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附表一.xls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
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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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尺度

天津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尺度天津2015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尺度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均匀人为及2015年度人为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尺度等有关题目的关照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团体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有关单元:按照市当局《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分关于成立全市职工均匀人为宣布及人为保险福利报酬正常调解制度暂行步伐的关照》(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均匀人为及2015年度人为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题目关照如下:一、职工均匀人为(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均匀人为为56232元,月均匀人为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均匀人为53520元,月均匀人为为4460元,计较打算内休业企业职工一次性安放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在岗职工年均匀人为为72564元,月均匀人为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人为福利等报酬尺度,按4686元计较。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尺度(一)用人单元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根基养老、城镇职工根基医疗、赋闲、工伤和生养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尺度别离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介入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尺度为2109元。
(二)城镇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凭证6047元缴费确有坚苦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机动就业职员缴纳根基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机动就业自谋职业职员社会保险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机动就业职员社会保险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赋闲保险金职员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医疗保险和生养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武士医疗保险、残疾武士医疗补贴缴费基数为4686元。
西青区2014年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西青区2014年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为适应我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我区卫生系统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一)招聘对象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非天津市户口人员须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政策。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2月17日至1996年2月17日出生),其中,非天津市常住户口且不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承认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须为197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或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承认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2月17日以后出生);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8.具有非农业户口,其中:农业户口考生可以报考,但须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取得非农业户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9.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2.受过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5.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其他情形的。
二、招聘岗位查询各单位具体的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西青区2014年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
报考人员从2014年1月23日开始,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北方人才网和西青人才信息网查询。
三、报名与缴费的方式、时间及相关事项本次考试报名与缴费均在网上进行。
2015年个人养老、医疗最低标准缴费是多少?

2015年个人养老、医疗最低标准缴费是多少?
薛思媛
【摘要】<正>编辑同志:我是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请问2015年按照最低标准一年养老和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我应缴费多少钱?邱雨虹邱雨虹读者:根据《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5(000)003
【总页数】1页(P37)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养老保险费;人社;个体工商户;工资福利;医疗保险费
【作者】薛思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
编辑同志:
我是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请问2015年按照最低标准一年养
老和医疗两项社会保险我应缴费多少钱?
邱雨虹
邱雨虹读者:
根据《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养老按照缴费下限2912x20%;医疗按照2912x8%缴费,即养老和医疗全年需要缴纳(2912x20%+2912x8%)x12+260=10044.32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2.25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月90元调整为100元。
三、所需资金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5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天津市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天津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训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财会[2014]7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天津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培训的通知(津财会〔2014〕70号)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津财会〔2012〕8号)和《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津人才办〔2014〕1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启动2014年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企事业类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范围为我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岗位的技术骨干,包括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财务会计骨干。
注册会计师类领军人才选拔范围为我市从业注册会计师中诚实守信、年富力强、潜力较大的人员。
二、报名条件(一)申报我市会计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担任过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职务,或从事过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重要课题项目研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注册会计师类不限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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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略)2.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略)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略)4.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略)5.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名册(一)(略)6.天津市养老保险申领人员信息采集名册(略)7.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册8.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月支付表(一)(略)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9〕22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村、工作站信息登记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简称《登记表二》),选择录入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确定;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及经办人信息;参保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日期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信息登记时间录入。
审核录入后,留存《登记表二》。
行政村或工作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行政村或工作站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时,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注销登记信息,并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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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 目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标 准 (6047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 人缴费年限×1% (6047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 人缴费年限×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686元×50%=234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686元×40%=187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686元×30%=1406元 伤残五级:4686元×12个月=56232元 伤残六级:4686元×10个月=46860元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伤残五至 十级的, 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 系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 助金 伤残七级:4686元×8个月 =37488元 伤残八级:4686元×6个月 =28116元 伤残九级:4686元×4个月 =18744元 伤残十级:4686元×2个月 =9372元 伤残五级:4686元×18个月=84348元 伤残六级:4686元×15个月=70290元 伤残七级:4686元×12个月=56232元 伤残八级:4686元×9个月 =42174元 伤残九级:4686元×6个月 =28116元 伤残十级:4686元×3个月 =14058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 病、非因工死亡一次 性支付的救济费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 、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4686元×6个月=28116元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4686元×6个月=28116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4686元×9个月=42174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4686元×12个月=56232元 4686元×2个月=9372元 4686元×1个月=4686元 4686元×3%=140.6元 4686÷21.75天×12%=26元 4686÷21.75天×5%=10.8元 4686÷21.75天×10 =937.2元 二档缴费:4686元 ×16% =749.8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死亡丧葬补助费 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 中、夜班津贴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 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 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