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3〕78号附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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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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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提升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竞赛的经费应从以下途径筹措:(一)主办、承办及协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二)冠名或赞助等市场运作机制;(三)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四)其他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一类、二类竞赛以及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给予的经费补贴。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切实掌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状况,规范基金管理使用行为,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社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部署,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此次检查对象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分中心,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检查主要内容为201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
必要时,将延伸检查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李秋华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樊登发、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XXX、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副处长张红岩为领导小组成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具体工作由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会同居民养老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组织实施。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7-8月份)。
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表》开展自查。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所属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自查;市社保中心在做好自身检查的同时,组织所属各区、县分中心开展自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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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深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大百万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按照人力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要求,我局进一步简化了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种类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和定向就业培训补贴三种。
三、开展补贴培训的机构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职业培训,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定向就业培训主要由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实施。
四、培训补贴管理(一)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资金审批等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培训推动、培训补贴经办、培训抽查、补贴复审汇总等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开班审核、培训检查、补贴初审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网络管理。
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项目、开班备案审核、培训检查、结业考试成绩、技能鉴定结果、培训补贴审核以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全部录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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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函[2013]48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2.05【实施日期】2013.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3〕4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规范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在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期本次调查的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具体安排(一)本次调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二)各单位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78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开展各职业、各等级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
我们将统一组织培训班,对调查表填写方法进行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我们将适时发放调查问卷,分别针对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开展培训开展现状及培训需求进行调查。
三、有关事项(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制定《2014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重要依据。
(二)请各单位注意保留培训成本测算过程相关资料,以备抽查。
(三)请各单位将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工作中如有需要沟通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联系。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联系人:吴洁联系电话:23680332、23696129(传真)电子邮箱:zhidao401@通讯地址:南开区迎水道47号B座401 300191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系人:许振珉联系电话:27309371、27230710(传真)电子邮箱:xuzhenmin_cdd@通讯地址:和平区南京路244号统计大楼1102室300020附件: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2013年12月5日附件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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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房屋租赁费计算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3平方米”是指按照每人3平方米计算;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是指按照每8课时为一天核定天数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考虑到参加职业培训学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所以人均活动面积定为每人3平方米。
参照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及我市目前租赁市场实际,将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确定为每天1.1元/平方米。
第五条自有房屋修缮、折旧费计算,原则上标准不能高于房屋租赁费。
第六条设施设备费计算
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月折旧额÷40”是指按每班40人计算,将折旧额分摊到每个人
“月折旧额÷30”是指按每月30天计算,将月折旧额换算成每天的折旧额
月折旧额按照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分别计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理论课与实操课课时分配按5:5或4:6确定。
(一)机械设备月折旧额=(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残值)÷10÷12
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机械设备原始价值5%。
“÷10”是指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10年
“÷12”是指将机械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二)电子设备月折旧额=(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残值)÷5÷12
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
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电子设备原始价值5%。
“÷5”是指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5年
“÷12”是指将电子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第七条材料费计算
用于实操的原材料应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实操内容所需材料的当前市场价格确定。
第八条资料费计算
按照教材定价、相关资料的工本费确定。
附件:1.案例一:高级数控车工培训成本测算
2.案例二:初级机修钳工培训成本测算
3.案例三:初级维修电工培训成本测算
附件1
案例一:高级数控车工培训成本测算
一、课时费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课时标准×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
3.5×300=1050元
二、房屋租赁费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1.1×3×(300÷8)=124(元)
三、设施设备费
月折旧额=(数控车床原始价值-残值)÷10÷12
=(2500000-125000)÷10÷12
=2375000÷10÷12=19792(元)
设施设备费=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19792÷40÷30×(150÷8)
=310(元)
四、实操材料费
1200元
五、资料费
平均每人50元
培训成本=1050+124+310+1200+50=2734(元)
附件2
案例二:初级机修钳工培训成本测算
一、课时费(标准为500课时)
1.5×500=750元
二、房屋租赁费
1.1×3×(500÷8)=206元
三、设施设备费(以40人为一个培训班)
培训所需设备包括普通台钻3台、普通铸钢虎台钳40个、钳台10台(每台可设4个工位)及其他工卡量具,合计原值为91800元,其中:
普通台钻3000元×3=9000元
普通铸钢虎台钳1800元×40=72000元
钳台1000元×10=10000元
其他工卡量具每人800元
月折旧额=(91800-91800×5%)÷10÷12=727元
设施设备费=727÷40÷30×(250÷8)=19(元)
四、实操材料费
主要材料以HT200为例,每人100元
五、资料费
平均每人50元
培训成本=750+206+19+100+50=1125(元)
附件3
案例三:初级维修电工培训成本测算
一、课时费
1.5×500=750元
二、房屋租赁费
1.1×3×(500÷8)=206元
三、设施设备费(以40人为一个培训班)
(一)工作台(铁、每个2个工位)4000元×20=80000元
(二)1KW异步电动机 1200元×5=6000元
(三)布线板 1200元×40=48000元
(四)继电器等电器500元×40=20000元
合计154000元
月折旧额:(154000-154000×5%)÷5÷12=2438元
设备折旧费:2438÷40÷30×(250÷8)=64元
四、实操材料费
(一)白炽灯、插座、电子器件等每人100元
(二)万用表等工具每人200元
(三)导线等其他每人25元
合计325元
培训材料费为折合费用,因元器件在培训后部分可以重复使用。
五、资料费
平均每人50元
培训成本=750+206+64+325+50=1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