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DOC 69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汇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孟德胜电话:************************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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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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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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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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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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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

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17年10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3)第二篇系统介绍 (4)第一章系统简介 (4)第二章系统建设目标 (4)第三章用户类别 (4)第四章运行环境 (5)第五章功能结构 (5)第三篇流程说明 (7)第一章流程描述 (7)1.1 录入、申报流程描述 (7)第二章业务流程图 (9)2.1 总体流程图 (9)第四篇操作说明 (11)第一章系统登录 (11)第二章操作介绍 (15)2.1 企业资质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加工贸易账册 (15)2.3 物流账册 (35)2.4 加工贸易耗料单 (47)2.5 加工贸易账册报核 (63)2.6 保税核注清单进口 (83)2.7 保税核注清单出口 (96)2.8 业务申报表 (97)2.9 出入库单 (113)2.10 核放单 (129)2.11 集中报关 (147)12.12 车辆信息 (155)2.13 数据查询 (167)2.14 退出系统 (203)2第一篇前言《海关特殊区域管理系统》项目是保税管理项目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统一全国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操作,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加强监控指导和风险防控,加快自贸区政策复制推广,支持促进全国1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发展,特开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
第二篇系统介绍第一章系统简介《海关特殊区域管理系统》包括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服务贸易、新兴业务(检测、维修、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等的海关业务管理,系统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和记帐凭证管理作为基础、区域为整体进行一体化规划和作业流程设计,将区内企业的货物流、单证流和海关的信息流有机结合,实现数据智能化管理,对进出区域的货物的进、出、转、存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管,构建全国统一、分层级管理的区域系统。
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词语解释

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相关词语解释目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 1 -一、保税区.................................................................................................................................................................- 1 -二、出口加工区 .......................................................................................................................................................- 2 -三、保税物流园区...................................................................................................................................................- 3 -四、跨境工业区 .......................................................................................................................................................- 4 -五、保税港区............................................................................................................................................................- 4 -六、综合保税区 .......................................................................................................................................................- 5 -七、自由贸易区(FTZ)【自由贸易园区】..............................................................................................- 5 -八、自由贸易区(FTA) .......................................................................................................................................- 7 -九、自由港.................................................................................................................................................................- 7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专口的立法对某加界定,也没有规范的学术解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加贸司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 》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
![加贸司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 》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6181a8265901020207409c42.png)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一、总体目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是为指导、规范、统一各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建设而制定,提出了辅助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以及各模块的业务描述、作业流程和主要功能,明确了数据基本格式和接口要求,作为各关建设辅助系统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辅助系统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辅助平台,依托H2000定制数据、卡口物流监控数据等,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监管。
主要包括联网备案、货物流转管理、卡口管理、核算核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
根据特殊区域信息化建设现状,按照信息化系统基本要求统一与实际管理模式差异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本配置,指导各关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设辅助系统,既可以实现总署统一管理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又兼顾各关区个性化需求,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海关对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监管效能,规范作业,严密监管,防范两个风险,并为进一步优化特殊区域监管模式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总体结构辅助系统的系统架构应遵循海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和海关内网3个层次,其中,海关端部署在海关内网,企业端部署在外网,海关端与企业端及其他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交换严格按照海关内网对外接入局域网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数据安全。
在系统应用流程上,企业在外网进行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传输到海关内网,海关在海关内网进行操作。
辅助系统各基本数据字段的数据结构与填报要求应与H2000系统报关单相应字段保持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参数和系统维护机制,确保所有的各类参数的变更也与H2000系统保持同步。
三、适用范围及与H2000系统的关系(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基本配置是对各关的辅助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保税物流中 心(B型) 报关制
报关制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区 基本相同。
不设存储 期限。
❖ 存储 期限 为2 年,
保税仓库 报关制
出口监管 仓库
报关制 (出境)
报关制 报关制 (进口)
双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综合保税区
❖ 区内企业不 实施加工贸 易银行确保 金台账和协 议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 应该自开展 业务之日起 ,定时向海 关报送货品 旳进区、出 区和储存情 况。(因为 综保区目前
保税区
区外
❖ 实施备案制 ❖ 对采用
,H2023 电子账
系统中不设 册管理
账册。
模式旳
联网企
业,由
主管海
关按实
际监管
需要拟
国际采购配送
Global Distribution Center
客户 Customers
综保区 IFTZ
供给商 Vendor
海外 Overseas
中国 China
货品流 Material Flow 发票 Invoice 订单/结算 Order/Payment
货品结转及出口退税
Shipment Transit and VAT Rebate for Exports
无要求 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旳优势)
操作便捷
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 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 旳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
优势
仓储费用低。一般是 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 区旳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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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DOC 69页)状态:密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用户手册(企业版V2.0)文档编号:项目名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编写:褚清源编写日期:2014-10审核:审核日期:批准:批准日期:目录用户手册(企业版V2.0) (1)第一章引言 (4)第一节编写目的 (4)第二节编写背景 (4)1.2.1 系统名称及版本号 (4)1.2.3 用户操作手册的组成 (4)1.2.4 使用者 (4)第三节文档概述 (4)1.3.2 电子文档编写工具 (4)1.3.3 定义说明与符号 (5)1.3.4 参考资料 (5)第二章操作说明(企业版V2.0) (5)第二节系统功能描述 (5)第三节屏幕画面与操作说明 (6)2.3.1 登录界面 (6)2.3.2首页 (7)2.3.3 名录管理 (8)2.3.3.1企业外汇业务状态 (8)2.3.4 贸易收支管理 (9)2.3.4.1常规核查 (9)2.3.4.2过户核查 (12)2.3.4.3特殊核查 (20)2.3.4.4自动核查 (48)2.3.4.5已匹配信息过户管理 (49)2.3.5 总量管理 (51)2.3.6 综合查询 (52)2.3.6.1名录信息查询 (52)2.3.6.2物流信息查询 (54)2.3.6.3资金信息查询 (55)2.3.6.4商品种类信息查询 (57)2.3.6.5已核查查询 (58)2.3.6.6过户信息查询 (59)2.3.7 原始数据管理 (60)2.3.7.1报关单信息管理 (60)2.3.7.2申报单信息管理 (62)2.3.7.3货权转移信息管理 (64)2.3.8 互动服务 (66)2.3.8.1政策查看 (66)2.3.8.2通知查看 (67)2.3.8.3邮件查看 (68)2.3.8.4疑问解答 (68)第一章引言第一节编写目的本用户手册用于描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的操作方法,指导用户使用本系统。
预期读者:企业系统操作人员。
作用:系统操作手册,供用户查阅。
第二节编写背景1.2.1 系统名称及版本号本系统名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
1.2.3 用户操作手册的组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共一册,本册包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用户操作内容。
1.2.4 使用者企业系统操作人员。
第三节文档概述1.3.2 电子文档编写工具Microsoft Word 2007Microsoft Visio 2003SnagIt 10.01.3.3 定义说明与符号“本系统”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
屏幕界面中均为测试数据,实际使用中可能显示内容有所不同。
1.3.4 参考资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需求说明书.doc》第二章操作说明(企业版V1.0)第二节系统功能描述第三节屏幕画面与操作说明使用浏览器打开系统地址http://58.210.236.245:8888/建议使用浏览器IE7.0、IE8.0、IE9.0。
注: IE10.0及以上版本请使用兼容模式,其他浏览器可能存在问题。
2.3.1 登录界面用户名:testUser(企业用户)密码:0000002.3.2首页1.登入系统后,首次登录系统的用户必须接受使用确认书,界面如下:2.进入首页界面,界面如下:点击【核查结果】,跳转到对应的详细信息页面,界面如下:首页中包含了两方面的信息:昨天的工作量以及待办事项。
2.3.3 名录管理2.3.3.1企业外汇业务状态1.点击名录管理——企业外汇业务状态——企业外汇业务状态查询,界面如下:2.点击【打印】,弹出如下提示框:选择对应的打印机,点击【打印】,打印成功。
2.3.4 贸易收支管理2.3.4.1常规核查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自我核查)——常规核查——常规核查,界面如下。
2.输入合同协议号,选择收付汇类型。
3.点击【查询】查询出该企业包含此合同协议号的资金流和物流所有信息。
4.直接核查或选择贸易形态图核查。
➢不选择贸易形态图(直接核查):1)勾选拟核查资金流物流信息,输入拟核查金额。
2)点击【核查】,系统进行校验,如核查不通过,提示如下信息。
3)核查成功,提示核查成功流水号。
可以在综合查询中的已核查信息查询提供后期查询统计。
➢选择贸易形态图核查:1)点击打开贸易形态图窗口,选择贸易形态图。
2)勾选拟核查资金流物流信息,输入拟核查金额。
3)点击【核查】,系统进行校验,所有勾选的物流拟核查总金额必须等于资金拟核查总金额,若不一致,核查无法通过。
所有勾选的物流与资金方向若不一致,核查无法通过。
4)核查成功,提示核查成功流水号。
可以在综合查询中的已核查信息查询提供后期查询统计。
2.3.4.2过户核查2.3.4.2.1信息过户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自我核查)——过户核查——信息过户,界面如下:2.输入合同协议号。
3.点击【查询】查询出包含本合同号所有物流信息(企业用户暂无资金流过户信息)。
4.勾选需要过户的物流信息,输入拟过户金额。
5.输入对方组织机构代码,对方合同协议号。
6.点击【过户提交】,过户成功。
2.3.4.2.2多合同信息过户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过户核查——多合同信息过户,界面如下:2.点击合同协议号的放大镜,弹出界面如下:查询出所有待过户的合同协议号,并勾选点击【确定】。
3.点击【查询】查询出包含本合同号所有物流信息包。
(企业用户无资金流过户信息)。
4.勾选需要过户的合同包,输入对方合同协议号(默认是本方合同号)。
5.输入对方组织机构代码。
6.点击【过户提交】,过户成功。
2.3.4.2.3过户核查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过户核查——过户核查,界面如下:2.输入合同协议号。
3.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包括本合同号下相应过户物流信息及自身的资金信息。
4.直接核查或选择贸易形态图核查。
➢不选择贸易形态图(直接核查):1)勾选拟核查资金流物流信息,输入拟核查金额。
2)点击【核查】,系统进行校验,如核查不通过,提示如下信息。
3)核查成功,提示核查成功流水号。
可以在综合查询中的已核查信息查询提供后期查询统计。
➢选择贸易形态图核查:1)点击打开贸易形态图窗口,选择贸易形态图。
2)勾选拟核查资金流物流信息,输入拟核查金额。
3)点击【核查】,系统进行校验,所有勾选的物流拟核查总金额必须等于资金拟核查总金额,若不一致,核查无法通过。
所有勾选的物流与资金方向若不一致,核查无法通过。
4)核查成功,提示核查成功流水号。
可以在综合查询中的已核查信息查询提供后期查询统计。
2.3.4.2.4过户信息管理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自我核查)——过户核查——过户信息管理,界面如下:2.输入过户登记号,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本方合同协议号,对方合同协议,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符合条件的过户信息。
➢“过户类型”选择“过户出”,查询出本企业过户给其他企业的物流信息。
注:本企业不能对过户出的物流信息进行申请退回。
➢“过户类型”选择“过户进”,查询出其他企业过户给本企业的物流信息。
注:本企业可以对过户进且未核查的物流信息进行申请退回。
1)勾选退回记录,点击按钮。
2)输入退回备注,点击。
此退回记录进入外汇局审批流程。
2.3.4.3特殊核查2.3.4.3.1进料加工抵扣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特殊核查——进料加工抵扣,界面如下:2.输入【合同协议号】,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本企业包含此合同协议号的进出口物流所有信息。
3.勾选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号和出口报关单号,输入【拟核查金额】。
4.点击,进行规则校验。
5.校验不通过,则提示相关信息,如:6.校验通过,则提示核查成功信息,如:2.3.4.3.2离岸转口核查注:操作离岸转口核查前,请先至“合同登记管理”模块添加离岸转口合同登记。
具体操作请参见2.3.4.3.9 合同登记管理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特殊核查——离岸转口核查,界面如下:2.输入合同登记号或选择合同登记号的放大镜,界面如下:查询出合同登记号,并单击合同协议号:3.返回到离岸转口核查主界面,点击【查询】,查询出相关的收付汇资金信息,界面如下:4.勾选收付汇资金信息,输入拟核查金额5.若拟核查金额超过合同登记金额,或者输入不正确时,则提示错误,如:6.如拟核查金额核查时满足条件,点击【上传附件】进行上传境外合同复印件。
7.点击【确定】,完成附件上传。
并返回离岸转口核查页面,在“境外物流流转凭证扫描件”显示出已上传的附件。
8.点击【核查】,核查完成。
2.3.4.3.3境内转口核查注:如涉及对方企业(除境外)不为本区企业,本企业只需做匹配即可,如涉及对方企业(除境外)都为本区企业,必须完成合并核查才可。
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特殊核查——境内转口核查,界面如下。
2.点击,弹出选择合同登记类型窗口。
3.点击【选择贸易形态图】,选择拟核查的贸易类型。
➢两家企业在境内、转口贸易主体企业在境外。
如上图,A企业选择,C企业选择。
(进、出口按照物流来区分)➢三家企业都在境内,如:如上图,A企业选择,B企业选择,C企业选择。
4.若A选择,进入境内转口合同登记页面:5.选择输入合同协议号等输入项,点击【新增明细】,输入明细信息。
注:如是,仅需填写“进口金额”,出口金额自动带出。
同理,仅需填写“出口金额”,进口金额自动带出。
6.点击【提交】,合同登记完成。
返回境内转口核查界面,查询已完成的合同登记记录。
7.选择合同登记记录,点击【匹配】。
8.进入匹配页面,选择要匹配的资金信息和物流信息,输入拟核查金额,9.点击【匹配】,合同匹配完成。
10.注:如涉及对方企业(除境外)都为本区企业,才需操作如下步骤。
如11.C企业按照上述1~9步骤操作,选择,完成匹配。
12.C企业返回境内转口核查界面,选择已匹配完成要过户的合同登记信息,点击【过户】。
13.输入对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合同过户完成。
14.返回境内转口核查界面,选择本方已匹配完成的信息及对方过户信息。
15.点击【核查】,境内转口核查完成。
2.3.4.3.4跨境转口核查注:如涉及对方企业(除境外)不为本区企业,本企业只需做匹配即可影响核查率,如涉及对方企业(除境外)都为本区企业,必须完成合并核查才可影响核查率。
1.点击贸易收支管理——特殊核查——跨境转口核查,界面如下:2.点击【添加合同】,弹出选择合同登记类型窗口。
3.点击【选择贸易形态图】,选择拟核查的贸易类型。
4.A企业选择,C企业选择对应的或(根据物流流向判断)。
如图:5.如上图,A企业选择,进入跨境转口合同登记页面。
6.输入合同协议号等输入项,点击【新增明细】,输入明细信息。
注:1. 进口对应付汇、出口对应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