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2022文旅广体局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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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文旅广体局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一、某某县文旅广体局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范围切实作好某某县公共聚集文化场所(包括: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单位、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和歌舞厅ktv娱乐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大型演出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在上述地区和活动中发生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包括:活动场所人群与主办活动者发生纠纷、火灾、爆炸等事件及地震、洪水、疫情等自然灾害事故,引起影响社会安定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能够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协助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二、发生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应本着向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迅速、有效、果断处理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
在处理紧急突发事件时要尽一切所能使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政治、经济、人员、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维护某某的社会稳定,维护某某改革发展的大局。
三、处理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机构设置及职责(一)发生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机构的设置1.为加强某某县文旅广体局应对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特成立某某县文旅广体局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由文旅广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各股室负责人、各下属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下设某某县文旅广体局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室。
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文化股、旅游股、广电股、体育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局职能部门参加。
2.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成人员:(1)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局办公室主任、各股室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信息的工作人员3.按照文体局机关处室的工作职责成立以下分组:(1)文化市场管理组(2)社会文化管理组(3)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组(4)信息报道组(5)后勤保障组(二)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职责1.领导小组成员职责:(1)在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上岗,根据文旅广体局预防和处置各种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工作措施和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启动相应预案并下达工作任务。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35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5198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c7.png)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六)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 被处罚主体界定说明;3. 案卷评查单。
文化部2012年7月30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查标准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04•【文号】文市发[1996]84号•【施行日期】1996.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新规定)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文市发(1996)84号1996年10月4日)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案件不断出现。
许多违法案件带有作案范围广、蔓延速度快、辐射面大的特点,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规模,造成重大影响。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充分调动全国各级文化市场执法力量,准确、快速地侦破和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保证我国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在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内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稽查机构在认真查处的同时,案发2日内向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报告:1、宣传反动、淫秽等违禁内容的案件;2、伪造、篡改国家部(委)公文的案件;3、非法从事涉外演出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演出的案件;4、非法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案件;5、非法制造、贩卖音像制品数额巨大的案件;6、娱乐场所色情服务、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案件;7、抗拒检查,伤害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案件;8、其它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3、其他有关情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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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案件发生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案发地执法部门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文化部。
案件调查处理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办理终结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省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文化部报告本年度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和典型意义;
(二)各门类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十条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案情特别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可以报请上级执法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文化部对下列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文化部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
(六)文化部认为确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督办意见,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下级执法部门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办案件的名称、来源、基本情况及督办部门、承办部门、督办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督办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并按照各自管辖职责分别确定案件查处任务。
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及时沟通。
对主办单位请求协助的事项,协办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案件查处方案,组织调查处理。
案件查处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执法部门备案;上级执法部门要求下级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前报告查处方案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并在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执行。
案件督办前已经立案的,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停止调查处理,但应当将案件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执法部门;上级执法部门发现其中存在问题要求改正或者调整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调整。
第十五条未经上级执法部门批准,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转交其下级执法部门或者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成立专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并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下级执法部门在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案件查处时间。
第十七条上级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督办职责:
(一)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对落实督办要求不力或者案件查处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催办;
(三)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四)其他需要承担的督办职责。
第十八条上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及时跟踪了解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出专门人员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者直接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下级执法部门未按照督办要求组织案件查处工作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催办。
第二十条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需要继续督办的,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撤销督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督办案件信息及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谎报的;
(三)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在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或者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上级执法部门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依照相关规定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8月22日发布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