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4〕58号附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比例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比例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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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比例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7号)中关于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的精神,结合医保管理工作实际,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部分乙类药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射用醋酸卡泊芬净、七氟烷等29个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5%下调到10%。
二、注射用伏立康唑、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等27个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0%下调到5%。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降低个人增付比例的部分乙类药品清单
2015年8月12日
——结束——。
事业单位雇佣临时工养老保险补缴怎么办?

事业单位雇佣临时工养老保险补缴怎么办?
薛思媛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正>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外地人,现年53岁,2001年开始被天津某大学雇佣做临时工,直到2011年1月该大学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到我60岁保险缴费只有11年。
我听说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领养老金,请问我这种情况有政策规定能够由单位补缴保险吗?李会清李会清读者: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
【总页数】1页(P56-56)
【作者】薛思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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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津人社办发〔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6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使用,明确补缴责任、维护职工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市和区(县)联合执法办、市社保中心及各分中心统一使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名册》及《强制执行申请书》。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文书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9号)中《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处理决定书》、《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申请书》停止使用。
二、关于跨区(县)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对于用工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举报投诉,由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立案调查。
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投诉人缴费基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基数核定资料;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2.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名册3.强制执行申请书2015年10月29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08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08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篇一:《原创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原创|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仇少明律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精)

名称: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发文日期: 2014-12-25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平均工资(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附件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doc

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目
标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260元×50%=213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40%=170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30%=1278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2个月=51120元
伤残六级:4260元×10个月=42600元
伤残七级:4260元×8个月=34080元
伤残八级:4260元×6个月=25560元
伤残九级:4260元×4个月=17040元
伤残十级:4260元×2个月=852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8个月=76680元
伤残六级:4260元×15个月=63900元
伤残七级:4260元×12个月=51120元
伤残八级:4260元×9个月=38340元
伤残九级:4260元×6个月=25560元
伤残十级:4260元×3个月=12780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4260元×6个月=2556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4260元×6个月=2556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4260元×9个月=38340元
4260÷21.75天×10%=19.6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4260元×20%=852元
二档缴费:4260元×16%=618.6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4年2月28日印发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4260元×2个月=8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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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43
811.11
6
1998
290
4762.32
2095.44
7
1999
290
4520.40
1912.44
8
2000
350
4921.92
2082.36
9
2001
350
4502.76
1905.00
10
2002
600
5598.72
2932.68
11
2003
680
5875.68
2937.84
4.缴费金额以实际核定金额为准;
5.本表仅列出按整年度计算的补缴费标准。对于未按整年度申请补缴的,补缴费以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核定金额为准。
4949.40
1979.76
19
2011
1820
5720.07
2288.02
20
2012
2106
6440.97
2Hale Waihona Puke 76.38212013
2310
5544.00
2217.60
备注:1.本表用于符合补缴费条件人员,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使用;
2.本表列出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确定;
3.缴费金额包含补缴费本金、补缴保值费;
附件
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
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序号
缴费年度
缴费基数(元)
缴费金额(元)
个人账户(元)
1
1993
150
5229.72
0.00
2
1994
200
6513.69
135.69
3
1995
270
6570.48
684.45
4
1996
240
4816.68
802.80
5
1997
12
2004
780
5941.68
2970.84
13
2005
880
5912.88
2956.44
14
2006
1078
5806.20
2322.48
15
2007
1200
5740.20
2296.08
16
2008
1360
5540.64
2216.28
17
2009
1360
4741.56
1896.60
18
2010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