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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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核办理程序,现就连续工龄审核工作中有关办理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审核后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过去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但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原审核的连续工龄应重新予以审核。

对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三、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连续工龄审核申请,并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本人补办连续工龄审核申报手续。

申报审核前,原用人单位应先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199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14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14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1992年3月19日劳力字<1992>14号)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加强企业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结合起来,通过改革来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各项定额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首先要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制度,做到用人有标准、劳动有定额,为企业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提供依据。

其次要结合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做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水平核定工作,为企业核定人员基数和确定职工的工作任务提供依据,并准确反映不同岗位的劳动量和工作量,为企业进行岗位测评,签订上岗合同创造条件。

二、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当前要按照行业标准管理的要求,在清理整顿定额定员标准的基础上,做好现行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保证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同时要根据当前改革和生产的需要,补充制定一批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扩大行业标准的覆盖面。

当前的重点是制定二、三线人员的定额定员行业标准。

三、各地劳动部门当前应主要抓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

在贯彻劳动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劳改字<1992>2号),补充企业缺员和撤离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时,要以定员编制为依据: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行业标准水平偏低的,要参照同同行业先进合理的水平,以及本企业历史最高水平进行核定;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19•【字号】津政发〔1993〕28号•【施行日期】199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3年5月1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加快改革开放,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天津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为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存储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允许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连续工龄审定

连续工龄审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局
联系电话:8371623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连续工龄审定
(一)申请条件
在高新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第370号)
2、《关于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津劳险字(1994)第94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在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领取。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相关材料齐全的职工人事档案
4、人事关系介绍信
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缴费清单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依据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人事档案内应有招工表或报到证,工资转移证,事业单位历年调资表,相关的转入、转出人事关系介绍信,辞职人员要有经单位同意的辞职申请,职工履历等相关材料)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携带相关材料向劳动人事局提出工龄审定申请。

2、劳动人事局工作人员依据职工人事档案,对单位审核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进行审定,并在《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盖章,做好登记。

(七)办结期限
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62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62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6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全面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简化、统一全市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减少国有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企业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市人社局不再对和平、河北、河东、河西、南开、红桥区人社局审核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进行复核,直接由上述六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后,办理退休手续。

二、自2020年4月1日起,各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不再对所属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托管人员)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进行审核,所属企业(托管中心)直接报送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自2020年4月1日起,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对所属存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进行审核,直接报送和平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后,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办理退休手续。

四、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调整后,市人社局对各区人社局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年度抽查复核人数不低于全市审核人数的30%,每月抽查复核时间不早于当月20日,抽查合格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五、各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要继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所属企业(托管中心)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政策,继续向市人社局报备特殊工种职工增补事项,配合区人社局做好本行业所属企业职工特岗经历核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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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八、自2014年2月1日,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启用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九、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核责任制,实行专人专岗负责,严格把关;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理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并提供完整的原始档案信息。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工龄审定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背面)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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