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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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安全使⽤管理制度范本 要想规范兽药的安全使⽤、器械及⽣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制定安全使⽤兽药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编今天就为你整理了安全使⽤兽药的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兽药使⽤管理制度范本篇⼀ ⼀、管理 1、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须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家⽣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号的产品; 2、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误; 3、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4、处⽅药、⾮处⽅药应分柜摆放; 5、不购进和使⽤假劣兽药、违禁兽药; 6、有专⼈管理,出库、⼊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清账⼀次,账物要相符; 7、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等措施,确保所⽤兽药的质量; 8、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按规定处理 ⼆、使⽤ 1、所⽤兽药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规范》等相关规定; 2、在使⽤兽药时,做好诊疗记录,包括病种、使⽤猪猪舍号、使⽤猪品种、使⽤剂量、使⽤药品名称、使⽤⽅法、时间、休药期、使⽤⼈等; 3、兽药(含⽣物制品)的使⽤,必须按使⽤说明进⾏操作,必要时可根据本场情况和畜禽⽣理、病理等情况进⾏适当调节,但必须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执⾏; 4、严禁滥⽤、乱⽤抗⽣素类药物; 5、禁⽌使有瘦⾁精(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禁⽌使⽤的药物; 6、处理好兽药使⽤后的注射⽤具、药瓶等废弃物,防⽌⼆次感染。

兽药使⽤管理制度范本篇⼆ ⼀、为了规范使⽤兽药、器械及⽣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药申报制度 1、各⽣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养殖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兽药经营者应遵守一定的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旨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兽药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二、管理责任1. 兽药经营者应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指定专人负责兽药质量管理工作。

2. 兽药经营者应制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其员工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兽药采购管理1. 兽药经营者应与合法合规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靠。

2.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采购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对兽药进行分类存放。

3.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兽药的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兽药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四、兽药贮存管理1.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兽药贮存设施,保持室温、湿度和通风等环境条件稳定。

2. 兽药经营者应对兽药进行分类贮存,避免不同种类兽药混合存放。

3.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兽药贮存环境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兽药销售管理1.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并保留相关销售凭证。

2. 兽药经营者应遵守兽药销售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兽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兽药经营者应对兽药销售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兽药质量控制1.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兽药质量检验、兽药不良反应和兽药召回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2.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对销售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3.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兽药不良反应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兽药进行及时召回和处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标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对于兽药行业的发展和动物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和重要性。

正文内容:1. 兽药生产规范1.1 生产设备和环境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1.2 质量控制体系: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可靠。

1.3 药品注册与审批: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药品注册和审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2. 兽药经营规范2.1 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2.2 质量追溯体系: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兽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2.3 储存和运输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兽药的特性和要求,确保兽药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兽药使用规范3.1 合理使用原则:兽药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原则,包括使用目的明确、使用剂量准确、使用时间合理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兽药的使用量和使用风险。

3.2 使用记录和报告: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兽药使用的情况和效果,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情况。

3.3 兽药使用指导:兽药使用单位应提供兽药使用指导和培训,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减少使用错误和滥用的发生。

4. 兽药监管规范4.1 监督检查和抽检:兽药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确保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符合规范要求。

4.2 处罚和奖励机制:兽药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处罚和奖励机制,对违反规范的企业进行处罚,对符合规范的企业进行奖励,推动兽药行业的规范发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4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4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维护人畜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兽药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以及从事兽药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包括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和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质量控制和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二章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和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原料药的质量合格。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定期审查,及时更新。

第八条原料药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药,应当及时退货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的使用台账,记录原料药的采购、使用情况和消耗量,确保原料药的追溯能力。

第十条原料药的存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避免阳光直射、潮湿和高温等不利因素,确保原料药的质量稳定。

第三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时间,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对每一批次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原料药和辅料的使用情况、生产工艺和装配过程等。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文件。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设备清洁和维护制度,确保生产设备的卫生和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任务,制定相应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四章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标准,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随着兽药市场的不断发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变得尤其重要。

合理规范的管理可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兽医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兽药采购管理1.1 确保供应商资质:选择正规、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兽药的来源合法合规。

1.2 严格验收程序:建立完善的验收程序,对兽药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1.3 定期供应商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兽药储存管理2.1 合理储存条件:根据兽药的特性,制定合理的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等要求。

2.2 分类储存管理:根据兽药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淆和交叉感染。

2.3 定期检查和清理:定期检查兽药的储存条件,及时清理过期或者损坏的产品,确保储存环境整洁干净。

三、兽药销售管理3.1 合法销售渠道:确保兽药的销售渠道合法合规,避免非法销售和假冒伪劣产品。

3.2 客户信息管理: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购买的兽药信息,便于追溯和管理。

3.3 售后服务跟踪:建立售后服务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客户使用情况和反馈,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兽药使用管理4.1 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使用兽药前,子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使用,避免误用或者滥用。

4.2 定期培训和考核:对兽医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兽药使用的专业水平。

4.3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兽药的不良反应,确保用药安全。

五、质量管理体系建设5.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环节。

5.2 定期内部审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5.3 外部认证和监管:积极参预外部认证和监管,提高兽药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于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的药物,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兽药经营者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措施。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要求1. 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兽药的资格。

许可证需要定期更新,并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2. 兽药采购和储存兽药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采购的兽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兽药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的环境中,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3. 兽药销售和配送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当核实购买者的合法身份,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销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购买者的信息、购买日期和数量等。

兽药配送应当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确保兽药的质量不受损坏。

4. 兽药质量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对于进口兽药,应当查验进口许可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兽药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兽药质量抽检,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

5. 兽药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监测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监测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兽药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事件。

对于有风险的兽药,应当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6. 员工培训和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兽药知识、质量管理和安全操作的培训。

员工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7. 兽药经营场所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和整齐,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兽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陈列,并且标注清晰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措施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的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2. 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记录、销售记录、质量抽检记录、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事件记录等。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障兽药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1.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的质量可控。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职责、质量手册等组成部分。

2. 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控制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等。

三、兽药采购管理1. 供应商评估与选择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评估供应商的资质、信誉、质量管理体系等。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2. 兽药采购程序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验收等环节。

采购的兽药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兽药仓储管理1. 兽药仓库设施与设备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兽药仓库,包括库房、储存设备、温湿度控制等。

仓库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确保兽药的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2. 兽药库存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盘点、库存记录、兽药有效期管理等。

库存管理应及时准确,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五、兽药销售管理1. 客户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客户管理制度,记录客户信息、购买记录等。

对于特殊客户,应进行额外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2. 兽药销售程序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程序,包括订单处理、发货、售后服务等。

销售过程中应确保兽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兽药质量控制1. 兽药质量检验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检验制度,对进货兽药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2. 兽药质量记录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记录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记录、质量异常处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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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兽药管理规范篇一:《兽药gmp规范》农业部发布实施《兽药gmp规范》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2号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兽药gmp规范》),并自20xx年6月19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兽药gmp规范》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兽药gmp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规章中有关兽药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

自20xx年6月19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xx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二、依法实施兽药gmp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兽药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兽药质量的科学、有效手段,也是适应wto关于国际贸易中兽药质量签证体制要求的战略性措施。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兽药gmp工作,把贯彻实施《兽药gmp规范》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做好,并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兽药生产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兽药gmp实施计划。

三、鉴于达到兽药gmp规定要求是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兽药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现有兽药生产(兼产,下同)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在《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内继续有效,但《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核(换)发工作要与实施兽药gmp工作结合进行。

(一)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对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新办企业对待。

(二)自20xx年6月19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核发新增和接受技术转让的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对企业因受处罚而被撤销的批准文号一律按新增文号对待。

(三)自20xx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

(四)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车间(以下简称车间)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一律不超过20xx年12月31日。

四、自20xx年1月1日起,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列为各地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重点。

五、自20xx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

六、国家鼓励兽药生产企业和车间进行兽药gmp改造,鼓励兴办具有规模优势的兽药gmp企业。

(一)经农业部核准,进行兽药gmp改造的企业(委托方)在停产改造期间可以委托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加工生产委托方已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制剂(兽用生物制品除外),但委托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不得超过20xx年12月31日。

兽药委托加工的专项管理规定由我部另行制定。

(二)经农业部核准,允许车间改制为兽药gmp生产企业,并按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但改制前仍按原管理办法运行。

(三)20xx年6月19日前已建和在建,且建设单位于20xx 年12月3113前向我部提交兽药gmp申请报告或申报资料的,其兽药gmp硬件部分仍可按原《兽药gmp规范(试行)》规定检查验收。

七、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和严格监管兽药gmp培训工作,有关培训工作的专项管理规定由我部另行制定。

八、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兽药gmp改造;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应指导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发展方向,鼓励其走联合、兼并、重组、转产的道路。

联合、兼并、重组后的新兽药gmp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依原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九、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本辖区兽药cmp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废止有关《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工作,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二○○二年六月十四日篇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xx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xx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为gsp编辑本段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兽药管理规范)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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