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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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安委[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绍政办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43号为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监管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指示精神,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按照上下联动、强化责任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消防绍兴市支队,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县(市)政府,管道(燃气)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油气管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合力强化对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相关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及相关乡镇(街道)分别建立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公安部门牵头,乡镇(街道)由政府负责牵头。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鄂安办督〔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函鄂安办督〔2016〕6号孝感市、荆门市、咸宁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工作,确保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现将以下三处油气管道隐患情况及督办整改相关要求通报你们,请你们对所管辖区域油气输气管道安全隐患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一、隐患情况及督办市局(一)孝感市大悟县阳平工业园主干道路及规划建设区与兰郑长输油管道安全隐患:大悟县阳平工业园区内,园区道路与兰郑长输油管道交叉,园区规划建设区与管道斜向交叉涉及管长2.62KM,存在园区主干道路危及管道运行安全隐患,特别是未来园区内厂房、道路建设将直接影响管道运行安全。

由孝感市人民政府具体督办落实,省能源局负责跟踪督办。

(二)魏荆输油管道穿越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人口密集区安全隐患:东宝区子陵镇子陵村范围内,位于魏荆线208#+890米-211#桩+40米管段,涉及子陵公路管理站平房及三层楼房、孔玲秀的瓦子大酒店、李明翠的兴福兴超市、刘学贵的房屋、张铁斌的子陵水力服务中心圈占、钟宝文的二层楼和平房与管道安全距离不足、占压输油管道等安全隐患。

由荆门市人民政府具体督办落实,省能源局负责跟踪督办。

(三)省天然气公司武赤线管道穿越咸宁市嘉鱼县经济开发区安全距离不足隐患:嘉鱼县城“武汉—深圳”高速公路连接线(迎宾大道)工程与省天然气公司武赤输气线(wt0833桩处)交叉穿越,涉及管道长度200米,特别是该区域规划建设的商住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直接危及管道运行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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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6〕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

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 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含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结束——。

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石化东黄复线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的函

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石化东黄复线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的函

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化东黄复线重⼤隐患实⾏挂牌督办的函⽂号:油⽓办函[2015]1号颁布⽇期:2015-01-08执⾏⽇期:2015-01-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东省⼈民政府,中国⽯油化⼯集团公司:根据《安全⽣产法》、《国务院安全⽣产委员会关于深⼊开展油⽓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决定对中⽯化东黄复线重⼤隐患实⾏挂牌督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隐患描述:⼭东恒宇科技集团(⼤王⼚区)⽣产车间占压中⽯化东黄复线输油管道,形成重⼤隐患。

责任单位:⼭东省⼈民政府,中国⽯油化⼯集团公司。

整改事项:科学合理制定中⽯化东黄复线输油管道改线⽅案,加快改线项⽬审批和施⼯进度,尽快投产运⾏。

整改期限:即⽇起⾄2015年3⽉31⽇。

解除⽅式和程序:隐患整改完成后,⼭东省⼈民政府提出书⾯验收申请,由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现场验收,达到整改要求后作出同意核销重⼤隐患的意见。

请⼭东省⼈民政府和中国⽯油化⼯集团公司切实做好以下⼯作:1.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重⼤隐患整改⽅案,明确整改措施、资⾦投⼊、进度安排和相关预案,加快落实项⽬审批和施⼯进度计划安排,做好现场施⼯协调⼯作。

2.责令⼭东恒宇科技集团(⼤王⼚区)以及安全风险⼤的⼯⼚停产撤⼈,在东黄复线改线管段投运之前不得开⼯⽣产。

同时妥善安置企业员⼯,确保社会稳定。

3.⾃收到本通知之⽇起,按整改计划时间节点安排,及时向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4.全⾯检测评估东黄复线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周边群众⽣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国务院油⽓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作领导⼩组办公室2015年1⽉8⽇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1.08,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汛期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兵器工业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国大唐、中化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化工、中国航油: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3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作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随着我国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自然地质灾害逐渐活跃,油气管道安全运行风险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油气输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深刻领会当前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对保障能源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管道保护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紧迫性,切实担负起管道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是要进一步压实管道保护责任。

各管道企业要压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立即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和协调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油气输送管道铺设快速增长,管道运输已成为油气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全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影响安全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部分地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部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多、治理难度大、处理成本高,部分油气输送管道服役期长、老化严重、已进入事故易发期,部分油气输送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重叠,以及存在非法侵占、占压与第三方盲目施工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问题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与繁重性,清醒认识油气输送管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污染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与破坏性,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重大事故与台湾高雄“8·1”重大事故的教训,增强坚守“红线”与“底线”的自觉性,增强安全保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推动监管手段创新,坚决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2.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石油天然气管道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能源生命线,做好管道保护工作,事关首都城市运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以下简称管道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管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部门管道保护责任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统筹做好本市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管道保护执法体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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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

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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