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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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核定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比例的通知
【标 签】水电水利项目税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预﹝2008﹞31号
【发文日期】2008-04-23
【实施时间】2008-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移民办: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四因素的具体口径的通知》(川府办发﹝2007﹞103号)规定,对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除核算地先分享增值税10%外,余下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费收入由电站淹没区涉及的市(州)按行政区域内安置的移民人口、淹没面积、淹没区地方税收收入基数、投资额四个因素(以下简称四因素)计算的分配比例共同分享。
按照省级相关部门核实的四因素数据,现核定电站市(州)税收分配比例为%、市(州)为%。
对今年7月底前已解缴入库的上述税费收入,由淹没区相关市(州)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核对一致后,在今年8月及以后月份解缴的税费收入中抵顶。从8月1日起,按核定的税收分配比例就地按比例分别解缴。
附件: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四因素及税收分配比例核定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