需进行最终确认,确保变更达到预期效果,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完善项目文档。

五、结论工程项目中的变更管理是确保项目正常进行的关键环节,合理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由水利部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应一并遵循水利部相关设计变更要求;水利部已制定相关专项工程设计变更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应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程序,涉及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等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分类参照附件划分,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界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办理)。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技术方案有较大变化、工程投资有较大影响的一般设计变更,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应组织审批,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可参照附件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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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

提出工程变更报告,必须备有详细的现场资料和设计变更方案,详细阐述设计变更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未经正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施工。

四、工程变更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也是计量支付必不可少的资料。

因此,工程变更工作必须由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负责。

五、正常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条件、范围及内容第七条工程变更条件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

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一、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的情况。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五、保持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耕地;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六、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七、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一、在已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公司或其他人实施。

三、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线型、标高、位置或尺寸。

五、工期的变化对工程里程碑事件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六、设计工程投资变化及为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九条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批准程序及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一、一般变更指涉及分部分项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施工中一般设计、施工问题处理引起的工程变更,不改变工程的技术标准;不改变重要的结构形式;不增加养护费用、使用成本,不降低使用功能;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不会因为变更而引起其它变更(可合理地预见到)。

包括:(一)急流槽、连续300米以内的边沟、排水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的变化;(二)连续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采空区、岩溶处理等)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三)挡土墙、矮墙、护坡位置在沿线路方向小于15米的调整或基础埋置深度及高度的改变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四)涵洞、通道位置小于30米的变动,或长度变化小于10米的增减,或在满足净空要求的同时,基础高程小于30厘米的变动及交角、进出口型式的改变;(五)大、中、小桥基础(包括系梁)的埋置深度小于50厘米的变动;(六)经过计算在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减少钢筋截面面积情况下钢筋直径的变更;路基、路面桥涵在不影响造价和质量时,材料的变更;(七)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其引起的边坡坡率、路基处理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八)挖(钻)孔桩中土石比的变化;(九)绿化工程数量及位置变化;(十)同一地段连续挖方段的翻松压实工程数量的变化;(十一)其它单项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二、重要变更(一)连续300米以上排水沟、边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型式的变化;(二)连续的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采空区、岩溶处理等)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三)挡土墙、矮墙、护坡位置沿线路方向大于等于15米的调整,或结构型式的改变,或基础埋置深度、高度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四)涵洞、通道数量的增减或孔径、结构型式的改变,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至200万元;(五)涵洞、通道位置大于等于30米的变动,或长度大于等于10米的增减,或基础高程大于等于30厘米的变动,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六)大、中、小桥基础(包括系梁)的埋置深度大于等于50厘米的变动,小桥结构型式的改变,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七)挖(钻)孔桩桩长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八)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引起的边坡坡率、基床处理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九)工程项目如改路、改沟、改河等工程项目的增加或减少,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十)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三、较大变更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关键施工方案,建筑物结构形式改变等内容的变更,包括:(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四、重大变更指涉及大桥总体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桥位和线路的变化,重要结构物的增减,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改变的且需要向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变更。

包括:(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五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一、一般变更、重要变更由项目公司审批,报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较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重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及处理方法一、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依次报驻地办、总监办、项目公司总工办审查;驻地办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总监办、总工办审查。

审查部门按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项目公司征迁协调负责人、总工办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直接报项目公司总工办,由总工办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工程变更具体程序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程序如下:一、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办理程序(一)、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1、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表》,汇报给项目公司总工办。

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由总监办负责组织驻地办、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现场会,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进行现场调查。

工程技术较复杂的变更需要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开会讨论,会审结果形成《工程变更处理纪要》,以下称纪要。

纪要的内容和要求如下:纪要必须在相关各方(项目公司、监理单位、设计代表、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

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按对应工程量清单子目),形成的纪要附现场量测的原始数据记录和草图。

工地会议核实工作量时,应确定计算方法和规则及应增减项目及数量。

工程变更会议应分轻重缓急,关系到安全及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处理。

2、设计代表在现场会勘后按纪要的要求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1)设计代表根据纪要或项目公司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变更图纸以及直接由设计院出具的补充完善设计图,填写《设计变更图审查流转单》(该表由设计单位自行定制)后提交项目公司总工办;(2)项目公司总工办收到设计代表提交的变更图纸后,先由项目公司总工办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3)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在总工办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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