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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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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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

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

1、社会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第一,19世纪中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逐渐暴露,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所产生的恶果也充分显露,为减缓经济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19世纪末西方国家开始干涉经济进行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社会福利的立法,被称之为“法律社会化运动”。

在法律理论界,对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法学也开始被怀疑和批判。

第二,19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即社会学。

这门学科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学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精神动力。

2、社会法学的产生社会法学的产生标志一般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法律的目的论》的发表,这其中他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

如果说耶林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根源于社会利益的话,那么埃里希则直接阐述了社会法学的法律观——“活的法”观念。

针对分析法学家们的司法行政过程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因而导致毫无自由裁量权的主张,埃里希认为应该给法官以自由,这不仅包括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包括在法律已经陈旧和明显有缺陷时创制新的法律,即立法的自由。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进行判决,自由地发现法律。

埃里希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国家制定法仅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社会本身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即“活的法律”。

3、欧洲社会法学的流派在欧洲,社会法学派发展出以下几大支派:(1)利益法学。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

有关西方社会法学派观点的论述与启示一.社会法学派基本简介社会法学派---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

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又称社会学法学派。

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该派具有以下的一个或两个特征:(一)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二)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二.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一)社会与法的精神:最早提出该观点的是18世纪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论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的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社会背景因素相联系的。

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他还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

(二)法律与“民族精神”: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

他提出“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同时强调法律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

法律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各个民族中,久而久之会形成种种传统习惯,不断适用这些传统习惯,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

在此思想支配下,他指出法律像语言、风俗、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

所以,法律远不仅是规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所反映和展示的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概貌。

(三)法律与社会工程:庞德成长于19世纪末的著名法学家,他指出当时社会法律不太关注社会正义而过分关注个人权利,把最有意义的社会问题只当作私人纠纷来处理,法律深陷在自然法形而上学的观念里。

影响历史的20个法学流派——社会学法学派

影响历史的20个法学流派——社会学法学派

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社会学法学(Socio1ogical 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1ogy of 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 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
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 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 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 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第三,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是社会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 而不在于制裁;
第四,社会学法学从作用上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认为法律 规则的种种形式仅是个手段问题;
第五,现代社会学法学家的哲学观点是多种多样的。
三、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学说
庞德认为对法律最适合的类比是工程。法学就是一门社会工程学。所 谓工程是指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些知识或一个固定的建筑 体系。对现在的立法者、法官、法学家也应象对待工程一样看待。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分析实证法学派 (边沁、奥斯汀(ting)) 社会法学派 (狄骥、庞德、埃利希)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 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 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 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 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提纲
11、、社社会会学学法法学学概概述述 2、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3、3、主主要要代代表表人人物物及及其其主主要要思思想想 44、、社总会结法学派评述

社会法学派观点

社会法学派观点

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波尔多大学法学院公法教授、院长。
主要著作: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 《宪法论》《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
三、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
(二)埃利希(Ehrlich,Eugen;1862~1922) 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出生于律师 家庭。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 马法教授 。
主要代表作:《 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 理》、《法学逻辑》等。 Ehrlich Eugen
三、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
(三)罗斯科 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美国法学家、社会法学派代表人。1897年获哲学博
士学位。历任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律系主任、芝加哥大学 法学院教授及院长、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及院长, 1946-1949曾任国民党司法部法律顾问。 主要代表作:《普通法的精神》《当代法学理论》《中 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若干问题》《法律中的理想成分》 《法的基础》《美国法律的形成年代》等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分析实证法学派 (边沁、奥斯汀(ting)) 社会法学派 (狄骥、庞德、埃利希)
二、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 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 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 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 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社会法学派思想概述
提纲
11、、社社会会学学法法学学概概述述 2、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 3、3、主主要要代代表表人人物物及及其其主主要要思思想想 44、、社总会结法学派评述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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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1843~1904)和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1841~1913)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

19世纪末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R.von耶林和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J.柯勒,在很多法学著作中,也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派的首创人。

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 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1864~1920),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

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庞德曾将社会学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1、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2、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3、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4、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这个学派的哲学观点则是多种多样的,庞德从美国社会学法学派角度出发,强调实用主义是该派的哲学基础。

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代表人的出发点也有出入,例如埃利希的出发点是划分国家执行的法(实在法)和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活的法”,庞德就不承认这种划分。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学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学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学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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