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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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是由上海科技助老服务中心主办。从事“科技助老”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是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团体成员单位。本志愿者总队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本志愿者总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组织和协调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为提高上海的精神文明程度,为推进社会敬老爱老的风尚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志愿者总队以为老年人服务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第四条本志愿者总队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适应上海市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服务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协调和管理,集中志愿者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更广泛的组织动员志愿者投身科技助老的各项社会公益性活动中。第六条宣传志愿精神,推广志愿服务,弘扬社会新风,促进团结互助、平等互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本志愿者总队的服务形式有:“上门”服务、“结对”服务、“网上”服务等。
第八条规划、组织科技助老志愿者活动,为社区科技培训、扶老上网、帮助老年人学会科技知识和技能,以及大型公益活动、国际国内交流活动等提供各类志愿者服务。
第九条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积极参与本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完成市志愿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与本市其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进行合作、学习与交流,扩大上海市“科技助老”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一条本志愿者总队所有的志愿者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以物质为报酬,自愿参与本志愿者总队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无偿为科技助老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十二条本志愿者总队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各种所担任的志愿者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奉献精神;
(五)具备为本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六)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保留采取对其真实性调查的权力。
第十三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者服务总队开展的各类活动,参加本志愿者总队的培训、调研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对本志愿者总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提供服务期间获得志愿者总队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四)获得上海志愿志协会的“上海志愿者证”和享受相关的权益和服务;详细可登入“上海志愿者网”/参阅“上海志愿者证”
第十四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本志愿者总队章程,执行本志愿者总队的决议;
(二)参加本志愿者总队的活动,完成本志愿者总队委托的任务;
(三)每次活动后,向本志愿活动项目领队报告志愿服务情况。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申请加入与退出
(一)本志愿者总队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二)凡是支持和热心参加科技助老社会公益活动的人员,承认本志愿者章程,可索取《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登记表》,填写个人资料后通过志愿者信箱:zyzoldkids@递交。(三)申请者经本总队考核合格后,可成为正式成员,即可参与本志愿者总队开展的公益活动。
(四)志愿者若因身体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中止服务的,须向相关活动领队告之,说明情况,总队将保留其志愿者的服务工作。若连续3个月未参与活动,也未说明情况,视为自动退出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本志愿者总队设领队一名,副领队三名,干事若干名。领队、副领队、干事组成本志愿者总队的常设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志愿者总队主要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志愿者总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产生志愿者各项目分队正、副领队;
(三)按照上级指示,组织和调配志愿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和活动;
(四)发布志愿者服务信息;
(五)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并记录服务效果;
(六)提供志愿者总队开展活动所需的其他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一经志愿者总队审核招募为正式志愿者,颁发上海市志愿者卡。志愿者凭卡进行服务,服务期三年。届满如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期可顺延。
第十九条任何志愿者不得未经同意以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的名义参与活动。
第二十条活动报名后,临时有事不能参与活动的,应及时向所在项目领队请假,连续5次报名后不参加活动的,取消其志愿者为该项目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每次活动前请参加的志愿者仔细阅读各服务项目注意事项并遵守服务项目规则。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总队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本组织志愿者在参加公开的服务活动时,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若不佩戴标识者,服务时间将不予记录。
第二十四条积极参加每次公益活动的优秀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发展成为本组织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由于本组织采取的是自愿加入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请志愿者自律。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总队应当根据服务绩效对志愿者进行评定。对于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服务效果显著的,授予上海市“科技助老”优秀志愿者称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志愿者总队章程的行为,或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的,经志愿者总队讨论通过,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可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志愿者总队制定章程修改方案,报经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核准。第二十九条本志愿者总队因故中止时,须经志愿者总队会议提议,上海市科技助老行动办公室、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认同,由志愿者总队领队、副领队及干事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
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201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