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及处罚条例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4.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4.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1995年4月14日)为保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补充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根据1990年7月12日经党中央批准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通知》发布后至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应主动检查纠正,将产权交公,由有关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进行处理,并根据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偿。
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私房予以收购、拆除或没收,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自筹自建私人住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领导干部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标准的,不准参加集资建房。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主动检查纠正,或者退出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退出集资建的住房。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残联党建目标管理和组织监督,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和上级作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特指行政副科长以上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既要模范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业务招待费报告等“三项制度”和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更要认真对照本规定自律。
3、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根据中纪发(1995)5号文件精神,未经批准,任何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公款学驾驶执照;任何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外未经允许擅自驾驶本单位车辆办私事,造成一切后果,按保险公司兑费的费用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5、领导干部不准直接经手管理现金。
6、不准领导干部的亲属干涉自己分管的工作及业务活动,严禁领导干部的亲属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业务招待方面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7、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拖欠公款和侵占公物。
8、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种业务招待活动,更不准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9、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0、本规定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考核。
11、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2.组织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原则,不能搞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3.工作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推诿扯皮。
4.廉洁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生活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违纪活动。
6.保密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7.群众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对群众冷硬横推、敷衍塞责。
以上是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 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七至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六条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第七条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第八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精品文档,仅供参考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领导干部要作廉洁自律的表率。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一身正气,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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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不断增强自律意识,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廉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3.1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督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接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接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礼金进行保管和处理。
3.5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督权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2.1成立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组长:总经理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2.2廉洁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2.2.1案件的受理: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督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一、引言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保障公职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职人员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1.廉政立身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应树立廉洁自律的观念,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形象,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增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腐败,自觉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
2.公平公正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格执行纪律公职人员应严格履行职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部门规定,不得违法乱纪,不得违规违纪,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
4.接受监督公职人员应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公平公正的评判。
5.固本强基公职人员应注重自身修养和提高,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人民服务。
三、公职人员的违纪处罚制度1.违纪行为定义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是指在行使公职职权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行为规范,在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行纪律等方面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纪律松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2.违纪行为的处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一般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甚至可能直接开除公职。
3.违纪行为的申诉公职人员对于处分决定有权申诉,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查,进行申诉调解。
同时,相关监督部门也会对申诉进行审查,确保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是保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的重要法律制度。
希望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一、廉洁从业规定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维护国家、人民和集体利益,廉洁自律,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保障政务人员廉洁从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廉政建设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法》等。
1.1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勤勉尽职,为人民服务。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即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廉洁奉公和为人民服务。
1.2 《国家工作人员法》《国家工作人员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坚持忠诚、廉洁、勤勉、务实、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为国家、社会、公民服务。
”该法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忠诚、廉洁、勤勉、务实和公正原则。
1.3廉洁从业的具体要求除了《公务员法》和《国家工作人员法》中对于廉洁从业的基本规定外,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包括:严禁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券等各种形式的财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违规领取津贴补贴;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等。
二、违纪处罚制度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保障政务人员廉洁从业,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违纪处罚制度,包括党纪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纪处分。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自身对党员和干部实施纪律管理。
党纪处分主要通过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来执行。
对于违反党纪的公职人员,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2.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纪律管理的一种方式。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职人员,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调离岗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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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及处罚条例
Q/GH GHR0514—2012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及处罚条例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在业务交往中应遵守的纪律规范及违反规范的处罚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党员干部、业务人员。
2 职责分工
公司纪委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宣贯及监督检查。
3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原则及准则
3.1守法原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党员干部应遵守党风廉政法规。
3.2守纪原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遵守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前提下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3行为准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具备主人翁责任感,视企业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业务活动中廉洁自律,秉公职守。
3.4道德准则: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自尊、自重、自警、自醒、自励。
4 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纪律规范
4.1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无条件全力为公司利益而工作,在业务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4.1.1不得利用业务关系在业务联系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4.1.2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受业务联系单位的车辆、现金、有价证券等;
4.1.3不得利用业务关系向业务联系单位索要任何好处;
4.1.4不得串通或私自提高采购、进货价格等,不得收取回扣费或私设部门小金库,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4.1.5不得参加业务联系单位组织的娱乐、旅游和宴请活动,如因业务需要应向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4.1.6不得收受业务联系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赞助;
4.1.7不得用公款宴请亲友,不得把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企业内报销;
4.1.8不得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子女生日以及本人工作调动、乔迁新居或其他机会大操大办,不得动用公款公物或利用业务关系操办和借机敛财、挥霍浪费;
4.1.9禁止公款私存,损公肥私和利用职权拖欠公款的违法违纪行为;
4.1.10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和业务秘密,做好保密工作;
4.1.11禁止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及其他各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研发人员等各类员工利用职权同本人、家属或者亲友开办的公司进行与本职工作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业务活动,使本人、亲属或者亲友从中谋取私利;
4.1.12严禁公款私请,业务宴请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控制接待用餐标准,减少陪餐人数;
4.1.13严禁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利用公司公款相互宴请。
4.2党员干部、业务人员应坚持审慎性原则,严格遵守并执行企业的招标比价管理规定,在招标比价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自己行为:
4.2.1严格遵守招标比价程序,严禁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行为;
4.2.2严格遵守招标比价范围,涉及以下物资数额较大的,必须采用招标比价方式:原材料、元器件、燃料等生产性物资;各类办公用品、礼品、广告发布、咨询、策划以及各种福利用品等非生产性物资;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材料、技改设备及基建工程;设计图纸、模具制作、外协加工以及其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
4.2.3严格界定招标比价企业数量,原则上每次招标比价不得少于三家投标企业;
4.2.4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招标文件,严禁泄露标底、内幕交易等行为;
4.2.5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信情况,严禁将资信不佳的企业纳入评标范围;
4.2.6在评标过程中,本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审,严禁简单比价行为;
4.2.7在评标过程中,采用招标人员与评标人员相分离的办法,严禁招标人员与评标人员相重合的行为;
4.2.8在评标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专家委员会的形式,组成专家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2.9在评标过程中,应坚持自己的观点,严禁不正当影响其他评标人员及违心改变评标结果的行为;
4.2.10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严禁一言堂行为;
4.2.11应遵守回避原则,包括不得与直系亲属、近亲属及有利害关系人员进行业务往来,在招标比价过程中严禁与投标企业私下接触两个方面;
4.2.12应具有主人翁精神,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坚持企业利益至上原则;
4.2.13必要时应建立价格指导委员会,在价格方面遵守定价规则,在价格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4.2.14必要时应建立党员干部、业务人员轮岗制度,同一项目采购人员在一个岗位上的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2.15定标后,应严格按照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严禁不签订合同及擅自改变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
4.2.16应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合同的行为;
4.2.17如情势变更,确需改变合同,应重新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严禁个人私自同意改变合同的行为;
4.2.18应监督合同的履行过程,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及发生标的种类、质量及数量不符的情况。
5 纪律违规处罚条款
5.1行政处分,分为以下等级: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厂籍留厂查看、除名或开除厂籍,党员干部可根据5.2条的规定同时处以党纪处分。
5.2业务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违纪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内处分。
5.3经济处罚,按照下列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比率累进计算处罚:
5.3.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40%的赔偿性罚款;
5.3.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包括1万元)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30%的赔偿性罚款;
5.3.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包括5万元)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20%的赔偿性罚款;
5.3.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包括10万元)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5%的赔偿性罚款;
5.3.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包括50万元)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3%的赔偿性罚款;
5.3.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包括100万元)的,按损失数额处不低于1.5%的赔偿性罚款。
5.4党员干部、业务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党员干部、业务人员违反上述第4条各项规定,但又无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按5.1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非法所得数额给予双倍赔偿性罚款;情节严重,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罚。
5.6党员干部、业务人员违反上述第4条各项规定,可以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按5.3条的规定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按5.1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按照5.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5.7对于违反第4条规定的党员干部、业务人员的直接领导人员,按其下属党员干部、业务人员所受经济处罚的50%处罚;对于严重失职未尽到领导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5.8 对于违反上述第4.1.10条规定,可以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按5.3条的规定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按5.1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同时根据5.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谋取私利数额巨大的,应追缴非法所得,或附加给予惩罚性赔偿,给予行政、党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9对携公款出走、挪用公款、贪污、侵占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公司纪委负责检查考核,对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股份公司上报。
6.2公司纪委具体负责本公司内部的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6.3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业务人员宣讲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考核责任。
附加说明:
本条例由公司纪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13年03月01日起实施拟制:
审核:
核定: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