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议会委员会制度的结构与功能
00316·西方政治制度·第五章

日本两院制
日本国会(Congress)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 和参议院(Senate) 组成,两院议员均由民选产生。 众议员选举按中选区制投票,每个选区产生3-5名 议员。参议员则按地方选区制和全国选区制混合 选举产生。目前的众议院共有511个议席,参议院 设有252个议席。众议员任期为4年,期满全部改 选;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半数。
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议会的产生 3、法国议会的产生 法国议会起源于封建时代的三级会议。 1789年7月9日,在美国制定新宪法的鼓舞下,国民议会宣告 自己为制宪会议,7月14日,巴黎人民起义,攻占了象征君主 制的巴士底狱, 8月26日,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 言》。 1791年制定了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建立了作为最高 立法机关的一院制议会。 1792年8月,法国成立第二共和国,并选举产生新的立法机 关——国民公会。 1793年6月通过新宪法,宣布主权属于人民,最高立法权属于 立法会议,规定实行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结构。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正式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 至此,法国的议会制度才最终固定下来。
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议会的产生 1、英国议会的产生 英国现代议会的真正形成是17世纪40年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结 果。 “光荣革命”后,通过《权利法案》、《三年法案》、《王位 继承法》等法案,使得议会在形式上成为英国唯一的立法机 关,享有立法权和决定预算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权力,为英国 议会制度和君主立宪政体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2、美国国会的产生 美国国会是在独立战争胜利后建立起来的。 1787年5月25日,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新宪法于9月17 日被正式通过。新宪法第一条就规定把最高立法权赋予合众 国国会。至此,美国国会正式产生。
高一历史英美法知识点

高一历史英美法知识点历史是人类经验的宝库,我们通过学习历史可以更好地理解过去、认识现在并预测未来。
在高一历史课程中,我们将接触到关于英美法的知识点。
本文将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些高一历史中涉及的英美法知识点。
一、英国的议会制度英国的议会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鼻祖。
英国的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成为了政治体制中的核心。
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下议院由民选代表组成。
议会在决策、立法和监督国家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美国独立战争美国独立战争是美国建国的关键历史事件。
该战争发生在18世纪末,是美国殖民地人民为争取独立而与英国进行的武装斗争。
这场战争最终以美国胜利告终,奠定了美国独立的基础。
美国独立战争也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其他国家的独立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的国家根本法,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础。
它于1787年通过,并于次年生效。
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以及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重要原则。
它为美国政府的组织、权力运行和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是欧洲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事件之一。
该革命发生在18世纪末,是法国人民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并争取政治、社会和经济改革的运动。
法国大革命的影响超出了法国本国,它对其他国家的政治发展和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英国工业革命英国工业革命是指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
工业革命对英国乃至全球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它标志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兴起,并带来了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深刻变革。
六、美国民权运动美国民权运动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重要运动。
该运动旨在消除种族隔离和废除针对黑人的法律歧视。
通过抗议、示威和社会运动,美国民权运动为美国的种族平等和社会正义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结:通过学习上述英美法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英国议会制度、美国的独立历程、美国宪法的重要性、法国大革命对欧洲乃至全球的影响、英国工业革命的推动力以及美国民权运动的社会意义。
美国国会委员会地位及功能研究

美国国会委员会地位及功能研究美国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力,然而一项完整法律的通过需要经过许多程序,除此之外,美国国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比如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实现立法,社会发展所导致的问题该如何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都为美国国会提出了挑战。
美国国会委员会即是解决问题的产物,它们成为美国国会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委员会立法专业,极大提升了美国国会的运行效率,研究了解美国国会委员,对于了解美国的立法过程、多元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美国国会及其委员会结构在三权分立的美国,美国国会掌握立法权。
国会初期立法方式,是大会充分讨论,再由大会表决,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会处理问题的效率远远赶不上问题提出的速度,并且议案涉及领域众多,单纯依靠大会讨论表决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立法,从现实意义上来看,美国国会委员会的出现解决了效率与公平兼顾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美国国会委员诞生于实际运作中,逐渐形成固定的程序与规则,这实现了立法权力在制度上的保障。
(一)美国国会的结构要了解美国国会委员会的地位及功能,首先要了解美国国会的结构。
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分工侧重各有不同,在立法权力上,众议院拥有财政提案优先权,还包括弹劾总统的提案权。
参议院和众议院有部分权力重叠,比如修正宪法权和对外宣战权,除此之外,参议院的优先或侧重的职权是任命权,它否决总统的人事任命,一言以蔽之,众议院重财政权,参议院重人事权。
除了参、众议院的简单分野外,当代美国国会还包括其他的组织。
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议会党团,二是国会各委员会,三是国会工作人员和辅助机构,前两者是国会内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重要力量。
议会党团存在的目的要统一议会内同党党员的行动,由议会中同一政党议员组成。
美国的两党制十分稳定,两党组织在议会中也很完整。
各个党派的议会党团存在与每一个议院,互相之间彼此独立。
为了统一分散的个体的行动,议会党团变得十分重要。
它确定了该党在本议院的首领及其他负责人,确定委员会任职的候选人等等,除确定人选之外,议会党团会议还要决定本党的对外政策,在某些问题上的看法和策略。
英美国会两院制度比较

英美国会两院制度比较作者:迪丽努尔来源:《商情》2016年第01期摘要:英美两国同是西方大国,同属于西方文明体系,国会制度是当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院制是一种以两个独立运作的组成的,作为的政治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都在不断地探索更好的民主实现形式,比较英美两国的国会两院制度,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英美两院制比较一、英美国会两院制度的建立(一)英国1.下议院英国议会的下院,又称平民院,是由普选产生的。
下院议员全部按“单名选区制”选举,即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下院由全国各选区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全部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贯彻“权力分立”的理论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避免司法人员、军职人员、常人文官和教会卷入党派斗争的政治漩涡,英国法律对下院议员有个特殊的规定:凡担任了法官、事务官、军职的人员以及上院议员、主教等,都一律不能作为下院议员的候选人参加竞选。
2.上议院英国议会的上院,又称贵族院,其议员不经选举产生,由各种贵族担任。
今天的英国,“贵族”成分比较复杂,概括起来。
上院贵族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宗教贵族,第二类是世袭贵族,第三类是终身贵族,第四类是上诉审判贵族,他们是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的履行上院司法职能的终身贵族。
目前,英国上院议员共有1100多人。
法律规定,凡是承认其贵族爵位、要参加上院的人,就不能同时成为下院议员;如果要参加下院议员的竞选,就必须放弃其贵族爵位成为平民。
(二)美国美国国会两院上院称为参议院,下院称为众议院。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行政监督权、同意权、条约批准权和部分司法权力。
1.众议院众议院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任期两年,到期全部改选。
名,美国众议院议员435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给各州(50万人选出一名)。
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亚州,43名;最少的如怀俄明州、内达华州,只有1名。
英国议会制

英国议会制的上下两院分别有什么作用及权利?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
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
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
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威斯敏斯特体系)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
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托尼·布莱尔于1997年5月2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议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英美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与英国的议会内阁制说到分权与制衡,一般情况下我们的第一个想到的就是美国。
的确,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但是同时,分权制衡并非美国的专利,只不过各国分权各有不同、制衡力度不一而已。
拿英美来说,我们说美国三权分立分得彻底分得独立。
美国的中央政府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
简言之,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
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具体来看,美国国会实行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两院制,国会虽享有宣战权,但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并且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立法权归于国会,但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总统虽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此外,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与独立还表现在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等等。
司法与二者的相互制衡相比之下略为简单,联邦法院通过监督和解释宪法以及对国会立法和总统行为的违宪审查,完成司法对立法与行政的制衡;国会通过立法制约司法机关,而总统则有权提名大法官等,以此进行行政权对司法的制衡。
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并非只有美国自己实行过三权分立制,但实践证明,在许多国家中三权分立都难以贯彻,议会制反倒是一个较为实用有效的制度。
那么,为什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可以分得如此彻底?为什么美国一开始会选择这样道路呢?因为在1787年,美国建国时,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同时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实践证明对美国而言这是量身定做的制度。
与之有所不同的是英国议会内阁制中的分权与制衡。
英国的体制和议会制度
英国的体制和议会制度英国的体制和议会制度是英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英国政府的结构、议会的角色和职能以及选举和党派政治等方面来探讨英国的体制和议会制度。
一、英国政府的结构英国政府的结构包括国王/女王、内阁、国会和法院等组成部分。
国王/女王是英国政府的元首,代表王室和国家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王/女王的权力是受到法律和宪制的限制的。
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机构,由首相和部长组成。
首相是内阁的领导者,由执政党在议会选举后任命。
内阁成员负责管理各自的部门,并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二、议会的角色和职能议会是英国政治决策的核心机构,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两个部分。
上议院是由贵族成员组成的,包括贵族和一些由王室任命的成员。
下议院是由选举产生的,是议会中最重要的机构,代表了英国人民的意愿。
议会的主要角色是立法、监督和辩论。
议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责任。
议会还对政府进行监督,通过问询和辩论等方式,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选举和党派政治英国是一个多党制国家,选举是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议会选举以普选制为基础,通过选举产生下议院的议员。
英国有一定的选区划分制度,保证不同地区的利益得到公平代表。
党派政治在英国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保守党和工党两大主要政党。
这两个党派在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党鞭制度对议员的投票行为和党员纪律起着重要的影响。
党派政治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挑战,如政党内部的派系斗争、决策的政治化等。
同时,英国政治体系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多元化,出现了一些中间派和小党派的兴起。
总结:英国的体制和议会制度是英国政治的核心和基石,保障了政府的稳定和民众的参与。
通过议会制度,不同政治力量可以辩论和协商,为国家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提供了平台。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英国的体制和议会制度依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美国议会制度
美国议会制度2019-10-18美国是实⾏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国家,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确⽴了“三权分⽴”的制衡体制。
国家权⼒分为⽴法权、⾏政权、司法权,由国会、总统和法院分别⾏使,相互制约。
其中以掌握⾏政和军事⼤权的总统为核⼼。
美国的国家结构为联邦制,分为联邦、州、地⽅政府(州以下,包括市、县、镇或学区以及特别选区等)。
⾃1789年美国第⼀届国会召开⾄今,业已形成了由国会、州议会和地⽅议会构成的⽐较完善的议会体系。
美国议会体系1.美国国会。
国会是美国最⾼⽴法机构,实⾏“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参议员由各州直接选举产⽣,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
众议员固定为435名,依据每⼗年⼀次的⼈⼝普查数据,按各州⼈⼝⽐例分配名额,分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每两年选举⼀次。
国会议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任职年限的限制。
国会的主要权⼒是⽴法权,除此之外还享有财政控制权、监督权、⼈事权、国会⾃治权、弹劾权等权⼒。
国会两院在权⼒上相当,但职责各有侧重,如提出征税议案的权⼒属于众议院,参议院不得提出。
2.州议会。
州议会是美国各州的⽴法机构,除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他49个州都与国会相同,实⾏“两院制”。
州议会的议员⼈数根据各州⼈⼝多少和事务的繁简⽽定,参议院⼈数⼀般为⼏⼗⼈,众议院⼈数⼀般为100多⼈。
参议员⼀般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分之⼀;众议员任期两年,到期⼀次改选。
例如,伊利诺伊州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参议院共有59名参议员,由伊州59个选区选出。
参议院每年1⽉⾄5⽉底或6⽉初开会,9⽉份为否决时间。
众议院共有118⼈,由118个选区选出。
众议院下设50个委员会。
众议院每年1⾄5⽉间开会,6⽉份召开特殊会议,8⽉份为休会期,休会期间议员都回到各⾃选区,9⽉份复会。
在⾮休会期,议会每周开3天会。
3.地⽅议会。
在美国,议会参众两院制仅在国会和州议会层⾯,郡市等地⽅议会并不这样。
英美议会制度比较
英美议会制度比较英美两国都采用议会制度,但其具体实行方式有很大的差异。
下面将对英美两国议会制度进行比较,重点探讨它们的选举制度、议会组织结构以及议会功能三个方面。
首先,在选举制度方面,英美两国存在一些不同。
英国议会选举采用的是单票制和相对多数制,即每个选区选出一个代表,并且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而美国的众议院选举采用的则是单票制和相对多数制,但在选举参议院议员时,需要每个州的州议会进行任命,这种间接选举方式与英国的直接选举有很大区别。
其次,在议会组织结构方面,英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异。
英国议会由两个组成部分构成,即国会和下院。
国会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成员由国王任命,下院成员则由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
而美国的国会则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议院构成,众议院成员由各个选区直接选举产生,而参议院则由各个州的州议会任命。
因此,英国的上院成员更具权威性,而美国的众议院成员更具代表性。
最后,在议会功能方面,英美两国也有一些区别。
英国议会在法律立法、政府监督和决策制定等方面具有核心作用。
英国下院的主要功能是审议和通过法案,上院则具有监督政府的功能。
而美国的国会则更加注重制衡权力的功能,众议院主要负责立法,参议院则更注重审查和批准任命,并监督行政机构的工作。
此外,英国议会具有无牌照时间的特点,即议会可以无限期地继续下去,直到不同意议会延期为止。
而美国的国会则设有明确的任期,众议院议员担任两年,参议院议员担任六年。
这一点也显示出了两国议会制度的差异。
综上所述,英美两国议会制度在选举制度、议会组织结构以及议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英国议会更强调权力委托和监督机制,而美国议会更强调权力制衡和分权原则。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政治体制的不同特点。
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了解和比较不同议会制度的优劣势,对于各国政治体制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
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摘要:同为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英美两国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相似之处,两国的议会制度就是如此。
但由于两国制度的建立都有着自身独特的背景,所以两国的议会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因此对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异同及其存在差别的原因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进一步的深化对两国政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英国美国议会制度比较原因一、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相同点(1)思想来源有共同之处。
两国议会制度的制定都同样受到了洛克议会立法权力思想的影响。
都希望借由议会对国家元首进行权力的限制。
(2)两国议会都实行的是两院制。
英国的议会分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的议会分参议院和众议院,虽有不同,但都是两院制。
(3)两国的议会都具有立法权。
英国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重要的议案都由内阁向下院提出,再由下院送交上院。
对议会立法,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审查和宣布无效。
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各个部门或是个人权力,也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制其权力。
二、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不同点(1)两国议会的地位不同。
英国议会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高于美国国会在其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
英国的政体,是以议会共和制为基础的君主立宪政体。
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关系来看,又可以说是“三权混合”的政体。
在它的国家权力机构中,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由议会产生的行政官员行使行政权并受议会监督;司法权则由大法官和下级法官执行。
由此可见,英国政府中的主要行政官员都是从议员中产生的;大法官也是由首相提名﹑议会审批的,而大法官同时又兼任议会上议院的议长,并由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都来源于议会,奉行的是“议会至上”原则。
美国的三大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并且相互独立,三个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需要其它部门的合作,同时三个机关又都拥有相互制约、相互防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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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10年第10期(总第226期)英美两国都是议会政治相当成熟和发达的国家。
英国被称为现代议会之母国,议会政治源远流长;美国被视为现代政治文明的结晶,议会制度的设计精到。
尽管两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设置有所不同,前者为议会内阁制,后者为总统共和制,但作为代议机关的议会都在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在其政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在议会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下和立法专业化的要求下,英美两国议会都设置了大量的委员会,以辅助议会立法和监督,同时也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委员会制度,以至于现在议会的日常运作越来越依托于委员会进行。
正如威尔逊所说:“我们的政体可以用‘国会委员会的政府’这样一个简单的词汇来描写,此外我找不到更合适的表达方式了。
”[1]英美两国的议会委员会在议会政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对议案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议员的议案以及有关事务的处理大都取决于议会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在议会规模不断扩大和立法专业化的趋势和要求下,议会委员会的职能越来越宽泛,其发挥的功能越来越广泛。
基于委员会对议会政治的重要影响,有必要对英美两国议会委员会制度形成的原因、基本的类型以及功能做一比较,从而更为清晰深刻地认识英美两国议会的运行和两国议会政治的特点。
一、英美议会委员会制度的形成英美两国议会委员会在形成原因上大致是相同的,归纳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随着议会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议事和决策方式日益捉襟见肘,需要新的形式和机构来适应这种变化;二是议会权力不断地被行政、司法部门和政党分解,行政、司法部门与各个党派、利益团体纷纷要求设置相应的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三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议会立法的复杂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程度越来越强,使得议会的实际工作和正常运转不得不日益依赖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专家,这就“需要一个立法委员会,作为自由国家宪法的一个永久性组成部分,它由少数经过高度训练的政治人物组成,当议会决定要制定某项法律时,就由他们来承担这一任务”[2]。
现在,立法的主要工作均是在委员会完成的,包括举行听证会,起草议案案文,对案文进行修改、完善,以包容各方的意见。
非委员会的议员如对案文有不同看法,也会通过各自渠道施加影响。
立法的起点是小组委员会,但委员会可要求直接拿到委员会审议。
一般情况下,一项议案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员会。
全体会议没有时间、也没有如此精力和专业才能审议这么多议案。
委员会按专业分工,且议员相当稳定,助手也是该领域的专家,有能力和条件对议案进行逐项研究,从而挑选出有一定影响力和选民或本党关心的议题深入研究,对议案利弊和获得通过的前景作出判断,进而启动审议程□弓联兵英美议会委员会制度的结构与功能国外议会评介--42序,并加以修正。
议会立法的这一专业化特征,使得议会的主要活动逐渐转移到各种委员会中,委员会便成为议会的中心和议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英美两国议会委员会的结构与功能比较由于英美两国政治权力划分不同,政治结构也存在差异,具体的政治事务也各有侧重,所以在委员会的类型设置上各有特点,但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却是大致相近的。
(一)英国议会委员会的结构与功能在英国,议会委员会有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选任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私议案委员会(private bill committee)、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和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五种类型。
1.常设委员会。
英国下院的常设委员会始于1882年,当时只有2个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主席由议长任命,常设委员会成员由选任委员会按党派议席比例选出,组成人数从16到50人不等。
因此,各常设委员会实际上都由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所控制。
常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职权是审理公议案,但具有宪法性质的或特别紧急的法案则由全院委员会讨论。
私议案另由私议案委员会负责审议。
除此之外,近年来,常设委员会也审查根据委托立法制定的行政规章,包括其技术问题和内容。
但委员会不能迫使政府重审某些规章,或在下院引起辩论。
除财政议案之外的公议案“一读”之后,即交由常设委员会逐条、逐段、逐句加以讨论修改。
但在审议议案时,常设委员会无权调阅书面证据,也不能传讯证人。
大臣是相关的常设委员会的成员,但在辩论过程中代表政府答询。
常设委员会不能向文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提问,也不能过问法案的目的或将产生的效应,它只考虑法案的技术问题。
工作程序与全院会议相同。
2.选任委员会与常设委员会不同,选任委员会很少审查议案,其主要的职能是调查研究,为下院提供有关事项的报告,包括搜集某案件事实、审查证人、筛选证词、草拟结论等。
自从1861年自由党的格莱斯顿倡议建立第一个议会委员会——公共账目委员会以来,选任委员会在不断增多。
每个选任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5人,主席一般由反对党议员出任。
其成员通常由下院多数党的“督导”组成,由于政府即是多数党政府,他们对传达党魁指令、报告党员观点、执行党纪从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负有重要使命。
公共账目审查委员会和公共开支特别委员会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委员会。
然而,由于选任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对政府并没有强制作用,因此,选任委员会对政府行政的监督控制作用实际上是相当有限的。
3.私议案委员会专门审议委员会阶段的私议案,每个私议案委员会包括主席在内不超过4人,其成员亦由选任委员会指派,议事规则同选任委员会。
4.联合委员会是为研究两院共同有关的问题而设置的,每院先按不同规则和授权指派相等人数各自组成一个委员会,然后合在一起成立联合委员会。
联合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在委员会阶段时没有争论的议案。
联合委员会主席由上院贵族担任,会议按上院程序进行。
主席可参加投票,但无决定权。
联合委员会的报告分别提交两院。
需要指出,与美国不同的是,下院常设委员会多无确定的专业范围,其工作全由议长随时指派,一般会命名为“A 委员会”、“B委员会”、“C委员会”等等。
换言之,各委员会名称不变,但各委员会审议甲法案是一拨成员,审议乙法案又换上另一拨成员,常设委员会不再固定地审议某一特定领域的法案,这样,常设委员会便徒有虚名。
另外,英国议会的提案控制权操在内阁会议手中,常设委员会所接受的由内阁提交的议案必须首先在全院委员会予以二读,获得通过后才交付常设委员会审议。
5.全院委员会。
由下院全体议员组成。
全院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不是议长,而是由兼筹款委员会主席的副议长或两名筹款委员会副主席兼副议长中的1名主持。
全院委员会开会的第一个程序是下院议长离席,因为议长在历史上是代表国王的,负有向国王和上院报告下院议程的责任,所以,议长离席表示下院不受国王监督。
目前,这只是一种形式和象征。
全院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主要是审查财政议案和宪法性议案。
此外,政府有时也用来讨论委员会阶段有争议的立法议案,因为在全院委员会上,政府可以利用自己是下院多数党的优势通过或否决某项议案[3]。
这和美国常设委员会对提案享有完全处理权,不向议会大会提出报告,该提案即不复存在的制度有重要差异。
在这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全院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下院全体议员参加的委员会,它与按特定程序进行活动的下院本身无异。
所不同的是,全院委员会不以议长为主席,也不采用大会的议事规则,其功能不在于议决某项预算案或宪法性法律草案,而在于为反对党和不满于内阁的后座议员--43《人大研究》2010年第10期(总第226期)提供自由批评、表示意见的场所。
(二)美国国会委员会的结构与功能美国的国会委员会类型设置与英国有所不同,美国国会委员会共有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和联合委员会三种类型。
1.常设委员会。
这是国会中数目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委员会。
建立常设委员会是从众议院开始的,建立的第一个委员会是1789年的选举委员会,各委员会均有其专门的管辖领域,其下又设若干个小组委员会,各自负责更具有专门性领域的事务。
建立专业性的常设委员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委员会机制。
各常设委员会的规模不一,最大的是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分别为57人和29人。
各常设委员会下设的小组委员会数目也不等,如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各有13个小组委员会,其他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数目一般为6~8个。
委员会人数的多少和两党席位的分配并无法律规定。
但每个委员会的人数基本上是稳定的。
每届国会开幕后,两党经协商稍做调整(如两党主次位置发生变化,则要做大的调整,两党成员比例也无定则),由两党指导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各委员会主席(少数党首席成员)和议员席位的安排,再由党的大会批准,最后以决议案的形式象征性地在全院大会上通过。
总的说来,众议院委员会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因为众议院议员人数多,且委员会作用相对更大,领导层为了满足议员要求,加强党内团结,设法通过增加委员会人数缓解压力。
参议院则不同,每个参议员在好几个委员会任职,且议员可在大会上继续对立法施加影响,因此委员会人数基本上保持稳定。
2.特别委员会。
这是议会为调查、处理某一具体议题或案件而成立的机构,一般是临时性的,在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结果报告后即告解散。
特别委员会不一定每届议会都设立,它主要是为国会立法和政策活动提供事实依据,本身无权审议议案。
它的工作职能主要是辅助性的。
3.两院联合委员会。
当国会需要作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或审议与处理两院意见不一致的议案时,便成立两院联合委员会。
在前一种情况下,委员会是常设的,如两院联合经济委员会,由参众两院各选派10名议员组成,负责研究总统向国会提出的年度经济报告,并同时向参众两院提交研究结果报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小组委员会在英美两国议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小组委员会是为了分散委员会的权力,设立在常设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之下,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但它的权力并不必然小于它的上级委员会。
提交委员会的议案必须立即交由小组委员会审议。
小组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会中的多数党成员选出,而不是由委员会主席任命。
在美国,1946年国会通过《立法改革法》后,参众两院委员会的数目有所减少,但正是因为委员会的减少才导致了小组委员会的大幅度增加,从而使现在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三、结语通过对英美两国议会委员会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更为深刻清晰地认识委员会在英美两国代议机关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发挥的重要功能。
英美两国议会委员会的设立及制度的形成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而做出的积极调整和适应。
同时,作为代议机关的议会内部结构和功能也在不断作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发挥代议机关的职能,以此来保证议会政治良性运行。
此外,我们可以发现,议会委员会制度形成之后,其组成部分有较强的相似性,如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以此来处理和辅助议会进行经常性的事务,同时由于两国都是两院制的议会机构,所以就需要设立一个处理两院共同关注事务的联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