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共21页文档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内容提示:14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法学——国际私法的正式诞生。
然而18世纪以前,除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冲突法的成文规定外,国际私法基本处于“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阶段,只是到了18世纪下半叶,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可以说国际私法是先有学说,后开始立法,理论和学说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些重要的理论和学说有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意思自治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等。
不仅如此,一些民间的和国际性组织不遗余力的努力,也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迄今为止,国际私法业已成为一门系统和独立的学科,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中国早在公元7世纪中期即有典型的冲突法规范,但至宋、元、明各朝,国际私法没有得到多少发展。
1842年以后,由于外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国际私法在中国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应有的地位,但直至实行改革开放,国际私法才重新受到重视。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的国际私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进入21世纪,人类进入信息和全球化时代,其发展必将对中国的国际私法学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众所周知,将法学从知识领域划分出来作为独立领域的是古希腊的城市共和国,但这一进程却是在罗马完成的。
“到公元前一世纪,法学成了一门独立的科学”①(费尔德曼、巴斯金著,黄道秀、臧乐安、肖雨潞等译:《国际私法史》,法律出版社,1972年,第30页)。
在法学领域,一般认为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国际私法产生于欧洲。
14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法学——国际私法的正式诞生。
然而18世纪以前,除了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冲突法的成文规定外,国际私法基本处于“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阶段,亦即表现为一种学说或学理的形态,只是到18世纪下半叶以后,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其 人格尊严、姓名、名誉等不容侵犯,其宗教信仰自由、通 讯自由等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2)婚姻家庭权:《民法通则》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1988年执行 《民法通则》意见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 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 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变化
合理待遇时期:从西汉一直延续到明朝末期; 排外时期:从明朝末年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爆 发时止; 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一直到新中国成立。 平等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废除了各种 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 切特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2、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2、新中国国际私法学
(1)废兴并举(1949-1956) 废除国民党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翻译前 苏联国际法学家著作,练习中国实际很少,简 单化趋向明显(2)由兴到废(1957-1976) 极左路线的干扰,理论研究停滞 (3)革兴并重(1976年至今) 翻译著作、资料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科研成果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 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宋以后直到清末采用属地主义:“凡 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 为:“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 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 也。”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 国际私法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日本和中国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但都面临着跨国法律冲突的挑战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压力。从日本国际私法的 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纠纷和协调各国法 律制度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围绕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 及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下半叶,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日本开 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各国的法律合作与交流。进入21世纪后,日本政府 更加重视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同时 注重与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 经验和做法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中国国际私法可以学习借鉴日本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知识产 权协定》等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学习 日本在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
四、结论
四、结论
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中日两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潜力,中国应该积极学 习日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推动中国国际私 法的创新和发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应努力缩小在国际 化、信息化、法治化方面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一)萌芽时期的规则最先规定: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万民法”•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刑民不分•万民法(人际法、区际法)公元前8世纪•市民法(罗马人与罗马人)•罗马法统一(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系统规则: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影响最大: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后立法模式多样单行法规: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日本法例》判例法统:1896年戴西《法律冲突论》,1993年第12版(三)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代表立法:奥地利1979/瑞士1987/德国1986/中国示范法发展的趋势:法典化/体系化/扩大化/灵活化/实体化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概述19世纪末,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始,1883、1886年(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www.hcch.nl)1893年首届会议,1951年正式组织,14届议,37个(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OAS)1888南美国际私法会议;1928布斯塔曼特法典,437条;(四)国际联盟和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示范法模式(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EU)1992年(六)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展望规模全球化;内容扩大化;方式灵活化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涉外案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一)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Personal law v. Real law2、法国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3、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2、斯托雷(Story)的“国际礼让说”3、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国法说”4、戴西(Dicey)的“既得权说”(三)现代国际私法学说1、库克(Cook)的“本地法说”2、凯弗斯(Cavers)的“结果选择说”3、莱弗拉尔(Leflar)的“较好法说”4、柯里(Currie)的“政府利益分析说”5、里斯(Reese)的“最密切联系说”6、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的“直接适用的法说”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萌芽•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第2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欧洲进入“极端的属地法时代”,也可称为“领土法时代”。
由于不承认其他领地的法律和习惯,没有产生国际私法的条
件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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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4-18世纪,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说 13世纪,在意大利出现了一系列繁荣的商业、手工业“城邦 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米兰等。
工商业城市出现,贸易、交流、往来,开始发达起来。尤其, 意大利北部是当时东西方国际贸易中心。
行地法;
诉讼在法院进行,与法院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诉讼程序应适用 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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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功绩: 首先,在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从法律关系 的性质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原则出发的。
第二,他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
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不是法则决定适用法,而是从法律关系的 性质来寻找!!
人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身份的法则;(如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适用住所地,或是临时在域外的人,域外有效力)
混合法:目的在于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则;(合同行为,域外 有效力) 巴托鲁斯,正是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 的根本点,第一个把法律冲突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侧面来探 讨。这就是:第一,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的一切人包括 非城邦居民?第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这两个问题,正是后世国际私法的中心。正如此,称为“国 际私法之父”。 这一学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区分人法与物法(长子继承财 8 产)
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第五原则戴西既得权理论本是建立在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基础上的依这种理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判决但为了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法官又不能不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 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 相互接近以致趋于一致的特征。在动态发展上,它表现为法律的趋同化。 相互接近以致趋于一致的特征。在动态发展上,它表现为法律的趋同化。法 律趋同化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律趋同化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有不同的法律制度,趋同化就是指随着社会的发 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对增长的这种趋势。 展,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对增长的这种趋势。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 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年颁布的《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年颁布的 业法实施条例》 年颁布的《 条和《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条 年颁布的 婚姻法》 条和 济合同法》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条 年 民法通则》的颁布,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年 海商法》 年 票据法》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 ) 新 中 国 的 国 际 私 法 学 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完 全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建立社会主义的 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
1957 , 法学 国法 ,国 法律 中,国
的 和法律 主义的 , ,国 法 为 民 系 的法律 , 完全 。 法的 完全中 , 全国 的 法的 学 了。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3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
1、国家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其规定越 来越祥明 2、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3、在法典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 法典、刑法典这些基本法典一样,对总则、 分则都有详尽的规定,十分完备。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三)泛美会议 (四)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五)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六)欧洲经济共同体
由于部落民族喜欢游移生活而不习惯定居, 一个民族于迁居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习 惯,亦即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而不 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法律效力范围。 这一时期大约经历了400年,成为“种族法 时代”,又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定性:种族法非国际私法的雏形 对后世冲突法有一定的影响:“继承依被 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 能力依该当事人的种族法”
(三)荷兰法则区别说
17世纪,荷兰作为第一个资产阶级资本主 义共和国诞生 博丹《论共和》、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
胡伯《论罗马法和与现行法》 胡伯三原则) 胡伯《论罗马法和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 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 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以内实施, 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 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 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法则区别说发源于意大利,16实际传入法 国,在17世纪又流行于荷兰。
此时期的国际私法理论都是需要区别发展 的物法、人法或混合法的不同性质决定其 法律适用的,故被称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区别说时代。 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 意大利: 资本主义11世纪萌芽,形成了威尼斯、米 兰等大城市,后来演变为独立的城邦国家。 各城邦国家两种法律同时有效: 1、作为普通法的罗马法适用于所有的城 邦国家; 2、诸城邦国家各自制定的“法则”,仅 仅在各城邦内部有效。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法国达让特莱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产生背景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
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
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3、内容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