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川建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8年1月15日川建发〔2008〕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本期公报部委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规定,推动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重点项目责任分工表

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6
兰州至成都输油管道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7
向家坝水电站,岷江下游、嘉陵江航电工程,雅安地区瀑布沟等800万千万,乐山地区中小水电400万千瓦,绵阳地区中小水电200万千瓦
有关市人民政府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8
珙县电厂,福溪电厂,江油燃机电厂,达州燃机电厂,内江6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示范电厂,筠连、古蔺煤矸石电厂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
65
成都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成都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66
绵阳科技城
绵阳市人民政府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7
林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60
大渡河、兴文石海、射洪硅化木、华蓥山、自贡、江油、安县生物礁、龙门山等国家地质公园
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61
瓦屋山、都江堰、高山、西岭、七曲山、天台山、福宝、黑竹沟、夹金山、龙苍沟、美女峰、白水河、华蓥山、五峰山、千佛山、二郎山、云湖、铁山、凌云山等国家森林公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台办、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76
新加坡—四川创新科技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
省招商引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附件2
重大政策责任分工表
序号
重点政策
牵头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川府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川府发[2006]29号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各族人民共同行动的纲领。
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对今后5年全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至关重要。
为此,省政府决定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主要奋斗目标和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州)和各部门,纳入年度发展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规、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职责,进行约束性目标和任务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的领域不作目标和任务的分解。
(三)落实责任主体。
按照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要求,依据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降低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3个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函》(国科函创〔2017〕2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经济增长保持中高速、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二)总体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创新环境。
加快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改革,形成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着力重点突破。
聚焦最紧迫、有影响、可实现的重大领域,找准全面创新改革突破口,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区域协同、开放合作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川办函[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通报(川办函[2009]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2008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努力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为省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作出决策,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
同时,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的显著成效。
根据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目标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94个先进集体和何蓉等104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成绩。
其他单位和个人要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一)市(州)先进集体(10个)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省直部门(单位)先进集体(37个)省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劳动保障厅省粮食局四川调查总队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林业厅省经委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省建设厅省畜牧食品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安全厅省民委省国税局省乡企局省工商局省农机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民政厅省外办省电力公司省食品药监局(三)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先进集体(6个)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省政府驻福建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省政府驻浙江办事处(四)省政府信息直报点先进集体(21个)大竹县人民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双流县人民政府简阳市人民政府三台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攀钢(集团)公司什邡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仁寿县人民政府珙县人民政府郫县人民政府犍为县人民政府平昌县人民政府苍溪县人民政府旺苍县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射洪县人民政府二、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一)市(州)先进集体(10个)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遂宁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州市信息产业局(二)省直部门先进集体(10个)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经委省外办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一)市(州)先进个人(18名)何蓉李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叶明伟唐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任清良张耘(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培兵骆兵(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丽刘军(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晓红向春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罗金泉(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X(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娟(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妍(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蔡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胡红英(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省直部门(单位)先进个人(37名)邓茜(省农业厅)李世宏(四川银监局)许方(省商务厅)袁媛(人行成都分行)马强(省劳动保障厅)高波(省粮食局)康辉(四川调查总队)李勇(省水利厅)陈翔飞(省质监局)杜春屏(省交通厅)张晋伟(省财政厅)李晓莉(省统计局)汪友平(省国土资源厅)黄树良(省教育厅)赵婷(省社科院)张革成(省林业厅)杨建功(省经委)董林(省广电局)干莹(省地税局)李晓强(省审计厅)谢飞(省司法厅)郑欧阳升(省公安厅)艾先伟(省气象局)谭维斌(省建设厅)余冠中(省畜牧食品局)钟婷婷(省经济信息中心)李再林(省安全厅)龚杰(省民委)郭涛(省国税局)宋世贵(省乡企局)莫莉(省工商局)邱夏(省农机局)罗媛(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龙隆(省民政厅)赖耕(省外办)李伟(省电力公司)於红焰(省食品药监局)(三)省政府驻各省(区、市)办事处先进个人(8名)卢戈(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李彤(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陈玲(省政府驻福建办事处)荣蓉(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袁铁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屈中碧(省政府驻浙江办事处)李黎黎(省政府驻重庆办事处)陈浪(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四)省政府信息直报点先进个人(21名)陈虎(大竹县人民政府)赵向锋(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谭永生(双流县人民政府)都黎(简阳市人民政府)邓勇(三台县人民政府)陈明春(通江县人民政府)李祥俊(南江县人民政府)周永利(攀钢(集团)公司)胡宗霞(什邡市人民政府)陈德位(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邱成绪(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黄梅(仁寿县人民政府)戴燕灵(珙县人民政府)林一力(郫县人民政府)董堂德(犍为县人民政府)孙春辉(平昌县人民政府)奉猛(苍溪县人民政府)朱思全(旺苍县人民政府)邝小波(泸县人民政府)罗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何大江(射洪县人民政府)四、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一)市(州)先进个人(10名)宋洪彬(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陈华斌(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潘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喻思皓(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刘菲(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涂刚(凉山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唐虹(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唐志红(遂宁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宋昌灿(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冯学龙(达州市信息产业局)(二)省直部门先进个人(10名)文静(省交通厅)李小明(省财政厅)薛学轩(省建设厅)钟祥清(省林业厅)王舒(省质监局)杨虹(省经委)赖耕(省外办)张钰(省农业厅)张艳军(省统计局)赖学文(省气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3]3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3〕36号)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住建厅、省广电局、省农业厅、省人防办,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们对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
由同级财政预算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10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5号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培育良好市场环境,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坚持问题导向,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改革实招,汇聚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要素,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创新导向,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推进政府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事项。
坚持目标导向,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凝心聚力抓落实,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二、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一)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
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再增加整合公章刻制等一批备案事项到营业执照上。
推行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线下窗口登记“双轨融合”模式,实行工商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成都市范围内压减至8.5个工作日,2019年上半年全省范围内压减至8.5个工作日。
对无前置审批、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为同一机关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
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税务部门放宽异议时间和异议条件,简化程序压缩清税手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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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核定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比例的通知
【标 签】水电水利项目税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预﹝2008﹞31号
【发文日期】2008-04-23
【实施时间】2008-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移民办: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四因素的具体口径的通知》(川府办发﹝2007﹞103号)规定,对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除核算地先分享增值税10%外,余下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费收入由电站淹没区涉及的市(州)按行政区域内安置的移民人口、淹没面积、淹没区地方税收收入基数、投资额四个因素(以下简称四因素)计算的分配比例共同分享。
按照省级相关部门核实的四因素数据,现核定电站市(州)税收分配比例为%、市(州)为%。
对今年7月底前已解缴入库的上述税费收入,由淹没区相关市(州)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核对一致后,在今年8月及以后月份解缴的税费收入中抵顶。
从8月1日起,按核定的税收分配比例就地按比例分别解缴。
附件: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四因素及税收分配比例核定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