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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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国X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XXX银行(以下简称XXX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 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X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X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XXX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XXX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XXX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XXX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XXX银行的XXX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XXX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

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愿)、保函、票据承兑、代付等。

第三条授信管理应遵循“统一授信、合理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

我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2.授信形式统一。

我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授信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

3.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客户,对不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未获法人授权的客户未能授信。

4.授信币种统一。

即本、外币授信业务统一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二)合理适度原则。

是指依据有关授信客户的风险大小及我行风险承受程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三)动态调整原则。

是指对授信客户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依据有关授信客户信用、经营等情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法人客户的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授信放款及贷后管理、清收等有关环节。

第二章授信客户及条件第五条授信客户,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依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监控与被监控或共同被第三方所监控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法人客户。

第七条依照授信对象在我行是否只办理项目融资(含项目贷款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等)或房地产融资(含房地产贷款及其项下的非融资保函等),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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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或本行)的法人制度,强化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银行快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

支行及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部授权内依法开展业务。

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董事会是法人本体。

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及聘用和解聘、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银行法人授权,系指由银行董事会依据《本行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董事长、行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授权。

银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控制及关联交易委员会、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依据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银行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由董事长授权。

第五条各支行、总部各部室在行使授权和转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统一领导,遵守本行《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授权的范围、分类和形式
第六条银行法人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安全保卫工作授权。

第七条银行授权分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别。

基本授权是指对一般银行业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常规性事项的授权。

原则上基本授权的期限为一年。

特别授权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及其他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事项的授权。

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载明。

第八条银行的基本授权即董事会向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的直接授权。

行长根据有关规定可向副行长及各分支机构转授权,转授权的具体内容由行长制定,报董事会备案。

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1-3人。

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主任由1名董事担任,成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及有关部门经理组成。

第九条基本授权的形式是董事会向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签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授权人为董事会,被授权人为董事长、行长、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

第十条特别授权的基本形式是由董事长签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书》。

第三章授权工作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银行法人授权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管理,由董事会确定有关授权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各类授权文件、资料由本行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总部各部室、各支行等分支机构因办理特殊业务需要向总部申请特别授权时,应统一向总部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经总部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分管副行长审查报行长批准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特别授权书,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下发。

第四章授权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可变更对该机构的基本授权:
1、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2、因被授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3、国家或地方及业务归口管理机关政策性调整、变更;
4、授权人认为必需变更的其他情况。

被授权人在特别授权期间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撤销或变更对被授权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期限届满;
2、授权被撤销。

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授权制度的检查及监督
第十五条银行监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凡发现被授权人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向董事长提出书面建议,董事会应立即或在下一授权期限内变更或取消其某项授权权限。

此款中“一般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授权人禁止行使的权限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六条凡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有故意越权行为的,应在所辖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据《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总部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总部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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