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产业“十三五”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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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建协〔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协〔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本会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根据六届二次会长会议精神,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会制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1月2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工作要点我会2016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中心工作,抓住主题,突出重点,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各项职能,推动行业改革发展,引领企业转型升级,努力为行业和会员提供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服务,使协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主题,推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2016年是国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会将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主题,全面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

一是配合做好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五年,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将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我会将在前期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调研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重点抓好“十三五”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组织编写好实施指南。

二是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着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

2016年,我会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战略部署,支持和引导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新一轮的企业改制重组和二次创业,构建母子公司体系,再造企业管理流程,优化产业结构,促使大型总承包企业做强做优,扶持中小劳务企业聚集发展,统筹推动企业资本向产业链上下游转移,实现以资产经营带动生产经营,积极稳妥走预制装配化路径,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深层次变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规划》
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产业》
【年(卷),期】2022()2
【摘要】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提出,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5亿平方米以上,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0.5亿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全国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0.5亿千瓦以上,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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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4.26
•【文号】建市〔2017〕98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市〔2017〕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附件: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附件:“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5. 10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等规划计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制定本规划。

目录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1)(一)“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 (1)(二)存在问题 (13)(三)发展面临的形势 (15)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17)(一)总体目标 (17)(二)具体目标 (18)(三)指导思想 (20)(四)基本原则 (20)三、重点任务 (21)(一)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质量水平 (21)(二)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能效提升 (23)(三)深入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 (24)(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25)(五)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建造方式转型 (27)(六)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27)四、保障措施 (28)(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依法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28)(二)健全标准体系,严格制度落实,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和建筑节能质量。

(29)(三)强化市场推动,创新体制机制,加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市场化进程 (31)(四)完善统计体系,加强能耗管理,建立全生命期能耗监测管理体系。

(32)(五)增强能力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强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支撑体系 (32)(六)强化产业支撑,改善薄弱环节,促进建筑全生命期绿色产业链形成 (33)(七)构建宣传体系,完善专业教育,提升各方主体建筑节能意识 (34)五、组织实施 (35)I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新型城镇化,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建筑能效1水平,培育新兴产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根据《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确定的建筑能效提升梯度和路线图等,制定本规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解读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解读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解读3月14日,住建部发布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倡导绿色施工,完善建筑节能体系。

何为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使用,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指建筑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又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

“十三五”推进领域及重点全面推进:从城镇扩展到农村,从单体建筑扩展到城市街区(社区)等区域单元,从规划、设计、建造扩展到运行管理,从节能绿色建筑扩展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把节能及绿色发展理念延伸至建筑全领域、全过程及全产业链。

推进重点:建筑整体及门窗等关键部位节能标准提升、高性能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及舒适度改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主要目标(一)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部分地区及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现阶段先进水平。

(二)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重超过50%,绿色建材应用比重超过40%。

(三)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亿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亿平方米,全国城镇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所占比例超过60%。

主要任务(一)加快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及执行质量。

修订城镇新建建筑相关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建筑门窗等关键环节的节能性能;强化工程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质量责任,探索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制度;对超高超限公共建筑项目,实行节能专项论证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材料、部品、产品的质量管理。

(二)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量质齐升。

实施建筑全领域绿色倍增行动;严格控制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实施建筑全产业链绿色供给行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龙头企业;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标准及技术体系。

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

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

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少地方更是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越多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加入到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大军中。

在各方共同推动下,2015年全国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500万平方米—4500万平方米,近3年新建预制构件厂数量达到100个左右。

接下来店铺带大家了解下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

上海市装配式保障房推行总承包招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上海市装配式保障房项目宜采用设计(勘察)、施工、构件采购工程总承包招标。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对总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

以土地源头实行“两个强制比率”:2015年在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2016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外超过50%;2017年起外环以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2015年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2016年起不低于40%。

浙江省目前,浙江全省已有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制定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

“1010工程”示范基地:绍兴市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大力推进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创建,目前已有7个基地获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住宅全装修: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将正式施行。

到2020年底,浙江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修,也就是说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宁波装配式建筑占比将达30%:从2015年开始,宁波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计划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将达3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省行政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项目适当倾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示范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

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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