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共同危险行为、形象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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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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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概念
二、人身自由权 概念和性质
自由的特征
具体内容
人身自由
三、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对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对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性自主权
一、性自主权的 客体:性利益
性利益的概 念
二、性自主 权
概念和特 征
性利益的特征
性质
内容
三、性骚扰行为及其民法规制
二、姓名权
• 姓名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 姓名权的内容
三、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姓名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姓名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客体: 名称
名称的概念 界定
二、名称权及其 内容
概念与特征
字号、商号
性质
名称的简称
内容
三、名称管理及名称权转让
名称管理 名称权转让 名称权继承 名称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 特征:1.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 2.人格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的民事关系。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确立人格权的义务人的不可侵义务。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第四节 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
一、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人的价值和权利中的作用。具体 而言,一般人格权具有下述功能:
(一)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 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决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的 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 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2. 身体权的内容
(1)身体完整维护权 完整的身体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其正常生活的基础。因此,自 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完整性。 (2)身体组织及器官的支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和器官, 如捐献血液、骨髓、角膜等。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制的,自然人不能对其身体组织 或器官进行有偿转让。此外,对于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只有自己可以支配, 其他任何人无权予以支配。
2.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二、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1. 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联系。 2.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3)名誉维护权
2. 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名称利益维护权
(三)肖像权
1. 肖像权的含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具有下列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司考】考点人格权之具体人格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人格权之具体人格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人格权: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理机能、心理机能正常运作。

4.身体权:身体完整保持性、完满性权,身体组成部分支配权,如与身体相连的假肢等。

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6.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9.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10.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重点考点详解一、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三个方面: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人格权

人格权

梦露在地铁出风口上拍的照片
• 梦露生前4位摄影师的后裔 和梦露遗产的最后继承人之 间发生了冲突。诉讼结果将 决定谁将拥有这位性感女神 相关照片的获益权。
小鱼:《梦露肖像权之争愈演愈烈》,新浪网: /x/2006-05-06/10321073379.html
•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 门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格权的整 体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司 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 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适当处分权
•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 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 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 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 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司法保护请求权; 3、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 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 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内容: 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劳动能力。
三、身体权
•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织完 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 “赵C赢了官司”,在社会上引起 轩然大波。更有人表示要效仿赵C, 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回姓名权。此前, 全国其他地方一些诸如“周 E”“胡D”等姓名,都被公安机 关拒绝登记。
• 2008年6月,月湖分局向鹰潭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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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一般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般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独立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日益丰富。

本文将围绕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解和维护人格权提供参考。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独立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与人身不可分离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权利主体丧失人身即丧失一般人格权。

2. 独立性:一般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

3. 绝对性:一般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即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尊重其人格权。

4. 法律保护性:一般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至第九百九十六条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第九百九十条:公民、法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般人格权。

(2)第九百九十一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第九百九十二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九百九十三条:侵害他人一般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第九百九十四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6)第九百九十五条: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7)第九百九十六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人格权PPT课件

第二章人格权PPT课件

09.11.2020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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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 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 身权利,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 的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
09.11.2020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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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
0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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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公民、法人的名誉”。
值得指出的是,名誉不同于名誉感,后者只是民事主体 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这种主观情感的侵害并不当然地导 致社会评价的降低,再者民事主体的名誉感与其原有的社会 地位和社会评价未必一致,故对名誉感予以法律保护的难度 可想而知。
司法保护以减去不良的评价、恢复良好的信用。
0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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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
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秘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
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
活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
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组织且不受侵犯的权利。
0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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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运转、功
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为健康保持权,亦即自然人

浅谈一般人格权

浅谈一般人格权

浅谈一般人格权班级:13思政一班姓名:何静宜学号:2013644107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一般人格权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

在具体人格权中,有的权利为所有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比如名誉权、自由权等;而有的权利则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

一般人格权对所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来说,都平等地享有。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具有独特性,如生命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的生理活动的安全利益,肖像权的客体是人的专有标识的安全利益,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评价、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等。

而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的不可枚举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当然包括了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但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科学技术日益发达使得人们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小,人们之间磨擦、碰撞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人格利益将呈纷繁多彩的势态。

这就要求人格权的边界不能象其他权利一样明确,而应当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

所以,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内容都可以归在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中。

正是因为这个特征,一般人格权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当人们遇到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到侵害但该人格利益又超出了具体人格权保护的范围时,可以依据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一般人格权的出现,在我们看来,恰恰是法律为切实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技术创造。

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一般人格权是为弥补具体人格权的不足而出现的,它扩充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这个意义上,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权利;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说,一般人格权的创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据此自由裁量权,法官可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成文法规定的不足,在这个意义上,一般人格权便成为民法典中的又一一般条款,它“必由审判官于具体案件中公平裁决,其规范功能始能具体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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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受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特征: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基本功能:1、解释功能2、创造功能3、补充功能(一是解释功能。

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

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当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

二是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不是所有权利的渊源,而只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创造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三是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当这些没有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损害。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的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人格独立表明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都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

第二,人格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

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是司法上的抽象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

它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权利主体丧失人格自由,就无法行使任何权利,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第三,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的最重要的利益。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

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

它是一种人的观念,又具有客观的因素,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

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2.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

3.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4.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

特征: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

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

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人格利益独占享有、使用以及获取相应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形象权的客体是形象利益。

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人除面部形象之外的身体形象、自然人的整体形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标志性建筑、地理特征或其他“可指示性要素”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

形象权的内容(1 形象保有权。

(形象是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 是固有的人格利益, 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 不具有客观的色彩。

形象保有权是民事主体保持、维护其形象人格特征, 并借以区别该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

形象保有权的客体是形象利益, 这个利益包含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精神利益, 是占有、保持、维护形象不受侵害, 保持自己的人格的利益; 另一部分则是财产利益, 即通过对形象利益的开发利用, 借以产生物质利益, 因此, 权利人可以不断增进其对公众的吸引力和信赖感, 使其形象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 并由此获得更大的物质利益。

对于自然人是如此,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形象利益也同样具有两个方面的利益内容, 即同样享有形象保有的权利。

)(2 形象专用权。

(形象权是固有权、绝对权, 因此, 形象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具有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未经权利人的准许, 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使用他人的形象。

形象专用权, 就是指形象权人对于自己的形象专有使用的权利。

这种独占的专有使用权的含义是: 第一, 形象权人对自己的形象有权以任何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利用, 以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

第二, 形象权人有权禁止非权利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形象, 任何未经形象权人授权而使用权利人的形象, 都是对形象使用专有权的侵害。

)(3 形象支配权。

(形象权是绝对权, 其性质是支配权, 因此, 形象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形象利益的支配。

由于形象对公众可能产生的吸引力、信赖感及其商业化条件下可产生物质利益的属性, 使得形象不仅对于形象权人, 而且对于他人乃至社会, 都具有利用价值。

形象支配权就是权利人对这种形象利益具有的管领和支配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采用合法方式, 许可、授权他人使用其形象, 并获取应得的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 形象权的性质为人格权, 因而表现为处分自己的形象为他人使用的支配权, 并不是绝对的支配和处分, 而是有限的支配和处分, 并非是对形象权的权利的处分, 而仅仅为处分形象权的部分使用权, 不具有处分全部权利的效力。

民事主体不得将自己的形象权全部转让而自己不再享有形象权, 主体许可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形象权, 本人并不因此丧失形象权。

在这一点上, 形象权与肖像权相同, 与名称权相异。

)(4 形象维护权。

(形象维护权是形象权关于维护权利人的形象完整、维护形象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内容。

这个权利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维护形象的完整、完善, 任何人不得对民事主体的形象进行侵害; 二是维护形象权中的形象精神利益不受侵害, 亵渎性地使用他人形象, 构成对形象权人精神利益的侵害。

即便是褒奖性地使用他人形象, 只要未经形象权人许可, 同样构成对权利人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等精神利益的侵害。

三是维护形象权中的物质利益, 形象权中所包含的任何物质利益, 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 他人不得侵害, 任何人未经许可, 对权利人的形象进行商业性的开发、使用, 都构成侵权行为。

)形象权的保护(1 形象权请求权的保护。

(形象权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 所以形象权也适用人格权请求权的一般保护。

形象权本身也具有形象权请求权, 分为停止妨碍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于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侵害, 都可以行使停止妨害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

形象权请求权的构成较为简单, 只要形象权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之虞的, 权利人都可以基于自己形象权的请求权,提出停止妨害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 使自己的权利损害得到救济。

)(2 形象权侵权请求权的保护。

(形象权受到侵害, 造成形象利益的损失, 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取得侵权请求权。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形象权侵权请求权, 提起形象权侵权之诉,寻求司法救济。

构成形象权侵权请求权, 法律的要求要比形象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严格。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理, 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 既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不是推定过错原则。

有观点认为, 对此种侵权行为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他人形象的侵犯,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我们反对这种观点,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并不是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调整范围,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范围。

正因为如此, 侵害形象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第一, 侵害形象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使用, 包括对他人形象的使用、复制、模仿等。

例如, 对他人除了面部肖像之外的其他部分形象的非法使用, 为侵害形象权; 模仿名人形象也为侵害形象权; 目前娱乐界盛行的模仿秀, 我们认为是典型的侵害形象权的行为, 除了会引起表演著作权的纠纷之外, 还存在对受害人的形象权的侵害问题;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象的使用, 也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 是未经本人同意。

未经权利人许可, 擅自对他人形象进行使用, 即构成侵权。

在判断上, 必须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形象特征与所使用的形象特征相一致。

对于名人形象而言, 只要有相当数量的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辨别出使用的是权利人形象, 就构成侵权, 而对于非名人而言, 权利人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形象要素在事实上就是指向自己。

再次, 侵害形象权的违法性表现在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对于形象权的权利主体, 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 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违反这个义务, 就构成违法性。

第二, 侵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 首先是权利的被侵害, 即形象权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

这表现在形象权所保护的形象利益受到损失, 一方面是其精神利益的损失, 一方面是财产利益的损失, 无论具备哪一种形象利益的损失, 都构成侵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

其损失的后果, 可以是精神痛苦, 也可以是财产利益的丧失。

第三, 侵害形象权的因果关系较为容易判断, 侵害形象权的行为一经实施, 形象及其利益被非法使用、复制、模仿, 其二者之间就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第四, 侵害形象权的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 是明知他人享有形象权而恶意使用他人的形象,侵害他人的形象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 在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人中, 多数情况下是故意使用、复制或者模仿, 但是在主观上并没有恶意。

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 形象权还没有被法律所确认,绝大多数的民事主体并不知道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

尽管如此, 这种善意并不能阻却违法, 仍然是故意所为, 符合侵害形象权对主观过错的要求。

此外, 也不排斥过失侵害形象权的形态, 违反注意义务, 尽管没有故意, 擅自使用他人形象, 造成损害后果的, 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3 形象权损害的救济方法。

(形象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非财产的方法, 一种是财产的方法。

非财产的救济方法, 就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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