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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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我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个体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一章: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体对自身在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禁止他人对其发起侵犯或侮辱。

第二章: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人的根本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个体都享有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妊娠妇女的生命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章: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每个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个体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侵犯个体的姓名权。

第四章: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面部、形象的独立支配权。

民法典规定,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这一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个体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恶意中伤或者诽谤。

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个体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民法典强调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

这一法律规定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民事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民法典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个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1.人格权的构成及其特点(1)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①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②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 )(2) 人格权的特点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与生命同在,固有性)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专属性)2.人格权中的首要权利——生命健康权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人格尊严权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特别保护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

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注: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p31)①我们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相应的就负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生命和健康。

②要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③要有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生命健康的理念,远离暴力。

5.名誉权的含义(p38)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注意,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尊严权。

6.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p38、39)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例如公然谩骂,当众讽刺、嘲笑、挖苦,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起侮辱性的绰号也算)②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二节 人格权
• 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 • 一、自然人人格权 • (一)人格 • 1、人格是指私法上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
不同于权利能力。(人格是人格权的载体和存 在前提) • 2、人格是指权利能力。为人格权存在的基础。 • 3、人格是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自由、名 誉等的总和。(与主体不可分离) • 4、人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生命、 健康、名誉、自由等,又称人格利益。(是人 格权的标的)
• •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扩张性。 一般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还包括 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遭 受损害,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时,可以根 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 •
3)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和派生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基本 人格权。
• 4、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和特殊人格权 • (1) 自然人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一
般人格利益,即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的全部利 益享有的权利。它是以人的全部人格利益为标 的的总括性权利。 • a.内容 •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 b.特征: • 1)权利客体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人格利 益。 • 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 人格尊严,这些人格利益都不是具体的人格利 益。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 者的肖像。例如参与集会、仪式、演出等公众活动的人,
其肖像因记载该项特定活动而被使用。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 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被告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医生在《上海科技报》 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未经 朱虹同意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朱 虹以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将其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构成侵犯朱虹的肖像权。最高院给上海高院的函 中认为,被告使用其照片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 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强调应向被告指出今后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再使用 其肖像。 可见,为了社会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 本人已经明确反对其使用的,不得再使用。

第二章_人格权法

第二章_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案例1“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 1992---引发了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的讨论并最终立 法的案件 案情: 1991年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 某超市购物,当二人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 超市保安人员追出将二人拦住,责问二人有 没有拿超市的东西没有付款。二人如实告知 已经付清货款,但是保安人员仍不相信,将 二人带到收银台,告知其店方规定有权查阅 顾客携带的东西。
第二编
人格权法
3、制度失灵之对策



其一,应该提高生命损害赔偿中的非财产损害赔 偿的额度,使生命损害赔偿的总额最起码超过造 成严重伤残的损害赔偿总额。 其二,如果受害人生前实际收入与平均收入间有 差距等原因导致生命损害赔偿额过低时,应提高 非财产损害赔偿额。 其三,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位死者,因为死 者身份不同导致死亡损害赔偿总额存在明显差别 时,法官应发挥自由裁量权提高总额低者的非财 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尽量实现同命同价。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王某生气地让他们检查,保安人员还 是不相信,将二人带到办公室盘问, 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进 行检查,逼得两名女青年伤心落泪。 直到最后没有搜查出任何东西之后, 店方才对二人道歉并放行。王某和倪 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 精神受到强烈刺激,造成严重精神痛 苦,遂向法院起诉。经过法庭调解, 超市承认错误,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 赔偿金各2000元,二原告撤诉。
(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征 3、内容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第二编
人格权法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 (一)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状态
1、宪法
2、民法通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人的价值和权利中的作用。具体 而言,一般人格权具有下述功能:
(一)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 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决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的 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 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2. 身体权的内容
(1)身体完整维护权 完整的身体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其正常生活的基础。因此,自 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完整性。 (2)身体组织及器官的支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和器官, 如捐献血液、骨髓、角膜等。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制的,自然人不能对其身体组织 或器官进行有偿转让。此外,对于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只有自己可以支配, 其他任何人无权予以支配。
2.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二、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1. 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联系。 2.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3)名誉维护权
2. 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名称利益维护权
(三)肖像权
1. 肖像权的含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具有下列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菲律宾民法典章节内容

菲律宾民法典章节内容

菲律宾民法典章节内容引言菲律宾民法典是菲律宾的基本民事法律,对菲律宾国内的民事关系和合同、财产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菲律宾民法典中的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第一章:自然人第一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根据该章节,所有在菲律宾领土内出生或合法入境的个体都被视为自然人,并享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结婚和组建家庭等。

第二章:人格权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个体的人格权,包括姓名、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

根据该章节,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并可以要求删除或修正错误信息。

个体还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可以要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或使用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婚姻第三章规定了婚姻的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该章节,婚姻是基于自愿的、平等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合法联合。

婚姻应当在合法的结婚仪式下进行,并需要获得政府承认和登记。

该章节还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家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根据该章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享有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该章节还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义务。

第五章:继承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继承的法律程序和权益分配。

根据该章节,个体可以通过遗嘱或者依照菲律宾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确定财产继承人。

财产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给合法继承人,并需要经过菲律宾法院确认。

第六章:所有权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根据该章节,个体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

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获得,并可以转让或抵押。

该章节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和财产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第七章:合同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合同的法律要求和效力。

根据该章节,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

合同应当符合菲律宾民法典规定的要件,并需要经过菲律宾法院确认和执行。

该章节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等相关事宜。

一般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般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独立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日益丰富。

本文将围绕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解和维护人格权提供参考。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独立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与人身不可分离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权利主体丧失人身即丧失一般人格权。

2. 独立性:一般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

3. 绝对性:一般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即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尊重其人格权。

4. 法律保护性:一般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至第九百九十六条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第九百九十条:公民、法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般人格权。

(2)第九百九十一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第九百九十二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九百九十三条:侵害他人一般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第九百九十四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6)第九百九十五条: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7)第九百九十六条: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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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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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 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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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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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案例: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原告钱女士携侄子进入 被告四川北路店,当原告从店堂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 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上前阻拦钱女士离店,并引导钱女 士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女士遂被保安人 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女士 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女士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及 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钱女士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 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女士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 钱女士离店。但钱女士向店方提出异议,要求店方赔偿经 济损失,并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钱女士在12时离店后即 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女 士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 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请问超市的行为侵 犯了钱女士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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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据:

《宪法》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 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 重的权利。 第43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 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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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普遍性。 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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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1.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独立的人格, 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其人格不受 任何组织和他人的干涉、支配、控制。
第二章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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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

了解:信用权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关系 掌握:人格权的概念、特征;一般人格权的概 念、特征和内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 概念和内容;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名誉权、荣誉权的概念 和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2019/1/5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2
第二节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 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 身权利,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客体为人身最根本 的利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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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 权利。 (二)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的维持权和生命的 安全权,非依法定程序,任何自然人的生命权 不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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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并支配其 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的 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组织且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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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任何组 织和他人的控制、约束,这是民事主体参与民 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基础性前提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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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民 事主体立足社会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 应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是民事主体的主观认 识和主观之外的客观评价的结合。 人格尊严决定了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解释、 创造、补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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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 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包括:人格 尊严保有权,每个民事主体的人格有权获得尊重,不受歧视 和贬损;人格尊严维护权,即当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受到侵 犯时,有权获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权本质上属于一般人格 权的范畴,相对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 人格权,具有抽象性、包容性等特点。侵害一般人格权民事 责任的基本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 《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 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共同组成了保护人格尊严权的法律体系。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对消费者的人 身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原告钱女士的人格尊严权,应 该承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格权具有专属性。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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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及 其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 益享有的总括性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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