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管理责任。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制定合理的销售费用政策,并依法向投资者公示。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向其提供适当的基金销售服务。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
第二章销售费用的种类和支付方式第八条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支付的销售费用,应当明示并向投资者公示。
第十条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持有期间支付的销售费用,应当根据不同的基金产品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基金公司为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与基金的收益挂钩,并由基金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差额支付等方式,具体由基金销售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解释销售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销售费用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费用的范围、计算方法和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档案,记录销售费用的来源、计算、支付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加强销售费用管理的内部控制,确保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对销售费用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完善投资者风险评估机制,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销售费用。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资者对销售费用的投诉。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开展该类业务的券商、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稳健运营。
第五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其经营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如实披露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投向风险可控、合规有效的领域和项目,避免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切勿盲目跟风或胡乱选择。
第九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以不低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公司股东的期望收益率。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监督投资目标的运营情况,定期对相关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如有必要,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调整,以保障投资回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置和评估风险容忍度和预警值,合理分配和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中,应当遵循差异化投资、分散化投资、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化投资风险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稳健开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设第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开设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并在账户开立前向客户明确告知账户开设流程、规则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严格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并对客户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客户应提交完整的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情况等证明文件,以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资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向其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投资产品。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并明确双方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规则与费用。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将客户基金账户的开立信息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并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开立后及时告知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并告知客户基金账户的风险提示。
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使用第七条客户在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八条客户申请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其它所需证明文件。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核实客户的申请信息,确保交易流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对客户账户、资金、交易风险等进行适当管理和调整。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和客户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监管要求,保障销售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做好信息核查和管理。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银行基金销售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财富的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基金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提高银行基金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销售方案。
二、销售目标1. 提高银行基金销售规模,实现年度销售目标。
2. 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忠诚度。
3. 培养一支专业、高效的基金销售团队。
三、销售策略1. 市场调研与分析(1)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趋势。
(2)挖掘潜在客户,制定针对性营销策略。
2. 产品策略(1)优化基金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2)推出特色基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3. 价格策略(1)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基金销售价格。
(2)推出优惠政策,吸引客户购买。
4. 推广策略(1)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多渠道宣传。
(2)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
5. 团队建设(1)加强销售团队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团队活力。
四、销售实施1. 制定销售计划(1)明确销售目标、策略和措施。
(2)分配销售任务,明确责任。
2. 客户开发与维护(1)开展客户调查,了解客户需求。
(2)建立客户档案,实现精准营销。
3. 产品推广与销售(1)开展产品说明会、客户讲座等活动。
(2)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推广基金产品。
4. 销售数据监测与分析(1)定期收集销售数据,分析销售情况。
(2)针对销售数据,调整销售策略。
五、销售考核与激励1. 制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
2. 设立销售奖励机制,激励优秀员工。
3. 定期开展销售竞赛,激发团队斗志。
六、风险控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规销售。
2. 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降低销售风险。
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客户权益。
七、总结与改进1. 定期总结销售工作,查找不足。
2. 针对问题,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 不断提高销售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旨在为银行基金销售提供指导,以实现销售目标,提高客户满意度,培养专业销售团队。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引言为保证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并使基金销售业务得以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工作,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发展。
账户开设账户开立基金销售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代销协议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销售业务账户。
账户使用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应当用于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禁止用于其他用途。
账户注销账户注销原因基金销售公司应在以下情形之一或几种情形同时存在时对账户进行注销:1.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协议要求注销要求;2.投资者已过世或已被宣告失踪;3.投资者已被宣告破产;4.投资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刑。
账户注销程序账户注销程序如下:1.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资者要求或者有关机构要求,执行账户注销申请。
2.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注销,恢复账户的使用权。
3.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在注销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注销账户进行封存,并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情形投资者变更账户信息,应当向基金销售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账户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年龄、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以及银行账户、通信地址等联系信息的变更。
变更申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电话、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交账户变更申请。
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核实投资者提供的变更信息,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账户资料保管与服务账户资料保管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账户资料保管制度,严格保管账户资料,确保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服务内容基金销售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产品推介、销售服务等多种服务内容。
同时,基金销售公司还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发布基金产品公告、市场分析、基金收益结构等投资信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他们成为理智投资者。
账户管理规定交易时间基金销售业务账户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9:00到下午15:00(节假日除外)。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加强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渠道费用:包括销售佣金、差额退佣、推广费用等。
2. 市场费用:包括广告宣传、会议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
3. 培训费用:包括销售人员培训、销售团队建设等。
4. 其他费用:包括客户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第四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销售费用合理、合规、有效。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责任与要求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设立销售费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规范销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明确销售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限额,严禁违规使用或超额使用销售费用。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核算和报备制度,及时记录和汇总销售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审批制度,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销售费用的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费用的控制,严禁将销售费用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审批。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的监控系统,及时掌握销售费用的使用情况和趋势,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定期进行销售费用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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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
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与交割的时间和方式根据代理协议或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我行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不垫款原则。
对基金管理人因交易造成的清算头寸透支,我行将按与基金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清算与交割指令的发送均应采用加密方式。
第三章基金账户的开户与销户
第十六条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委托我行开立基金账户的过程。
(一)投资者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应拥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
对于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同的基金账户。
(二)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本行申请开立。
第十七条个人投资者开户。
(一)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
(二)办理开户手续必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资金账户与基金账户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
(三)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一个交易账户能对应多个基金账户。
(四)开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1日后到任何销售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第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开户。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办理基金相关业务。
(二)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年检有限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银行柜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
(三)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我行绑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账户。
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四)对于同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只能拥有一个基金账户。
以前开户但已销户成功的投资者,可以在我行具备销售资格的网点再次开设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账户登记。
投资者如已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我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
第二十条基金账户销户和撤销登记
(一)销户是指投资者委托我行撤销其基金账户的过程。
销户只是对其基金账户进行销户,并不影响其对应的交易账户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投资者申请销户或撤销登记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与借记卡,机构投资者须向我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并携带与开户时一致的材料。
(三)只有当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账户内无任何基金单位余额或未达权益,同时该账户未被冻结、无在途交易,才允许做基金账户销户处理;
(四)机构投资金者基金账户销户需在原开户行办理;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交易账户解约
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解约时,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非交易过户
(一)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非交易过户业务,本行可代办因司法执行、继承和赠予等活动产生的相关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二)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须在本行开设有基金业务的交易账户及相关的基金账户,并须向本行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
第四章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
第二十三条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对销售机构开放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本行可办理相关基金的账户/份额冻结和解冻业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除基金账户解冻外的任何交易;基金份额冻结后,不能对该部分冻结份额进行委托交易。
第五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